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删除意见稿中问责违法警察条款是倒退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22:52:29
其中的变化:

1. 征求意见稿问责条款消失
2. 通知亲属不再限12小时内

感觉不太合理。

http://news.sina.com.cn/c/2012-03-02/021924043783.shtml其中的变化:

1. 征求意见稿问责条款消失
2. 通知亲属不再限12小时内

感觉不太合理。

http://news.sina.com.cn/c/2012-03-02/021924043783.shtml
对警察来说方便很多了。
问责警察倒是可以理解,因为警察违纪有专门的条例.把处理警察的条例和拘留所条例放一起确有争议.至于那个12小时不知道在其他法规上又没有另行规定?知道的人说下
这个时候我们版的大大们怎么不进来发表意见阿  那么多的警察同志,呵呵。
大大们怕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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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dle 发表于 2012-3-2 19:28
这个时候我们版的大大们怎么不进来发表意见阿  那么多的警察同志,呵呵。
拘留所条例,治安拘留所的事
嘿嘿
大家就不要为难坛子里的JCSS了
人家那是身在江湖啊
如果
真有想法
可以去网易的网友跟帖
这可不算新浪及其他能比的
犀利的跟帖多啊
这是立法层面的事,JCSS都是执行层面的人,说了也是白说,一句话,怎么定就怎么干呗。
这是在混淆视听,警察问责有《警察法》,《公务员法》,《刑法》,《公安机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拘留所条例中的问责在现实情况下基本就属于鸡肋。再有12小时通知其实很搞笑。治安拘留的在办案环节就已经通知家属拘留的时间和地点了。家属需要在拘留通知书上签字的。这也就是说通知家属是办案单位的职责。那么拘留所二次通知是为了什么打电话确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