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农民工讨薪被警方通缉 律师为其喊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8:03:44
史上最悲摧的人大代表李万均无罪

  有罪的是滥用职权的商丘部分民警

  受所在公司委托,河南省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代理公司起诉开发商和建筑商讨要工程款,两级法院判决胜诉后,却遭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并被公安机关羁押。2012年4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对李万均进行网上通缉,案情简介显示:柳学成、李万均涉嫌以公司名义伪造欠条及合同进行诈骗,诈骗金额220万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商丘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对李万均立案侦查的,网上通缉的罪名也是合同诈骗。我们看看关于合同诈骗罪刑法是怎样规定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如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从刑法的规定看,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经济纠纷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因为人的主观活动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比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但谎称实力雄厚,可以满足他人供货的要求而收取他人的定金,收取定金后逃之夭夭,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诈骗行为(隐瞒真相说谎,谎称有履约能力),而且得到定金后又逃之夭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如果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说谎的的行为,但行为人为履约进行了各种努力,但仍然不能履约,在对方找上门要求退还定金时,爽快地退还定金,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也采取了欺骗撒谎的手段,但从他后来的行为来看,他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万均案件中,警方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警方根据广宇公司提供的一纸鉴定,认定柳学成伪造了广宇公司的印章,然后利用伪造的印章与李万均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有了这个鉴定欺骗行为就具备了。其次,商丘警方根据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共同委托做的一个工程劳务造价鉴定认定李万均做的工程劳务费只值80万元,而按照柳学成与李万均签订的合同劳务费为220多万,超出80万以外的部分就属于非法利益,如果上述证据是客观的鉴定的程序是合法的与事实相符,警方认定柳学成一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的刑事责任呢?警方认为没有柳学成、李万均的合谋,没有两人的合作,根本诈骗不成,警方认为正是柳学成利用了自己项目经理的身份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李万均签订超高标的合同,此合同因柳学成的职务身份而被法院认定有效,从而导致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蒙受损失,如果真是这样,就是柳学成不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他人通谋损害公司利益也已经构成犯罪了,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合同的相对人。私刻印章是柳学成的事情,只追究柳学成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呢?警方当然有自己的逻辑,试想,柳学成如果不和李万均合作,他怎么能达到自己侵占广宇公司钱财的目的呢?因为如果李万均不配合,他就分不到不合同中获益。认定两人合谋的理由应当是两人同为信阳潢川人,警方有理由怀疑他们基于同乡关系而勾结在一起损害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的利益这就是警方的逻辑思路。

  警方的逻辑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是空中楼阁,不值一驳。因为,整个逻辑没有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是李万均领着百十号农民工辛苦工作了一年,完成了14000平平方米的工程,不论是按现在的工程定额标准还是按劳市场公认的价位,每平方米239元的劳务费标准显然并不高。那个没有利害关系人李万均参与的工程造价鉴定,其客观性合法性都无法保证,80万元的鉴定结论不知道是依据什么材料做出来的。李万均带领一大群农民工保质保量的把工程做完了,就应该拿到该拿的报酬,而这个报酬又是公平合理的,李万均索要应该拿到的报酬天经地义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他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是通过什么行为表现出来的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李万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认定犯罪靠的不是花里胡哨的逻辑而是靠事实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才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一个人有罪。

  本案中柳学成是否伪造公章尚无定论,即使有证据证明柳学成伪造了印章,如果广宇公司,应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柳学成、李万均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得利益,那柳学成、李万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那这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何在,因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柳学成、李万均的行学没有社会危害性,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相反,商丘警方如果不是出于无知,那对李万均刑事立案的行为不能不让人怀疑动机和目的了。不客气地说商丘警方的个别民警已经构成犯罪了。
http://news.2500sz.com/news/sh/2012-5/21_1485713.shtml史上最悲摧的人大代表李万均无罪

  有罪的是滥用职权的商丘部分民警

  受所在公司委托,河南省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代理公司起诉开发商和建筑商讨要工程款,两级法院判决胜诉后,却遭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网上通缉并被公安机关羁押。2012年4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对李万均进行网上通缉,案情简介显示:柳学成、李万均涉嫌以公司名义伪造欠条及合同进行诈骗,诈骗金额220万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商丘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李万均涉嫌合同诈骗对李万均立案侦查的,网上通缉的罪名也是合同诈骗。我们看看关于合同诈骗罪刑法是怎样规定的。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如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从刑法的规定看,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经济纠纷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实施的行为来判断。因为人的主观活动要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比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但谎称实力雄厚,可以满足他人供货的要求而收取他人的定金,收取定金后逃之夭夭,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诈骗行为(隐瞒真相说谎,谎称有履约能力),而且得到定金后又逃之夭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如果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说谎的的行为,但行为人为履约进行了各种努力,但仍然不能履约,在对方找上门要求退还定金时,爽快地退还定金,在此情况下行为人虽然也采取了欺骗撒谎的手段,但从他后来的行为来看,他显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万均案件中,警方的逻辑是这样的,首先警方根据广宇公司提供的一纸鉴定,认定柳学成伪造了广宇公司的印章,然后利用伪造的印章与李万均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有了这个鉴定欺骗行为就具备了。其次,商丘警方根据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共同委托做的一个工程劳务造价鉴定认定李万均做的工程劳务费只值80万元,而按照柳学成与李万均签订的合同劳务费为220多万,超出80万以外的部分就属于非法利益,如果上述证据是客观的鉴定的程序是合法的与事实相符,警方认定柳学成一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没有问题的,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的刑事责任呢?警方认为没有柳学成、李万均的合谋,没有两人的合作,根本诈骗不成,警方认为正是柳学成利用了自己项目经理的身份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李万均签订超高标的合同,此合同因柳学成的职务身份而被法院认定有效,从而导致广宇公司与应天公司蒙受损失,如果真是这样,就是柳学成不私刻广宇公司印章与他人通谋损害公司利益也已经构成犯罪了,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合同的相对人。私刻印章是柳学成的事情,只追究柳学成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追究李万均呢?警方当然有自己的逻辑,试想,柳学成如果不和李万均合作,他怎么能达到自己侵占广宇公司钱财的目的呢?因为如果李万均不配合,他就分不到不合同中获益。认定两人合谋的理由应当是两人同为信阳潢川人,警方有理由怀疑他们基于同乡关系而勾结在一起损害广宇公司和应天公司的利益这就是警方的逻辑思路。

  警方的逻辑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实际上是空中楼阁,不值一驳。因为,整个逻辑没有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本案的客观事实是什么,是李万均领着百十号农民工辛苦工作了一年,完成了14000平平方米的工程,不论是按现在的工程定额标准还是按劳市场公认的价位,每平方米239元的劳务费标准显然并不高。那个没有利害关系人李万均参与的工程造价鉴定,其客观性合法性都无法保证,80万元的鉴定结论不知道是依据什么材料做出来的。李万均带领一大群农民工保质保量的把工程做完了,就应该拿到该拿的报酬,而这个报酬又是公平合理的,李万均索要应该拿到的报酬天经地义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呢?他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是通过什么行为表现出来的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李万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认定犯罪靠的不是花里胡哨的逻辑而是靠事实证据,所以刑事诉讼法才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一个人有罪。

  本案中柳学成是否伪造公章尚无定论,即使有证据证明柳学成伪造了印章,如果广宇公司,应天公司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柳学成、李万均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得利益,那柳学成、李万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何在?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那这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何在,因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危害性。柳学成、李万均的行学没有社会危害性,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相反,商丘警方如果不是出于无知,那对李万均刑事立案的行为不能不让人怀疑动机和目的了。不客气地说商丘警方的个别民警已经构成犯罪了。
http://news.2500sz.com/news/sh/2012-5/21_1485713.shtml
怎么能这样?哪怕人家是黑社会,警察也不能得罪代表啊。
有利益上的勾结  就不一定了哦
这贴不和谐,锁了吧


有道是强龙难压地头蛇

有道是强龙难压地头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