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扑救1岁女童被碾断腿 交警称其妨碍交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57:38
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另一肇事车也要负责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交警认定事故经过时认为,当时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记者来到现场走访时,一名目击者回忆,这名小客车司机从大良驱车来乐从,是为了到渔×楼吃水蛇粥,附近既没停车场,也没停车位,就临时将车停在了饭店旁。由于车身比较长,车尾就伸出了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司机开车过来时,可能被这辆客车挡住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刚刚走出门的舒舒和雯雯两人,才导致了交通事故。”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目击者表示不太认同:“货车的驾驶室位置很高,这辆车挡不了多少视线。小客车违章停车可以处罚,但要他对这起事故负责就有点过了,我认为还是肇事货车的责任更大。”

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昨日,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见义勇为称号未撤销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有关李舒舒见义勇为的称号并未撤销。由于雯雯和李舒舒均未出院,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也暂未落实。

事发路口增加限速标志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村康德路路口处,发现这里已设立警示牌,禁止载重量1.25吨以上的车辆通行;原本坑坑洼洼的康德路,也被修补一新。但不到10分钟,仍有五六辆大货车飞驰而过。

在路口处的渔×楼饭店,记者见到了雯雯的爸爸曾小平,他说,每次大货车经过路口,饭桌就会被震得“咚咚”响,女儿和舒舒出事后,自己最怕的就是听到这种声音。“这一带有很多小孩,路又很窄,路口设立限行标志后,还是有一些司机在这一带乱闯。”

目前,雯雯仍在广州治疗,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已无须截肢,不过左脚被切掉了两个指头。如果恢复得好,待雯雯5岁后,在鞋子里装上假肢,就能和正常人差不多了。

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李舒舒康复得也不错,她过两天就要进行第一次手术,由于伤口感染得厉害,她不得不切掉一个脚趾。说到雯雯的爸爸曾小平,眼里泛着泪花的李舒舒说,他前段时间还来医院看过自己,嘱咐说“什么都不要想,先把伤养好”。  

观点PK

救人受伤要不要担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要考虑舒舒救人前提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责任认定除了要尊重事实,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伤人是违法的,但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将对方打伤则属于正当防卫。”市民王先生说,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舒舒的动机。“舒舒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

王先生还认为,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舒舒应为自己受伤负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表示,交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将雯雯和舒舒受伤的事件分列开来,这就意味着,舒舒并不是导致雯雯受伤的责任方之一,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8/02/16490761_0.shtml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另一肇事车也要负责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交警认定事故经过时认为,当时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记者来到现场走访时,一名目击者回忆,这名小客车司机从大良驱车来乐从,是为了到渔×楼吃水蛇粥,附近既没停车场,也没停车位,就临时将车停在了饭店旁。由于车身比较长,车尾就伸出了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司机开车过来时,可能被这辆客车挡住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刚刚走出门的舒舒和雯雯两人,才导致了交通事故。”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目击者表示不太认同:“货车的驾驶室位置很高,这辆车挡不了多少视线。小客车违章停车可以处罚,但要他对这起事故负责就有点过了,我认为还是肇事货车的责任更大。”

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昨日,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见义勇为称号未撤销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有关李舒舒见义勇为的称号并未撤销。由于雯雯和李舒舒均未出院,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也暂未落实。

事发路口增加限速标志

昨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村康德路路口处,发现这里已设立警示牌,禁止载重量1.25吨以上的车辆通行;原本坑坑洼洼的康德路,也被修补一新。但不到10分钟,仍有五六辆大货车飞驰而过。

在路口处的渔×楼饭店,记者见到了雯雯的爸爸曾小平,他说,每次大货车经过路口,饭桌就会被震得“咚咚”响,女儿和舒舒出事后,自己最怕的就是听到这种声音。“这一带有很多小孩,路又很窄,路口设立限行标志后,还是有一些司机在这一带乱闯。”

目前,雯雯仍在广州治疗,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已无须截肢,不过左脚被切掉了两个指头。如果恢复得好,待雯雯5岁后,在鞋子里装上假肢,就能和正常人差不多了。

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的李舒舒康复得也不错,她过两天就要进行第一次手术,由于伤口感染得厉害,她不得不切掉一个脚趾。说到雯雯的爸爸曾小平,眼里泛着泪花的李舒舒说,他前段时间还来医院看过自己,嘱咐说“什么都不要想,先把伤养好”。  

观点PK

救人受伤要不要担事故责任?  

责任认定要考虑舒舒救人前提

有市民表示,李舒舒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雯雯这一事实,李舒舒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责任认定除了要尊重事实,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伤人是违法的,但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将对方打伤则属于正当防卫。”市民王先生说,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舒舒的动机。“舒舒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

王先生还认为,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舒舒应为自己受伤负责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儒表示,交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将雯雯和舒舒受伤的事件分列开来,这就意味着,舒舒并不是导致雯雯受伤的责任方之一,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陈勇儒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事实上,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李舒舒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交通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8/02/16490761_0.shtml
标题党一时爽,全家火葬场!
狮心腹黑兔 发表于 2012-8-2 12:34
标题党一时爽,全家火葬场!
这回复不妥,赶紧改了吧
狮心腹黑兔 发表于 2012-8-2 12:34
标题党一时爽,全家火葬场!
楼主的说法完全正确,阁下恶语相加,凶相毕露,希望版主对你进行惩戒,就是带上嚼子。
事故认定没什么问题啊
感觉确实有标题党的倾向 见义勇为是肯定的 但是不影响判定她其他责任
魔法少女凯申 发表于 2012-8-2 12:40
这回复不妥,赶紧改了吧
说楼主标题党可以,人身攻击就不对了。

回到主帖,斥责老百姓违规可以,治疗费用、奖励开支由谁出,是个大问题。
明明是英雄,现在却成了社会的拖累。
这就是现实,需要每一个中国共产党人反思。
楼主的说法完全正确,阁下恶语相加,凶相毕露,希望版主对你进行惩戒,就是带上嚼子。
今天新华社才说了标题党的事,我在这里说我对标题党的态度,不行啊!
你激动个毛!急急忙忙对我恶语相加,有何居心啊!
回去把你嚼子带牢了,没事别出来撒欢!
出了这样的事情在救人之前要先考虑一下,救了这个人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有没好处,没好处干嘛救人。或者救人的时候要考虑到自己的姿势对不对,姿势不对救了人还要承担责任。
见义勇为的成本比做坏事太高了。我们以后做好事呢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交警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
确实不妥.
她的主观动机是救人,违反交通规则是不自愿的.
欧阳海发来贺电
交警判定过于迂腐,刻板,不懂得灵活处理,或者他害怕承担责任,只愿意照本宣科,墨守成规。
处理结果没错,只是善后宣传。。。哎。。教条主义害死人啊
紧急避险。。。。
交警判定过于迂腐,刻板,不懂得灵活处理,或者他害怕承担责任,只愿意照本宣科,墨守成规。
灵活处理就是要另一方负更大的责任吗。以事论事,公平处理最好
家长怎么处理的,就这么过去了?
  下回要救人前  先掂量下吧
交警这么认定,就是说两名司机对李舒舒受到的伤害承担75%的责任,还有有25%不由两名司机承担。李舒舒救人,可以要求被救者承担剩下的25%的损失,这要看李舒舒自己要不要求。并且,交警的认定也不妨碍李舒舒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奖励和其他救助。记者为了挣稿费、吸引眼球,故意搅混水,实在太可恨!
不管怎么说,是记者搅混水也罢,交警处置呆板也罢,从客观上来说,这个结果只会让人们觉得“见义勇为还是不要的好”,至少我会这么看。
sergeant_w2 发表于 2012-8-2 22:06
不管怎么说,是记者搅混水也罢,交警处置呆板也罢,从客观上来说,这个结果只会让人们觉得“见义勇为还是不 ...
“见义勇为还是不要的好”有其合理性。一般国人很少有受过专门训练,救生意识和能力太差,处于所谓的“见义勇为”而帮倒忙或者把自己搭进去的例子数不胜数。在如今法律责任越来越清晰的大环境下,自保都做不到的人就不该去“见义勇为”,不如从“助人为乐”开始,一样是好品德。
sergeant_w2 发表于 2012-8-2 22:06
不管怎么说,是记者搅混水也罢,交警处置呆板也罢,从客观上来说,这个结果只会让人们觉得“见义勇为还是不 ...
所以说记者为博眼球故意凸显一面而隐藏另一面,制造道德混乱。一方面,事故责任认定是相对于司机与李舒舒之间,不论李是什么原因冲到路上,作为司机只应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司机的行为就是撞到路上的人了,如果以这个人出现在路上的原因来认定司机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不能因为李救人,就扩大司机的责任。另一方面,李已经被评为见义勇为,这是社会对其行为的褒扬,记者却从侧面一笔带过。
围观群众不要拍 发表于 2012-8-2 19:53
灵活处理就是要另一方负更大的责任吗。以事论事,公平处理最好
连人家洋大人都注重人情世故,主张以人为本,你们反倒邯郸学步,越学越抽抽了。
法律上不是有那个啥“紧急避险”之类的规定吗?为大义损小利是正当的。这个事靠不靠得上?法律达人们来科普一下。

out慢 发表于 2012-8-3 09:37
法律上不是有那个啥“紧急避险”之类的规定吗?为大义损小利是正当的。这个事靠不靠得上?法律达人们来科普 ...


百度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out慢 发表于 2012-8-3 09:37
法律上不是有那个啥“紧急避险”之类的规定吗?为大义损小利是正当的。这个事靠不靠得上?法律达人们来科普 ...


百度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6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交通法之上有上位法,懂法律的说说,而且交警的判定在法院可以推翻,以法院为准,经常有
连人家洋大人都注重人情世故,主张以人为本,你们反倒邯郸学步,越学越抽抽了。
你家洋大人有句话,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本来责任认定是很专业严谨的事情,有人却非要加些人情世故上去,那相关方是不是也要说公平任泉了

general_j 发表于 2012-8-2 22:26
“见义勇为还是不要的好”有其合理性。一般国人很少有受过专门训练,救生意识和能力太差,处于所谓的“见 ...


既然这样,那又何必提倡助人为乐呢?反正啊,我要是看到老头老太太摔倒在路上,我是绝不敢伸手的,万一这一伸手落个倾家荡产,一家人喝风去啊
general_j 发表于 2012-8-2 22:26
“见义勇为还是不要的好”有其合理性。一般国人很少有受过专门训练,救生意识和能力太差,处于所谓的“见 ...


既然这样,那又何必提倡助人为乐呢?反正啊,我要是看到老头老太太摔倒在路上,我是绝不敢伸手的,万一这一伸手落个倾家荡产,一家人喝风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