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交通协警执勤被撞,肇事车辆拖行长达二十多米!!!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23:55:17


原帖地址:http://weibo.com/2060662207/eAW523huEzg

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影像资料。
【惨无人性】】24日上午,2协警罗映辉在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附近例行检查时,一辆牌照为皖ATT655的吉普车违法占据BRT公交车专用车道被查后,司机拒不配合,竟然猛踩油门将其撞倒卷入车底,一路拖行长达20米,造成受害者颅脑、内脏、生殖器等多处重伤,命悬一线。[WARNING! WARNING!] http://you.video.sina.com.cn/api/sinawebApi/outplayrefer.php/vid=53076675_1862721410_OkuyGiU7XDGP+Eh0HTWxve0D+/cXuvDojGm0vFSiIgtPE1XaapmaYtoB5i7TFqwbrz0xHcZkeP8wkkR5ZatQ2DEtawgXg1Q/s.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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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影像资料。
【惨无人性】】24日上午,2协警罗映辉在合肥市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叉口附近例行检查时,一辆牌照为皖ATT655的吉普车违法占据BRT公交车专用车道被查后,司机拒不配合,竟然猛踩油门将其撞倒卷入车底,一路拖行长达20米,造成受害者颅脑、内脏、生殖器等多处重伤,命悬一线。[WARNING! WARNING!] http://you.video.sina.com.cn/api/sinawebApi/outplayrefer.php/vid=53076675_1862721410_OkuyGiU7XDGP+Eh0HTWxve0D+/cXuvDojGm0vFSiIgtPE1XaapmaYtoB5i7TFqwbrz0xHcZkeP8wkkR5ZatQ2DEtawgXg1Q/s.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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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25 22:55 上传

休假回来听到的第一件事儿竟然是这个,窝心啊!!!!

妈的,我要是在现场,拖出来肇事司机就打个半残啦!!

为同事祈祷吧,但愿没事儿!![:a15:]
这司机疯了···
这得算故意伤害罪
这样的应该拖出去枪毙五分钟!!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5-25 23:03


    刑拘的原因是“故意杀人”
有一丁点儿的智商也能知道哪个情况更严重吧。还是真的无下限,已经刷到负无穷了?
尼玛  第一次在超大上看到家乡  竟然是这种事
这种时候 我第一时间想到 美国佬 直接开枪击毙

真的 这种人击毙了算了 还有上次那个压女警的
搜索了下 还好老婆怀孕了 也算留了后 但是以后的性福咋办啊 哎……
令人发指!!!:@
而且说实话 我国在小治安事件和 交通方面处理得真的很轻  酒驾入刑我真的觉得太初级了

凭什么对那些 丑陋的司机敬礼 讲礼貌

中国超过半数的司机素质极其低下 都是潜在的 杀人犯 这是实话
神奇八侠 发表于 2011-5-25 23:46


    呃 司机的切下来
有胆量犯这种事情的地方,司法的弹性指数相对比较高
和高层疏通关系啊,通融啊,打招呼啊,卖个面子啊,这套管用
这他喵的是不是也是激情杀人??!!
吉普指挥官啊,MBD,好车都让B开了
最多关几年就出来了------各种“快速出狱套餐”一应俱全
这SB!至少40岁的人了,还nc
swat-team 发表于 2011-5-26 09:46


    据说,是57年得人
中国的牛人太多了(或者说自己觉得自己很牛,比别人高一等或几等的),警察不放在眼里,上帝也不会放在眼里,没有什么让他们觉得会半夜睡不着觉的情况。。。
caesar1223 发表于 2011-5-26 09:57


    老不要脸,老脸皮厚啊.........
强烈要求切掉司机的JJ移植给协警,这种人不要留后!
3几百块钱的违章处罚变成故意杀人罪?莫非你干爸是李刚
这个一定要跟那种因为爆菊故意伤害入狱的犯人同一房间,然后给个暗示。
xiaocaibing 发表于 2011-5-26 00:02


    怕是没有“玉蒲团”里面天残地缺的技术
此人已被人肉,的确不是个东西!
先交通违章,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然后交通肇事,再故意杀人,还是袭警,太恶劣了。
这人渣绝对是故意杀人
[quote]先交通违章,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然后交通肇事,再故意杀人,还是袭警,太恶劣了。
[size=2][color=#999999]aooaoo 发表于 2011-5-26 15:26[/color] [url=http://lt.cjdby.net/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9686988&ptid=1144763][img]http://lt.cjdby.net/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交通违法在前,之后都是一个行为,算故意杀人。
一定要对方先稀火啊!!!!!!
qwe46 发表于 2011-5-27 10:31


    对呀,安全的查车执法操作程序,就应该有这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