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救人前装好监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49:41
刚刚看ccav13,某大巴司机救人被告撞人,幸好车上有监控才能证明自己清白,但是又有多少人会在自己车上装这样的装置呢。联想最近的几桩案子。想在想做好事还真难啊刚刚看ccav13,某大巴司机救人被告撞人,幸好车上有监控才能证明自己清白,但是又有多少人会在自己车上装这样的装置呢。联想最近的几桩案子。想在想做好事还真难啊
我一哥们儿就装了一台行车记录仪,车借出去出事故,朋友不地道,随便找了一个小厂修的,后来就给查出来了,闹的很难堪。
手机功能很丰富,下车之前录或摄都可撇清关系的吧。。。实在不行录音功能也可以啊,把过程记录下来面对诬陷的时候至少不会那么无助
以后还是用公用电话帮着打个120,让专业医护人员来干吧!
个人感觉行车记录仪不错,还可以拍下一些稀奇古怪的画面发到网上
qinmo873 发表于 2011-8-29 13:22
个人感觉行车记录仪不错,还可以拍下一些稀奇古怪的画面发到网上
我也觉得,哈哈~鬼子那个被海啸冲不死那个家伙的视频就是行车记录仪拍的,真是刺激啊~~~嘿嘿~
应该把几起同类型案件的法官全部以妨碍司法公正罪给判了。
行车记录仪也就200块+16G的卡100块。300块不要省啊。

kodakCat 发表于 2011-8-29 21:34
应该把几起同类型案件的法官全部以妨碍司法公正罪给判了。


如果你仔细看那几个案子,你会发现,无论是撞人的还是被撞的,都是一面之词,换言之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
所谓见义勇为之类的说法都是媒体凭空加上的而已,然后媒体用自己臆造的事实来引导舆论指责法官
要说社会风气败坏的责任,至少在这几起事件中,其实都是媒体搞的,跟法官没啥关系。
kodakCat 发表于 2011-8-29 21:34
应该把几起同类型案件的法官全部以妨碍司法公正罪给判了。


如果你仔细看那几个案子,你会发现,无论是撞人的还是被撞的,都是一面之词,换言之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
所谓见义勇为之类的说法都是媒体凭空加上的而已,然后媒体用自己臆造的事实来引导舆论指责法官
要说社会风气败坏的责任,至少在这几起事件中,其实都是媒体搞的,跟法官没啥关系。
是的 要是大巴上面没有摄像头也是一面之词了
反正行车记录仪必装,最好是广角一点的
智能手机可以装个软件啊,录像同时记录下GPS的经纬度,时间,作为证据应该没的问题
求介绍一款适中的行车记录仪
oo7yjg 发表于 2011-8-30 10:12
如果你仔细看那几个案子,你会发现,无论是撞人的还是被撞的,都是一面之词,换言之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谁 ...
彭宇案、许云鹤案,我们确实无法知道他们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那么,在双方都不能提供过硬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自己的推断来断案吗?什么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LZ标题的逆否命题就是:在没装监控时开车就不要救人。
邮政编码 发表于 2011-8-30 16:52
彭宇案、许云鹤案,我们确实无法知道他们谁说了真话谁说了假话,那么,在双方都不能提供过硬的证据的情况 ...
合着靠连案卷没看过,庭审没参加过的媒体来断案?以后您要有什么民事纠纷就别去法院了,找个媒体断多好:D
oo7yjg 发表于 2011-8-30 17:20
合着靠连案卷没看过,庭审没参加过的媒体来断案?以后您要有什么民事纠纷就别去法院了,找个媒体断多好
嗯,你们不是说药家鑫就是被媒体和“暴民”给断死的?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0 20:20
嗯,你们不是说药家鑫就是被媒体和“暴民”给断死的?


药家鑫案的确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污点,但这不过是从法治角度而言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污点很多,也不在乎多这一个。
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原本没有什么问题,但与其同样情节的其他案件,大部分人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仅仅因为他被媒体关注就给毙了,也是种不公平,不过对于所有认为杀人必须得偿命的外行来说,这根本就无所谓。以前有个帖子说的很对,假如药家鑫是通过法院自己的审判而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法院是在媒体和舆论压力下做出这种判决,这种判决就是不公正的,在中国法治建设远未尽人意,法官独立审判受到政治势力、经济能量影响的情况下,现在又多了个民意影响,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悲哀,不过中国目前舆论大环境基本是民粹主义甚嚣尘上,这种情况没人敢质疑也没人敢说了,扣上一顶和民意作对的帽子可不是什么好玩的事情{:soso_e113:} (药家鑫案上媒体的时候我就断定丫死定了,而当时很多阴毛论者还认为丫能量很大死不了)
那么难道药家鑫案里民意不该发生作用么?那倒不是,民意发生作用的途径应该是修法,把故意杀人罪里的死缓、无期啥的都去掉,只留个死刑立即执行{:soso_e113:} ,如果民意可以违背法律规律直接影响具体案件,那要法院就没啥用了,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作为普通人而言,法律也失去了指导作用,因为任何具体案件都可能会因为“民意”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同样的话题还有很多人并不理解为啥要保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权,总觉得这些人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但却忽略了一个可能,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如果赋予公权力随意对待这些人的权力,剥夺这些人的基本权利,那必然的一个后果就是所有公民都会被公权力随意玩弄。如果不理解的话,看看窦娥、看看小白菜、看看佘祥林就很清楚了。
最后总结一下,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因为某种标准被划定为少数人。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0 20:20
嗯,你们不是说药家鑫就是被媒体和“暴民”给断死的?


药家鑫案的确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污点,但这不过是从法治角度而言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污点很多,也不在乎多这一个。
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原本没有什么问题,但与其同样情节的其他案件,大部分人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仅仅因为他被媒体关注就给毙了,也是种不公平,不过对于所有认为杀人必须得偿命的外行来说,这根本就无所谓。以前有个帖子说的很对,假如药家鑫是通过法院自己的审判而做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法院是在媒体和舆论压力下做出这种判决,这种判决就是不公正的,在中国法治建设远未尽人意,法官独立审判受到政治势力、经济能量影响的情况下,现在又多了个民意影响,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悲哀,不过中国目前舆论大环境基本是民粹主义甚嚣尘上,这种情况没人敢质疑也没人敢说了,扣上一顶和民意作对的帽子可不是什么好玩的事情{:soso_e113:} (药家鑫案上媒体的时候我就断定丫死定了,而当时很多阴毛论者还认为丫能量很大死不了)
那么难道药家鑫案里民意不该发生作用么?那倒不是,民意发生作用的途径应该是修法,把故意杀人罪里的死缓、无期啥的都去掉,只留个死刑立即执行{:soso_e113:} ,如果民意可以违背法律规律直接影响具体案件,那要法院就没啥用了,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作为普通人而言,法律也失去了指导作用,因为任何具体案件都可能会因为“民意”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同样的话题还有很多人并不理解为啥要保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权,总觉得这些人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但却忽略了一个可能,即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如果赋予公权力随意对待这些人的权力,剥夺这些人的基本权利,那必然的一个后果就是所有公民都会被公权力随意玩弄。如果不理解的话,看看窦娥、看看小白菜、看看佘祥林就很清楚了。
最后总结一下,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因为某种标准被划定为少数人。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09:38
药家鑫案的确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污点,但这不过是从法治角度而言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污点很多,也不在 ...
司法机关自以为可以脱离民意才是污点吧。

司法的目的是公正。没有上天规定的公正,没有自然规律规定的公正,所谓公正,不过是符合人民意愿的公正罢了。

司法界如果还搞不清楚这一点,可以全部下课回家种红薯了。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1:06
司法机关自以为可以脱离民意才是污点吧。

司法的目的是公正。没有上天规定的公正,没有自然规律规定的 ...
又看到个外行大言不惭的指导司法界怎么做事的:D
如果公正实现起来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古今中外无数人类最杰出的聪明人的研究看来都是扯淡,人类现在也早该天下大同了。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1:49
又看到个外行大言不惭的指导司法界怎么做事的
如果公正实现起来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古今中外无数人类 ...
嗯,对于一个整天常理推定(偏偏和大家认识的常理不同),或者要立十年标杆而频频被打脸的司法界,早该换外行了。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1:49
又看到个外行大言不惭的指导司法界怎么做事的
如果公正实现起来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古今中外无数人类 ...
最杰出的聪明人?

我没听说过爱因斯坦和伽罗华研究过法律啊。

你确定法律界真知道什么叫聪明人?
大家确定前档装行车记录仪不会被人起贪念砸玻璃?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09:38
药家鑫案的确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污点,但这不过是从法治角度而言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污点很多,也不在 ...
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原本没有什么问题,但与其同样情节的其他案件,大部分人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仅仅因为他被媒体关注就给毙了,也是种不公平

求案例统计 交通事故后灭口的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2:49
最杰出的聪明人?

我没听说过爱因斯坦和伽罗华研究过法律啊。
你没听说过,那是因为你眼界狭隘
今天最发达国家的制度体系设计都是这些聪明人完成的,今天世界第一大国的革命是法律人领导的,制度是法律人设计的,甚至大部分总统都是律师出身。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运行体系也都是这些聪明人设计的。
蔑视自己毫无了解的专业领域需要很大的勇气:D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6:13
你没听说过,那是因为你眼界狭隘
今天最发达国家的制度体系设计都是这些聪明人完成的,今天世界第一大国 ...
呃,插一句话:这些设计的都是“第一大国”的律师,不是“我大清”的律师。请注意分辨,谢谢。

还有,如果照您的认为“我大清”判死刑是对的,因为陪审团,民意嘛。哈哈哈......
笑望人生 发表于 2011-8-31 17:05
呃,插一句话:这些设计的都是“第一大国”的律师,不是“我大清”的律师。请注意分辨,谢谢。

还有, ...
陪审团决定的是罪和非罪,不决定量刑,谢谢:D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7:20
陪审团决定的是罪和非罪,不决定量刑,谢谢
一个自称法律界的人士居然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毫无知识,作为一个“毫无了解的专业领域”的外行人,我表示鸭梨很大。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6:13
你没听说过,那是因为你眼界狭隘
今天最发达国家的制度体系设计都是这些聪明人完成的,今天世界第一大国 ...
是吗?你听说过爱因斯坦和伽罗华研究过法律?
oo7yjg 发表于 2011-8-31 17:20
陪审团决定的是罪和非罪,不决定量刑,谢谢
作为对对岸法律有研究的“法律”人士,不知道对岸最高法院关于死刑判决的判例,也可以拿着我们这里不是判例法来搪塞。

不过对于对岸的成文法律条文,我们这位对“世界第一大国”深有研究的同志,难道没有研究到这一条:

40-20-104. Term fixed by court By jury.
(a)  When the offense is punished by imprisonment in the county jail or workhouse, the term of imprisonment shall be fixed by the court,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provided, that when any person is indicted or presented in a court of record for the alleged commission of any misdemeanor, and pleads not guilty and is tried by a jury, upon demand of defendant timely made, the trial jury shall as a part of its verdict assess the punishment for the offense both as to fine and imprisonment within the limits now or later prescribed by law.
oo7yjg 发表于 2011-8-30 10:12
如果你仔细看那几个案子,你会发现,无论是撞人的还是被撞的,都是一面之词,换言之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谁 ...
别的不说,彭宇案里面不是有人证么?

这也叫一面之词?

另外民事谁主张谁举证,彭宇案里法官的不是你撞的你干吗要扶你是不是要说这是媒体的一面之词?


rythem 发表于 2011-8-31 21:11
别的不说,彭宇案里面不是有人证么?

这也叫一面之词?
如果你看过彭宇案的判决书就知道
彭宇案的证人只看到了碰撞发生之后的事情,到底是不是彭宇撞人证人没有看到,这一点在庭审笔录里写的清清楚楚。但证人在庭下面对记者的时候,却又说见义勇为还要赔钱,真没天理(大致是这么个意思),这就是说话需要承担责任和说话无需承担责任的区别:D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8-31 18:55
作为对对岸法律有研究的“法律”人士,不知道对岸最高法院关于死刑判决的判例,也可以拿着我们这里不是判 ...
1、不知道所谓对岸指的是台湾还是美国?
2、如果是指的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只审理违宪案件,并不审理具体民商事或者刑事案件
3、我英文不好,劳驾翻译成中文,毕竟这里是中文论坛,谢谢
oo7yjg 发表于 2011-9-1 09:19
1、不知道所谓对岸指的是台湾还是美国?
2、如果是指的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只审理违宪案件,并不审理具 ...
美国最高法官审理上诉案件的 一点都不稀奇

比如比较有名的 1/8黑人血统隔离案
zhepro 发表于 2011-9-1 10:36
美国最高法官审理上诉案件的 一点都不稀奇

比如比较有名的 1/8黑人血统隔离案
再说一遍,米帝的最高院审理的都是违宪案件,不是具体的民商事或者刑事案件,任何案件上诉到最高院,都是因为一方提出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宪,而最高院只会审查是否违宪,并不对具体的事实进行判断。这跟我们国家的最高院完全不同
推荐一本写的很好的入门读物
美国宪政历程

其实,每个人走路都应该装监控手表!
oo7yjg 发表于 2011-9-1 10:55
再说一遍,米帝的最高院审理的都是违宪案件,不是具体的民商事或者刑事案件,任何案件上诉到最高院,都是 ...
哦 明白了
oo7yjg 发表于 2011-9-1 09:19
1、不知道所谓对岸指的是台湾还是美国?
2、如果是指的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只审理违宪案件,并不审理具 ...
“法律界”杰出的聪明人士,咋连E文都不会就整天“第一大国”呢?那我我这个外行解释给你听吧,这条法律说的是陪审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判决中同时决定具体的罚款和刑期。

另外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定死刑只能由陪审团决定,明白了?

看来法律界人士以后要多多向外行学习了。
oo7yjg 发表于 2011-9-1 09:19
1、不知道所谓对岸指的是台湾还是美国?
2、如果是指的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只审理违宪案件,并不审理具 ...
另外再告诉你个常识,你所说的“第一大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当然审理具体的民商和刑事案件。任何案件,双方只要对下级法庭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都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而任何涉及联邦法律,当然包括联邦宪法的案件,理论上都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不是你所谓的“违宪案件”。你这个说法会让任何一个美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笑掉大牙的。不过中国法律界的水平也就如此,我也见怪不怪了。
固然有少数案件,按照中国的标准来说,是所谓的“违宪审查”,但是多数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都是普通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康奈尔大学有一个完整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数据库,相信以你们“专业”的法律界人士的“聪明”,读懂应该是小菜一碟了,反正我这个“毫无了解的专业领域”的外行人表示没有任何鸭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