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擅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做广告 被判赔9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8:13:06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本报11月24日曾报道)。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其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开庭时,宝马公司辩称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案

知名企业更应尊重知识产权

http://finance.qq.com/a/20111224 ... 012&ptlang=2052
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广告的构图与除宝马汽车外的其他组成元素比较,其中的火箭以其独特的外部形象,使社会公众能够普遍知晓其所代表的是CZ-2F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航天载人工程的运载工具的独特含义,使涉案广告的受众对宝马公司的这则广告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强了广告效果。

宝马公司作为一家以创新、创造为生命的知名企业,更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宝马公司作为广告主应谨慎注意CZ-2F运载火箭图片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并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但就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宝马公司或者广告公司并未获得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授权,故宝马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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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长征运载火箭形象,结果被运载火箭的研制、生产单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本报11月24日曾报道)。近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宝马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9万元。

运载火箭研究院诉称,其是长征系列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宝马公司未经许可,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杂志发布了一则宝马汽车平面广告,擅自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属于利用运载火箭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索赔10万元。

开庭时,宝马公司辩称其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认为涉案广告图案中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宝马公司属于合理使用。此外,宝马品牌及其系列的宝马汽车,本身就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

法院认为,宝马公司通过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运载火箭研究院许可宝马公司使用CZ-2F运载火箭形象或与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运载火箭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运载火箭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据法院介绍,双方目前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释案

知名企业更应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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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承办法官介绍,如果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地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广告的构图与除宝马汽车外的其他组成元素比较,其中的火箭以其独特的外部形象,使社会公众能够普遍知晓其所代表的是CZ-2F运载火箭。CZ-2F运载火箭作为中国航天载人工程的运载工具的独特含义,使涉案广告的受众对宝马公司的这则广告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大大加强了广告效果。

宝马公司作为一家以创新、创造为生命的知名企业,更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宝马公司作为广告主应谨慎注意CZ-2F运载火箭图片涉及的其他权利人,并获得相应权利人的许可,但就使用CZ-2F运载火箭的形象,宝马公司或者广告公司并未获得运载火箭研究院的授权,故宝马公司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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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文化真可怕
太少了吧?至少得索赔1亿美元啊。。。
我觉得这样判决是不是要合理一些:用1:72的长征运载火箭模型爆宝马董事会主席菊花。
赤龙之吼 发表于 2011-12-24 10:44
我觉得这样判决是不是要合理一些:用1:72的长征运载火箭模型爆宝马董事会主席菊花。
这是不是传说中的自由裁量权?
9万就ok了,ls各种重口味。。。
才9万,,还不够打点的..
索赔10万……
这年头个人肖像权被侵都不会叫那么低的价格……
让宝马总部赔个一亿欧元
还以为会公开道歉外加象征性的索赔一块钱
9W数字是小,意义重大!
我觉得这样判决是不是要合理一些:用1:72的长征运载火箭模型爆宝马董事会主席菊花。
这不叫爆菊,这叫分尸
LZ火星了
感觉楼要歪了
这是警告啦,再有下次的话后边就得加仨零了
酱油成浮云 发表于 2011-12-24 11:41
这是警告啦,再有下次的话后边就得加仨零了
错了 在存在前面的判例的情况下 法院就会参考这个数字···
九万?我笑了
咱们国家是判例法?你确定?
错了 在存在前面的判例的情况下 法院就会参考这个数字···
咱们国家是判例法?你确定?
靠,几次保养钱。。太少了。
看来航天口的人,真是吃皇粮长大的。
加0000000就行了
那天之蓝,海之蓝岂不是要赔惨?!
十八子兄 发表于 2011-12-24 12:56
那天之蓝,海之蓝岂不是要赔惨?!
兄弟,私自用长征火箭图片做广告的岂止宝马一家,但是那都是咱自家孩子,宝马,嘿嘿,你懂的
那天之蓝,海之蓝岂不是要赔惨?!
洋河赞助农业台来的啊,农业台不是农业部管的吗?估计是可以用的吧。
4L太狠了。。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1-12-24 12:49
咱们国家是判例法?你确定?
你是法科专业的么?
分明是鼓励嘛,奔驰表示也准备侵权一次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1-12-24 16:04
你是法科专业的么?
本人不是学的法学,不过我记得咱们国家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啊,刚刚还百度了下。也可能互有误解。呵呵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1-12-24 16:50
本人不是学的法学,不过我记得咱们国家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啊,刚刚还百度了下。也可能互有误解。呵呵
民事诉讼基本是判例
等待打仗 发表于 2011-12-24 16:50
本人不是学的法学,不过我记得咱们国家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啊,刚刚还百度了下。也可能互有误解。呵呵
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从未认为本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应当是社会主义法系。
2.大陆法系并不排斥判例具有参考意义
百臂巨人 发表于 2011-12-24 19:50
民事诉讼基本是判例
受教了   那这样看来   以后会不会有麻烦   比如再次出现类似事件的时候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1-12-24 20:20
1.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从未认为本国属于大陆法系,而应当是社会主义法系。
2.大陆法系并不排斥判例具 ...
受教了    那这样看来   以后会不会有麻烦   比如再次出现类似事件的时候
太少了才9万,还不够买宝马的车皮的那,最少要罚个几亿美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