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现行军事关系的设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1 16:36:31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军事权与行政权是分离的,即单独设立了中央军委领导军队。这么做的原因大家也都知道,就是为了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按常理,军事权就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为政和军确实很难截然分开,政府的很多行动是要动用军队的。按照现行体制,政府管不了军队,因而政府要动用军队就有诸多不便。当然,现在实际的做法是党中央做决定,然后政府、军队分头行动。这么做实际上是可以的,但如果仅此而已,则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就是有缺陷的。要弥补这一缺陷,最直接了当的办法就是军队归政府领导。但这么一来立马就会被扣上搞“军队国家化”的帽子,肯定行不通。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换个思路,就是在不变动现有体制的情况下保证政府能用军队。为此,可做如下调整:
  首先,要明确国务院的法律地位高于中央军委。二者可以互不隶属,但法律地位是应该分个高低的。国务院是中央政府,而中央军委不过是个职能单一的专门机构,说白了就是个军事指挥机关。让后者与前者平起平坐怎么都说不过去。既然军事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去了,那就要保证行政权高于军事权。其实,现行法律中就已经包含这个意思了,譬如提案权和立法权,国务院的是规定在宪法中的,而中央军委的是规定在国防法中的。宪法当然高于国防法,因而国务院的权力肯定就高于中央军委。另外,在排序时是国务院在前、中央军委在后;两者共同发布命令,也是总理署名在前、军委主席在后。现在要做的是在法律中进一步将其加以明确,譬如,可将立法法中第九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军事法规。”以此表示行政权高于军事权。这么做也有历史依据,元朝时朝廷有两大机构,一为中书省,一为枢密院。前者管行政,类似于国务院;后者管军队,类似于中央军委。两者互不隶属,但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
  其次,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政府需要动用军队的情况一一明列,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由国务院提请人大作出决定。一旦决定作出,中央军委就要受国务院的节制,按国务院的要求调动军队配合,即政府就充当任务赋予的角色。这种模式已经在《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和《戒严法》中体现了,要进一步加以推广、完善,在今后的紧急状态法、战争状态法等法律中均照此办理。最后,还要加上一条,就是如果由于军方的原因导致行动失败或出现什么问题,应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追究军方的责任。
  说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国防动员法》。该法中规定国防动员工作由人大做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实施,也就是二者是共同执行人大的决定。但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才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中央军委没有执行的职能。因此,国防动员法如此规定有违宪的嫌疑。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就由国务院领导,中央军委参与、配合国务院的行动,以此体现出国务院才是执行的主体。再有,《立法法》和《国防法》中出现的“军事法规”,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这算不算缺乏宪法依据?作为弥补,应该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军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再深入一步,《国防法》中规定的中央军委的提案权、立法权,在宪法中也没有依据,这又该作何解释?
  上述调整思路既不触及现有体制框架,也不妨碍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只是对现有机构关系的调整,是基于现行体制最自然、最合理的演进方向,具备现实的可行性。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军事权与行政权是分离的,即单独设立了中央军委领导军队。这么做的原因大家也都知道,就是为了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按常理,军事权就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为政和军确实很难截然分开,政府的很多行动是要动用军队的。按照现行体制,政府管不了军队,因而政府要动用军队就有诸多不便。当然,现在实际的做法是党中央做决定,然后政府、军队分头行动。这么做实际上是可以的,但如果仅此而已,则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上就是有缺陷的。要弥补这一缺陷,最直接了当的办法就是军队归政府领导。但这么一来立马就会被扣上搞“军队国家化”的帽子,肯定行不通。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得换个思路,就是在不变动现有体制的情况下保证政府能用军队。为此,可做如下调整:
  首先,要明确国务院的法律地位高于中央军委。二者可以互不隶属,但法律地位是应该分个高低的。国务院是中央政府,而中央军委不过是个职能单一的专门机构,说白了就是个军事指挥机关。让后者与前者平起平坐怎么都说不过去。既然军事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去了,那就要保证行政权高于军事权。其实,现行法律中就已经包含这个意思了,譬如提案权和立法权,国务院的是规定在宪法中的,而中央军委的是规定在国防法中的。宪法当然高于国防法,因而国务院的权力肯定就高于中央军委。另外,在排序时是国务院在前、中央军委在后;两者共同发布命令,也是总理署名在前、军委主席在后。现在要做的是在法律中进一步将其加以明确,譬如,可将立法法中第九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军事法规。”以此表示行政权高于军事权。这么做也有历史依据,元朝时朝廷有两大机构,一为中书省,一为枢密院。前者管行政,类似于国务院;后者管军队,类似于中央军委。两者互不隶属,但前者的地位高于后者。
  其次,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政府需要动用军队的情况一一明列,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由国务院提请人大作出决定。一旦决定作出,中央军委就要受国务院的节制,按国务院的要求调动军队配合,即政府就充当任务赋予的角色。这种模式已经在《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和《戒严法》中体现了,要进一步加以推广、完善,在今后的紧急状态法、战争状态法等法律中均照此办理。最后,还要加上一条,就是如果由于军方的原因导致行动失败或出现什么问题,应该由国务院提请人大追究军方的责任。
  说到这,就不得不提一下《国防动员法》。该法中规定国防动员工作由人大做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实施,也就是二者是共同执行人大的决定。但依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才是人大的执行机关,中央军委没有执行的职能。因此,国防动员法如此规定有违宪的嫌疑。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就由国务院领导,中央军委参与、配合国务院的行动,以此体现出国务院才是执行的主体。再有,《立法法》和《国防法》中出现的“军事法规”,在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及,这算不算缺乏宪法依据?作为弥补,应该在《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军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再深入一步,《国防法》中规定的中央军委的提案权、立法权,在宪法中也没有依据,这又该作何解释?
  上述调整思路既不触及现有体制框架,也不妨碍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只是对现有机构关系的调整,是基于现行体制最自然、最合理的演进方向,具备现实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