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女业主激辩骂退城管 官方称其属违建强占 (1988年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50:43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 ... .htm?prolongation=1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门口违规摆摊经营。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围墙边上违规私自搭建铁架。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院内外违规搭建铁架。



经执法人员劝导,当事人陈亚星聘用的员工自行搬离摆摊经营物品。



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12年8月30日10:00许开始,在一些网站传播出“鼓浪女激辩城管”等为标题的一段视频,引起众多网民关注。现将有关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执法经过

2012年8月24日上午,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翁星春带队,对鼓浪屿景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常规清理整治。整治队伍经过日光岩大门附近时,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

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相关规定。

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违反了《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陈亚星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且屡教不改,执法队员对陈亚星的违反规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陈亚星本人手持摄像机现场拍摄录音。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未与其当面争执,待陈亚星所聘两位员工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收拾完后,执法人员离开。

二、关于当事人提及的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

鼓浪屿晃岩路47号房产,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分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176号专题会议纪要,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户应搬迁并异地安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2009年2月起,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鼓浪屿房管所发现后多次现场制止,但陈亚星仍继续强行占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占行为提起诉讼。经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8662号)初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972号)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鼓浪屿晃岩路47号二层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该房屋完整返还给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鼓浪屿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是负责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我们将依照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 ... .htm?prolongation=1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门口违规摆摊经营。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围墙边上违规私自搭建铁架。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院内外违规搭建铁架。



经执法人员劝导,当事人陈亚星聘用的员工自行搬离摆摊经营物品。



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2012年8月30日10:00许开始,在一些网站传播出“鼓浪女激辩城管”等为标题的一段视频,引起众多网民关注。现将有关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执法经过

2012年8月24日上午,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翁星春带队,对鼓浪屿景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常规清理整治。整治队伍经过日光岩大门附近时,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

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相关规定。

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违反了《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陈亚星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且屡教不改,执法队员对陈亚星的违反规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陈亚星本人手持摄像机现场拍摄录音。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未与其当面争执,待陈亚星所聘两位员工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收拾完后,执法人员离开。

二、关于当事人提及的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

鼓浪屿晃岩路47号房产,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分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176号专题会议纪要,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户应搬迁并异地安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2009年2月起,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鼓浪屿房管所发现后多次现场制止,但陈亚星仍继续强行占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占行为提起诉讼。经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8662号)初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972号)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鼓浪屿晃岩路47号二层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该房屋完整返还给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鼓浪屿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是负责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我们将依照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这个女的果然胡说八道。

1998年才从房管所承租的公房,竟然胡说八道100年是自己的祖屋。

法院已经终审判决,一年内这个租户必须把承租的房屋归还房管所,倒时候看她倒时候怎么耍赖。

我就说吗  城管也怕泼妇

只围观不参与 发表于 2012-9-1 16:51
我就说吗  城管也怕泼妇


昨天我看到那个视频,从这个泼妇的的言语中,我就知道她在胡说八道。

任何明白解放前、解放后,私房是怎么回事的,都会知道她在胡说。

现在真相大白,这个女的1998年才从房管所租的公房。

:D

只围观不参与 发表于 2012-9-1 16:51
我就说吗  城管也怕泼妇


昨天我看到那个视频,从这个泼妇的的言语中,我就知道她在胡说八道。

任何明白解放前、解放后,私房是怎么回事的,都会知道她在胡说。

现在真相大白,这个女的1998年才从房管所租的公房。

:D
季路 发表于 2012-9-1 16:56
昨天我看到那个视频,从这个泼妇的的言语中,我就知道她在胡说八道。

任何了解解放前、解放后,私房 ...
租不租房  不要紧  就是她自己的房子 也不重要   关键是  占道经营 和 违建  这个 现场就可以取证执法的

所以说那些个临时工城管不行啊 业务不熟练  应该罚抄写 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各1000遍
新浪微博上捧这位泼妇臭脚的居然不少,这些瞎捧的不只是口味重吧?
典型的日式钓鱼岛风格。以后廉租房会有很多这种无赖。
人家租的是二层....

reforjane 发表于 2012-9-1 17:06
典型的日式钓鱼岛风格。以后廉租房会有很多这种无赖。


廉租房到不至于,毕竟再无赖,也没脸说,现代的高层建筑是自己家100年前的祖屋。。。

;P
reforjane 发表于 2012-9-1 17:06
典型的日式钓鱼岛风格。以后廉租房会有很多这种无赖。


廉租房到不至于,毕竟再无赖,也没脸说,现代的高层建筑是自己家100年前的祖屋。。。

;P
aircity 发表于 2012-9-1 17:09
人家租的是二层....
她只租了二层的一小部分。

现在其它租户全部搬走了,她强行霸占了别的空房。



“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这算破坏公房。

“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这算破坏公房。
evobus 发表于 2012-9-1 17:16
“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这算破坏公房。
应该是破坏文物   建议立案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不管。
mmgm 发表于 2012-9-1 17:33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 ...
预测你会被喷... 那女的口才还是不错的
zihe 发表于 2012-9-1 17:38
预测你会被喷... 那女的口才还是不错的

强词夺理而已,换个伶牙俐齿的上去,完全可以把她驳得哑口无言。
季路 发表于 2012-9-1 17:54
强词夺理而已,换个伶牙俐齿的上去,完全可以把她驳得哑口无言。
季大人 我说她口才好 没说好与坏哦 当场要不是游客什么得多 估计城管就来粗的了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 ...
需要占道经营的人太多了。。
强词夺理而已,换个伶牙俐齿的上去,完全可以把她驳得哑口无言。
万一她理屈词穷来个脱衣服满地打滚怎么办啊。。。
季大人跳得真欢!
季路桑很有原则,凡是涉及政府的,都刷,不管对错.
洗地狗叫得真欢啊。
这次我就勉为其难的支持季路一次{:soso_e113:}
作为厦门市民,支持厦门城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守法市民的权益。。。厦门城管现在压根就是不敢管
真为某些人感到可笑。帮理不帮亲,谁有理帮谁,谁有错骂谁。这女的做错了么?做错了!一开始大骂城管,现在又说抬抬手?都抬抬手了又该骂市政机关不作为了吧?

说某些人是P民,还真是没说错。
季路君不识数,明明是88年,说成98年。
mmgm 发表于 2012-9-1 17:33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 ...
这种事美国警察不管?您说的是哪一位面的美国?
lhwing123 发表于 2012-9-1 20:53
这种事美国警察不管?您说的是哪一位面的美国?
大家心目中的美国啊,人类的希望。
mmgm 发表于 2012-9-1 20:56
大家心目中的美国啊,人类的希望。
哦,想像中的美国,不是现实中的美国。

难道是误伤?
mmgm 发表于 2012-9-1 17:33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 ...
建议给你家门口摆些烤肉摊~
lhwing123 发表于 2012-9-1 20:59
哦,想像中的美国,不是现实中的美国。

难道是误伤?
你得举例说明啊,不举出实例,大家怎么知道想象中的美国和现实中的美国不是一回事呢。
mmgm 发表于 2012-9-1 21:06
你得举例说明啊,不举出实例,大家怎么知道想象中的美国和现实中的美国不是一回事呢。
这个不用举例,推导就可以了。美国是法制国家,这是前提。那么警察是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占道经营是违法的,那么按照法律警察就必须管,除非美国不是法制国家。如果占道经营不违法,由于美国是法制国家,所以美国警察不会管。但是,如果占道经营不违法,中国也不会管啊。
有季路在,至少有些事有清晰辩论的前提。
城管斗刁民
所谓的“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是个什么呢?
告诉季同学,88年租赁的“社会主义改造房”和100年的祖产并不矛盾。
1955年“社会主义改造”启动,1956年中央开始向私房动刀。1956之前的私房改造主要以公私合营的形式,但是遇到很大的阻力,加上政府无力承担私房相关人员工作和修缮破旧房屋的费用,因此私房改造极为缓慢。至1955年底,各城市中的私房比重平均达依然接近60%。从1958年起,政府采取另外一种形式,政府先把私房统一征收上来后,然后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干部职工,而私房业主只获得租金的百分之20到40分的补偿和部分自住房屋。这种方式被称为“国家经租”,即国家充当房产中介,把私房统一征收起来后,分租给干部职工。以这种方式征收的私房日后被称作“经租房”。
“经租房”一事带来了诸多问题,问题还没有解决,文革就爆发了。文革爆发后,政府连原本微薄的租金都停发了。各地红卫兵抄家时还把私房业主轰出去,抢占私房没收房产证,如1966年12月31日,上海造反派在一夜之间就抢占了19500多户私房,抢占房屋面积达36万平方米。
原本国家只是作为中介代房主放租,房主要回房子本理所当然,但国家一纸文件就直接掐灭这种念头。,“中介”摇身一变成主人
北京的房主马振环一家就遭此厄运:
“一天,中廊下胡同里,突然出现一张了红卫兵的大字报,写道:所有私房主一律到房管所办手续,上交所有房地契。弟弟马振铨回想说,他家的门廊里也贴了一张,很明显就是冲着他们来的,‘是一张黄纸’,头一句便是‘这崽子那崽子的’。 作为全家顶梁柱的大哥那时22岁,‘主动”把房地契和领取租金的‘经租本’一并交到了区房管所。能够证明这处院子归马家所有的一切文件在那次上交中全部消失了。不仅原来由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再归他们拥有,就是曾允许他们自住的7间房(其实是5间)也不再姓‘马’,而被看做是租住国家的房屋,每月还要交房租5元。

笔落惊风雨 发表于 2012-9-1 21:47
所谓的“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是个什么呢?
告诉季同学,88年租赁的“社会主义改造 ...


你难道不知道80年代私房有“落实政策”这回事么?

这类房子如果确实属于私人的,早就发还给原主人了。

如果没有发还,那肯定是就是没收充公了。

城市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土改”一样,在中国是有强制效力的,地主的后代也绝无可能要回“土改”之前的土地。  

{:soso_e120:}
笔落惊风雨 发表于 2012-9-1 21:47
所谓的“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是个什么呢?
告诉季同学,88年租赁的“社会主义改造 ...


你难道不知道80年代私房有“落实政策”这回事么?

这类房子如果确实属于私人的,早就发还给原主人了。

如果没有发还,那肯定是就是没收充公了。

城市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土改”一样,在中国是有强制效力的,地主的后代也绝无可能要回“土改”之前的土地。  

{:soso_e120:}
季路 发表于 2012-9-2 00:43
你难道不知道80年代私房有“落实政策”这回事么?

这类房子如果确实属于私人的,早就发还给原主人了 ...
80年代确实有落实政策这一说,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华侨与非华侨的待遇可不一样,因种种原因没能在这一阶段要回祖产的 难道就此失去要回祖产的权利了么?

这种古董级老宅子在解放前绝对是有权属的(至于是谁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证据),只要之前有权属,并且从政府发布的公告看 在解放后也没有权属转移的证据,那么这个宅子未必是这个女人的,但绝对不是政府的!


季路 发表于 2012-9-2 00:43
你难道不知道80年代私房有“落实政策”这回事么?

这类房子如果确实属于私人的,早就发还给原主人了 ...


城市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土改”怎会一样?

你确定你知道 解放后“私房改造”的本质? “私房改造”是政府强行与原屋主一起作为业主共享出租收益! 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完全的产权转移!

如果“私房改造”跟农村的“土改”一样,那么80年代所谓的落实政策,将别人的祖产归还就是共党自抽嘴巴!
季路 发表于 2012-9-2 00:43
你难道不知道80年代私房有“落实政策”这回事么?

这类房子如果确实属于私人的,早就发还给原主人了 ...


城市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土改”怎会一样?

你确定你知道 解放后“私房改造”的本质? “私房改造”是政府强行与原屋主一起作为业主共享出租收益! 这一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完全的产权转移!

如果“私房改造”跟农村的“土改”一样,那么80年代所谓的落实政策,将别人的祖产归还就是共党自抽嘴巴!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2-9-2 00:57
80年代确实有落实政策这一说,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华侨与非华侨的待遇可不一样,因种种原因没能在这一阶段 ...
怎么没有权属转移的证据?

没收充公的私房,就是权属转移,具有强制效力!
老百姓,混口饭吃,何必那么认真呢。睁只眼闭只眼就当没看见好了。不许占道经营,太不人性化了,美国警察都 ...
你来过美国没有?如果没来过,请不要信口开河,谢谢。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2-9-2 01:02
城市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的“土改”怎会一样?

你确定你知道 解放后“私房改造”的本质? “ ...
社会主义改造,不是私房改造!

你不要混淆概念。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私房房主并没有被强行收缴房契。

文革期间,一些地方确实“鼓励”私房房主把房屋交公,但也并非完全是强制性的。很多私房房主害怕被批斗,就主动上交了,但有些并没有交。

80年代的“落实政策”,主要就是把文革中上交的私房,重新发还给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