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狂喷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的言论真是好笑,根本不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6:13:08


先给出新华社发布的《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诉法决定(全文)》的地址,很长很长,涉及到刑诉法一百多个条款的增加、修改和删减。

http://www.ce.cn/xwzx/gnsz/gdxw/ ... 0315_23158508.shtml

就让我们看看所谓的“七十三条”到底是怎么写的吧。

    二十四、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是这次刑诉法新增条款,都是关于“监视居住”的内容。我看了半天,也没找到所谓“秘密拒捕”的蛛丝马迹。

首先,“监视居住”不是拘留,不是逮捕,而是“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也就是说那些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需要给予某种特殊照顾,暂时不予逮捕的人。

其次,根本没有“秘密”之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写的很明确,任何被“监视居住”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没有例外。

那么网上那些所谓“七十三条秘密拘捕”之说到底怎么回事呢?我继续耐心的翻看这一百多项被修改的刑诉法条款,终于找到了某项

    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来的第六十四条,现在的第八十三条中有所谓“秘密”的影子,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七十三条和八十三条,差别很大:一个是“监视居住”,一个是“拘留”;一个包含重大贿赂犯罪,一个不包含;一个有例外,一个没例外。

搞了半天,网上那些人云亦云的“七十三条”,根本和“秘密”毫无关系,某些张口就开喷的人,其实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喷什么。

{:soso_e113:}

先给出新华社发布的《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诉法决定(全文)》的地址,很长很长,涉及到刑诉法一百多个条款的增加、修改和删减。

http://www.ce.cn/xwzx/gnsz/gdxw/ ... 0315_23158508.shtml

就让我们看看所谓的“七十三条”到底是怎么写的吧。

    二十四、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是这次刑诉法新增条款,都是关于“监视居住”的内容。我看了半天,也没找到所谓“秘密拒捕”的蛛丝马迹。

首先,“监视居住”不是拘留,不是逮捕,而是“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也就是说那些符合逮捕条件,但因为需要给予某种特殊照顾,暂时不予逮捕的人。

其次,根本没有“秘密”之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写的很明确,任何被“监视居住”的人,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没有例外。

那么网上那些所谓“七十三条秘密拘捕”之说到底怎么回事呢?我继续耐心的翻看这一百多项被修改的刑诉法条款,终于找到了某项

    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来的第六十四条,现在的第八十三条中有所谓“秘密”的影子,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七十三条和八十三条,差别很大:一个是“监视居住”,一个是“拘留”;一个包含重大贿赂犯罪,一个不包含;一个有例外,一个没例外。

搞了半天,网上那些人云亦云的“七十三条”,根本和“秘密”毫无关系,某些张口就开喷的人,其实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喷什么。

{:soso_e113:}
“喂,你们的那个谁谁谁被抓啦,现在关在某街某号,你们来劫狱吧”?

微博上一大堆乱喷“七十三条”的,我敢保证根本就没一个人看过七十三条到底是什么!

网络简直太神奇了。



包括邱永峥这个大军盲。
觉得妨碍国家安全的话,完全应该监视起来
不是刑法,是刑事诉讼法。。。
再次证明微博上的人有多么无知可笑
yyy333ddd333 发表于 2012-3-15 18:09
不是刑法,是刑事诉讼法。。。
标题有字数限制,被我省略了,等会儿改过来
听说修改后的八十三条与原来的六十四条(也就是现在的八十三条的前身)相比更加尊重被拘留人的权益。楼主可以发一下原来刑诉法六十四条的内容吗?
偶也看过了全文,也是不明白73条那些人有什么好喷的也
旧:
第六十四条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
第八十三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73条的初版就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被监视居住的,可以不通知家属。你现在提供的版本是修订后的版本



新八十三条把原来六十四条“有碍侦查”的情形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应该算是严格限定了“有碍侦查”的范围,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形滥用,应该算是一大进步,更加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权益。

新八十三条把原来六十四条“有碍侦查”的情形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应该算是严格限定了“有碍侦查”的范围,防止“有碍侦查”的情形滥用,应该算是一大进步,更加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权益。
yyy333ddd333 发表于 2012-3-15 18:39
把“有碍侦查”的情形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应该算是严格限定 ...
何人认定,如何监督。
何人认定,如何监督。
最起码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外),公安机关不能再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拘留人家属了,当然是法制的进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项同一般的犯罪相比还是不难认定的吧。。。
如果公安机关真的违反了这条规定,不是还有律师吗,向法庭提出来也有助于为嫌疑人辩护。
茄子暴宝 发表于 2012-3-15 18:38
73条的初版就是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被监视居住的,可以不通知家属。你现在提供 ...
这个版本就是本次提交人大审议的版本,你说的那个版本是一年前公布讨论的。

但可笑的是,现在网上乱喷的,就是目前这个版本。

这个版本有什么好喷呢?

这个版本就是本次提交人大审议的版本,你说的那个版本是一年前公布讨论的。

但可笑的是,现在网上乱喷 ...
一年前公布讨论的初版七十三条是不是就是现在的八十三条?
yyy333ddd333 发表于 2012-3-15 19:03
一年前公布讨论的初版七十三条是不是就是现在的八十三条?
不是,这两个条款没关系。
yyy333ddd333 发表于 2012-3-15 18:50
最起码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外),公安机关不能再以“有碍侦查”为由 ...
刑事辩护在中国的状况怎么样,你是否了解。你太高看律师的能力了。爱国者法案也是部饱受争议的”恶法“,但不管怎么说最后还是得面对陪审团。

其实73条也好,83条也罢,争论的都只是纸面上的东西,公权不受约束什么法律法规都是废纸一张
不是,这两个条款没关系。
哦,谢谢。两个乍一看挺像的,不过仔细一看一个是监视一个是拘留
yyy333ddd333 发表于 2012-3-15 19:07
哦,谢谢。两个乍一看挺像的,不过仔细一看一个是监视一个是拘留
“监视居住”,其实有点“双规”的意思。

;P
刑事辩护在中国的状况怎么样,你是否了解。你太高看律师的能力了。爱国者法案也是部饱受争议的”恶法“, ...
先从立法上做起,再从执法上做起。不管怎么说我们的法制环境都在不断进步,更加尊重人权。
刑事辩护在中国的状况怎么样,你是否了解。你太高看律师的能力了。爱国者法案也是部饱受争议的”恶法“, ...
好吧,先是抓“七十三条”不懂乱喷,被人指出无知后立马转进到“公权不受约束,法律就是废纸一张”上了。
glwe 发表于 2012-3-15 19:22
好吧,先是抓“七十三条”不懂乱喷,被人指出无知后立马转进到“公权不受约束,法律就是废纸一张”上了。
我抓什么了?被人指什么了?
"国家安全犯罪"如何鉴定?
"可能有碍侦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这个条款即赋予了权力也给予了约束,在约束力上,貌似层层设防,环环相扣,但感觉又都留有余地,很容易被突破.
如:"国家安全犯罪"定义是什么?如何鉴定? "可能有碍侦查"这几乎是空款."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又怎么定义?如果要强化告知义务,改为:无法通知时进行公示,如何?


法律是最后的底线,所以应该是清晰的,明确的,牢固的.


个人愚见
ffuucckk 发表于 2012-3-15 19:29
"国家安全犯罪"如何鉴定?
"可能有碍侦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国家安全犯罪"定义是什么?如何鉴定?

这个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

"可能有碍侦查"这几乎是空款."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又怎么定义?如果要强化告知义务,改为:无法通知时进行公示,如何

刑诉法本身不可能规定得这么细,因为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办理,要等实施细则出来才能确定。。。
邱永峥转播:

切身之痛.



詹敏:转:女主角:“你知道吗,这些年我一个人都是怎么过的?你说走就走,也不跟我留一句话一个线索。我找遍了我能找到的每一个地方,问遍了你身边的每一个亲人朋友,没有一点你的消息,你在我的世界消失得干干净净。你这些年都去哪里了?你说啊你说啊?”男主角:“你知道刑诉法修正案么?.

昨天 08:46 来自QQ 全部转播和评论(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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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军盲可谓不学无术JY中的典范了。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2-3-15 19:38
国家安全犯罪"定义是什么?如何鉴定?

这个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
恩,我只是外行的旁观者.

但事总是越辩越明,翻出来说说总是好事.
ffuucckk 发表于 2012-3-15 19:29
"国家安全犯罪"如何鉴定?
"可能有碍侦查"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公示?

才“监视居住”就公示?

你尊重疑犯的人权么?

你怎么不说拉到大街上游街示众啊?

;P
cutter 发表于 2012-3-15 18:10
再次证明微博上的人有多么无知可笑
不上网的人也觉得上网的这些人很可笑嘛..:D
放屁狗 发表于 2012-3-15 20:06
不上网的人也觉得上网的这些人很可笑嘛..
这个结论每天无不在被验证。

:D
cutter 发表于 2012-3-15 20:01
公示?

才“监视居住”就公示?
这次记者会也提到了wenge,不要忘记当年这个guojia的zhuxi也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如果疑犯确为有罪你或许觉得好笑,如果不是呢?你还会觉得可笑么?
ffuucckk 发表于 2012-3-15 20:51
这次记者会也提到了wenge,不要忘记当年这个guojia的zhuxi也是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如果疑犯确为有罪你或许 ...

你再去看看我在主帖里贴的七十三条原文,24小时内通知家属,哪里来的“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你倒是说说看!

cutter 发表于 2012-3-15 20:53
你再去看看我在主帖里贴的七十三条原文,24小时内通知家属,哪里来的“生不见人,死不见尸”!

你倒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是你所贴的73条相关内容,我之前所提到的就是指"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点,后面才有了我们之间一系列的引申.


lucdemona 发表于 2012-3-15 18:08
觉得妨碍国家安全的话,完全应该监视起来
最好干掉...
那么多人都能看到的东西楼主认为他们都看不到吗,有的是起哄的,有的根本就是有想法的
这个有碍侦查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项罪来说的
而很多jy为什么对这个喷主要是因为很多“异见”人士被判刑的主要的罪名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

然后,我豁然开朗了……
这个“无法通知”条款列的好啊。
ffuucckk 发表于 2012-3-15 20:57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 ...
如果没家属怎么通知?

去坟头上烧香么?
喷FIREMAN 发表于 2012-3-15 22:01
那么多人都能看到的东西楼主认为他们都看不到吗,有的是起哄的,有的根本就是有想法的
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73条到底怎么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