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北京一名律师将举报陈光标砸车 称其涉嫌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48:37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09/20/c_122058286.htm


      陈光标的砸车行动惹来“举报风波”

  9月16日,陈光标在南京砸毁自己的奔驰车,称希望藉此呼吁世人“少开或者不开大排量车”,以实现其环保诉求。“得益”于陈光标一贯的高调和张扬风格,此事甚至没有在坊间掀起多少波澜便近消匿。

  然而就在昨天,有消息传来,北京某律师已决定将陈光标举报至公安机关,理由是他砸车之举违反了刑法相关条款,已构成犯罪……

  一条发自方舟子的微博

  “王德怡律师向南京公安局举报陈光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了……”昨天下午2时许,方舟子在自己的微博上更新了以上内容。

  短短一句话,让方舟子发于昨天上午的另一条微博再度引发围观,那条微博的内容是:“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南京公安应予立案追诉。(据王德怡律师给新语丝网站的投稿)”

  根据微博上的链接,记者进入了文中这位“王德怡律师”的博客。访问量不到3000、粉丝仅70人——生于1982年的王律师网络人气显然并不耀眼,这也难怪他三天前就发博文直指陈光标砸车违法,却直到向方舟子“投稿”进而昨天被其在微博转发才为人所知。

  根据王德怡的说法,“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其行为绝对不可被效仿。”与此同时他认为,“刑法275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产,毁坏自身财产达到一定限度,也构成犯罪。”最后,他表示“作为企业家,绝不可为了宣传某种看起来是先进的观念而采取违法的举动;遵守法律应当是底线,不可越界。”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就职于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王德怡。“今天不少记者采访我,都是看了方舟子老师的微博找来的。”王律师的语气有些许自嘲。

  不过看来,方舟子那条短微博经当事人证明,竟是个“假新闻”。“我还没有正式向南京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王律师告诉记者,他17日当天看到新闻后,“出于职业敏感,发现陈先生的做法已涉嫌违法。”于是他当即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个人看法,同时“给陈先生发了一份网络私信”。信的内容,大体是提醒对方砸车一事已违反法律,希望对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行事首先要尊重法律云云。

  王德怡表示,当日他突然接到出差任务,飞到了呼和浩特,这让其计划好的举报一事不得不推迟。“我现在的打算是,如果陈先生对此事作出反应,承诺今后不再有类似违法举动,举报一事也可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他仍然保持沉默,我周三回京后就会向南京市公安局寄出特快专递。”

  当然,出差并不影响王律师持续关注自己打算举报陈光标一事在网上的动静。“看到了很多网友对此的评论,有正面也有负面。”王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其实我想告诉网友们的是,那些认为‘砸毁自己的车不算违法’的观点,是一种对法律认知的误区。”

  在王德怡的举报信中,他这样写道:陈光标称砸车的目的是为了宣传环保,这只是其砸车的表面动机之一,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深层次的动机有许多:炫富(社会上有几人能砸奔驰车?)、以出位的手段来为自己和公司博取名声,等等。真正的动机,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德怡还举出了很多事例,如之前曾频现媒体的“当街砸宝马”、“砸空调”事件,其当事人最终多付出了违法的代价。不过他也承认,“其实关于此类违法事件的界定,在业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所以尽管“违法事实很明显”,但他对自己的举报是否能有用,“不抱太大希望”。

  “很多网友说我哗众取宠或炒作之类,我的回应只有4个字就是问心无愧。”王德怡说自己和陈光标并无过节,对其平日行事也不想作任何评价,“纯粹是站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去作一个善意的提醒,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记者发现,方舟子的这条微博引起大量网民转发,到昨晚发稿时,已经被转发两千七百多次。从方舟子与众多网友的互动看,王德怡律师的举报信引发了很大争议。很多人都认为,陈光标砸自己的车不构成犯罪,而方舟子则认为,刑法相关法条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并没有明确规定毁坏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也就是,故意毁坏自己财物,也可能构成此罪。

  那么,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究竟违不违法?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却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肯定是不违法的。”

  孙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对自己财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管怎么处置都构不成犯罪。”他告诉记者,王德怡所说的这条刑法内容,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能证明奔驰车确属陈光标私人所有,即所有权持有者,同时他砸毁的过程又没有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构成损害,那何罪之有?

  至于王德怡所举的“砸宝马车”和“砸空调”等个案,“他们砸的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是基于对产品质量的不满和对商家的抗议,其行为势必对相关企业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和陈光标这件事形式相似,法律内涵却大有不同。”

  “这位律师的真正目的究竟如何,我不得而知。但我认为他那些推论陈光标此举违法的话不像一位专业法律工作者所说,论据也大都经不起推敲。”孙教授认为,“陈光标出于环保目的去砸自己的奔驰车,在做法上是否合理当然值得探讨,比如当时就有网友提出他可以捐卖这辆车,然后用所得去帮助别人,就这样砸掉毕竟可惜……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远比去推敲他此举所谓‘犯罪’与否,更有意义和价值。”

  随后,记者准备就相关问题联系陈光标,了解他对此事的反应,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忙音,未果。

  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是犯罪?昨天上午,以学术打假闻名于世的方舟子,在微博上发表的一条帖文,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转发。南京警方表示,他们还没有看到此公开信,如果要举报,应按照法定程序来。

  因为王德怡在自己博客中指明要向南京市公安局举报,南京警方对此是什么观点呢?对此,南京警方有关负责人说,他还没有看到这封举报信的内容,但不管其是什么内容,如果要举报的话,程序是不能省略的。按照规定,举报犯罪必须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或其它职能部门提出,由相关部门做笔录,并进行调查,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则予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立案或不立案的,都应发给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它方面的内容,因为警方尚未了解具体情况,目前不适合进行任何回应。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09/20/c_122058286.htm


      陈光标的砸车行动惹来“举报风波”

  9月16日,陈光标在南京砸毁自己的奔驰车,称希望藉此呼吁世人“少开或者不开大排量车”,以实现其环保诉求。“得益”于陈光标一贯的高调和张扬风格,此事甚至没有在坊间掀起多少波澜便近消匿。

  然而就在昨天,有消息传来,北京某律师已决定将陈光标举报至公安机关,理由是他砸车之举违反了刑法相关条款,已构成犯罪……

  一条发自方舟子的微博

  “王德怡律师向南京公安局举报陈光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了……”昨天下午2时许,方舟子在自己的微博上更新了以上内容。

  短短一句话,让方舟子发于昨天上午的另一条微博再度引发围观,那条微博的内容是:“陈光标销毁还有3年才报废的奔驰车的行为,据《刑法》第275条,涉嫌犯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南京公安应予立案追诉。(据王德怡律师给新语丝网站的投稿)”

  根据微博上的链接,记者进入了文中这位“王德怡律师”的博客。访问量不到3000、粉丝仅70人——生于1982年的王律师网络人气显然并不耀眼,这也难怪他三天前就发博文直指陈光标砸车违法,却直到向方舟子“投稿”进而昨天被其在微博转发才为人所知。

  根据王德怡的说法,“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其行为绝对不可被效仿。”与此同时他认为,“刑法275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产,毁坏自身财产达到一定限度,也构成犯罪。”最后,他表示“作为企业家,绝不可为了宣传某种看起来是先进的观念而采取违法的举动;遵守法律应当是底线,不可越界。”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就职于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的王德怡。“今天不少记者采访我,都是看了方舟子老师的微博找来的。”王律师的语气有些许自嘲。

  不过看来,方舟子那条短微博经当事人证明,竟是个“假新闻”。“我还没有正式向南京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王律师告诉记者,他17日当天看到新闻后,“出于职业敏感,发现陈先生的做法已涉嫌违法。”于是他当即在自己的博客发表了个人看法,同时“给陈先生发了一份网络私信”。信的内容,大体是提醒对方砸车一事已违反法律,希望对方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行事首先要尊重法律云云。

  王德怡表示,当日他突然接到出差任务,飞到了呼和浩特,这让其计划好的举报一事不得不推迟。“我现在的打算是,如果陈先生对此事作出反应,承诺今后不再有类似违法举动,举报一事也可能就这么算了。如果他仍然保持沉默,我周三回京后就会向南京市公安局寄出特快专递。”

  当然,出差并不影响王律师持续关注自己打算举报陈光标一事在网上的动静。“看到了很多网友对此的评论,有正面也有负面。”王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其实我想告诉网友们的是,那些认为‘砸毁自己的车不算违法’的观点,是一种对法律认知的误区。”

  在王德怡的举报信中,他这样写道:陈光标称砸车的目的是为了宣传环保,这只是其砸车的表面动机之一,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其深层次的动机有许多:炫富(社会上有几人能砸奔驰车?)、以出位的手段来为自己和公司博取名声,等等。真正的动机,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王德怡还举出了很多事例,如之前曾频现媒体的“当街砸宝马”、“砸空调”事件,其当事人最终多付出了违法的代价。不过他也承认,“其实关于此类违法事件的界定,在业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所以尽管“违法事实很明显”,但他对自己的举报是否能有用,“不抱太大希望”。

  “很多网友说我哗众取宠或炒作之类,我的回应只有4个字就是问心无愧。”王德怡说自己和陈光标并无过节,对其平日行事也不想作任何评价,“纯粹是站在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去作一个善意的提醒,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记者发现,方舟子的这条微博引起大量网民转发,到昨晚发稿时,已经被转发两千七百多次。从方舟子与众多网友的互动看,王德怡律师的举报信引发了很大争议。很多人都认为,陈光标砸自己的车不构成犯罪,而方舟子则认为,刑法相关法条所说的毁坏公私财物,并没有明确规定毁坏的财物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也就是,故意毁坏自己财物,也可能构成此罪。

  那么,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究竟违不违法?昨天,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却给出了明确的回答,“肯定是不违法的。”

  孙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拥有对自己财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管怎么处置都构不成犯罪。”他告诉记者,王德怡所说的这条刑法内容,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此如果能证明奔驰车确属陈光标私人所有,即所有权持有者,同时他砸毁的过程又没有对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构成损害,那何罪之有?

  至于王德怡所举的“砸宝马车”和“砸空调”等个案,“他们砸的虽然是自己的财产,但却是基于对产品质量的不满和对商家的抗议,其行为势必对相关企业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和陈光标这件事形式相似,法律内涵却大有不同。”

  “这位律师的真正目的究竟如何,我不得而知。但我认为他那些推论陈光标此举违法的话不像一位专业法律工作者所说,论据也大都经不起推敲。”孙教授认为,“陈光标出于环保目的去砸自己的奔驰车,在做法上是否合理当然值得探讨,比如当时就有网友提出他可以捐卖这辆车,然后用所得去帮助别人,就这样砸掉毕竟可惜……我认为这样的讨论,远比去推敲他此举所谓‘犯罪’与否,更有意义和价值。”

  随后,记者准备就相关问题联系陈光标,了解他对此事的反应,但其电话一直处于忙音,未果。

  陈光标砸自己的奔驰车是犯罪?昨天上午,以学术打假闻名于世的方舟子,在微博上发表的一条帖文,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转发。南京警方表示,他们还没有看到此公开信,如果要举报,应按照法定程序来。

  因为王德怡在自己博客中指明要向南京市公安局举报,南京警方对此是什么观点呢?对此,南京警方有关负责人说,他还没有看到这封举报信的内容,但不管其是什么内容,如果要举报的话,程序是不能省略的。按照规定,举报犯罪必须向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或其它职能部门提出,由相关部门做笔录,并进行调查,如果符合立案标准,则予以立案,否则,不予立案。立案或不立案的,都应发给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其它方面的内容,因为警方尚未了解具体情况,目前不适合进行任何回应。
  罗双江

  陈光标故意毁坏奔驰车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1.陈光标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以积极的行为去追求这种危害结果。陈光标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物品的所有权,而是为了毁灭财产。

  2.客观方面,陈光标的行为表现为三点:1.毁灭或财物数额较大(据陈光标自己在微博上供述,该车价值几十万);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3.情节严重。陈光标采取雇佣机械的办法,用砸摔的方法使一辆价值不菲的奔驰车完全失去价值,其行为已经违法。

  3.陈光标的行为损害了物的价值。奔驰车虽然油耗大,但作为一件物品,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那种故意毁坏较大财产的行为应被刑法打击,这也是刑法设立这一犯罪罪名的真正目的。

  4.陈光标砸自己的车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物。故意毁坏自己的财物达到一定限度,也同样构成犯罪。
北京律师一大爱好,爱出风头

你吗,砸自己的车管你鸟事
虽然有炒作之嫌,但支持他搞陈光标
我设想一下,这个车是登记在陈光标公司名下的,
zh020 发表于 2011-9-21 08:44
我设想一下,这个车是登记在陈光标公司名下的,
如果是登记在他公司名下的,就更坐实犯罪了,首先侵犯了公司股东的财产,其次故意损坏有限公司的资产,也致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风险。
“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
“刑法275条所规定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财产,也包括本人财产,毁坏自身财产达到一定限度,也构成犯罪。”
2.客观方面,陈光标的行为表现为三点:1.毁灭或财物数额较大(据陈光标自己在微博上供述,该车价值几十万);2.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3.情节严重。陈光标采取雇佣机械的办法,用砸摔的方法使一辆价值不菲的奔驰车完全失去价值,其行为已经违法。


——如果我请一帮人把我刚建好没多久的房子推倒重建,,是不是也算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砸自己的车管他鸟事
这律师想炒作自己?
很多人反对陈光标,说穿了就是看不得人家嚣张,问题是人家再怎么说也是搞慈善了,很多人因此而走出困境,敢问那些反对他 的人有做了那些慈善活动?说的粗俗点你捐过几毛钱?你们有什么资格反对人家?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9-21 10:15
很多人反对陈光标,说穿了就是看不得人家嚣张,问题是人家再怎么说也是搞慈善了,很多人因此而走出困境,敢 ...
就是!
中国小伙子里面老太太太多
昨天打碎家里一个碗,我有罪啊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1-9-21 10:46
昨天打碎家里一个碗,我有罪啊
那个律师要状告你蓄意破坏公私财物。:@
这个律师应该滚回学校去重修犯罪构成理论。
他真的捐钱给穷人了,我挺他。


律师的炒作真无耻。毁坏自己的财物如果可以入刑,世界上还有不是罪犯的人吗?{:soso_e120:}

律师的炒作真无耻。毁坏自己的财物如果可以入刑,世界上还有不是罪犯的人吗?{:soso_e120:}
哪天我也学点法律,告陈光标去。时下要出名太容易了。{:soso_e120:}
虽然我反对陈的炒作
但是我内心又希望这个时候这样的人多一些

人家是真金白银给钱给出去的,就冲这个,人家只是炒作一下,没伤害谁的利益
sourapple 发表于 2011-9-21 09:38
“刑法设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人类有限的资源,以做到物尽其用。
“刑法275条所规 ...
你要小心了,北京的律师会疯拥而至,然后发短信招呼:人傻,钱多,速来。
不起诉强拆队,搅这混水
想出名……
想出名……
这伙计估计是没有案源,饿肚子饿疯了。
昨天我和俩个朋友买了份报纸撕着玩,按照这驴屎的说法我们三个违法了!


我明天就去自首!
这律师脑子进水了,该滚回学校去回炉,方舟子你丫一学自然科学的,可能对法律不了解,趟这浑水干嘛。
angadow 发表于 2011-9-21 13:47
虽然我反对陈的炒作
但是我内心又希望这个时候这样的人多一些
这新闻一出 ,最高兴的必然是陈光标 我甚至怀疑这件事搞不好也是陈光标的炒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