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大火案宣判25名责任人获刑 (无证电焊工吴国略获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42:37
■上海大火案宣判:25名责任人获刑
2011-08-02 17:44:00 来源: 东方网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http://news.163.com/11/0802/17/7AFJ3JPI00014AEE.html
核心提示: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被告做出一审判决。2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无证电焊工吴国略获缓刑。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系列刑事案一审宣判

东方网8月2日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共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和今天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对造成特大火灾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二中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东方网作者: 毛丽君、王铭泽 )■上海大火案宣判:25名责任人获刑
2011-08-02 17:44:00 来源: 东方网 有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http://news.163.com/11/0802/17/7AFJ3JPI00014AEE.html
核心提示: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被告做出一审判决。25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无证电焊工吴国略获缓刑。


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系列刑事案一审宣判

东方网8月2日报道: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二中院于今年6月27日受理相关6起刑事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8日至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媒体记者、社会公众等共160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和今天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静安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惩处,对造成特大火灾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据此,二中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东方网作者: 毛丽君、王铭泽 )
这个判决很公正.
其实无证电焊工判进去一年两年也应该

Android 发表于 2011-8-2 22:37
其实无证电焊工判进去一年两年也应该


实际的调查宣判过程已经半年多了。实际上也相当于坐牢了。
Android 发表于 2011-8-2 22:37
其实无证电焊工判进去一年两年也应该


实际的调查宣判过程已经半年多了。实际上也相当于坐牢了。
没有这场火,都已经在数钱了。。。没有着火的领导们现在还在继续数钱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1-8-3 07:53
没有这场火,都已经在数钱了。。。没有着火的领导们现在还在继续数钱
欢迎有线索的你去举报。谢谢。
在论坛发现一个挺奇怪的现象 有人反对土鳖他就挺土鳖骂反对者 有人挺土鳖他又挺反对派骂支持者 乃们到底挺谁捏 难道是挺自个儿?
鹰狼 发表于 2011-8-3 10:24
在论坛发现一个挺奇怪的现象 有人反对土鳖他就挺土鳖骂反对者 有人挺土鳖他又挺反对派骂支持者 乃们到底挺谁 ...
这很奇怪吗?我觉得这是就事论事的态度,是值得支持的,倒是那些屁股没坐对地方,盲目支持或者盲目反对的毒化了网络环境。
鹰狼 发表于 2011-8-3 10:24
在论坛发现一个挺奇怪的现象 有人反对土鳖他就挺土鳖骂反对者 有人挺土鳖他又挺反对派骂支持者 乃们到底挺谁 ...
这是正常人的思维,不为支持而支持,不为反对而反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问题是,这么多深厚复杂滴问题,也没看见几行字是用来分析解释的,光看见反对口水和支持性标语了~~~
判决很公正.
公正的判决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3 10:20
欢迎有线索的你去举报。谢谢。
线索???呵呵。。。我要是说了线索了,您又要说:证据。
我要是拿出证据,又会遇到立案证据不足等等理由。

说个亲身经历,本人经历的某场动迁,当时的动迁负责人已经在牢里了,某正处级调去闲职,不多说了,免得被人肉了。难道全上海就这一场动迁是有问题的???大言不惭的说一句,动迁都有猫腻,谁做谁知道。

现在当官的被办掉的都是斗争失败的牺牲品而已。。。身边都是这样的,官场即是如此。
举报??这取决于你举报的是谁,这一级的部门压得住压不住。平级举报?呵呵,我只好笑笑。。。
至少这次判决,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1-8-4 11:36
线索???呵呵。。。我要是说了线索了,您又要说:证据。
我要是拿出证据,又会遇到立案证据不足等等理 ...
干啥要实名。另外你不会网上举报?真的和你说的一样烂。肯定也不会只有你一个人知道内情。到时候不愁证据少。
总算是等到了,在QQ上都快被烦死了,现在有打脸用的东西了
这很奇怪吗?我觉得这是就事论事的态度,是值得支持的
===================================
网上就事论事的童子多了,是社会文明的成熟。{:soso_e136:}
这次判的不错
判得很好。。。
鹰狼 发表于 2011-8-3 12:00
问题是,这么多深厚复杂滴问题,也没看见几行字是用来分析解释的,光看见反对口水和支持性标语了~~~
哪有几个人习惯凡事搞个一二三的分析啊,都是想到那说到那。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8-4 11:53
干啥要实名。另外你不会网上举报?真的和你说的一样烂。肯定也不会只有你一个人知道内情。到时候不愁证据 ...
难道现在不是这样烂么???呵呵
你别告诉我现在的官员除了倒下的,其他都是清正廉洁的哦。哈哈。
jacker_tao 发表于 2011-8-4 11:36
线索???呵呵。。。我要是说了线索了,您又要说:证据。
我要是拿出证据,又会遇到立案证据不足等等理 ...
这次上海不是动迁是火灾谢谢不是一档事

而且这次基本上海静安区相关的基本都让清了个遍

实事求是的说,还是认真处理的的,否则按照鱼素鸡七喜都骂的出的上海人,要闹翻的。
swsky 发表于 2011-8-5 01:09
这次上海不是动迁是火灾谢谢不是一档事

而且这次基本上海静安区相关的基本都让清了个遍
只能说静安吃了个暗亏。。。这件事情上的官都倒霉。其他的?照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