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掏肠恶魔案昨日开审 嫌犯当庭翻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8:22:38
甘肃掏肠恶魔案昨日开审 嫌犯当庭翻供(组图)
来源:兰州晨报



               


恶魔乔建国在法庭上               
<P>  本报讯 (记者宋维国 曹勇)2005年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张掖“8·12”、“9·20”掏肠惨案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州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P><P>  2004年8月12日,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在甘州区西关三社惨遭恶魔“掏肠”死亡,正当该案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9月20日,该区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在甘州区东街惨遭恶魔“掏肠”,虽经抢救暂时挽回了性命,但其遭受的致命打击却成了她终身的痛苦。这两起惨案发生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了独家全程追踪报道,报道刊发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张掖警方经过9个昼夜的艰苦守侯和政策攻心,终于在9月29日下午4时许将乔建国从其家中一举抓获。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乔建国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残害琳子和小花的全部犯罪过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乔建国还向警方交代了自己实施的另外3起“掏肠”未遂案件。</P><P>  1月6日上午8时40分,身着军用绿棉衣、下穿牛仔裤的乔建国被法警从看守所带到甘州区法院候审室,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到下午6时休庭,共进行了8个多小时的审理,同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庭审中,乔建国不仅态度傲慢,回答法庭提问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故意装傻,只承认了3起未遂案件为自己所为,对杀害琳子、残害小花的2起案件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所为,并且还让法庭拿出有他自己指纹和身上粘有受害人血迹的证据后,他就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干的,同时他还要求能证明他犯罪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经过8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当天庭审没有结束,7日审理将继续进行。</P><P>  法庭组成人员</P><P>  审判方:审判长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辉宇担任,刑一庭副庭长刘玉明、代理审判员魏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彦文记录。</P><P>  公诉方: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小红、代理检察员陈立华出庭支持公诉。</P><P>  辩护方: 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萍、余虎为被告人辩护。</P><P>  原告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登松、杨兴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育中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多珍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P><P>  乔建国简介</P><P>  乔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无业。</P><P>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P><P>------------------老鹰:如果对它执行死刑,老鹰愿意执行这项任务,千刀万剐</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9 20:29:57编辑过]
甘肃掏肠恶魔案昨日开审 嫌犯当庭翻供(组图)
来源:兰州晨报



               


恶魔乔建国在法庭上               
<P>  本报讯 (记者宋维国 曹勇)2005年1月6日,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张掖“8·12”、“9·20”掏肠惨案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甘州区法院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P><P>  2004年8月12日,甘州区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在甘州区西关三社惨遭恶魔“掏肠”死亡,正当该案在进一步侦破过程中,9月20日,该区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在甘州区东街惨遭恶魔“掏肠”,虽经抢救暂时挽回了性命,但其遭受的致命打击却成了她终身的痛苦。这两起惨案发生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案件进行了独家全程追踪报道,报道刊发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张掖警方经过9个昼夜的艰苦守侯和政策攻心,终于在9月29日下午4时许将乔建国从其家中一举抓获。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乔建国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残害琳子和小花的全部犯罪过程。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乔建国还向警方交代了自己实施的另外3起“掏肠”未遂案件。</P><P>  1月6日上午8时40分,身着军用绿棉衣、下穿牛仔裤的乔建国被法警从看守所带到甘州区法院候审室,9时整,庭审正式开始,到下午6时休庭,共进行了8个多小时的审理,同样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庭审中,乔建国不仅态度傲慢,回答法庭提问时要么避重就轻,要么故意装傻,只承认了3起未遂案件为自己所为,对杀害琳子、残害小花的2起案件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所为,并且还让法庭拿出有他自己指纹和身上粘有受害人血迹的证据后,他就承认这2起案件是他干的,同时他还要求能证明他犯罪的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经过8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当天庭审没有结束,7日审理将继续进行。</P><P>  法庭组成人员</P><P>  审判方:审判长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辉宇担任,刑一庭副庭长刘玉明、代理审判员魏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彦文记录。</P><P>  公诉方: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小红、代理检察员陈立华出庭支持公诉。</P><P>  辩护方: 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亚萍、余虎为被告人辩护。</P><P>  原告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登松、杨兴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鲍育中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委托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多珍出庭代理其民事诉讼。</P><P>  乔建国简介</P><P>  乔建国,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东湖小区8号楼1单元701室,无业。</P><P>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本报记者 宋维国 曹勇</P><P>------------------老鹰:如果对它执行死刑,老鹰愿意执行这项任务,千刀万剐</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9 20:29:57编辑过]
<P>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P><P>  ——可见前法院判决,前劳教处罚太轻了。呼吁人大修改刑法,对重新犯罪的一定要加重处罚。</P>
凌迟
必杀之
<B>以下是引用<I>我是凡人</I>在2005-1-7 12:53:34的发言:</B>
凌迟


你也太残忍了吧?
<B>以下是引用<I>我是凡人</I>在2005-1-7 12:53:34的发言:</B>
凌迟


你也太残酷了吧?
<B>以下是引用<I>我是凡人</I>在2005-1-7 12:53:34的发言:</B>
凌迟


你也太残酷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7 14:20:13编辑过]
该死的家伙!!!
<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5-1-7 10:27:37的发言:</B>

<P>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P>
<P>  ——可见前法院判决,前劳教处罚太轻了。呼吁人大修改刑法,对重新犯罪的一定要加重处罚。</P>

<P>现在不是有许多"博爱"人士在网上手舞足蹈的要求废除死刑,阁下的意见是要挨砖头地</P>
这种人渣就该凌迟
看這種新聞心裏總不好過,
<B>以下是引用<I>新侨联委员</I>在2005-1-7 10:27:37的发言:</B>

<P>  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4年5月刑满释放;1999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个月;2001年5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甘州区公安局劳动教养3年。</P>
<P>  ——可见前法院判决,前劳教处罚太轻了。呼吁人大修改刑法,对重新犯罪的一定要加重处罚。</P>


支持,中国有句古话“事不过三”,三次犯罪应立即处死
<P>这种人应该交给我,我敢说我觉对比他变态,</P>
杀!
<P>我觉得案犯未必真是此人 ~</P><P>再有他现在只是犯罪嫌疑人 直接说该怎么判他 还早了些</P><P>再有这案子破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疑点 大家记得刚开始报这新闻的时候</P><P>那时新闻说的 案犯做案手法相当的熟练 而且他那变态的掏肠手法 该是有些专业知识一类的吧 那时说的他做案的时间很短的 对一个在牢里经常呆着的人 他到那里学的这些。还有说他还有三次未遂做案 看了那三次的报道好象他当时有个对人的时间足够他再来一次掏肠了吧 本来刚抓到这个罪犯我就觉得不象 真正的罪犯估计不是他 该是一个有专业知识 心理变态 而且平时没有犯罪记录的那么一个人 平时决看不出来的那种 </P><P>这个人估计就是那帮猪头警察弄出的刑讯逼供 </P>
<P>楼上的,这你就错了!</P><P>一般刑讯逼供是要,充足的证据也是要的!</P>
<P>民愤的大案往往上面会下限期破案,有些地方下面破不了就抓一个搪塞过去,这不是没有先例的。以前有个学校老师对食堂下毒的案子就是这样,平反后老师也毁啦。</P><P>不管犯多大的罪,也不该从严从快。</P><P>上面的在喊“杀”的时候,有没有想过罪犯没有辩护,讲话的权利,那公安说谁杀人谁就要死老。</P><P>严刑拷打,当庭翻案太多了。</P>
变态的人一般不会停, 自从这个被捕後, 这种案也没有再发生的情况看, 捉错人的机会不大. 伸手进阴道掏肠这种变态行为, 不是一般的说.
给我的感觉现在监狱就象犯罪大学,进去进修了,出来后犯的罪就更厉害了
和平时期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可怕的人?
杀人偿命也~~[em03]
<P>如果他承认、不翻供的话,他还有活路吗?他的家人、他的亲戚还怎么有脸见人?</P><P>翻供至少还有一线希望。</P>
我看了新闻报导,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后,公诉人出示了证据,哑口无言了。
那就当庭枪毙!
强烈支持对重犯严厉打击,超过三次就死刑
对此犯罪人应以车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11 14:01:13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