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流氓我怕谁,发在网上无所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9:35:53
HTTP://static.video.qq.com/TPout.swf?vid=v0104uev95o&auto=1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正局级)杨林村雷人语录:
  我当流氓的时候,你还不知道在哪儿呢!
  都是道上的人,你们要是道上的人,咱就给你说说道上的事。
  道上的事你懂不懂?!




  2007年浙江鑫富药业向临安市公安局举报我及鑫富药业6名职工盗取其商业秘密技术,临安市公安局将鑫富药业副总汪军提供(非公安破获)的所谓被盗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上述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进行司法鉴定。
  杨林村作为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负责人,精心策划,制造了中国史上最大一起司法鉴定冤案:我和鑫富药业6人因此被判入狱;我被法院判令赔偿鑫富药业3100万元。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聘请非专业领域、无鉴定能力的专家进行鉴定




  本案所涉技术是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D-泛醇相关技术,非微生物领域专家不能就该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做出判断。当年参与该涉案鉴定【国科知鉴字(2007)90号】的三位专家。在我再三追问和感动下说出了实情,并给我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位专家说“我不是微生物专家,我对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另一位专家说“我不是微生物专家,我对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技术不熟知。”第三位专家说“我是知识产权法律学者,在鉴定中未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我就此事质问杨林村,杨林村看着三位专家出具的证明,居然依旧坚称三位专家是有能力做该鉴定的。请西医开中药方,在铁的事实面前,公然指鹿为马,这将是中国司法鉴定史上最幽默的,令人笑破肚皮的一个大笑话。在如此重要且人命关天的高位上,居然有杨林村这样公然颠倒黑白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参与鉴定的专家都有司法鉴定资质证书,证书上明确载有专家的执业范围。我要求杨林村出示在该中心执业登记的这三位专家的司法鉴定证书复印件,杨林村不敢出示。在鉴定报告书附件中,杨林村怕事情败露,在鉴定报告后没有按规定附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刻意违规隐瞒鉴定人的执业身份和所属专业领域,恶意欺骗当事人!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均未对三位专家的鉴定资质认真审查,居然集体眼花,直接认定鉴定合法。
  二、无司法鉴定资质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2005年,国家出台了《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通则》,对全国司法鉴定市场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007年,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了能继续做司法鉴定业务,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成立了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临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该司法鉴定的时候,该中心已无司法鉴定资质。无司法鉴定资质却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属严重违法。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对鉴定机构资质审查,又一次集体眼花。
  关于该鉴定报告加盖了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公章一事,杨林村先是说:“鉴定是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书上之所以盖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是应委托鉴定人临安市公安局的要求盖的。只有盖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他们回去才好向领导交差。当时,我们认为盖了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不会影响鉴定的效力,所以就盖了。”后又说“鉴定报告不是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做的,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的。我们为增强该鉴定的效力在报告上加盖了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的章。”恰恰是这个无司法鉴定资质又“不会影响鉴定效力"的章,产生了巨大效力。在刑事审判中,法官说该鉴定是临安市公安局委托国家权威部门(科技部)做出的,并据此驳回了我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直接把我们7人定罪判刑。上海一中院又据此驳回了我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判令我赔款3100万。
  三、奉金钱至上,视法律为儿戏





  杨林村视金钱如命,只要委托鉴定人给钱,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所有的哪怕是违法的要求。法律规定:对委托方委托事项无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和能力,却接受了鉴定委托。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不但违法受理,而且花2000元为临安市公安局单方收集资料。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要独立、客观、公正。据参与这次司法鉴定的专家讲,在做司法鉴定过程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人曾带他们到临安市与临安市公、检、法的人做了深度沟通,差旅费是事务中心出的;加之,该报告是由两个单位盖章出具,这样就彻底失去了该司法鉴定报告的独立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做出该鉴定报告的三位专家,均为登记在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他们不能同时在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执业。综上所述,该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认定鉴定程序合法,再一次集体眼花。
  四、将公开技术的整体组合认定为非公知技术,颠倒黑白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无视涉案技术已全部公开的事实,将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D-泛醇相关技术认定为非公知技术。在今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的国内著名专家研讨会上,11位专家对该鉴定结论和眼花法官给予了充分否定。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观看法制中国录制的“11专家京城把脉眼花法官视频”。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连眼花法官都看不下去了。因为D-泛醇和D-泛酸钙是工艺不一样生产过程毫不相干的两个不同产品,将这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的整体组合称为非公知技术实在讲不过去。于是,在刑事和民事判决中,法官们又一次集体眼花,故意将鉴定结论中的D-泛醇漏掉,眼花法官未经鉴定人同意,擅自修改鉴定结论,瞒天过海,违法判案。
  在此案中,我被判服刑三年六个月。我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服刑期间,身心遭受巨大摧残,落下强直性脊柱炎、心脏病,导致终身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面对3100万巨额赔款,我仰天哀叹。父母年迈,妻子无工作,小儿子在读初中,全家生活无着落,父母妻儿整日以泪洗面。万般无奈,我来北京喊冤讨说法。今天是我在科技部门前喊冤、实名举报第七天。是我到北京市司法局喊冤、实名举报第三天。我要求科技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给我出具撤销国科知鉴字[2007]90号司法鉴定的书面决定。
  我相信正义一定能取得胜利,不达目的我绝不从北京回家。我家离京城1000多公里,来京城路费、饭费、住宿费很高,我们拖不起,请全国人民和我一起计时,敦促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我的难处,尽快给我书面答复!我好以此为依据去申诉!
举报人:姜红海(实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HTTP://static.video.qq.com/TPout.swf?vid=v0104uev95o&auto=1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任(正局级)杨林村雷人语录:
  我当流氓的时候,你还不知道在哪儿呢!
  都是道上的人,你们要是道上的人,咱就给你说说道上的事。
  道上的事你懂不懂?!




  2007年浙江鑫富药业向临安市公安局举报我及鑫富药业6名职工盗取其商业秘密技术,临安市公安局将鑫富药业副总汪军提供(非公安破获)的所谓被盗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交给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上述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进行司法鉴定。
  杨林村作为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负责人,精心策划,制造了中国史上最大一起司法鉴定冤案:我和鑫富药业6人因此被判入狱;我被法院判令赔偿鑫富药业3100万元。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和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聘请非专业领域、无鉴定能力的专家进行鉴定




  本案所涉技术是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D-泛醇相关技术,非微生物领域专家不能就该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做出判断。当年参与该涉案鉴定【国科知鉴字(2007)90号】的三位专家。在我再三追问和感动下说出了实情,并给我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位专家说“我不是微生物专家,我对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技术是否是非公知技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另一位专家说“我不是微生物专家,我对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技术不熟知。”第三位专家说“我是知识产权法律学者,在鉴定中未对技术问题发表意见。”我就此事质问杨林村,杨林村看着三位专家出具的证明,居然依旧坚称三位专家是有能力做该鉴定的。请西医开中药方,在铁的事实面前,公然指鹿为马,这将是中国司法鉴定史上最幽默的,令人笑破肚皮的一个大笑话。在如此重要且人命关天的高位上,居然有杨林村这样公然颠倒黑白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参与鉴定的专家都有司法鉴定资质证书,证书上明确载有专家的执业范围。我要求杨林村出示在该中心执业登记的这三位专家的司法鉴定证书复印件,杨林村不敢出示。在鉴定报告书附件中,杨林村怕事情败露,在鉴定报告后没有按规定附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刻意违规隐瞒鉴定人的执业身份和所属专业领域,恶意欺骗当事人!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均未对三位专家的鉴定资质认真审查,居然集体眼花,直接认定鉴定合法。
  二、无司法鉴定资质却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2005年,国家出台了《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通则》,对全国司法鉴定市场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部门统一登记管理。2007年,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为了能继续做司法鉴定业务,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请成立了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临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该司法鉴定的时候,该中心已无司法鉴定资质。无司法鉴定资质却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属严重违法。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对鉴定机构资质审查,又一次集体眼花。
  关于该鉴定报告加盖了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公章一事,杨林村先是说:“鉴定是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做的,鉴定书上之所以盖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是应委托鉴定人临安市公安局的要求盖的。只有盖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他们回去才好向领导交差。当时,我们认为盖了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章,不会影响鉴定的效力,所以就盖了。”后又说“鉴定报告不是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做的,是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的。我们为增强该鉴定的效力在报告上加盖了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的章。”恰恰是这个无司法鉴定资质又“不会影响鉴定效力"的章,产生了巨大效力。在刑事审判中,法官说该鉴定是临安市公安局委托国家权威部门(科技部)做出的,并据此驳回了我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直接把我们7人定罪判刑。上海一中院又据此驳回了我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判令我赔款3100万。
  三、奉金钱至上,视法律为儿戏





  杨林村视金钱如命,只要委托鉴定人给钱,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所有的哪怕是违法的要求。法律规定:对委托方委托事项无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和能力,却接受了鉴定委托。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不但违法受理,而且花2000元为临安市公安局单方收集资料。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要独立、客观、公正。据参与这次司法鉴定的专家讲,在做司法鉴定过程中,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人曾带他们到临安市与临安市公、检、法的人做了深度沟通,差旅费是事务中心出的;加之,该报告是由两个单位盖章出具,这样就彻底失去了该司法鉴定报告的独立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做出该鉴定报告的三位专家,均为登记在北京国科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他们不能同时在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执业。综上所述,该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浙江省临安市公检法、杭州中院、上海一中院在刑事和民事审判中认定鉴定程序合法,再一次集体眼花。
  四、将公开技术的整体组合认定为非公知技术,颠倒黑白 





  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无视涉案技术已全部公开的事实,将微生物酶法生产D-泛酸钙、D-泛醇相关技术认定为非公知技术。在今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组织的国内著名专家研讨会上,11位专家对该鉴定结论和眼花法官给予了充分否定。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找观看法制中国录制的“11专家京城把脉眼花法官视频”。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连眼花法官都看不下去了。因为D-泛醇和D-泛酸钙是工艺不一样生产过程毫不相干的两个不同产品,将这两种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的整体组合称为非公知技术实在讲不过去。于是,在刑事和民事判决中,法官们又一次集体眼花,故意将鉴定结论中的D-泛醇漏掉,眼花法官未经鉴定人同意,擅自修改鉴定结论,瞒天过海,违法判案。
  在此案中,我被判服刑三年六个月。我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服刑期间,身心遭受巨大摧残,落下强直性脊柱炎、心脏病,导致终身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面对3100万巨额赔款,我仰天哀叹。父母年迈,妻子无工作,小儿子在读初中,全家生活无着落,父母妻儿整日以泪洗面。万般无奈,我来北京喊冤讨说法。今天是我在科技部门前喊冤、实名举报第七天。是我到北京市司法局喊冤、实名举报第三天。我要求科技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给我出具撤销国科知鉴字[2007]90号司法鉴定的书面决定。
  我相信正义一定能取得胜利,不达目的我绝不从北京回家。我家离京城1000多公里,来京城路费、饭费、住宿费很高,我们拖不起,请全国人民和我一起计时,敦促有关部门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我的难处,尽快给我书面答复!我好以此为依据去申诉!
举报人:姜红海(实名)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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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知道是律师写手写的,两头吃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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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这类文章多了去了,太长,不看
友情提示:超大庙小容不下你这尊大佛,还是发到天涯上去吧!
楼主,你还是转发天涯吧。CD名左实右,你发在这里,看的人都没几个~~~~
诉棍的文章,无聊。
无敌小白 发表于 2012-9-7 10:43
楼主,你还是转发天涯吧。CD名左实右,你发在这里,看的人都没几个~~~~
建议去天涯
说实话真心没看内容
奥尔特云 发表于 2012-9-7 10:49
建议去天涯
俺是坚决支持现今D中央的老右,怎能去天涯,嘻嘻嘻嘻~~~
看着文笔, 确实是请律师代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