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与2010年,两个“国发”通知比较——稳定物价的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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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八月三十日,国务院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认真讨论了当前的市场和物价形势,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抢购商品和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中央政治局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价格工资改革初步方案中所讲的“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指的是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的长远目标,目前改革方案还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之中。明年作为实现五年改革方案的第一年,价格改革的步子是不大的,国务院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明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要据此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

    二、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提高。 注【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发明传电报,对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提高”的规定作了补充说明,指出:“有些单位理解为只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仍可提价,并据此仍拟继续出台新的涨价措施。这是不正确的理解。在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提高。”】企业也不得违反规定乱涨价。违者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了稳定金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由人民银行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使三年以上的长期存款利息不低于或稍高于物价上涨幅度。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近期内制定公布。

    四、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建、缓建一批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抓紧清理整顿公司,清理整顿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把今年的信贷和货币发行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数额之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停止贷款;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贷款,也要从严掌握。

    五、要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粮、棉、油的合同订购任务要确保完成,在粮食增产和丰收的地区要力争多收购一些议价粮油。省、市、区之间议价粮油的调剂,由商业部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棉花的收购与经营,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违者严加惩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市场供应,严格市场管理。要努力增产工业消费品,特别要抓好城市肉、蛋、菜等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对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各地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供应。要认真整顿市场秩序,坚决取缔和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中间盘剥等行为。要充分发挥城乡群众、社会舆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作用,对制造谣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要坚决打击。

    以上各项,是近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实际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稳定经济,深化改革”方针的重要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讨论部署,本着“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认真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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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国十六条)

国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南方省区和有关蔬菜主产区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榨糖企业生产。   
  二、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各地区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握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铁路部门要做好新疆棉花调运工作。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控制化肥出口,调整化肥出口关税政策和淡旺季划分时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      五、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不得干预煤炭外运。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石油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保障市场需求。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价格监管法规   尽快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抓紧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四、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八月三十日,国务院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认真讨论了当前的市场和物价形势,针对一些地方出现抢购商品和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中央政治局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价格工资改革初步方案中所讲的“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指的是五年或更长一些时间的长远目标,目前改革方案还在进一步修订完善之中。明年作为实现五年改革方案的第一年,价格改革的步子是不大的,国务院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明年社会商品零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要据此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

    二、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出台新的涨价措施的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提高。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提高。 注【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二日发明传电报,对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提高”的规定作了补充说明,指出:“有些单位理解为只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仍可提价,并据此仍拟继续出台新的涨价措施。这是不正确的理解。在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提高。”】企业也不得违反规定乱涨价。违者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了稳定金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由人民银行开办保值储蓄业务,使三年以上的长期存款利息不低于或稍高于物价上涨幅度。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近期内制定公布。

    四、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建、缓建一批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抓紧清理整顿公司,清理整顿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要把今年的信贷和货币发行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数额之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停止贷款;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贷款,也要从严掌握。

    五、要切实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粮、棉、油的合同订购任务要确保完成,在粮食增产和丰收的地区要力争多收购一些议价粮油。省、市、区之间议价粮油的调剂,由商业部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棉花的收购与经营,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供销社统一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违者严加惩处。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市场供应,严格市场管理。要努力增产工业消费品,特别要抓好城市肉、蛋、菜等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对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各地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供应。要认真整顿市场秩序,坚决取缔和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中间盘剥等行为。要充分发挥城乡群众、社会舆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作用,对制造谣言、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要坚决打击。

    以上各项,是近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实际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实现“稳定经济,深化改革”方针的重要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讨论部署,本着“顾全大局,严守纪律”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认真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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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  (国十六条)

国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南方省区和有关蔬菜主产区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榨糖企业生产。   
  二、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各地区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握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铁路部门要做好新疆棉花调运工作。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控制化肥出口,调整化肥出口关税政策和淡旺季划分时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      五、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不得干预煤炭外运。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石油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保障市场需求。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价格监管法规   尽快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抓紧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四、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