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庭审 外籍证人揭示案件细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13:09:00
“湄公河惨案”开审 渔民证实泰国军人开枪并抛尸入河

http://www.yunnan.cn  发布时间 2012-09-22 09:07:23 星期六  来源:云南网

http://society.yunnan.cn/html/2012-09/22/content_2414959.htm

泰国提供证据完善整个证据链

检察官张维婷表示,本案中检方出示的证据,大部分由泰国提供。“由于案发后的现场勘察、尸检报告、弹孔和弹道的勘察、毒品鉴定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均由泰方完成,因此大量证据由泰方提供。”张维婷说,本案的证据体系构建水平很高,有力地证明了糯康集团和9名泰国军人的违法行为,而泰国提供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完整性有很大帮助,这样反映出中泰司法合作的有效和成功。

9名泰国军人面临“三宗罪”

目前,泰国警方已经对9名军人做出指控,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藏匿尸体罪,非法持有武器罪。

昆明中院于前日下午,对外籍证人的身份进行了认证。为了保护证人,这个环节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公诉机关对证人身份以编号代替,泰国10名证人和老挝3名证人用出庭作证和在法院作证室视频作证的方式,讲述他们的证词。现场多名翻译人员用泰语和老挝语进行同步翻译。

值得关注的是,10名泰国人士、3名老挝人士跨国作证,他们多数为执法人员,都是最初接近这个案件的人,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有赶赴案发现场的,有亲眼见到泰国军人开枪的,有亲手抓捕糯康的,还有勘验、鉴定人员、弹道专家。据悉,这是外国执法人员首次到中国出庭作证。

老挝警方作证

湄公河上截获糯康快艇

昨日,抓捕糯康的老挝警察昨日出庭讲述整个抓捕过程。该警察被编号为老挝1号证人。他作证时,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在视频室内连线庭审现场,其全身被一块黑幕遮挡。

据其介绍,4月15日,他与同事正在老挝波乔省东蓬县班莫村湄公河沿岸巡逻。大约18时左右,一艘快艇迎面驶来。按照当地法律,17点之后禁止所有船只在湄公河上行驶。快艇在东蓬的班莫村靠岸,老挝1号证人与同事向快艇走去,快艇上的人掉头逃跑。

“我们就迅速前去将他们抓获,随后我们发现他们不是老挝人,就将他们送到波乔省公安厅”。后来此人被证实为糯康,当时在其身上搜出毒品摇头丸680粒,9mm短枪一支和40发子弹,还有一枚炸弹。

>据老挝2号证人证实,确定糯康的身份后,4月25日,老挝公安部签发了公安部的133号拘留证。罪名为“跨境犯罪,运输毒品,私人持有武器等罪。”

据老挝3号证人介绍,2011年11月26日,老挝公安部和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合作协议》。

4月25日,老挝将糯康抓捕到案后,中方向老方发函:希望将糯康移交至中国。老方认为,糯康和“10·5”案件有密切联系,而“10·5”案和中国又有很大关系,通过两国的警务合作机制,在2012年5月10日,老方将糯康通过飞机押送移交至中国。

泰国警方作证

警员目击

手机拍下泰国军人 亲见他们上船开枪

“10·5”案件中,有9名泰国不法军人涉案。目前,他们已经被泰国警方控制,将在泰国军事法庭接受审判。一直以来,9名军人在该案中的具体作为一直不为外界所知。昨日庭审中,10名泰国警方证人首次出庭,指证泰国不法军人的不法行为。

案发时,泰国2号证人正在现场。据其回忆,2011年10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的侦查干警就在现场附近。“当时大树旁边停着两艘中国货船,四艘快艇正在大船的旁边,每艘快艇上都有2-3个人,他们以飞快的速度朝‘金三角’的方向逃去”,泰国2号证人说,他随即用手机照下了两艘中国船和几名在岸边的泰国军人的照片。

在20日扎拖波的供述中,他曾提及,案发时,他在快艇上持机枪望风时,曾看到岸边有一中年男子持手机在拍照。

泰国2号证人称,随后,他和同事开车向前,大概开了200米,看到泰国军人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且有一阵浓烟。随后,两名军人留在岸边,其余的人都上了船,“接着又听到断断续续的枪声。”他随后用电话向上司报告该情况。

泰国3号证人即是2号证人的上司,时任清盛县警察局局长。他说,接到下属电话报警后,“用最快的速度赶到事发地点。”他证实,赶到事发地点后,发现两艘中国货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平行停泊,他到达距离船只大概80米的地方时,岸上两名军人中的一人走过来,他被军人告知:“我们正在执行查获毒品的任务”。按照泰国法律,泰国军人具有缉毒的职责。

随后,那名军人回到原来的位置,泰国3号证人在现场继续等待,也听到陆陆续续的枪声从两艘中国船上传出来,“但辨别不出是从哪一艘传出来的。”然后,他听到船上的士兵向岸边的军官询问:“尸体怎么办?”军官回答:“留得越少越好,免得麻烦。”

现场证人

渔民证实泰国军人抛尸入河

出庭作证的泰国4号证人是“10·5”案泰方负责人。案发后,他曾与泰国军方一同,在第一时间内对两艘中国船只进行勘察。

他说,最早他是接到下属报告,中国船只运送毒品,发生枪战,随后便来到现场进行勘察。登上“华平号”后,扑面而来的是很多弹痕和新鲜的血迹。在船的左舷部位,有两个白色的塑料袋,检查后发现里面共有52万粒毒品。

接着,4号证人又登上“玉兴8号”, 同样看到很多弹痕和新鲜的血迹。他同时看到一具尸体,后来才知道是杨德毅,他身边有一支冲锋枪,散落的弹匣。公诉方在下午的举证中证实,该枪上面没有任何指纹,证实杨德毅并未使用过该枪。

“华平号”和“玉兴8号”接在一起。“玉兴8号”在船中间有一个水果箱,里面有40万粒毒品,两艘船都有子弹射进和射出的痕迹。泰国4号证人说,2011年10月6日,泰国军人拿着毒品向警察局报案,说中国两艘船只走私、非法持有毒品。但这一说法很快被推翻。泰国4号证人证实,经过调查取证,特别是对100多名证人以及中国侦查部门的调查,泰国警方初步认定,“10·5”案件现场是有预谋、精心策划设置的,“该案主要是糯康集团策划,对中国船只进行报复。”

4号证人说,此前,在一名叫赵明的中国人的联络下,缅甸军队曾征用中国船只去攻打糯康老巢,造成他们很多的损失。“在缅甸军方攻打糯康集团之后,糯康随后派出弄罗勾结泰国军人,造成一个缉毒的假象。”

同时,泰国4号证人证实,据目击现场的泰国海军士兵和渔民证言,岸上的两名军人用M16步枪和M60机枪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3名海军士兵证实,“华平号”船长黄勇的尸体是泰国军人抛入湄公河的。

他同时指出,糯康集团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的勾结由来已久。根据泰国警方掌握的情况,“10·5”案件中,糯康集团枪杀中国船员后的逃跑路线,也是由泰国不法军人设计的。

枪弹勘察

查出五种枪型、13只枪射出子弹

泰国警方第六、第七号证人的出庭均证实了“玉兴8号”与“华平号”曾遭受枪击的事实。

参与“10·5”专案枪弹鉴定工作的泰国警方第七号证人表示,从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的子弹头、弹片及碎屑可以反映出“玉兴8号”和“华平号”遭遇了5种枪型、共13支枪的射击。这5种枪型分别为AK-47、M-60、M16、9毫米和11毫米口径手枪。其中“华平号”遭遇了五种枪型、8支枪的射击,“玉兴8号”遭遇了三种枪型、7支枪的射击。

据现场勘察,“华平号”上共有47处枪弹痕迹,“玉兴8号”上则有15处枪弹痕迹,证实了两船遭受步枪和手枪射击的事实。经鉴定,有的枪支射击过不同的受害人,有的受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

据第七号证人证实,这些枪支枪型的确认主要是通过现场遗留子弹的相关信息确认的。经证实5.56毫米子弹来自M-16,7.62毫米子弹则来自M-60,11毫米和9毫米的子弹均为手枪射出,其中还有一种俄制式的子弹来自AK-47。

杨德毅等遇害人被泰军枪弹击中过

>在岸边公路上检测出北约制式手枪的痕迹,同时“华平号”上也检测出多处由船体外向船内开枪射击的弹道痕迹,可以证实,案发现场的确有泰国不法军人在船外向船上开枪射击,并在登船后继续射击被害人。勘察结果显示,杨德毅、黄勇等遇害人都被M60、M16击中过,M60、M16正是泰国不法军人持有的枪械。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船上下层厨房左后方找到子弹11枚,左舷附近的门窗中也皆有子弹穿过的痕迹,厨房外为扎波当时的看守位,而左舷则被证实为当时集中中国船员并进行射击的位置。而船上侧左前方的卧室有子弹痕迹,船板上有金属碎屑,证实为9毫米的手枪子弹。而这里据供述为扎西卡看守枪击中国船员的位置。

此外,曾参与中国船员被害现场勘察的泰国警方第六号证人证实,他在两艘中国船只上发现了很多子弹的痕迹,而且船体的左侧和墙壁也有不同程度的弹痕,经证实,“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出现的船体损伤均为子弹损伤。

鉴定结论

物品勘察

船上烟头测出泰国一军人DNA

“因为中国大使馆提供的DNA样品上是中文,我看不懂,所以不一定一一对的上。”参与案发现场DNA检测的第八号证人说,她表示由于不懂中文这个“弊端”,检测工作的进行比较困难,她最终的比对结果是按照序号进行的,不过尽管如此,她依旧在现场遗留的一个烟头上比中一名泰国军人的DNA,以此确定当日泰国部队的一名上士军官登船的事实。

根据现场DNA鉴定,6个布片比中了杨德毅、有血迹比中了李燕和杨应东,一丝肉屑比中了陈国英……而这些DNA鉴定结果佐证了两艘船的13名中国船员被捆绑后,集中到"华平号"上枪杀的事实。

在"华平号"驾驶室内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胸部头部多处中枪,致命伤在头部。尸体旁边的血迹上有尸体拖动的痕迹。杨德毅身边摆放着一把AK47,而经鉴定枪上并无指纹,就是说杨德毅并未使用过该枪,佐证了泰国不法军人企图制造毒贩火拼假象的事实。

毒品情况与糯康集团供述相同

2011年10月15日,泰国10余家机构对在"华平号"和"玉兴8号"毒品进行了检验检测。据泰国第八号证人,参与毒品检测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日在"华平号"的下层卧室共搜出三袋,2捆共52万粒疑似毒品物,而在"玉兴8号"的一个纸箱中则搜出5捆40万粒疑似毒品物。

据悉,这些疑似毒品物均为片状,呈现深橙色、橙色、绿色、深绿色。经过鉴定,这些疑似毒品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其中纯净物含量从22.14%到9.7%不等。

这些毒品的放置位置及颜色、形态、重量特征均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对于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以及外籍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作为证人的当庭供述,辩护人及家属的代理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均表示无异议。

代理人请求

泰警对开枪军人当庭指证

针对各出庭的外籍证人,辩护人没有过多质证,基本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同。受害人家属的一名代理人表示,泰国3号证人表示,其看到7名不法泰国军人向两艘被劫持的船只开枪。先在岸上开,然后上船开枪。这样的话,能否请这名证人当庭指认几名泰国军人的照片。

泰国3号证人表示,湄公河“10·5”惨案发生后,泰国政府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警署成立专案小组,他就是小组成员之一,主要负责收集证据。在中泰两国警方的合作中,可以从很多途径互相支持,证据也可以相互调取。但是,对于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要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才可以决定,他个人不能决定是否指认。

(曹红蕾 魏文青 杨桢宇)“湄公河惨案”开审 渔民证实泰国军人开枪并抛尸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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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提供证据完善整个证据链

检察官张维婷表示,本案中检方出示的证据,大部分由泰国提供。“由于案发后的现场勘察、尸检报告、弹孔和弹道的勘察、毒品鉴定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均由泰方完成,因此大量证据由泰方提供。”张维婷说,本案的证据体系构建水平很高,有力地证明了糯康集团和9名泰国军人的违法行为,而泰国提供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完整性有很大帮助,这样反映出中泰司法合作的有效和成功。

9名泰国军人面临“三宗罪”

目前,泰国警方已经对9名军人做出指控,罪名为:故意杀人罪,藏匿尸体罪,非法持有武器罪。

昆明中院于前日下午,对外籍证人的身份进行了认证。为了保护证人,这个环节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公诉机关对证人身份以编号代替,泰国10名证人和老挝3名证人用出庭作证和在法院作证室视频作证的方式,讲述他们的证词。现场多名翻译人员用泰语和老挝语进行同步翻译。

值得关注的是,10名泰国人士、3名老挝人士跨国作证,他们多数为执法人员,都是最初接近这个案件的人,掌握大量的一手资料。有赶赴案发现场的,有亲眼见到泰国军人开枪的,有亲手抓捕糯康的,还有勘验、鉴定人员、弹道专家。据悉,这是外国执法人员首次到中国出庭作证。

老挝警方作证

湄公河上截获糯康快艇

昨日,抓捕糯康的老挝警察昨日出庭讲述整个抓捕过程。该警察被编号为老挝1号证人。他作证时,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在视频室内连线庭审现场,其全身被一块黑幕遮挡。

据其介绍,4月15日,他与同事正在老挝波乔省东蓬县班莫村湄公河沿岸巡逻。大约18时左右,一艘快艇迎面驶来。按照当地法律,17点之后禁止所有船只在湄公河上行驶。快艇在东蓬的班莫村靠岸,老挝1号证人与同事向快艇走去,快艇上的人掉头逃跑。

“我们就迅速前去将他们抓获,随后我们发现他们不是老挝人,就将他们送到波乔省公安厅”。后来此人被证实为糯康,当时在其身上搜出毒品摇头丸680粒,9mm短枪一支和40发子弹,还有一枚炸弹。

>据老挝2号证人证实,确定糯康的身份后,4月25日,老挝公安部签发了公安部的133号拘留证。罪名为“跨境犯罪,运输毒品,私人持有武器等罪。”

据老挝3号证人介绍,2011年11月26日,老挝公安部和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公安部合作协议》。

4月25日,老挝将糯康抓捕到案后,中方向老方发函:希望将糯康移交至中国。老方认为,糯康和“10·5”案件有密切联系,而“10·5”案和中国又有很大关系,通过两国的警务合作机制,在2012年5月10日,老方将糯康通过飞机押送移交至中国。

泰国警方作证

警员目击

手机拍下泰国军人 亲见他们上船开枪

“10·5”案件中,有9名泰国不法军人涉案。目前,他们已经被泰国警方控制,将在泰国军事法庭接受审判。一直以来,9名军人在该案中的具体作为一直不为外界所知。昨日庭审中,10名泰国警方证人首次出庭,指证泰国不法军人的不法行为。

案发时,泰国2号证人正在现场。据其回忆,2011年10月5日上午11时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的侦查干警就在现场附近。“当时大树旁边停着两艘中国货船,四艘快艇正在大船的旁边,每艘快艇上都有2-3个人,他们以飞快的速度朝‘金三角’的方向逃去”,泰国2号证人说,他随即用手机照下了两艘中国船和几名在岸边的泰国军人的照片。

在20日扎拖波的供述中,他曾提及,案发时,他在快艇上持机枪望风时,曾看到岸边有一中年男子持手机在拍照。

泰国2号证人称,随后,他和同事开车向前,大概开了200米,看到泰国军人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且有一阵浓烟。随后,两名军人留在岸边,其余的人都上了船,“接着又听到断断续续的枪声。”他随后用电话向上司报告该情况。

泰国3号证人即是2号证人的上司,时任清盛县警察局局长。他说,接到下属电话报警后,“用最快的速度赶到事发地点。”他证实,赶到事发地点后,发现两艘中国货船“华平号”和“玉兴8号”平行停泊,他到达距离船只大概80米的地方时,岸上两名军人中的一人走过来,他被军人告知:“我们正在执行查获毒品的任务”。按照泰国法律,泰国军人具有缉毒的职责。

随后,那名军人回到原来的位置,泰国3号证人在现场继续等待,也听到陆陆续续的枪声从两艘中国船上传出来,“但辨别不出是从哪一艘传出来的。”然后,他听到船上的士兵向岸边的军官询问:“尸体怎么办?”军官回答:“留得越少越好,免得麻烦。”

现场证人

渔民证实泰国军人抛尸入河

出庭作证的泰国4号证人是“10·5”案泰方负责人。案发后,他曾与泰国军方一同,在第一时间内对两艘中国船只进行勘察。

他说,最早他是接到下属报告,中国船只运送毒品,发生枪战,随后便来到现场进行勘察。登上“华平号”后,扑面而来的是很多弹痕和新鲜的血迹。在船的左舷部位,有两个白色的塑料袋,检查后发现里面共有52万粒毒品。

接着,4号证人又登上“玉兴8号”, 同样看到很多弹痕和新鲜的血迹。他同时看到一具尸体,后来才知道是杨德毅,他身边有一支冲锋枪,散落的弹匣。公诉方在下午的举证中证实,该枪上面没有任何指纹,证实杨德毅并未使用过该枪。

“华平号”和“玉兴8号”接在一起。“玉兴8号”在船中间有一个水果箱,里面有40万粒毒品,两艘船都有子弹射进和射出的痕迹。泰国4号证人说,2011年10月6日,泰国军人拿着毒品向警察局报案,说中国两艘船只走私、非法持有毒品。但这一说法很快被推翻。泰国4号证人证实,经过调查取证,特别是对100多名证人以及中国侦查部门的调查,泰国警方初步认定,“10·5”案件现场是有预谋、精心策划设置的,“该案主要是糯康集团策划,对中国船只进行报复。”

4号证人说,此前,在一名叫赵明的中国人的联络下,缅甸军队曾征用中国船只去攻打糯康老巢,造成他们很多的损失。“在缅甸军方攻打糯康集团之后,糯康随后派出弄罗勾结泰国军人,造成一个缉毒的假象。”

同时,泰国4号证人证实,据目击现场的泰国海军士兵和渔民证言,岸上的两名军人用M16步枪和M60机枪向中国船只开枪射击。3名海军士兵证实,“华平号”船长黄勇的尸体是泰国军人抛入湄公河的。

他同时指出,糯康集团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的勾结由来已久。根据泰国警方掌握的情况,“10·5”案件中,糯康集团枪杀中国船员后的逃跑路线,也是由泰国不法军人设计的。

枪弹勘察

查出五种枪型、13只枪射出子弹

泰国警方第六、第七号证人的出庭均证实了“玉兴8号”与“华平号”曾遭受枪击的事实。

参与“10·5”专案枪弹鉴定工作的泰国警方第七号证人表示,从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的子弹头、弹片及碎屑可以反映出“玉兴8号”和“华平号”遭遇了5种枪型、共13支枪的射击。这5种枪型分别为AK-47、M-60、M16、9毫米和11毫米口径手枪。其中“华平号”遭遇了五种枪型、8支枪的射击,“玉兴8号”遭遇了三种枪型、7支枪的射击。

据现场勘察,“华平号”上共有47处枪弹痕迹,“玉兴8号”上则有15处枪弹痕迹,证实了两船遭受步枪和手枪射击的事实。经鉴定,有的枪支射击过不同的受害人,有的受害人被不同的枪支射击过。

据第七号证人证实,这些枪支枪型的确认主要是通过现场遗留子弹的相关信息确认的。经证实5.56毫米子弹来自M-16,7.62毫米子弹则来自M-60,11毫米和9毫米的子弹均为手枪射出,其中还有一种俄制式的子弹来自AK-47。

杨德毅等遇害人被泰军枪弹击中过

>在岸边公路上检测出北约制式手枪的痕迹,同时“华平号”上也检测出多处由船体外向船内开枪射击的弹道痕迹,可以证实,案发现场的确有泰国不法军人在船外向船上开枪射击,并在登船后继续射击被害人。勘察结果显示,杨德毅、黄勇等遇害人都被M60、M16击中过,M60、M16正是泰国不法军人持有的枪械。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船上下层厨房左后方找到子弹11枚,左舷附近的门窗中也皆有子弹穿过的痕迹,厨房外为扎波当时的看守位,而左舷则被证实为当时集中中国船员并进行射击的位置。而船上侧左前方的卧室有子弹痕迹,船板上有金属碎屑,证实为9毫米的手枪子弹。而这里据供述为扎西卡看守枪击中国船员的位置。

此外,曾参与中国船员被害现场勘察的泰国警方第六号证人证实,他在两艘中国船只上发现了很多子弹的痕迹,而且船体的左侧和墙壁也有不同程度的弹痕,经证实,“玉兴8号”和“华平号”上出现的船体损伤均为子弹损伤。

鉴定结论

物品勘察

船上烟头测出泰国一军人DNA

“因为中国大使馆提供的DNA样品上是中文,我看不懂,所以不一定一一对的上。”参与案发现场DNA检测的第八号证人说,她表示由于不懂中文这个“弊端”,检测工作的进行比较困难,她最终的比对结果是按照序号进行的,不过尽管如此,她依旧在现场遗留的一个烟头上比中一名泰国军人的DNA,以此确定当日泰国部队的一名上士军官登船的事实。

根据现场DNA鉴定,6个布片比中了杨德毅、有血迹比中了李燕和杨应东,一丝肉屑比中了陈国英……而这些DNA鉴定结果佐证了两艘船的13名中国船员被捆绑后,集中到"华平号"上枪杀的事实。

在"华平号"驾驶室内发现了杨德毅的尸体,胸部头部多处中枪,致命伤在头部。尸体旁边的血迹上有尸体拖动的痕迹。杨德毅身边摆放着一把AK47,而经鉴定枪上并无指纹,就是说杨德毅并未使用过该枪,佐证了泰国不法军人企图制造毒贩火拼假象的事实。

毒品情况与糯康集团供述相同

2011年10月15日,泰国10余家机构对在"华平号"和"玉兴8号"毒品进行了检验检测。据泰国第八号证人,参与毒品检测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日在"华平号"的下层卧室共搜出三袋,2捆共52万粒疑似毒品物,而在"玉兴8号"的一个纸箱中则搜出5捆40万粒疑似毒品物。

据悉,这些疑似毒品物均为片状,呈现深橙色、橙色、绿色、深绿色。经过鉴定,这些疑似毒品物均为甲基苯丙胺。其中纯净物含量从22.14%到9.7%不等。

这些毒品的放置位置及颜色、形态、重量特征均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对于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以及外籍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作为证人的当庭供述,辩护人及家属的代理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均表示无异议。

代理人请求

泰警对开枪军人当庭指证

针对各出庭的外籍证人,辩护人没有过多质证,基本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同。受害人家属的一名代理人表示,泰国3号证人表示,其看到7名不法泰国军人向两艘被劫持的船只开枪。先在岸上开,然后上船开枪。这样的话,能否请这名证人当庭指认几名泰国军人的照片。

泰国3号证人表示,湄公河“10·5”惨案发生后,泰国政府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警署成立专案小组,他就是小组成员之一,主要负责收集证据。在中泰两国警方的合作中,可以从很多途径互相支持,证据也可以相互调取。但是,对于代理人提出的要求,要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才可以决定,他个人不能决定是否指认。

(曹红蕾 魏文青 杨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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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说诺坎和泰国军人联合杀人并抛尸的推论吗?
放在船上的毒品,来源是去年有两个毒贩因为没有交保护费被糯康集团查到,被抢了毒品。事发当天,糯康组织先将船只劫停,然后检查船上有无毒品,没有毒品就从散布岛将这批毒品放上去。

中方是否赴泰出庭作证取决于泰方

记者:本案证据有27万册,云南警方怎样参与案件侦办?

聂涛:案发后,云南警方抽调精兵强将参与案件的侦办,西双版纳警方是具体的“10・5”案件的侦办单位。云南警方是“10・5”案件参与者、实践者,通过全面调查,中国警方确实掌握了少数不法军人犯罪证据,有的在庭审糯康的法庭时出示,有些证据和本案关联性不大,没有出示。在证据方面,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能证明泰国军人向两艘船开枪,并将尸体抛入湄公河。

记者:泰国军人受审,中国警方会不会过去作证?

聂涛:泰国法庭公开审理泰国军人,中方是否出庭作证,取决于泰方根据司法协助,是否要求中方出庭作证。如果泰方提出,中方会出庭作证。

首席记者 雷晴 记者李凌(昆明日报)
湄公河惨案惊悚细节再现

2012年09月30日03:09 来源:半岛都市报

http://news.hexun.com/2012-09-30/146416015.html

  枪杀中国船员的时候,糯康集团成员扎西卡害怕地闭上了眼睛。

  2012年9月20日下午,在昆明法庭上回忆起那一幕时,扎西卡情绪有点激动,发出了轻微的喘气声。“但我不开枪,我就会被杀死 。”他说,打出去第一枪,他听到一声“啊”的惨叫,第二枪时已没有了叫声。

  9月20日、21日,“10·5”湄公河惨案嫌犯糯康集团在昆明受审。随着案卷证据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相继展示,湄公河惨案从发生到侦破,中间大量触目惊心的细节得以呈现。

  糯康下令:全部杀光

  根据糯康集团四号人物翁蔑的交代,糯康当天对怎么处置中国13名船员,其实摇摆不定。

  根据法庭调查,翁蔑是这个集团的行动队长,也是湄公河惨案的直接指挥者。据他回忆,2011年10月5日5点多(泰国时间),他被叫到糯康的草棚里。糯康指示 ,劫船后将船员全部杀光。翁蔑出发后,在7点左右又接到糯康的电话指令,还是要求全部杀光。

  劫到中国船只后,糯康指示手下往船上装了916000颗毒品,意在栽赃中国船只贩毒,由泰国军方以查毒之名处置。根据泰国法律,军人有缉毒的职责。

  到了10月8日,糯康意识到“这件事做大了,做错了”。他告诉手下,这个地方待不成了,发了250万泰铢作为工资和安家费给手下,准备散伙。集团成员扎西卡拿到了1万泰铢,还有5粒亚麻毒品。惨案发生那天,他上船后,被安排在“华平号”货船的驾驶舱内,看守被戴了手铐的船长黄勇。黄勇背对着扎西卡,稍微侧身坐在进门左侧的床上。和扎西卡一起看守黄勇的,还有一个叫温那的人。翁蔑发出杀人的号令后,温那递给扎西卡一把手枪,同时用另一把枪顶住扎西卡的腰部:“不开枪就打死你。”于是,扎西卡枪杀了中国人黄勇。经鉴定,13名船员均死于枪弹伤。

  专案组:生前未遭虐待

  湄公河惨案发生后,媒体报道称中国船员生前遭到了虐待,包括挖眼、割喉、割鼻等。但据“10·5”案专案组人员介绍:上述情况并不存在,当时一名女船员被子弹从颈部击中,舌头掉了一截,被媒体误解了。

  据专案组人员介绍,13人中,只有“玉兴8号”的船长杨德毅没有被捆绑。其余被捆绑的12人中,“华平号”船长黄勇未被蒙眼、蒙嘴,另外11人均被蒙眼、蒙嘴。

  警方介入这起案件后,首先要证明的是,湄公河里的13名死者是否就是船上的13名船员。

  对于这样一个“铁板钉钉的事实”,警方经过DNA鉴定后,才作出了判断。

  案发后,泰国第五证据鉴定中心制作了《事发地点命案证据调查报告》,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鉴定组制作了《调查报告》。当天到庭作证的泰国7号证人证实了这个事实。

  当天,在两艘船上发现的血迹和人体组织碎屑,都成为DNA比对的依据,以此确定13名死者生前是否在船上。结果都比中了。

  行动队长在缅甸接受审判

  参与“10·5”案件的糯康集团成员中,已经归案的岩囡没有被起诉。“主要因为主观证据不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一办案人员说,办理这个案子时他们被要求“不能抱有民族情绪和报复心理”,证据必须准确。

  那天,依莱安排了9个眼线在5个点望风,岩囡是眼线之一。根据依莱与岩囡的供述,2011年10月5日早上,依莱曾叮嘱岩囡,“看到大船就报告”,但没说要干什么,也没说是中国的大船。结果岩囡那天还睡觉了,依莱在早晨7点多问他是否看见了大船,他迷迷糊糊地说“6点多听到船声”,遭到依莱大骂。糯康归案后,中国公安机关也拘捕了岩囡 。但提前介入的检察机关认为,岩囡构不上批捕条件,也不能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公安机关没再继续走程序。

  截至目前,糯康集团中的弄罗尚未到案。其他主要成员已相继投降缅甸军方。四号人物、当天的行动队长翁蔑是最后一个投降者 。中国先后多次与缅甸交涉,要求将翁蔑移交给中国审判。

  最终,缅甸和中国签了一个协议,将翁蔑交给中国审讯,以强化证据。2012年8月28日,翁蔑被押解到中国。审讯结束后再送回缅甸,在缅甸接受审判。缅甸向中国承诺,可以随时去检查 ,看他们是否真的执行对翁蔑的判决。

  烟蒂佐证军人上船

  当事人称泰国军人还在船上放步枪以嫁祸

  2011年10月5日劫持中国船只之前,糯康本打算让集团二号人物桑康在湄公河下游选择劫杀地点,由于桑康对下游不熟,便由三号人物依莱负责选点。

  集团另一个人物弄罗与军方的交情由来已久。10月3日,依莱和弄罗在泰国垟尖一家咖啡馆和泰国军人见了面,谈好了条件。军人还为糯康集团提供了作案后的逃离路线。

  出庭的泰国 4号证人证言显示,10月4日,就有泰国军人致电湄公河艇队,说5日那天会有两艘中国船到达,船上有走私品,让他们做好准备。事后调查已经证实,所谓走私品,是糯康集团为了栽赃中国船员而装上船的毒品。

  当天到庭作证的泰国 2号证人声称,2011年10月5日11时左右,他和清盛警察局几个人来到一棵鸡素果树下,看到停泊的中国船只。有几个人跳上边上的4艘快艇,飞速向金三角方向逃去。这名警察开车前行200米左右,看到泰国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射击。一股浓烟过后 ,岸上只剩下2名军人,其余7人上船后继续开枪。

  根据泰国中央证据鉴定局生物学与DNA 鉴定组的鉴定,在“华平号”船驾驶室发现的一枚烟蒂的DNA比中了一名泰国军人的DNA ,这是证明军人曾经上船的有力证据。

  根据依莱的口供,当晚8点多钟,弄罗对他说,泰国军人还在中国的船上放了一支AK-47步枪,目的是可以宣称中国船员先向泰国军人开枪,军人才开枪还击。

  根据泰国警方的现场勘验,这支AK-47步枪放置在“玉兴8号”船长杨德毅的右手旁。警方是在“玉兴8号”驾驶室操纵台附近发现了杨德毅的遗体,呈左侧卧姿势,头部、胸部、臀部中弹。

  现场的血迹显示,杨德毅的遗体曾被拖动。经鉴定,步枪上没有发现任何指纹。这证明杨德毅没有使用过这支步枪,不存在先开枪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