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劫持苏联飞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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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外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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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АпимуРадщациьамидъГаджиоглы),男,23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籍,捕前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茨克市马热斯基街19号2宅,原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特自治共和国雅库茨克市民航局联合飞行队副驾驶员。
辩护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吴莲芬。
翻译人:袁长在、金光宇、郭晨光、张有政。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因劫持飞机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一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是:我国政府于1987年1月和1980年10月,分别加入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这些“公约”的通知中指出:“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椐此,1986年3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雅库茨克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被告人登机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折叠刀和一块重2.8公斤的长条锰钢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7时30分许,该机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12时30分许,当该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日哈列夫·斯·维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西波夫·弗·伊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逼迫机长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当即踩踏报警信号,被告人发现后,即威逼机长关闭信号。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飞入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明。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劫持飞机罪,判处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不上诉。
根据适用法律类推案件程序的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同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适用法律类推定罪量刑。1986年3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量刑适当。经审判委员会1986年3月28日讨论决定,裁定核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飞机罪,判处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判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九八六年第二期》)

本案中,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是外国人,实施了劫持民用飞机的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依照国际条约,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行为是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并且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
为惩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防止和惩处国际罪行的国际条约,这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的行为是应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我国先后参加了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1月16日签订了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国际公约.依照国际条约,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并且有义务对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
第二,依据我国刑法,被告人间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1979年<刑法》第3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第三,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我国1979年(刑法》第8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法当中没有变化. ;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 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有例外,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参赞,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三)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
①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②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3 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④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四)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本条的第2项,第3项和第42条规定于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但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由于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他人的正当防卫,也不保证在例外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他进行犯罪的措施.他们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违犯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虽然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外交人员一旦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须立即停止在接受国执行职务,并且必须离开该国.如果他拒绝离开,接受国政府则可以设法强制执行其决定.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是前苏联的一个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并且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具有刑事管辖权,对于其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所以.对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劫持飞机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审理.
的规定办理或协商解决.因此,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以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起诉,审判奥格雷劫持航空器一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黑龙江外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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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АпимуРадщациьамидъГаджиоглы),男,23岁,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籍,捕前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茨克市马热斯基街19号2宅,原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雅库特自治共和国雅库茨克市民航局联合飞行队副驾驶员。
辩护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吴莲芬。
翻译人:袁长在、金光宇、郭晨光、张有政。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因劫持飞机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一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是:我国政府于1987年1月和1980年10月,分别加入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这些“公约”的通知中指出:“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椐此,1986年3月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于1985年12月19日,与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等机组人员,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雅库茨克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被告人登机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折叠刀和一块重2.8公斤的长条锰钢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7时30分许,该机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12时30分许,当该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日哈列夫·斯·维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西波夫·弗·伊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米扬·维·谢说:“你老实点,不然的话,我杀死你。”逼迫机长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当即踩踏报警信号,被告人发现后,即威逼机长关闭信号。机长被迫改变航向,使飞机飞入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吉岗乡农田里。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明。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规定,比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以劫持飞机罪,判处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不上诉。
根据适用法律类推案件程序的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同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适用法律类推定罪量刑。1986年3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量刑适当。经审判委员会1986年3月28日讨论决定,裁定核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劫持飞机罪,判处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判决。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九八六年第二期》)

本案中,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是外国人,实施了劫持民用飞机的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依照国际条约,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行为是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并且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
为惩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在有关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防止和惩处国际罪行的国际条约,这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的行为是应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我国先后参加了1963年9月14日签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11月16日签订了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签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73年11月30日联合国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12月14日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国际公约.依照国际条约,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并且有义务对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
第二,依据我国刑法,被告人间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1979年<刑法》第3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的犯罪行为(一部分)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第三,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我国1979年(刑法》第8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法当中没有变化. ;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在 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有例外,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一)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参赞,一等,二等,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三)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
①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②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3 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④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四)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本条的第2项,第3项和第42条规定于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但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由于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他人的正当防卫,也不保证在例外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他进行犯罪的措施.他们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违犯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
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虽然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外交人员一旦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须立即停止在接受国执行职务,并且必须离开该国.如果他拒绝离开,接受国政府则可以设法强制执行其决定.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是前苏联的一个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并且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具有刑事管辖权,对于其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所以.对于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一奥格雷劫持飞机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审理.
的规定办理或协商解决.因此,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以及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我国起诉,审判奥格雷劫持航空器一案在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
劫持飞机往中国飞?难道是看清了苏修的本质?
驾驶员技术也不错,在农田里把飞机降下来了,我想知道的是判了8年出狱时候苏联都倒了,这位老兄何去何从?
qqweee 发表于 2012-7-5 23:43
劫持飞机往中国飞?难道是看清了苏修的本质?
驾驶员技术也不错,在农田里把飞机降下来了,我想知道的是判 ...
google了一下说是 91年遣送回俄罗斯, 但没找到确信出处。
??????????
谢谢科普了 第一次听说啊
碧落黄泉 发表于 2012-7-6 08:39
google了一下说是 91年遣送回俄罗斯, 但没找到确信出处。
还不如在土鳖继续服刑呢,回去就得活活饿死了
外交豁免权是给间谍谁备的
第一次听说,真是新鲜啊
1991年12月29日:华航CI358货机,机型波音747-200F型货机,因为引擎脱落,在台北县万里乡山区坠毁,正副驾驶及飞航工程师(含长程航线替换的飞行员)5人殉职。该机曾在1986年5月3日执行CI334班机任务时,遭机长王锡爵劫往中国大陆。

1986年2月16日:华航CI2265春节加班机,机型波音737-200,飞机在马公机场复飞失败坠海,13人死亡。该机曾在1978年3月9日搭载92名乘客从高雄前往香港时,遭机械士试图劫往广州失败(劫机犯当场遭便衣安全人员击毙)。
CI也有2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