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称三沙建市系我国行使主权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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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cn/c/2012-07-24/095124833587.shtml  2012年07月24日09:51  法制日报
  【编者按】

  7月20日,东盟外长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南海问题所达成的六项原则,强调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争端。这弥补了之前因菲律宾坚持讨论南海问题而导致7月13日闭幕的东盟外长会议自成立45年来首次没有发表联合公报的遗憾。今年以来,中菲、中越南海争端持续不断。自4月菲海军对停靠在黄岩岛的12艘中国渔船进行袭扰引发中菲对峙事件,之后菲律宾扬言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法庭,使争端不断升级。越南则在今年6月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中越南海争端推向新一波高潮。

  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三沙市,统一管辖位于南海区域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所有岛礁及附近海域,三沙市政府驻地设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我国设立三沙市在国际法上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是合理合法行使主权的正当行为。菲越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则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

  丁成耀

  南海诸岛自古属于中国领土

  在我国,西沙、南沙、中沙及东沙群岛被统称为“南海诸岛”,而三沙市所辖之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分布在辽阔的南海海洋上,是南海诸岛的主要组成部分。

  据史料记载,我国发现南海诸岛并对之实施管辖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的秦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设南海郡管辖西沙群岛。公元前111年的汉代,汉武帝平定南粤之乱后曾在海南岛设儋耳、朱崖两郡统辖南海诸岛。东汉杨孚著《异物志》所称“涨海崎头”是指包含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在内的整个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以后在唐、宋、元、明、清各代,南海诸岛一直归我国政府管辖。其间,我国各朝政府曾多次派遣水师或舟师巡视南海诸岛及海域,以彰显中国的统治权威。我国开发利用南海诸岛的活动始于唐宋时期,自元代以后我国渔民更是在南海区域展开了大规模的捕鱼、种植等生产作业。而我国对南海诸岛的测量及地图标示活动则从元朝开始,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受元世祖忽必烈委派到南海进行测量并绘制了《广舆图》,把南海诸岛的西沙群岛标为“千里长沙”,把南沙群岛标为“万里石塘”。以后历朝历代中国政府在编制官方地图时都毫无例外地将南海诸岛明确列入中国版图。

  这些史实都充分证明了我国是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者、最早权利主张者、最早开发经营者、最早管辖权实施者。按传统国际法上“先占”原则取得领土的条件和标准,我国早在古代就满足了“宣示主权”和“建立行政”两项基本要求,从而取得了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所谓“领土主权”,是指有关国家对领土所享有的最高权,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即一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所拥有的管辖权和治理权。显然,三沙建市实际上是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属海域确立行政管辖权及治理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对自己领土实现统治权的正当行为。至于我国在自己所辖领土范围内建立一定级别的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其管辖范围,授予其特定的管辖职能及权限,只要这些做法不违背我国现行承担之国际义务,不侵犯他国之权益,则均属我国的内政事务,他国无权过问。

  未侵犯菲、越两国的任何权利

  菲律宾、越南两国就我三沙建市提出反对及抗议的所谓理由就是三沙市管辖范围涵盖了他们所主张的南海岛礁及附近海域,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要回答三沙建市是否侵犯菲、越两国的权利,首先必须弄清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之岛礁是否拥有权利。

  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看,“先占”要求占取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而在菲、越两国主张之前数百年我国就已完成了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早就使之成了“有主地”,不属菲、越两国可以先占的对象。“时效原则”虽允许占领国通过长期实际占领行为而获取他国的领土,但前提是这种占领必须是“长期平稳的”占领,也就是在相当长时期内被占国默认接受了这种占领状态。而我国对菲、越两国非法占领我南海岛礁之举动一直在提抗议,从未认可过他们的非法侵占行为。在法律上,被占方的抗议和质疑通常被视为是对时效形成的阻断。“添附”是指一国领土因自然力或人力因素而增加,南海诸岛显然不属此类领土增加的情形。“割让”系有关国家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领土转移,而我国与菲、越两国从未就南海诸岛转让达成过任何条约。“征服”则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且不论菲、越两国是否有实力吞并中国领土,当今国际法早就将这种武力吞并行为定性为“侵略”而予以禁止。因此,菲、越两国都不可能按这五种领土取得方式来主张对南海诸岛的权利。

  就实际情形而言,菲律宾和越南曾分别是美国和法国的殖民地,两国都是在上世纪四十年末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逐渐摆脱了宗主国的控制而建立起来的独立主权国家,从严格意义上讲,两国的领土都是从原宗主国手中继承而来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继承者只能继承被继承者拥有的权利,而不能继承其不拥有的任何权利。因此,今天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是否拥有权利,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前宗主国是否拥有这些权利。

  在历史上,作为菲律宾的前宗主国美国在1898年签订的《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签订的《美西华盛顿条约》以及1930年签订的《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菲领土界限的西线以东经118度为界,而整个南海诸岛都在此范围之外。作为越南的前宗主国法国曾在1933年侵入我国南沙群岛的太平岛、中业岛等九座岛屿,随即遭到我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渔民的强烈反抗,后经当时中国政府的抗议,法国只得悻悻退出。这些史实足以证明,菲、越两国的前宗主国从未主张过或从未成功地获得过对南海诸岛的权利。因而,按继承规则,菲、越两国根本无权取得对南海诸岛的所谓领土主权。

  由于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没有任何权利,所以三沙建市侵犯菲、越领土主权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正当而有效的应对措施

  虽然从历史和法理角度上讲,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但目前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是:菲、越等国非法侵占了我南沙群岛的绝大多数岛礁,在我海域肆意进行捕捞和石油开采,抢夺宝贵的经济资源,而且不断派遣军用飞机及舰船非法侵入我南海诸岛及附近水域,对我正常作业的船只进行袭扰,甚至某些国家还企图通过颁布其所谓的海洋法在法律上为霸占或侵入整个南海诸岛寻找依据。所有这些行为对我国在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所享有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针对菲、越等国愈演愈烈的各种举动,我们必须采取得力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三沙建市就是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可以实施的正当而有效的应对措施,理由主要有二:

  其一,我国政府撤销原设的西沙、南沙、中沙三个办事处而改设统一的三沙地级市,只是调整了我国对南海诸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等级,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原先早已设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和管辖范围,这既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也不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确立的“冻结争议区占领状态”的原则,因此该举措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二,我国政府通过设立三沙市不仅可以再次重申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强化在南海区域的“行政存在”,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统一的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健全当地的党、政、军、警政权机构,可以进一步巩固南海区域的国防、边管、海巡、生产、开发等方面的基地和设施,可以进一步协同我国应对和处置在南海区域所发生各类争议的策略和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周边国家对我国南海疆土及海域的侵害和蚕食行径,为维护我国南海区域内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开创出新的局面。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http://news.sina.com.cn/c/2012-07-24/095124833587.shtml  2012年07月24日09:51  法制日报
  【编者按】

  7月20日,东盟外长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南海问题所达成的六项原则,强调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平解决争端。这弥补了之前因菲律宾坚持讨论南海问题而导致7月13日闭幕的东盟外长会议自成立45年来首次没有发表联合公报的遗憾。今年以来,中菲、中越南海争端持续不断。自4月菲海军对停靠在黄岩岛的12艘中国渔船进行袭扰引发中菲对峙事件,之后菲律宾扬言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法庭,使争端不断升级。越南则在今年6月通过了《越南海洋法》将中越南海争端推向新一波高潮。

  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在海南省设立三沙市,统一管辖位于南海区域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所有岛礁及附近海域,三沙市政府驻地设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我国设立三沙市在国际法上具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是合理合法行使主权的正当行为。菲越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则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文和精神。

  丁成耀

  南海诸岛自古属于中国领土

  在我国,西沙、南沙、中沙及东沙群岛被统称为“南海诸岛”,而三沙市所辖之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分布在辽阔的南海海洋上,是南海诸岛的主要组成部分。

  据史料记载,我国发现南海诸岛并对之实施管辖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的秦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设南海郡管辖西沙群岛。公元前111年的汉代,汉武帝平定南粤之乱后曾在海南岛设儋耳、朱崖两郡统辖南海诸岛。东汉杨孚著《异物志》所称“涨海崎头”是指包含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在内的整个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以后在唐、宋、元、明、清各代,南海诸岛一直归我国政府管辖。其间,我国各朝政府曾多次派遣水师或舟师巡视南海诸岛及海域,以彰显中国的统治权威。我国开发利用南海诸岛的活动始于唐宋时期,自元代以后我国渔民更是在南海区域展开了大规模的捕鱼、种植等生产作业。而我国对南海诸岛的测量及地图标示活动则从元朝开始,著名天文学家郭守敬受元世祖忽必烈委派到南海进行测量并绘制了《广舆图》,把南海诸岛的西沙群岛标为“千里长沙”,把南沙群岛标为“万里石塘”。以后历朝历代中国政府在编制官方地图时都毫无例外地将南海诸岛明确列入中国版图。

  这些史实都充分证明了我国是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者、最早权利主张者、最早开发经营者、最早管辖权实施者。按传统国际法上“先占”原则取得领土的条件和标准,我国早在古代就满足了“宣示主权”和“建立行政”两项基本要求,从而取得了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所谓“领土主权”,是指有关国家对领土所享有的最高权,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即一国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所拥有的管辖权和治理权。显然,三沙建市实际上是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属海域确立行政管辖权及治理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对自己领土实现统治权的正当行为。至于我国在自己所辖领土范围内建立一定级别的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其管辖范围,授予其特定的管辖职能及权限,只要这些做法不违背我国现行承担之国际义务,不侵犯他国之权益,则均属我国的内政事务,他国无权过问。

  未侵犯菲、越两国的任何权利

  菲律宾、越南两国就我三沙建市提出反对及抗议的所谓理由就是三沙市管辖范围涵盖了他们所主张的南海岛礁及附近海域,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要回答三沙建市是否侵犯菲、越两国的权利,首先必须弄清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之岛礁是否拥有权利。

  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看,“先占”要求占取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而在菲、越两国主张之前数百年我国就已完成了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早就使之成了“有主地”,不属菲、越两国可以先占的对象。“时效原则”虽允许占领国通过长期实际占领行为而获取他国的领土,但前提是这种占领必须是“长期平稳的”占领,也就是在相当长时期内被占国默认接受了这种占领状态。而我国对菲、越两国非法占领我南海岛礁之举动一直在提抗议,从未认可过他们的非法侵占行为。在法律上,被占方的抗议和质疑通常被视为是对时效形成的阻断。“添附”是指一国领土因自然力或人力因素而增加,南海诸岛显然不属此类领土增加的情形。“割让”系有关国家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进行领土转移,而我国与菲、越两国从未就南海诸岛转让达成过任何条约。“征服”则是指一国使用武力吞并他国领土,且不论菲、越两国是否有实力吞并中国领土,当今国际法早就将这种武力吞并行为定性为“侵略”而予以禁止。因此,菲、越两国都不可能按这五种领土取得方式来主张对南海诸岛的权利。

  就实际情形而言,菲律宾和越南曾分别是美国和法国的殖民地,两国都是在上世纪四十年末以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兴起,逐渐摆脱了宗主国的控制而建立起来的独立主权国家,从严格意义上讲,两国的领土都是从原宗主国手中继承而来的。按照一般法律原则,继承者只能继承被继承者拥有的权利,而不能继承其不拥有的任何权利。因此,今天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是否拥有权利,完全取决于他们的前宗主国是否拥有这些权利。

  在历史上,作为菲律宾的前宗主国美国在1898年签订的《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签订的《美西华盛顿条约》以及1930年签订的《英美条约》等都明确规定菲领土界限的西线以东经118度为界,而整个南海诸岛都在此范围之外。作为越南的前宗主国法国曾在1933年侵入我国南沙群岛的太平岛、中业岛等九座岛屿,随即遭到我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渔民的强烈反抗,后经当时中国政府的抗议,法国只得悻悻退出。这些史实足以证明,菲、越两国的前宗主国从未主张过或从未成功地获得过对南海诸岛的权利。因而,按继承规则,菲、越两国根本无权取得对南海诸岛的所谓领土主权。

  由于菲、越两国对南海诸岛没有任何权利,所以三沙建市侵犯菲、越领土主权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正当而有效的应对措施

  虽然从历史和法理角度上讲,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但目前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是:菲、越等国非法侵占了我南沙群岛的绝大多数岛礁,在我海域肆意进行捕捞和石油开采,抢夺宝贵的经济资源,而且不断派遣军用飞机及舰船非法侵入我南海诸岛及附近水域,对我正常作业的船只进行袭扰,甚至某些国家还企图通过颁布其所谓的海洋法在法律上为霸占或侵入整个南海诸岛寻找依据。所有这些行为对我国在南海诸岛及附近海域所享有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针对菲、越等国愈演愈烈的各种举动,我们必须采取得力的应对措施。笔者认为,三沙建市就是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可以实施的正当而有效的应对措施,理由主要有二:

  其一,我国政府撤销原设的西沙、南沙、中沙三个办事处而改设统一的三沙地级市,只是调整了我国对南海诸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等级,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原先早已设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和管辖范围,这既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也不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确立的“冻结争议区占领状态”的原则,因此该举措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二,我国政府通过设立三沙市不仅可以再次重申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强化在南海区域的“行政存在”,更重要的是通过构建统一的管理体系,可以进一步健全当地的党、政、军、警政权机构,可以进一步巩固南海区域的国防、边管、海巡、生产、开发等方面的基地和设施,可以进一步协同我国应对和处置在南海区域所发生各类争议的策略和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地遏制周边国家对我国南海疆土及海域的侵害和蚕食行径,为维护我国南海区域内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开创出新的局面。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