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让香港廉署对曾伟的通缉令在大陆发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59:27
据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报道,本周一,香港法院法官根据廉政公署的请求签发通缉令,通缉48岁的内地著名房地产商人、青海省政协常任委曾伟。此事源于被控行贿和洗钱的曾伟未按取保候审规定及时前往香港区域法院听候审讯。


  在内地房地产界,曾伟是一个不算高调但业绩吓人的大佬。仅以北京为例,他开发的项目就包括北京盈科中心、棕榈泉国际公寓等高端豪华项目。早在去年,香港廉政公署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将曾伟抓捕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廉署指控,曾伟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从2008年至2010年间,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公司业务主管陈宝奎行贿230万港币和一部手机,向融资主管陈翊耀行贿200万港币,此外,曾伟还被控伙同陈宝奎洗钱230万港币。此案于去年底在香港法院过堂后,律师以曾伟的政治身份和商务需要为由,缴纳巨额保释金后或取保候审离港。但这次,曾伟没有按时返港听讯,法院遂发出了上述通缉令。


  根据香港的司法惯例,一个刑事被告人如果在保释后违反规定不按时到法庭听讯,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官将会直接裁决羁押或通缉。对于曾伟而言,他即便现在返港听审,也难免被羁押的命运。


  毫无疑问,如果曾伟真的屁股干净没什么违法行为,他根本不需要逃避法院的审讯,现在他违反保释规定,首先就让法官和公众更加相信其犯罪的可能性。


  特别让人尴尬的是,在香港人士严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很严肃的政治职务,通常意味着担负此职者更具公信力,也正是基于对曾伟的青海省政协常任委身份的信任,法官才允准其取保并离港。现在曾伟违反保释规定,也无疑让大陆地区议员类职务的政治声誉受到了严重损毁。


  不过,虽然香港廉政公署根据法官的通缉令,可以随时依法将曾伟逮捕归案,但鉴于香港和大陆的不同司法体制,这种通缉令的效力目前实际上还无法及于大陆地区。换言之,香港廉署还无法直接到大陆展开行动抓捕曾伟,而大陆的警察也没有义务根据香港的法官令或廉署的请求将曾伟抓捕移送。


  香港和大陆之间关于刑事犯罪被告人的合作抓捕问题,涉及到两地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是两国之间就某一特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移送进行合作,就涉及到引渡条约等国际法问题,而在香港和大陆之间,还不能将此类问题称之为引渡,有学者据此研究出了“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一些原则,这里的所谓区际,就是指不同司法制度的各特别区域之间——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


  提到大陆和香港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一定有很多人不会忘记2005年发生的张子强案件,张因在香港犯下多起惊天绑架案而早香港警方通缉,最后,大陆警方在大陆地区抓获了张子强并将其判处死刑和处死。围绕此问题,香港和大陆的民众以及有关学者进行了讨论,讨论的话题包括大陆的做法是否侵害了香港的刑事司法权。最后大家达成的共识就是认为不侵犯,因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发生在本国或本地区的刑事犯罪,不应该有专属管辖权,或者说,其他有关地区或国家,亦在必要时可管辖之。


  对于曾伟案件而言,现在大陆和香港之间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其他的移送协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曾伟不返回香港而呆在大陆,香港廉署和法院都无法抓捕曾伟。


  但这并不等于曾伟完全是自由的,首先,曾伟无法前往与香港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他一去,就有可能被抓捕和引渡到香港;其次,大陆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可能根据香港廉署提供的证据和资料,依自己的管辖权对曾伟进行刑事调查并起诉。


  现在的问题是,大陆地区的检察院是否真的愿意去调查曾伟。根据我对大陆地区反腐败工作的多年观察,很多反腐败,其实更多的是内部斗争的结果或者领导意图的体现。一个通常的情形是:大陆地区的反腐败工作实行级别管辖制,即对某一级别的官员进行反腐败调查,须先参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管理该官员的上级领导同意才能进行。而很多时候,即便有领导干部掌握了属下腐败的证据,但只要这个领导不开口,纪检和检察机关就不会动他,直到哪天这个腐败官员不识好歹得罪了领导,领导才会让检察院去查他。对于曾伟的案件而言,其本人虽非官员,但有关部门也会根据其涉案官员的级别来作决定。


  众所周知,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上少有的高效、公正的反腐败机构,他们不仅铁面无私,而且办案能力出众,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为同行所瞩目。基于此,我相信廉署指控曾伟涉嫌犯罪的事实并非空穴来风,我更希望大陆地区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香港廉署和法院的严肃性,让廉署的通缉令在大陆也展现威力,大陆有关部门应突破其他障碍,对曾伟立案调查。要知道,该案所涉及到的人员,毕竟是作为“共和国长子”之一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职员。如果不查清这些事情,不仅会伤害香港反腐败机制的公正性,也会对工商银行的腐败形成纵容之势。



来源: 经济观察网 |  
http://www.eeo.com.cn/2011/0706/205479.shtml据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报道,本周一,香港法院法官根据廉政公署的请求签发通缉令,通缉48岁的内地著名房地产商人、青海省政协常任委曾伟。此事源于被控行贿和洗钱的曾伟未按取保候审规定及时前往香港区域法院听候审讯。


  在内地房地产界,曾伟是一个不算高调但业绩吓人的大佬。仅以北京为例,他开发的项目就包括北京盈科中心、棕榈泉国际公寓等高端豪华项目。早在去年,香港廉政公署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将曾伟抓捕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廉署指控,曾伟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从2008年至2010年间,向中国工商银行亚洲公司业务主管陈宝奎行贿230万港币和一部手机,向融资主管陈翊耀行贿200万港币,此外,曾伟还被控伙同陈宝奎洗钱230万港币。此案于去年底在香港法院过堂后,律师以曾伟的政治身份和商务需要为由,缴纳巨额保释金后或取保候审离港。但这次,曾伟没有按时返港听讯,法院遂发出了上述通缉令。


  根据香港的司法惯例,一个刑事被告人如果在保释后违反规定不按时到法庭听讯,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官将会直接裁决羁押或通缉。对于曾伟而言,他即便现在返港听审,也难免被羁押的命运。


  毫无疑问,如果曾伟真的屁股干净没什么违法行为,他根本不需要逃避法院的审讯,现在他违反保释规定,首先就让法官和公众更加相信其犯罪的可能性。


  特别让人尴尬的是,在香港人士严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很严肃的政治职务,通常意味着担负此职者更具公信力,也正是基于对曾伟的青海省政协常任委身份的信任,法官才允准其取保并离港。现在曾伟违反保释规定,也无疑让大陆地区议员类职务的政治声誉受到了严重损毁。


  不过,虽然香港廉政公署根据法官的通缉令,可以随时依法将曾伟逮捕归案,但鉴于香港和大陆的不同司法体制,这种通缉令的效力目前实际上还无法及于大陆地区。换言之,香港廉署还无法直接到大陆展开行动抓捕曾伟,而大陆的警察也没有义务根据香港的法官令或廉署的请求将曾伟抓捕移送。


  香港和大陆之间关于刑事犯罪被告人的合作抓捕问题,涉及到两地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通常来说,如果是两国之间就某一特定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移送进行合作,就涉及到引渡条约等国际法问题,而在香港和大陆之间,还不能将此类问题称之为引渡,有学者据此研究出了“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一些原则,这里的所谓区际,就是指不同司法制度的各特别区域之间——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


  提到大陆和香港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一定有很多人不会忘记2005年发生的张子强案件,张因在香港犯下多起惊天绑架案而早香港警方通缉,最后,大陆警方在大陆地区抓获了张子强并将其判处死刑和处死。围绕此问题,香港和大陆的民众以及有关学者进行了讨论,讨论的话题包括大陆的做法是否侵害了香港的刑事司法权。最后大家达成的共识就是认为不侵犯,因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发生在本国或本地区的刑事犯罪,不应该有专属管辖权,或者说,其他有关地区或国家,亦在必要时可管辖之。


  对于曾伟案件而言,现在大陆和香港之间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其他的移送协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曾伟不返回香港而呆在大陆,香港廉署和法院都无法抓捕曾伟。


  但这并不等于曾伟完全是自由的,首先,曾伟无法前往与香港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国家和地区,他一去,就有可能被抓捕和引渡到香港;其次,大陆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可能根据香港廉署提供的证据和资料,依自己的管辖权对曾伟进行刑事调查并起诉。


  现在的问题是,大陆地区的检察院是否真的愿意去调查曾伟。根据我对大陆地区反腐败工作的多年观察,很多反腐败,其实更多的是内部斗争的结果或者领导意图的体现。一个通常的情形是:大陆地区的反腐败工作实行级别管辖制,即对某一级别的官员进行反腐败调查,须先参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管理该官员的上级领导同意才能进行。而很多时候,即便有领导干部掌握了属下腐败的证据,但只要这个领导不开口,纪检和检察机关就不会动他,直到哪天这个腐败官员不识好歹得罪了领导,领导才会让检察院去查他。对于曾伟的案件而言,其本人虽非官员,但有关部门也会根据其涉案官员的级别来作决定。


  众所周知,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上少有的高效、公正的反腐败机构,他们不仅铁面无私,而且办案能力出众,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为同行所瞩目。基于此,我相信廉署指控曾伟涉嫌犯罪的事实并非空穴来风,我更希望大陆地区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香港廉署和法院的严肃性,让廉署的通缉令在大陆也展现威力,大陆有关部门应突破其他障碍,对曾伟立案调查。要知道,该案所涉及到的人员,毕竟是作为“共和国长子”之一的中国工商银行的职员。如果不查清这些事情,不仅会伤害香港反腐败机制的公正性,也会对工商银行的腐败形成纵容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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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eo.com.cn/2011/0706/205479.shtml
既然是法律事件,就要按法律规定办。

否则不是枉法了?
以后政协委员 在香港都不是保释的理由了
这是哪个曾伟?
看成曾志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