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强迫未满14岁初中女生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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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2/0901/07/8AA5F1AH00011229.html

16岁少女强迫未满14岁初中女生卖淫
2012-09-01 07:43:25 来源: 广州日报 有147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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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清远讯 16岁的花季少女小兰(化名)因强迫卖淫面临六年监禁。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小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小兰初中毕业后,与社会上的闲杂青年混迹在一起,以“大姐大”自居。她为了敛财挥霍,把主意打到了在校的初中女生身上,强迫未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卖淫。
  2011年9月,小兰和三名同伙窜到连州市某中学,强行“借走”初中女生阿秀和阿妮的手机卡及几十元零花钱,将两人强行带到当地一酒店,入住绰号“伟哥”的男子事先开好的两间房内。“伟哥”与阿秀在其中一间房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小兰向“伟哥”收取嫖资200元。
  同年10月26日,小兰一伙又窜到连州市一中学,以拳打脚踢、用晾衣架殴打、用冷水淋身体等手段,强迫另一名女生外出卖淫,结果被宿舍看管员发现并报警,小兰随即被警方控制,最终依法得到了惩处。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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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强迫未满14岁初中女生卖淫 2012-09-01 07:43:25 来源: 广州日报 有1471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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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清远讯 16岁的花季少女小兰(化名)因强迫卖淫面临六年监禁。近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小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小兰初中毕业后,与社会上的闲杂青年混迹在一起,以“大姐大”自居。她为了敛财挥霍,把主意打到了在校的初中女生身上,强迫未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卖淫。
  2011年9月,小兰和三名同伙窜到连州市某中学,强行“借走”初中女生阿秀和阿妮的手机卡及几十元零花钱,将两人强行带到当地一酒店,入住绰号“伟哥”的男子事先开好的两间房内。“伟哥”与阿秀在其中一间房内发生了一次性关系。随后,小兰向“伟哥”收取嫖资200元。
  同年10月26日,小兰一伙又窜到连州市一中学,以拳打脚踢、用晾衣架殴打、用冷水淋身体等手段,强迫另一名女生外出卖淫,结果被宿舍看管员发现并报警,小兰随即被警方控制,最终依法得到了惩处。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曹菁)

  关键词:强迫,少女,强迫卖淫,未成年少女,初中女生
  本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践踏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权的典型案例。同样都是未成年人,法律选择了偏袒罪犯,对受害者的凄惨保护不力。委员长期谴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侵害人权。
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组织卖淫,应予重判.
我觉得缺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追究,比如偷盗行为,破坏物品,但杀人、抢劫、强奸,有组织犯罪,应该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