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一点讨论,已“自首”的虐杀少女凶犯是否应该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3:28:40
刚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是这么想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能因为所谓的“自首”就免死,这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但过了几天冷静一下想想对于这类犯人,其本身并不是杀人狂或有报复社会心理倾向,“自首免死”对于这类犯人来说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也能起到阻止其继续犯罪的效果?
如果他知道是必死的话,那肯定不会来自首,甚至可能变本加厉,豁出去了残害更多的人,在被警察抓到之前很有可能有更多的无辜人丧命。

大家怎么看?刚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是这么想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不能因为所谓的“自首”就免死,这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但过了几天冷静一下想想对于这类犯人,其本身并不是杀人狂或有报复社会心理倾向,“自首免死”对于这类犯人来说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也能起到阻止其继续犯罪的效果?
如果他知道是必死的话,那肯定不会来自首,甚至可能变本加厉,豁出去了残害更多的人,在被警察抓到之前很有可能有更多的无辜人丧命。

大家怎么看?


我来说一下吧。

首先,从刑法学的角度上解释一下自首及其量刑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法条中提到处罚的程度时,是用“可以”。在法律上,与“可以”对应的是“应当”。那么这个“可以”和“应当”又如何理解呢?在法律上,对于“应当”的理解同于“必须”,而“可以”则属于可为或可不为。换言之,就是说“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必须执行,而“可以”则是选择性或者授权性规范。也就是说,部分犯罪分子即便在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回到本案,在量刑时除了要考量其自首情节外,还要对其犯罪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固然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为恶劣,故本人认为,应处死刑,但前提是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届满18周岁。

PS:自首在很多时候被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做保命的护身符。这也是刑法67条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因。



我来说一下吧。

首先,从刑法学的角度上解释一下自首及其量刑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法条中提到处罚的程度时,是用“可以”。在法律上,与“可以”对应的是“应当”。那么这个“可以”和“应当”又如何理解呢?在法律上,对于“应当”的理解同于“必须”,而“可以”则属于可为或可不为。换言之,就是说“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必须执行,而“可以”则是选择性或者授权性规范。也就是说,部分犯罪分子即便在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回到本案,在量刑时除了要考量其自首情节外,还要对其犯罪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固然有自首情节,但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为恶劣,故本人认为,应处死刑,但前提是嫌疑人在作案时已经届满18周岁。

PS:自首在很多时候被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当做保命的护身符。这也是刑法67条对于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因。

刑事警察 发表于 2012-5-28 17:49
我来说一下吧。

首先,从刑法学的角度上解释一下自首及其量刑处罚。根据现行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 ...
你真的是警察吗??
京城恶少 发表于 2012-5-28 18:12
你真的是警察吗??
我真的是。


我觉得吧,要看犯罪情节
如果是过失杀人,自首轻判理所应当
冲动型杀人,影响不是太恶劣认罪态度好,也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如果是预谋型或者像楼主标题里说的“虐杀”,个人认为抓到就判死,死缓都太轻,这种人太危险,判个死缓进监狱表现好点减刑到无期,再减刑到20年什么的,如果这人还年轻,出来之后也就40多50岁,还具有犯罪能力,你能保证他不报复社会么?
毕竟哪怕你有再大的理由,能把自己的同类当猪狗一样的“虐杀”的犯罪份子,你认为他的心理状态还正常么?

我觉得吧,要看犯罪情节
如果是过失杀人,自首轻判理所应当
冲动型杀人,影响不是太恶劣认罪态度好,也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如果是预谋型或者像楼主标题里说的“虐杀”,个人认为抓到就判死,死缓都太轻,这种人太危险,判个死缓进监狱表现好点减刑到无期,再减刑到20年什么的,如果这人还年轻,出来之后也就40多50岁,还具有犯罪能力,你能保证他不报复社会么?
毕竟哪怕你有再大的理由,能把自己的同类当猪狗一样的“虐杀”的犯罪份子,你认为他的心理状态还正常么?
凛冽长锋 发表于 2012-5-28 18:32
我觉得吧,要看犯罪情节
如果是过失杀人,自首轻判理所应当
冲动型杀人,影响不是太恶劣认罪态度好,也可 ...
被害人完全无辜的情况下。
觉得不应该放过这类冷血的人。哪怕是自首。
现在监狱为了方便管理让犯人听话不闹事,滥用减刑。
JC为了抓犯人快。提高破案率。滥用自首情节认定。
这些都是明显的懒政。
大陆老让米国人权派们诟病的,是死刑太多,比如贪官污吏都给判死刑了,因为这边的人觉得不涉及人命的,就不应该定死罪(还不说那些想废除死刑的)。 用这个说法来看,那杀人的就更应该判死刑了,因为只有死人是绝对不可能再去杀人的。。。
双筒 发表于 2012-5-28 19:07
大陆老让米国人权派们诟病的,是死刑太多,比如贪官污吏都给判死刑了,因为这边的人觉得不涉及人命的,就不 ...
网络上“圣母”太多了,骂都骂不过来啊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8:58
被害人完全无辜的情况下。
觉得不应该放过这类冷血的人。哪怕是自首。
现在监狱为了方便管理让犯人听话 ...
何来警察滥用自首情节一说。

自首与否的最终认定权在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在查明案情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到案过程(自首、抓获、群众扭送等等)详细记录在案。在移送起诉后,交由审判机关裁量,最终的量刑轻重,全在审判机关如何裁量。
双筒 发表于 2012-5-28 19:07
大陆老让米国人权派们诟病的,是死刑太多,比如贪官污吏都给判死刑了,因为这边的人觉得不涉及人命的,就不 ...
请教下。
长期毒胶囊制贩使用者。长期有毒水解蛋白加入奶粉者。应该怎么判呢?
刑事警察 发表于 2012-5-28 19:15
何来警察滥用自首情节一说。

自首与否的最终认定权在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的职责就是在查明案情的同时, ...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说打击自首者呢?
在这个问题上审判不和办案的站在一条线上了么?这是不是一个悖论呢?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06:16
请教下。
长期毒胶囊制贩使用者。长期有毒水解蛋白加入奶粉者。应该怎么判呢?
不清楚,估计得看危害吧。 直接至死,害死人太多的,俺觉得怎么也得算杀人,甚至群体灭绝之类的。。。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9:18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说打击自首者呢?
在这个问题上审判不和办案的站在一条线上了么?这是不是一个悖论呢?
法官的裁决,除了考量罪重罪轻,还要考虑到社会反映。这个问题很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

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同为国家的司法部门,宗旨上都是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持社会治安。换言之,对待自首行为,两个部门的处理态度也是一样的。但侦查机关只有建议权,决定权在审判机关。而审判机关在判决时,法官有较大的自由量裁空间。最后,如果觉得审判机关的量刑畸轻,那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回到这个案子,我是什么态度,你可以看看我最开始的回复。多的不说了。
双筒 发表于 2012-5-28 19:20
不清楚,估计得看危害吧。 直接至死,害死人太多的,俺觉得怎么也得算杀人,甚至群体灭绝之类的。。。
毒胶囊查出来铬超标多的有90多倍。

六价铬强致癌物。有40多倍。

而且这些都是药用胶囊。

本来是高价卖给病人治病的。很多人一个毛病没好。又有了尿毒症,肾衰竭等等。

由于疾病的多发。进一步让病人掏更多的医药费。药厂又能更多的卖药。这应该算是谋财害命吧。
刑事警察 发表于 2012-5-28 19:26
法官的裁决,除了考量罪重罪轻,还要考虑到社会反映。这个问题很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

侦查机关与 ...
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最大的就是判决被认为不公正。他们自身的信誉度都很低。考虑社会影响能有多大用?说来说去最后还是为了官僚们的面子。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9:32
社会影响?
社会影响最大的就是判决被认为不公正。他们自身的信誉度都很低。考虑社会影响能有多大用?说 ...
我所说的社会影响,是指对其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示范效应。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上都说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有些人自首后还是被毙了。一般人可没那个耐心听你唠唠叨叨解释什么“可以”或者“应当”,他们只看事实。

多的我也不想说了,能理解就理解吧。再强调一遍我的观点,我个人意见应当处死刑。求不要盯着我不放了,我今天尽作法律知识普及了,累死人。
如果自首情节罪不抵过,可以无视自首
嫌疑人手段残忍且是累犯属于情节严重,有主观故意
刑事警察 发表于 2012-5-28 19:42
我所说的社会影响,是指对其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示范效应。一个简单的道理,法律上都说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 ...
谢谢科普。 我召唤斑竹加分。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9:45
谢谢科普。 我召唤斑竹加分。
加分就不要了,直接给钱吧。

请汇5毛至我的工商银行账户。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06:45
谢谢科普。 我召唤斑竹加分。
支持。。。


没啥,初犯、有自首情节、在校生,家属再赔的差不多,就是供的再好,供得全部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也死刑不了,死缓都判重了。

没啥,初犯、有自首情节、在校生,家属再赔的差不多,就是供的再好,供得全部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也死刑不了,死缓都判重了。
虽然我内心极其憎恨这样的罪犯,但就当前司法实践,死缓确实是一个“合适”的判决。当然,有限制减刑最好。
这货和药家鑫有啥区别?   
死缓也是死刑~~

都已经判死刑了,还讨论什么”是否应该判死刑“?~~

众人散去,都洗洗睡吧~~
死刑是为了让罪犯死,很明显死缓基本就不用他死。
这就是大家不满意的地方。
药家鑫不是也自首了吗?
laidaocd 发表于 2012-5-28 22:44
死刑是为了让罪犯死,很明显死缓基本就不用他死。
这就是大家不满意的地方。
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已经死了一个,国家再弄死一个,两份损失~

法律发展到今天,适用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死刑判决也会越来越少,大势所趋~

听说过生不如死吗?~

作为惩罚手段,生命刑未必比严厉的自由刑更可怕、更惩罚~

作为保护合法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足够长的自由刑就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不一定非得弄死~~

像这种罪大恶极的坏人,让他吃一辈子牢饭最后烂死在笼子里就行~~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8 23:07
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已经死了一个,国家再弄死一个,两份损失~

法律发展到今天,适用死刑的罪名 ...
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已经死了一个,国家再弄死一个,两份损失~
法律发展到今天,适用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死刑判决也会越来越少,大势所趋~
听说过生不如死吗?~
作为惩罚手段,生命刑未必比严厉的自由刑更可怕、更惩罚~
作为保护合法公民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足够长的自由刑就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不一定非得弄死~~
像这种罪大恶极的坏人,让他吃一辈子牢饭最后烂死在笼子里就行~~


“每一个公民是国家的财富”不成立,某些所谓的“财富”会让其他财富早夭。弄死这些“财富”是国家之福。
法律发展的方向不应该是无原则的免死, 如此恶劣残忍下作的行径不被处以极刑,还要冠以法律“发展”的名义,真是法律和法律人的耻辱。




laidaocd 发表于 2012-5-28 23:34
“每一个公民是国家的财富”不成立,某些所谓的“财富”会让其他财富早夭。弄死这些“财富”是国家之 ...
像你这样的纯否定和扣帽子,实在懒得理你~~

包括懒得举报你~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9:29
毒胶囊查出来铬超标多的有90多倍。

六价铬强致癌物。有40多倍。
1 不是洗地
2 仅提供参考(以下不适合六价铬)
3 药用胶囊(胶囊壳)执行中国药典标准,规定铬含量不得过百万分之二,即2mg/kg(2mg/1000,000mg)。
4 普通大号胶囊的标准:00#型号  套合长度22.2-23.2(mm) 平均重量120±7(mg) 重量差异 ±6%   胶囊容积    0.79(ml)、
5推荐每天铬摄入量为儿童0.01毫克、成年人0.05毫克,同时还制定了安全最大可耐受剂量,即儿童每人每天0.2毫克、成年人0.5毫克。
6 通过以上按大号空胶囊计算:每颗的规定铬含量 以重量130(mg) 铬含量不得超过 0.00026(mg) 超标90倍0.00026X90=0.0234(mg)
7“铬超标胶囊”对健康影响究竟有多大?中国毒理学会副理事长、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研究员廖明阳表示,铬有毒性,但从现有资料和报道来看,“铬超标胶囊”一般不会引起人体铬急性中毒和慢性铬蓄积。
  廖明阳说,人体内有三价铬和六价铬,三价铬、六价铬摄入到体内是一个氧化还原的过程。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资料证明,三价铬的毒性比较小,而六价铬如果长时间、大剂量摄入的话,可以引起肾脏损害,还可能有致突变、致癌等作用。人体铬的主要排泄是通过肾脏排泄。一般来说,一个健康成年人每天通过肾脏排放铬的能力可达到约0.2毫克。
  他说:“从现有有关铬的安全性资料、报道中的胶囊铬最大含量以及病人每天摄入的胶囊数来看,一般认为不会引起人体铬急性中毒和慢性铬蓄积。不过,对企业这种违法行为我们要严厉谴责,也希望国家主管部门对此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人们用药安全。”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8 23:37
像你这样的纯否定和扣帽子,实在懒得理你~~

包括懒得举报你~

拿着来历不明的可疑命题“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出来显摆,自己站不住脚,不要怪别人纯否定。

“已经死了一个,国家再弄死一个,两份损失”,已经不是一般的戏谑调侃,只能说是冷血和是非不分。

生命刑不可怕,效尤西方的某些人为什么吧废死当作发展方向?

随便举报,我没发现我有什么可以被举报的言论。


这个问题不复杂,还是有没有人罩,有没有钱颠倒黑白,有没有请水军指鹿为马若干事情。

这个问题不复杂,还是有没有人罩,有没有钱颠倒黑白,有没有请水军指鹿为马若干事情。
njhhnj 发表于 2012-5-28 23:51
1 不是洗地
2 仅提供参考(以下不适合六价铬)
3 药用胶囊(胶囊壳)执行中国药典标准,规定铬含量不得过 ...
你每天吃六颗。吃三年的话我会信。否则就不要说是不是洗。
他如果不被枪毙,我单位那个强制恋爱不成、泼同事硫酸使其毁容的,后被枪毙的同事会气活的
这事的关键问题是法规上对自首免死的时间点不明确形成的.
犯了马上自首和无路可走时的自首肯定有不同的性质和社会意义,但这在现行条件下无区别.
法律没说自首免死,法律说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下之意当然就是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所以自首也是有可能死的,比如著名的药家鑫。
我觉得你说的有一定道理,放犯罪分子一条活路,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可能有时候真能避免其一错再错、破罐破摔,进一步犯下更严重的罪行。

但是,反过来想,是不是每个犯罪分子犯了罪都会后悔,都想改过?有没有人正是看中了而有恃无恐?反正杀了人不用偿命,那杀人是划算的。如果事先就把活路堵死了,让潜在的犯罪分子事先就知道杀人偿命的严重后果,会不会逼迫其掂量掂量,从而放弃犯罪?我认为是有这种可能的。


正因为我认为无法一概而论,所以我支持现行法律的规定。用“可以”,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比一刀切要合理。
不能因为所谓的“自首”就免死,这是对死者的不公平!。


这个理解就不对,自首者依法减轻或减免处罚——这里有个认定的过程,不是所有自首都免死的

我个人看法,这里有2条:
1 死刑缓刑,一定要取得受害者家人的谅解,这里有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很多受害者拿不到民事赔偿,痛上加痛,如果以缓刑为筹码,促使民事赔偿的问题解决,利大于弊。
2 死刑缓刑 ,该有个底线就是终身监禁,不能超越这个底线,否则一旦杀人犯出狱再行凶,法律的信誉将荡然无存
正蓝奇 发表于 2012-5-28 23:07
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已经死了一个,国家再弄死一个,两份损失~

法律发展到今天,适用死刑的罪名 ...
“每一个公民都是国家的财富”?
为什么?害群之马、坏汤的老鼠屎、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那类,怎么算成财富?恶性肿瘤不切除,就会扩散,祸害不除,就会危及更多好人。

“法律发展到今天,适用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死刑判决也会越来越少,大势所趋”?
究竟现在是个什么样的“势”,把法律又“趋”到了何种程度?我国的现行法律可是保留了死刑的,对于依照现行法律该判死刑的不判,那可是标准的枉法!


生不如死听过,可我也听过好死不如赖活着。
自由刑当然有其独到之处,可说自由刑就一定能完全替代生命刑的所有功能和作用,依据何在?
wcgsjo 发表于 2012-5-28 18:58
被害人完全无辜的情况下。
觉得不应该放过这类冷血的人。哪怕是自首。
现在监狱为了方便管理让犯人听话 ...
滥用减刑是钱闹的,跟管理没多大关系,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