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姜云春事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2:12:23
<P>   不好意思,占用论坛的空间,发个新贴,谈谈自己对姜云春事件的一点看法。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各位老师朋友指正。</P>
<P>  我感觉在整个事件里姜云春死的很无辜,首先借贵坛一席之地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他们能早日从痛苦悲伤中解脱出来。</P>
<P>    然后我想结合那些为兰州警方辩护的朋友的发言谈我自己的一点看法。首先我想说的是我是很赞同为某些问题争辩的,每个人的生活经历、文化层次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产生异议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家都站出来谈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说说自己的理由是很好的事情,有了争辩才会有完善、才会有发展,那种凡事都在心里,表面一团和气老好人的中庸之道已经束缚了中国几千年,我不希望看到国人以后还将被束缚下去。</P>
<P>     现在正式谈谈我对此事的看法:</P>
<P>    第一:是在这个事件中是否能把姜云春作为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保有异议。综观此事件的所有报道,指证姜云春正在实施犯罪的只有欠债人而已,除此之外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姜云春正在实施对欠债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行动。而对欠债人来说,他对死者欠债,而又多年不还,本身就有严重的人品问题、道德问题,他的话是否可以采信就是个问题,你很难肯定他当时确实是受到威胁还是为了赖债的又一花招。所以可以说兰州警方是在并不能肯定姜云春正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击毙的。</P>
<P>   第二:假定姜云春确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也不应该死。有些网友在说姜云春之死是因为他去欠债人家里非法讨债,所以他该死,我觉得抱有这种看法的朋友看问题太感情化了。懂得法律知识的朋友都应该知道:在法律上,姜云春的死亡与他去讨债是两个问题,就是说这是两个案件。不能说姜云春犯了多严重、多恶劣的罪就可以去杀死他,在大多数(或者应该说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姜云春要不要死,要不要为他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还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不过姜云春当时在做什么,他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应该死。大家都是有知识的人,我说这些相信大家应该会明白的。</P>
<P>   第三:现在再说那在少数(或者应该所:可能之外、通常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什么情况下姜云春可以死。这也牵扯很多网友所说的真假爆炸物的问题。很多人都应该知道警务人员有个开枪条例的,来指导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结合到这个事件里,如果当时姜云春在劫持欠债人,对欠债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且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我想不用我说,朋友都知道下一步就是该果断采取措施,而不用去管他带的是真的爆炸品还是热水袋。而被击毙时姜云春已经离开欠债人,也就是说他的威胁已经消除或降级,他的犯罪动机正在消失。这个时候哪怕姜云春抱了一刻原子弹来,都不应该作为被击毙的理由。</P>
<P>    此外还有部分网友在说姜云春“可能”(注意是可能)会对公众带来威胁,还有说“以前”(注意是以前)曾经有人拿着炸药,而且也引爆了炸药~~~等等等等~~所以才会将他击毙。我觉得对于这些说法我实在是没有需要再来打半天字来说明了,抱有这些看法的朋友比较适合去美国,去做布什先发制人策略的忠实支持者好了。</P>
<P>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在现场,我所知道的只是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不够全面,说的话有失偏颇再所难免。所以我在这里也不敢说兰州警方“草菅人命”(呵呵,打个比方,说个成语)了什么的,但警方的行动过于草率的嫌疑还是有的。
</P><P>   不好意思,占用论坛的空间,发个新贴,谈谈自己对姜云春事件的一点看法。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请各位老师朋友指正。</P>
<P>  我感觉在整个事件里姜云春死的很无辜,首先借贵坛一席之地对死者表示哀悼,对死者家属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他们能早日从痛苦悲伤中解脱出来。</P>
<P>    然后我想结合那些为兰州警方辩护的朋友的发言谈我自己的一点看法。首先我想说的是我是很赞同为某些问题争辩的,每个人的生活经历、文化层次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产生异议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家都站出来谈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说说自己的理由是很好的事情,有了争辩才会有完善、才会有发展,那种凡事都在心里,表面一团和气老好人的中庸之道已经束缚了中国几千年,我不希望看到国人以后还将被束缚下去。</P>
<P>     现在正式谈谈我对此事的看法:</P>
<P>    第一:是在这个事件中是否能把姜云春作为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保有异议。综观此事件的所有报道,指证姜云春正在实施犯罪的只有欠债人而已,除此之外并没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姜云春正在实施对欠债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行动。而对欠债人来说,他对死者欠债,而又多年不还,本身就有严重的人品问题、道德问题,他的话是否可以采信就是个问题,你很难肯定他当时确实是受到威胁还是为了赖债的又一花招。所以可以说兰州警方是在并不能肯定姜云春正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击毙的。</P>
<P>   第二:假定姜云春确实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但他也不应该死。有些网友在说姜云春之死是因为他去欠债人家里非法讨债,所以他该死,我觉得抱有这种看法的朋友看问题太感情化了。懂得法律知识的朋友都应该知道:在法律上,姜云春的死亡与他去讨债是两个问题,就是说这是两个案件。不能说姜云春犯了多严重、多恶劣的罪就可以去杀死他,在大多数(或者应该说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姜云春要不要死,要不要为他的行为负法律责任还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也就是说不过姜云春当时在做什么,他在通常情况下都不应该死。大家都是有知识的人,我说这些相信大家应该会明白的。</P>
<P>   第三:现在再说那在少数(或者应该所:可能之外、通常之外)的情况下,也就是什么情况下姜云春可以死。这也牵扯很多网友所说的真假爆炸物的问题。很多人都应该知道警务人员有个开枪条例的,来指导警务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什么情况可以击毙犯罪嫌疑人。结合到这个事件里,如果当时姜云春在劫持欠债人,对欠债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且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我想不用我说,朋友都知道下一步就是该果断采取措施,而不用去管他带的是真的爆炸品还是热水袋。而被击毙时姜云春已经离开欠债人,也就是说他的威胁已经消除或降级,他的犯罪动机正在消失。这个时候哪怕姜云春抱了一刻原子弹来,都不应该作为被击毙的理由。</P>
<P>    此外还有部分网友在说姜云春“可能”(注意是可能)会对公众带来威胁,还有说“以前”(注意是以前)曾经有人拿着炸药,而且也引爆了炸药~~~等等等等~~所以才会将他击毙。我觉得对于这些说法我实在是没有需要再来打半天字来说明了,抱有这些看法的朋友比较适合去美国,去做布什先发制人策略的忠实支持者好了。</P>
<P>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并不在现场,我所知道的只是通过网络等媒体,了解不够全面,说的话有失偏颇再所难免。所以我在这里也不敢说兰州警方“草菅人命”(呵呵,打个比方,说个成语)了什么的,但警方的行动过于草率的嫌疑还是有的。
</P>
<P>非要击毙吗,不可以击伤吗。国内的环境还没有到国外的那么恶劣,怕罪犯有武器和爆炸物。事先也要了解清楚啊。</P><P>又想起了长春。</P><P>无语啊</P>
<P>如果通过正式司法程序能决这样的问题,谁还会拿炸药包去要账?谁还会爬上塔吊以死讨工钱?</P><P>这只能说明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眼里毫无信誉可言!!!</P>[em16][em16][em16][em16]
<P>现在我们的生活环境还是缺少诚信,</P><P>这个事件只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每年的民工工资</P><P>要说这种事情太多了。</P><P>解决办法国家加强普法建设</P><P>公民要有法律意识</P><P>但是,最主要还是我们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透明度。</P><P>现在执行难,怎么会难,就是权大与法!!</P><P>人情,金钱,各种权利</P><P>还有执法者的素质和我们的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P><P>再过一些一段时期我们的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的充实。</P>
你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看到当时的局面。警察所知道的是有人拿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在警察做出鸣枪示警下,对方没有做出反应。虽然警察还有其他措施去证实炸弹,但是警察在反恐的大气候下,没有正确的反应。所谓没有证据证实危害什么人之类是没有考虑当时的局面,如果他拿的是炸药,在你去证实时他引爆了,那警察的差错可就大了。
<P>正好我也想分析一下,大家理性探讨,毕竟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P>
<P>看一看双方的说辞:</P>
<P><B>债权方</B></P>
<P>----------------------------------------------------------------------------------</P>
<P>据吴长安讲,1997年,他和姜云春等3人合伙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唱祖国》卡片60万张,其中给甘肃省文联文化社的张凤林发去32万张。当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每张卡片收取张凤林0.9元(卡片定价2元),32万张共计是28.8万元,合同还特别规定不得退货,张凤林的还款日期是1998年9月底交付全款的2/3,年底全部还清,违约后每天付5%的滞纳金。</P>
<P>  1998年3月,姜云春和妻子李粉莲以及吴长安一起到兰州找张凤林要账,在兰州金城宾馆住了半个月,结果只要到5000元钱,除去差旅费外,每人分了680元。</P>
<P>  “28.8万元的货款欠了7年,我们一共只拿到5000元。以前要账时,张凤林还挺客气的,说卖卡片收回的钱他一部分买了现在住的文联的家属房,另一部分一直没有收回来。”吴长安一脸悲伤地说。</P>
<P>----------------------------------------------------------------------------------</P>
<P><B>债务方:</B></P>
<P>记者:你与姜云春是怎么认识的? </P>
<P>  张:是1997年的秋天,通过朋友听说是姜云春要印刷给在校学生使用的歌曲卡片,后来在甘肃某学会陈会长的“支持”下,姜云春出资一万元,负责印刷,由我和陈会长联系销售渠道。但后来货发到后,陈会长却神秘失踪了。由此姜云春觉得是我骗了他,让他血本无归,就把这一万元钱记到了我的身上。 </P>
<P>  记者:这笔钱你一直拖欠姜云春没有还吗? </P>
<P>  张:2000年5月的时候,姜云春来过兰州,当时就要我还钱,称他因为发行这批卡片负债,出版社正找他追讨这笔钱,并且态度坚决要我还钱。于是我和爱人找遍亲戚朋友借了一万元给他。 </P>
<P>  记:那为什么姜云春前日还要来找你要钱? </P>
<P>  张:要钱的事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2000年9月6日,姜云春曾经还纠集过几个人找到我家里,其中一人持枪将我胁迫到西固的一家小旅社里关了起来,并对我进行殴打,威逼我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并打电话给我爱人让她凑够钱才能放我回家。在这些人撕票的威胁下,妻子千方百计又借了11万元,交给他们后,才放我回家。2002年夏天,这伙人又找到我家,又准备绑架我。 </P>
<P>  2003年秋天,姜云春再次找到我家,以我和那个陈会长串通骗钱为由又来找我要钱。我为了先稳住他,然后报警处理,只好按他的要求再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等姜云春走后,我急忙报案,但派出所却没有找到姜云春。 </P>
<P>  记者:你欠姜云春的1万元已经还他了,为什么还要再三给他打欠条?你所说的有什么证据? </P>
<P>  张:因为我害怕姜云春曾经找的那伙人再找到家里惹麻烦,想着报警后交警察处理。所有我给姜云春“还钱”后他打的收条我已经全部交给警方了。 </P>
<P>  记者:为什么姜云春前天又要来找你要钱呢? </P>
<P>  张:姜云春来之前我曾给他打过电话,因为他在让我打那5万元的欠条时曾说过会在今年下半年来取,没想到两个月后他就来了。 </P>
<P>  记者:姜云春来的时候说了些什么? </P>
<P>  张:告诉我他身上有炸药包,如果我不给他钱谁都别想活。看姜云春态度坚决,上身也比较鼓胀,我几次劝说他都无济于事。于是我趁他不备就急忙在稿纸写下一行字,想让爱人赶快去报警。 </P>
<P>  记者:你爱人报警后,姜云春知道警察来了吗?张:不知道。 </P>
<P>  记者:当姜云春拿到钱离开后,你知道外面发生的情况吗? </P>
<P>  张:不知道,我只听到几声枪响。过了一段时间后,有警察来到我家,给我和妻子做笔录。 </P>
<P>  记者:你是什么时间知道姜云春被击毙的? </P>
<P>  张:是在今天早上看到报纸上的消息后才知道的。我觉得压力很大。(《西部商报》供稿) </P>
<P>我的疑点在于:</P>
<P>1:双方对这件事情的说法非常不一致,现在判断谁是谁非为时过早。</P>
<P>2:按照债权方的描述,他们有合同。看起来似乎是非常非常简单的一起债务纠纷。但是债权方始终没有说他们采取了什么法律行动。</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1 16:43:31编辑过]
<P>如果我是当时的现场指挥员,我也会很难办。</P><P>1:要防止嫌疑人挟持人质。我个人认为将嫌疑人诱骗到空地是个好办法。</P><P>2:嫌疑人有在军队服役的经历,这一点加重了嫌疑。</P><P>3:按照我个人的经验和对现场图片的认知,几公斤的炸药可以在这个环境里面造成严重的破坏。现场是家属区,还有煤气管道。</P><P>4:就算嫌疑人没有爆炸的企图,很难说这种危险的爆炸品不会出问题,发生意外爆炸。</P><P>不知道大家如果是现场指挥员,有什么好的办法。</P>
<P>我个人认为:</P><P>1:我们的教育没有教导如何面对警察。比如如何识别真警察和假警察,警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你面对警察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警察鸣枪意味着什么等等等等。发达国家就做得很好。</P><P>2:无论如何用爆炸品威胁别人不是个好主意,我们应该大力宣传用爆炸威胁别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P><P>3:警察对生命的考虑次序应该是 1: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安干警的安危。3:最后才应该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特别是这些极端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是威胁。</P>
<P>               嫌犯在楼下受到两次警告,并且鸣枪警告,这时他还继续行动向大门走去,注意这时候炸药包并未卸下,出于技术方面的限制和对群众财产的保护当时只能假定他携带了炸药,既然警告不能使他停止活动,这时候只有选择人员近身抓捕和开枪射击两者之一,前者显然太危险不现实,既然选择了后者就不能只是击伤,因为嫌犯携带的是爆炸物,击伤很可能会激怒嫌犯引爆炸药,所以只能选择击毙嫌犯,整个事件的关键之处就是嫌犯对警告的反应,要是他当时停止活动接受检查不可能会发生枪击事件的。</P><P>PS:警察对生命的考虑次序应该是 1: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安干警的安危。3:最后才应该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特别是这些极端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是威胁</P>
<P>说句那个点的话,如果以后诸位用暴力讨债的话,用刀和用枪都好过用炸药。</P>
<P>那为何不设置障碍?打死他不更有可能引爆?警察又不是军队那样以消灭目标为任务的部门。</P><P>警方实在应当反思,处理得是否专业?程序上是否有问题?是否尽到自己的职责?</P>
<B>以下是引用<I>重装步兵</I>在2004-10-1 17:46:00的发言:</B>

<P>那为何不设置障碍?打死他不更有可能引爆?警察又不是军队那样以消灭目标为任务的部门。</P>
<P>警方实在应当反思,处理得是否专业?程序上是否有问题?是否尽到自己的职责?</P>

<P>打死是最有可能不引爆炸药的方式。
<P>当然,警察所采取的警告方式是否管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P>
<P>另外,我觉得狙击手倒确实不应负责任,毕竟他只能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只是不知内心是否会有自责?</P><P>责任应由现场指挥负责,那个指挥人员应该接受调查和质询</P>
<P>按照这个时间表,第一次警告和第二次警告之间有长达3分钟的时间。按照如果按照1秒钟行走0.5米计算(每小时1.8千米)这个时间足以让他走数十米之远。  </P><P>------------------------------------------------------------------------</P><P>    ●7时 姜云春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向张凤林讨债。</P><P>  ●8时 张凤林之妻报案称,姜云春从怀中掏出炸药,警方随即赶赴现场。</P><P>  ●10时 民警进入楼中,10多分钟后走出该楼。</P><P>  ●12时 3名狙击手进入射击位置。</P><P>  ●14时 民警潜入楼中查听动静,发现503房间内有电视声音。</P><P>  ●15时 张凤林之妻在警察陪同下进楼,10多分钟后再次离开。</P><P>  ●16时17分 姜云春走出503室 警察鸣枪警告。</P><P>  ●16时20分 警察二次鸣枪并口头警告无效,狙击手扣动扳机。</P>
<P>这个事情很奇怪,这个目击者怎么知道警察没有进行劝解?莫非他有透视眼?</P><P>-------------------------------------------------------------------------------------------------------------</P><P>据悉,事发时,警方曾多次进入张凤林家中同姜云春进行谈判,但双方当时说了些什么,谈判进行到了什么程度,对警方决定开枪是否有重要影响目前无从得知。</P><P>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目击者告诉记者,当时,警方同姜云春的近距离接触与劝解非常有限。这名目击者说,事后,曾有报道说,“10时许,三四名民警进入家属楼,对姜某进行了长达10多分钟的劝解、谈判”,但这样的情形自己虽目击了整个过程却始终未见到,随后,一名民警与张凤林的妻子进楼送钱时,也没有对姜云春进行劝解,放下钱就走了。</P>
<P>来自媒体的消息是混乱的<P>-------------------------------------<P>姜云春被击毙前后 <P><P>上午7时30分,姜云春进入文联家属院 <P><P>上午9时,警方赶至现场后第一次疏散居民上午10时,再次对居民进行疏散,将楼内居民劝出 <P><P>下午1时18分,狙击手赶到现场 <P><P>下午1时20分,省公安厅副厅长、兰州市公安局局长姚远赶到现场 <P><P>下午1时30分,各狙击手到位 <P><P>下午3时50分,一便衣民警随着张某妻子进入案发现场送钱 <P><P>下午4时18分,背着一个小包的嫌疑人出现,警方喊话,并鸣枪示警 <P><P>下午4时19分,喊话无效后狙击手开枪,将嫌疑人当场击毙 <P><P>下午5时15分,身着排爆服的排爆员第一次进入现场,用探杆进行探测 <P><P>下午5时25分,排爆人员将嫌疑人背着的小包挑入排爆桶内 <P><P>下午5时50分,姚远亲自走到目标跟前查看,指定排爆方案 <P><P>晚上6时15分,可疑爆炸物被从死者腰间找到并被放入排爆桶内 <P><P>晚上6时45分,死者尸体被从事发家属院拉走据《西部商报》</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1 18:27:37编辑过]
<P>哇,省厅副厅长都来了?说明这件事情得到了高层的肯定</P>
<P>还以为是姜春云</P>
<P>这个国家行人和车辆都不遵守交通规则,红绿灯只供参考,所以交通死亡事故人数达世界之最.



  这个国家的人民非常好客,外国人享有比本国公民更多的尊严,实惠和特权.



  这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每日生活费不足2美元,然而却有成千上万的贪官平均每人贪污近20000000美元.



  这个国家两极分化贫富差距世界最大,不到20%的人口占有了超过80%的社会财富.



  这个国家绝大多数人口没有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一切社会福利.生老病死一切听天由命.



  这个国家的农民进入本国的城市必须交纳费用,常常被无缘无故抓起来关押或者强迫劳动,要挟其家属朋友携带赎金或者凭自己的劳动挣钱之后方能重新获得自由.稍有反抗者常常被殴打致死.


  这个国家的GDP增长率世界最高,但绝大多数人民生活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贫困人口反而增加了.



  这个国家是全世界的加工厂,世界各国的货物在这里加工并输送到世界各地,把垃圾留了下来,甚至还从国外把垃圾运送到国内,从而把这个国家变成了世界最大的垃圾场.它的主要水系的大部分已是四,五类水质(不能饮用);三分之一的国土被酸雨侵蚀;340个大中城市中的60%遭到污染.



  这个国家一边引进外资,一边贪官却把资金外逃到国外.1985年以来,贪官外逃的资金达到4000亿美元!这些外逃的资金往往又摇身一变成为外资在国内享受超国民待遇——减税,免税以及其他投资特权.



  这个国家的工人特别是从农村到城市来的工人长期在超时,超强度,无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劳动,工资低廉至连回乡的车票都买不起.他们常常葬身矿井,爆炸起火的工厂,或被肺矽病等职业病以及伤残折磨一生.



  这个国家非常重视教育,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唯独这个国家例外.这个国家把学生的学费作为一种经济来源,学校通过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获取经济利益,常常通过入学录取通知书向学生家长勒索钱财.



  这个国家许多穷人上不起学,曾有父母因供不起孩子学费而自杀的事情.


  这个国家的科学家要么生活难以为继,要么被逼迫着发表伪劣抄袭论文.这个国家100多年来没有一个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



  这个国家的医生把病人当作摇钱树.只要病人进入医院,医生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把病人口袋里的钱榨出来.如果病人因急救一时身上没有带钱,医生就见死不救,活活让病人死去;或者等病人家属单位送来钱之后,因延误急救时机而死亡.甚至,如果病人没有钱又一时没有联系上家属或者单位,医院就组织医护人员将病人抛弃到荒郊野外,让病人活活冻死.



  这个国家的人民如果有了冤屈无处讲理,上访是唯一途径但往往上访被控违法.



  这个国家的人民生儿育女甚至夫妻看成人光碟都被监控.


  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房子和土地不属于自己随时可能被拆迁而断了生计,无家可归.

  这个国家的官员可以任意支配国家的资源,可以享受各种豪华消费而不用自己付钱.豪华办公大楼里面甚至连夜总会都有.


  这个国家的囚犯往往被虐待,但同时某些囚犯却可以在监狱内享受五星级宾馆的待遇,甚至还可以自由出入监狱.


  这个国家的人民为了赚钱不顾一切,不仅恶化了人际关系,而且恶化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恶化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

  这个国家的人民爱面子,讲究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出了什么丑事必定立刻封锁消息,守口如瓶,生怕别人知道.如果有人主动指出错误,那必定是天大的罪过.


  我想,这个国家大家都似曾相识吧?</P><P>看了这些你不会觉得这个兰州的老人的死了,在这个国家是很正常的!
</P>
<P>我个人猜测:</P><P>1:他们肯定有财务纠纷,但是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书或者合同。否则他们早就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了。</P><P>2:嫌疑人想通过爆炸物吓唬债权人(其实没有)。因为多次讨要未果,这个想法合情合理。</P><P>3:嫌疑人听到了枪声,但是认定警察在虚张声势不敢开枪。</P><P>我作出他听到枪声的判断基于“迟疑了一下”。</P><P>诸位,如果你们听到司空见惯的噪声的时候会迟疑么,不会。但是如果你们听到了奇怪的声音,第一反应是什么?肯定是转头向声源的方向,那么嫌疑人必定会看到鸣枪的警察。</P><P>什么情况下会迟疑,显然,嫌疑人知道自己被包围,也知道警察在鸣枪。他迟疑是在思考对策,他选择了抗拒。
</P>
<B>以下是引用<I>暗夜流星</I>在2004-10-1 23:10:00的发言:</B>

<P>我个人猜测:</P>
<P>1:他们肯定有财务纠纷,但是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书或者合同。否则他们早就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了。</P>
<P>2:嫌疑人想通过爆炸物吓唬债权人(其实没有)。因为多次讨要未果,这个想法合情合理。</P>
<P>3:嫌疑人听到了枪声,但是认定警察在虚张声势不敢开枪。</P>
<P>我作出他听到枪声的判断基于“迟疑了一下”。</P>
<P>诸位,如果你们听到司空见惯的噪声的时候会迟疑么,不会。但是如果你们听到了奇怪的声音,第一反应是什么?肯定是转头向声源的方向,那么嫌疑人必定会看到鸣枪的警察。</P>
<P>什么情况下会迟疑,显然,嫌疑人知道自己被包围,也知道警察在鸣枪。他迟疑是在思考对策,他选择了抗拒。
</P>

<P>有报道说案中牵涉的到欠款是死者挪用公款借的,如果报道属实的话,那这种借贷是无法确立借贷文件或合同的.相信死者一直不走法律途径解决恐怕也是出于这个原因.
<P>     我估计就是第三点,他错误地判断了警方对一个被怀疑身上带有爆炸物的人可能会采取的行动以致酿成悲剧,</P>
<P>晕!</P><P>我还以为是姜春云呢?</P><P>闪!</P>
<P>   谢谢暗夜流星 兄给了这许多详实的现场资料,可惜依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击毙之前警方与死者进行过全面的沟通,以及死者是否曾经有过爆炸威胁的话语,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在击毙前有过喊话及鸣枪示警。</P><P>    其实有件事是很悲哀的:在开枪条例里,在开枪前先朝天鸣枪示警是作为警员开枪的一种限制。可在现实中往往被作为了警员开枪的一盏绿灯,好象是在说:“我已经鸣枪示警了,所以我就可以击毙他”。而作为击毙的首要条件:当时犯罪是否正在进行,犯罪的强度,犯罪被和平制止的可能性等往往都被忽略。</P><P>   而在这个事件了,谁也不能否认:死者在被击毙时已经离开了欠债人,他的“犯罪”(就先假定他是在犯罪,因为是否是犯罪还要等待某些政法机关的证实)行为正在消除,唯一的就是当时他涉嫌拒捕(是否涉嫌暴力拒捕还有待研究),但从报道上看来当时的局面已经得到控制或初步控制,警方应该是有能力用别的方式来结局此次事件的,并不是非常有必要去开枪。</P><P>    当然我不是在否定兰州警方的工作。兰州警方在面对这种可能会对公众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事件时所表现出的行动迅速、果敢以及面对爆炸威胁的那种无畏的精神和维护公众安全的决心都是我们应该提倡和赞扬的。只是在当时那种紧张的气氛下,在最后的行动可能有些须处理不当。我只希望通过对此事件的分析及老师朋友们的辩论会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能更快的发展及完善,祖国人民的生活能更加的安全、安康,仅此而已。</P><P>    最后再次感谢暗夜流星 兄及超大的各位老师朋友,再祝各位老师朋友:两节快乐,身体安康</P>
<B>以下是引用<I>爱人民爱国</I>在2004-10-2 9:31:00的发言:</B>

<P>   谢谢暗夜流星 兄给了这许多详实的现场资料,可惜依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击毙之前警方与死者进行过全面的沟通,以及死者是否曾经有过爆炸威胁的话语,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在击毙前有过喊话及鸣枪示警。</P>
<P>    ..............</P>

<P>部分同意您的观点,兰州警方的处理远远谈不上完美,但是可以接受。
<P>这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制定更加详细的警员细则,规范警械的使用,尤其是开枪。二是加强公民教育,必须让公民知道,警员鸣枪意味着什么。</P>
评论的永远是对的,做事的永远是错的!!!!!!!!!!!!!!千古真理![em06][em06][em06]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0-3 0:09:02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lumuyu</I>在2004-10-2 23:40:00的发言:</B>

<P>我觉得这样理智的讨论很好,暗夜也提供了很多资料。我不是学法律的,说不出什么专业意见,提点自己的看法。</P>
<P>1、死者暴力或者非法讨债的事实是基本肯定,至于是不是用了谎称有炸药的办法我觉得可能性也很大。因为,即使假定死者一方的证人所说属实,张某是一个道德严重败坏,欠债不换的人。那么张某在没受到暴力威胁的情况下,他怎么可能就乖乖的叫妻子拿钱给死者,他可以象以前一样直接拒绝死者的要求,或是甚至可以想办法离开屋子。所以我认为非法的使用暴力威胁了死者是一定的。那么死者是用什么使张某感到威胁,而乖乖还钱了呢?从死者最后拿到钱以后空手走出楼房的情况分析,他应该是没有携带刀枪一类的武器,于是死者谎称身绑炸药至少是一个合理的解释。最重要的一点是,整个过程中民警似乎是没有进屋和死者以及张某交谈,这成了许多人攻击警方草菅人命的主要理由。那么是什么使民警无法进屋呢?如果死者是赤手空拳,你认为警察会不进屋?即使是死者有刀、有枪,警察也会想办法进屋救人。那么,显然是死者使张某及其妻子相信了他身上有炸药,经过张某妻子的转述,民警也认同了这种说法,所以只是在隔壁房间进行了监听。我想这是合乎逻辑的一个情况。民警为何不能进屋确认我想其中一个可能性是死者威胁张某不得报警,否则就同归于尽,所以为了不刺激死者,民警没有出现在死者面前(最后这点只是提出一个个人认为比较合理的可能性)。</P>
<P>2、民警在死者走出楼房以后,经过鸣枪示警之后,为什么死者据不听从,还继续前进?我推测是当时死者情绪比较激动,所以没办法理智的思考,控制自己的行动。我不知道我们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知道在美国如果警察怀疑你有爆炸物,叫你停下来接受检查,如果拒绝,你将被合法击毙;别说是警察了,就是你自称有爆炸物闯入别人家里,屋主也可以将你击毙。</P>
<P>3、财物纠纷的起因,我比较相信死者证人的话,也就是张某确实恶意拖欠,很可能还是没有合同的恶意拖欠。但即使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也不代表可以放任暴力讨债。这种以非法对非法的手段,有违世界上所有法律的精神。所以死者应该谈不上无辜。</P>
<P>4、警方的处理手法,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且现在信息还很不清楚,例如,死者无视鸣枪示警,继续向前的时候,情绪是怎么样的?激动还是比较冷静,这对现场判断的人员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他离鸣枪示警的民警距离有多远?是不是很快靠了过来,民警的生命有可能受到威胁?这些都还不清楚,难以妄下判断。不过,民警为什么没有脱掉警服,扮成普通亲属而去和死者做直接接触。当然这只是我这个外行的瞎说,在怀疑死者有炸药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陌生人出现都可能会引发死者的情绪失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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