22岁小三怀孕被甩 威胁勒索30万分手费获刑3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15:37
22岁女孩做有妇之夫情人三年 后因怀孕被甩 多次威胁男方 一审获有期徒刑三年

  本报讯 (记者 李奎)22岁女孩王婷(化名)和有妇之夫李某做了3年情人后,怀孕被甩,李某承诺用50万做“补偿”却只给了20万元,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单位威胁要钱,李某报警后,王婷被警方抓获。

  通州法院今天上午通报,该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婷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2009年,19岁的王婷与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关系。被包养后的王婷,经常能从李某处拿到钱花,包括生活费。

  2011年3月,王婷意外怀孕,李某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并答应给王婷50万元作为补偿。但李某在支付了20万元后,便不再接听王婷的电话。

  据检方指控,2012年6月3日,王婷在通州区某小区,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

  6月6日下午2时许,王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银行收取30万元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
http://news.2500sz.com/news/sh/2012-11/5_1739497.shtml22岁女孩做有妇之夫情人三年 后因怀孕被甩 多次威胁男方 一审获有期徒刑三年

  本报讯 (记者 李奎)22岁女孩王婷(化名)和有妇之夫李某做了3年情人后,怀孕被甩,李某承诺用50万做“补偿”却只给了20万元,王婷于是到李某家和单位威胁要钱,李某报警后,王婷被警方抓获。

  通州法院今天上午通报,该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婷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2009年,19岁的王婷与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关系。被包养后的王婷,经常能从李某处拿到钱花,包括生活费。

  2011年3月,王婷意外怀孕,李某不想要孩子便提出分手,并答应给王婷50万元作为补偿。但李某在支付了20万元后,便不再接听王婷的电话。

  据检方指控,2012年6月3日,王婷在通州区某小区,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

  6月6日下午2时许,王婷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银行收取30万元时,被布控的民警抓获。
http://news.2500sz.com/news/sh/2012-11/5_1739497.shtml
次奥,很简单的一个合同纠纷,被法官当作刑事案件来审判。
擦,这也能判刑!?
这个判决真让人啼笑皆非 呆若木鸡~
这个法官怕同样问题发生在自己身上吧。


楼上几位有点是非不分了。

法律保护婚姻,当情人就是没法律保护。她愿意当情人是她自愿的,当小三换50万,法律肯定不会承认这个所谓的“合同”,否则岂不是承认合法卖淫。从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男人只是道德上有问题,可他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这个女人就不同了。

怎么判,是否入刑,关键看她是怎么威胁勒索的,不是看她为什么威胁勒索。为什么威胁勒索的原因,只能当做量刑的参考。本质上,她是在利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来进行敲诈勒索,按刑法判没什么问题。

在这里再顺便奉劝各位想援交换钱的女孩,本身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管不了,但也绝对不会保护这种行为。到头来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个下场。而洁身自好、自觉抵制给已婚人士(无论男女)当情人,才是杜绝这种惨剧的根本办法。

楼上几位有点是非不分了。

法律保护婚姻,当情人就是没法律保护。她愿意当情人是她自愿的,当小三换50万,法律肯定不会承认这个所谓的“合同”,否则岂不是承认合法卖淫。从法的角度来看,这个男人只是道德上有问题,可他没有做违法的事情。而这个女人就不同了。

怎么判,是否入刑,关键看她是怎么威胁勒索的,不是看她为什么威胁勒索。为什么威胁勒索的原因,只能当做量刑的参考。本质上,她是在利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来进行敲诈勒索,按刑法判没什么问题。

在这里再顺便奉劝各位想援交换钱的女孩,本身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管不了,但也绝对不会保护这种行为。到头来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个下场。而洁身自好、自觉抵制给已婚人士(无论男女)当情人,才是杜绝这种惨剧的根本办法。
援交换钱的女孩,本身这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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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坛虽黄 ,这种妞估计没有吧  你白写了
楼上几位有点是非不分了。 法律保护婚姻,当情人就是没法律保护。她愿意当情人是她自愿的,当小三换50万 ...
只针对那妞怀孕了 关监狱里的话 不妥吧~
那行 孩子不打掉
怀孕哺乳不能关  
孩子出生 要生活费   那个男的头更大
gt1970 发表于 2012-11-6 07:04
只针对那妞怀孕了 关监狱里的话 不妥吧~

不会有小萝卜头  ,《刑法》被判处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女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如果不是暴力威胁的话,不应该进监狱三年,太重了。现在强奸犯是几年?
general_j 发表于 2012-11-6 03:37
楼上几位有点是非不分了。

法律保护婚姻,当情人就是没法律保护。她愿意当情人是她自愿的,当小三换50万 ...

为什么你不顺带奉劝各位想在婚外找点刺激的人,养不起小三就别养小三,也顺带奉劝一下只有20万的人就别随随便便承诺给人50万?

难道在你是非分明、博爱宽广的胸怀中,唐玄宗误国都是杨贵妃的错,男人花心皆因女人是狐狸精?

据检方指控,2012年6月3日,王婷在通州区某小区,以李某情人的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相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后又以到李某的住所及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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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什么,不过就是去单位说她是他情妇,被搞大肚子后被甩了。这些都是事实嘛。
正常的行为吧。没有毁谤吧
无语了……这判决!

这顶多只算民事纠纷吧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2-11-6 10:48
为什么你不顺带奉劝各位想在婚外找点刺激的人,养不起小三就别养小三,也顺带奉劝一下只有20万的人就别 ...
说的好。
这个判决很无聊。
general_j 发表于 2012-11-5 14:37
楼上几位有点是非不分了。


她愿意当情人是她自愿的,当小三换50万,法律肯定不会承认这个所谓的“合同”,否则岂不是承认合法卖淫。


我没看出来这是卖淫啊。 她和那个男人的3年同居生活本身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但也不算非法吧? 卖淫是以金钱交换性生活,而那50万是他们在同居关系中断时达成的口头合同,并非在开始时就有这个合同。 所以我觉得这个合同应该得到认可,这也不等于法院就认可他们的同居关系等同于夫妻。。。

就算不承认合同,母亲索要子女抚养费,这是法院绝对应该支持并强制男方执行的。生是父母两个人的选择,养当然也就是两人的责任。。。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2-11-5 21:48
为什么你不顺带奉劝各位想在婚外找点刺激的人,养不起小三就别养小三,也顺带奉劝一下只有20万的人就别 ...
请别自动扩大我的意思。唐玄宗那个时代的法律怎么规定我不知道,但这个时代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养小三不犯法。我同样在道义上看不起这种男人,可归根结底,这个女人有拒绝当小三的权力和能力,她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做了情人,那能怪谁呢?有人说他答应给50万,可这不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就是说他随时撕毁也就没有什么问题。

是不是在你是非分明、博爱宽广的胸怀中,女人意外怀孕都是男人的错?
双筒 发表于 2012-11-6 01:36
我没看出来这是卖淫啊。 她和那个男人的3年同居生活本身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但也不算非法吧? 卖淫是以 ...
我说了,这种情人同居是法律的灰色地带,也就是既不合法也不非法。如果她以母亲索要子女抚养费,那就完全合理合法,法院绝对应该支持并强制男方执行的,但这个抚养费的数额不是她说了算,而是经过法律认定的。你是懂法的人,口头合同是一样有效的,但口头合同要双方共同承认,或要有证人。根据合同法,只有一方出让利益,那不能算合同。如果法庭认可这个合同,请问女方出让了什么?凭什么要50万?出让了性权力?NO,这个是不可能合法的。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抚养费,可她没有按这个手续走... 而是以此要挟50万并要一次付清,这不是敲诈勒索罪什么是?!

yan796113 发表于 2012-11-5 19:47
那行 孩子不打掉
怀孕哺乳不能关  
孩子出生 要生活费   那个男的头更大


如果她可以这么做,这就对了。问题是这个女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而是私下威逼勒索。这里面的区别大家真的看不出来么?

这就好比如果别人杀了你的亲人,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让其伏法死刑,那是对的;如果你私下去把他杀了,那你和他同样成了杀人犯。法庭可以因为你杀人有因而给你减刑到无期,但不能由于你有道理就允许你违法,不是么?
yan796113 发表于 2012-11-5 19:47
那行 孩子不打掉
怀孕哺乳不能关  
孩子出生 要生活费   那个男的头更大


如果她可以这么做,这就对了。问题是这个女人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而是私下威逼勒索。这里面的区别大家真的看不出来么?

这就好比如果别人杀了你的亲人,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让其伏法死刑,那是对的;如果你私下去把他杀了,那你和他同样成了杀人犯。法庭可以因为你杀人有因而给你减刑到无期,但不能由于你有道理就允许你违法,不是么?
凭什么要50万?出让了性权力?NO,这个是不可能合法的。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抚养费,可她没有按这个手续走... 而是以此要挟50万并要一次付清,这不是敲诈勒索罪什么是?!

带颜色的那部分是我不同意您的说法。 我觉得关键就是您说的,这算不算卖淫。 如果一开始他们同居(同居可能在中国还是灰色,我们这儿则完全是白色,合法的),没有金钱交易在里面,就不应该认为是卖淫。 至于后来他们因为什么达成了这个50万元的口头合同,法庭没有介入的必要。 法官没有理由也没有资格去衡量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是否其中一方亏了或者赚了。 法庭只有义务监督合同的履行而已,就像买卖双方的价钱是协议而定的,政府无权过问。 但商量好价钱有一方不掏钱,或者交了钱没拿到商品,这才是法律要干涉的。。。
双筒 发表于 2012-11-6 10:22
带颜色的那部分是我不同意您的说法。 我觉得关键就是您说的,这算不算卖淫。 如果一开始他们同居(同居可 ...
我知道你是美国人,同居在中国现在是灰色的,当然不认为是卖淫。但以金钱为目的的同居,不是卖淫是什么...

第二,common law关系的主体必须是指两个未婚人士,哪怕是用美国的法律也是这样。她和一个已婚男性是无法构成合法的common law同居关系的。所以,他们俩只能是情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美国是合同法大于天的国家,中国不是。我举个例子,卖身契作为一种合同就不被法律承认,为什么?因为它用法律不允许成为交换主体的生命 去当合同的交换对象。同样,以50万买打掉孩子,也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合同。又何况在美国很多州打掉孩子都是违法的...法律不会去衡量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但法律只能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是任意条款的合同。
没事。。找个不那么二的律师

二审就推翻了
超级扯淡的判决
general_j 发表于 2012-11-6 22:48
请别自动扩大我的意思。唐玄宗那个时代的法律怎么规定我不知道,但这个时代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养小三不 ...
养情人不犯法,但是这位可是同居三年哎,有事实婚姻的嫌疑吧
壮圆郎 发表于 2012-11-16 03:28
养情人不犯法,但是这位可是同居三年哎,有事实婚姻的嫌疑吧
报道中说“做了3年情人”,而你说“同居3年”。你要分清楚其中的区别。

如果李某与其同居三年,那不管李某是否与王婷结婚,他都犯了重婚罪,这是刑事犯罪。同居的认定,是双方事实上居住在一起,而不是用是否过性生活来认定。只要李某未予他老婆分居,李某是不可能与王婷发生同居关系的。

但是情人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法律认定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一样可以分割的。但情人事实上并不居住在一起。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王婷显然是自愿与李某形成情人关系,具体为什么自愿,那不是法律能够管辖的范围。所以说,女孩子千万不要发傻,情人就是情人,男女双方是公平的,不应该有男方因此欠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