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19岁儿子开车撞讨薪民工致1死5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0:46:19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20日电  记者从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安局了解到,6月19日,当地一施工企业人员开车撞向讨薪民工,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6月19日16时左右,鄂托克旗蒙西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鄂托克旗公安局调查了解,当日14时许,在蒙西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公司施工工地,黄斌等14名工人向湖北籍包工头连全明讨要所欠5万元工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黄斌等工人将工地大门围堵,阻止连全明离开。双方僵持过程中,连全明19岁的儿子连光兵驾驶一辆黑色江淮牌越野车向工地大门撞去,导致堵在大门口的工人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接到报案后,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将伤者送往附近的乌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连光兵逃离现场,随后向蒙西镇交警队自首。目前,连光兵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调查中。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NN015
http://news.163.com/12/0620/21/84FKPU0S00014JB5.html新华网内蒙古频道6月20日电  记者从内蒙古鄂托克旗公安局了解到,6月19日,当地一施工企业人员开车撞向讨薪民工,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这是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据介绍,6月19日16时左右,鄂托克旗蒙西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鄂托克旗公安局调查了解,当日14时许,在蒙西镇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公司施工工地,黄斌等14名工人向湖北籍包工头连全明讨要所欠5万元工资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黄斌等工人将工地大门围堵,阻止连全明离开。双方僵持过程中,连全明19岁的儿子连光兵驾驶一辆黑色江淮牌越野车向工地大门撞去,导致堵在大门口的工人1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接到报案后,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将伤者送往附近的乌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连光兵逃离现场,随后向蒙西镇交警队自首。目前,连光兵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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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必须的!
好像应该是故意杀人吧
层层非法转包分包,到最后出事了,没人出面承担责任。
   一个工程本来是头肥猪等转包到干活的包工队手里就剩骨头了。
mmmmmmm 发表于 2012-6-21 08:49
层层非法转包分包,到最后出事了,没人出面承担责任。
政府为妥善解决此时,承包人肯定要出钱的,包工头也跑不了
fengxiang 发表于 2012-6-21 08:55
政府为妥善解决此时,承包人肯定要出钱的,包工头也跑不了
我接触的这种事中,多半还不是最基层的包工头恶意欠款,而是到他的手头上确实没钱,是上层的层层拖欠。
上面不给钱 他也没招 可人是他招的。。。
这是故意杀人啊,怎么说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
phenixw 发表于 2012-6-21 08:47
好像应该是故意杀人吧
同意。应该按照故意杀人。

上次那个包工头司机撞死人的案子现在怎么样了?
层层拖欠,最顶层往往是gov
这算谋杀吧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12:57
同意。应该按照故意杀人。

上次那个包工头司机撞死人的案子现在怎么样了?
本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上排第二位,其排序高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侵害的是公民生命权,其主观动机就是剥夺他人生命,而这个嫌犯驾车撞击人群,侵害的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他人死、伤,财产损毁均在其主观动机之内,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markchimo 发表于 2012-6-21 19:16
本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上排第二位,其排序高于故意杀人罪。 ...


这两个罪行起刑点 哪个更高?那个范围更广?查了一下好像都差不多。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
markchimo 发表于 2012-6-21 19:16
本案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分则上排第二位,其排序高于故意杀人罪。 ...


这两个罪行起刑点 哪个更高?那个范围更广?查了一下好像都差不多。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
wcgsjo 发表于 2012-6-21 21:29
这两个罪行起刑点 哪个更高?那个范围更广?查了一下好像都差不多。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
在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起刑点一样,但故意杀人罪量刑时一般会考虑杀人的原因,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雇凶杀人除外),只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公众死亡的,嫌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的故意杀人,量刑上更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