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前飞院长的意思是法官要以当“和事佬”为主,那中国要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4:22:16
  "把指导群众如何诉讼转变为指导群众如何息诉息讼。不能挑动群众打官司,去告诉他如何打官司,而要告诉群众如何避免打官司,指导群众如何息讼,实现“少讼”、“无讼”,这样才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能做通群众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自动撤诉的法官就是一名好法官,而只会就案办案,死扣法条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

   强调法理,秉公办事的法官,不是个好法官,会当和事佬,息事宁人,“讲人情”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法律本来是强调追究结果责任的,是社会制度完善的保障,现在把法律扔到一边,什么事情都以人情为主,吃了亏要人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要息事宁人,不要追求法律责任,私了最好,这算什么法治意识?
  人人懂法,守法,社会才有规矩,才有稳定,一味的忍让跟包庇错误,除了让错误越犯越多越犯越大以外,还能怎么样?
  难道人民麻木不仁的忍受各种不法侵害不去追究责任,就算是和谐?
  许前飞院长把法官定义成和事佬,就是个错误,偏离了自己执法者的位置。是变相降低了法律制度的作用。
  照这个意思,中国就不需要法律制度,只需要自觉跟人情,只需要做鸵鸟跟忍让。



   
     "把指导群众如何诉讼转变为指导群众如何息诉息讼。不能挑动群众打官司,去告诉他如何打官司,而要告诉群众如何避免打官司,指导群众如何息讼,实现“少讼”、“无讼”,这样才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能做通群众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自动撤诉的法官就是一名好法官,而只会就案办案,死扣法条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

   强调法理,秉公办事的法官,不是个好法官,会当和事佬,息事宁人,“讲人情”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法律本来是强调追究结果责任的,是社会制度完善的保障,现在把法律扔到一边,什么事情都以人情为主,吃了亏要人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要息事宁人,不要追求法律责任,私了最好,这算什么法治意识?
  人人懂法,守法,社会才有规矩,才有稳定,一味的忍让跟包庇错误,除了让错误越犯越多越犯越大以外,还能怎么样?
  难道人民麻木不仁的忍受各种不法侵害不去追究责任,就算是和谐?
  许前飞院长把法官定义成和事佬,就是个错误,偏离了自己执法者的位置。是变相降低了法律制度的作用。
  照这个意思,中国就不需要法律制度,只需要自觉跟人情,只需要做鸵鸟跟忍让。



   
   
LZ偏激了。

你说的没错,可是他说的也没错。

其实他说的这些工作量远远超过你说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知易行难,很难做的。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22 09:32
LZ偏激了。

你说的没错,可是他说的也没错。


  我在想着是,如果真是鸡毛蒜皮大的事情,那么下面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可以参与调节矛盾。这样确实用不着闹到法院。

问题是,你真能犯到上诉法庭了,法官还需要尽一个和事佬的义务么?既然这样,那法律那么多条条款款搞的那么明细干啥呢?

法官就是用来执行法律判决的,至于对人民的道德和睦教育,这事儿用不着法官出马,法官如果操起心来当和事佬,那这法制还怎么讲标准怎么讲强制性呢,思想工作是胡萝卜,法律制裁就是大棒,现在让一个挥大棒的人去给人家发胡萝卜,这是不是站错位了?


我的意思,这真不是工作量大小跟知易行难的问题,这是个位置问题。既然你是挥大棒惩戒的,就干好这个工作先,也别老是讲工作量的问题啊,累就累就啥办法呢?要是工作量大就加强司法队伍的投入建设,不把队伍力量壮大,反而抛下本位对着人家说,“你们讲和吧,劳资实在忙不过来”,你觉得这可行么?人家和事佬七七八八的人可不比法官少。

人家蒋大队长当年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啊,后来蒋大队长自己不讲规矩,把中国搞的一团乱,终究被赶跑了,咱们可不能学他的样子。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22 09:32
LZ偏激了。

你说的没错,可是他说的也没错。


  我在想着是,如果真是鸡毛蒜皮大的事情,那么下面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可以参与调节矛盾。这样确实用不着闹到法院。

问题是,你真能犯到上诉法庭了,法官还需要尽一个和事佬的义务么?既然这样,那法律那么多条条款款搞的那么明细干啥呢?

法官就是用来执行法律判决的,至于对人民的道德和睦教育,这事儿用不着法官出马,法官如果操起心来当和事佬,那这法制还怎么讲标准怎么讲强制性呢,思想工作是胡萝卜,法律制裁就是大棒,现在让一个挥大棒的人去给人家发胡萝卜,这是不是站错位了?


我的意思,这真不是工作量大小跟知易行难的问题,这是个位置问题。既然你是挥大棒惩戒的,就干好这个工作先,也别老是讲工作量的问题啊,累就累就啥办法呢?要是工作量大就加强司法队伍的投入建设,不把队伍力量壮大,反而抛下本位对着人家说,“你们讲和吧,劳资实在忙不过来”,你觉得这可行么?人家和事佬七七八八的人可不比法官少。

人家蒋大队长当年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啊,后来蒋大队长自己不讲规矩,把中国搞的一团乱,终究被赶跑了,咱们可不能学他的样子。


以德治国,以德治国啊~~~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1-7-22 09:42
我在想着是,如果真是鸡毛蒜皮大的事情,那么下面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可以参与调节矛盾。这样确实用不着闹 ...


现在不比以前了,社区街道村委会的调解能力远不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之前了,

再说了,社会发展了,个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了,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机会提高了,容忍度反而降低了。

还别说,不少闹上法庭的还真就是一地鸡毛的事儿。

所以我说法官如果在一定范围内有心做个公正的“和事佬”,未必是什么坏事,特别是在现时条件下。

毕竟有个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权威的人来讲理,更容易让普通群众接受。

……

不过凡事要有个度,过了就错了,您说呢。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1-7-22 09:42
我在想着是,如果真是鸡毛蒜皮大的事情,那么下面有各种各样的机构可以参与调节矛盾。这样确实用不着闹 ...


现在不比以前了,社区街道村委会的调解能力远不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之前了,

再说了,社会发展了,个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了,人与人之间的摩擦机会提高了,容忍度反而降低了。

还别说,不少闹上法庭的还真就是一地鸡毛的事儿。

所以我说法官如果在一定范围内有心做个公正的“和事佬”,未必是什么坏事,特别是在现时条件下。

毕竟有个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权威的人来讲理,更容易让普通群众接受。

……

不过凡事要有个度,过了就错了,您说呢。

要把握度的问题啊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22 09:55
现在不比以前了,社区街道村委会的调解能力远不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之前了,

再说了,社会发展了,个 ...


    那么该什么地方出来,就要在什么地方摁下去,街道村委会的调节能力不够了,那么就要加强这些地方,社会发展了,我们还可以发展民间调解力量,老娘舅什么的还是很多。
   我的说法就很简单,两种办事态度,一种调节,一种是法律制裁,民间调节跟法律制裁不应当随便混淆起来,
   能调节的自然不用上法庭,上了法庭的就不能简单的讲调节了,这完全就是不同层次了。
  
   一地鸡毛的事情,也看具体情况去,真是有触犯法律的地方,也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罚就罚该判就判吗。许前飞可没说那些案件都是一地鸡毛。

     既然到了法院那就秉公办事,别漆黑摸瞎的去讲什么人情当和事佬了,那是把自己责任放一边,法官法怎么规定法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法官的义务是当一个铁律裁定人,而不是个和事佬,和事佬不是法官的义务。我们需为了和谐确实需要人情和睦,但是和谐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如果不能讲人情,就只能讲法律了。这就是个标杆准绳,怎么可能轻易的给他挪位呢?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22 09:55
现在不比以前了,社区街道村委会的调解能力远不及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之前了,

再说了,社会发展了,个 ...


    那么该什么地方出来,就要在什么地方摁下去,街道村委会的调节能力不够了,那么就要加强这些地方,社会发展了,我们还可以发展民间调解力量,老娘舅什么的还是很多。
   我的说法就很简单,两种办事态度,一种调节,一种是法律制裁,民间调节跟法律制裁不应当随便混淆起来,
   能调节的自然不用上法庭,上了法庭的就不能简单的讲调节了,这完全就是不同层次了。
  
   一地鸡毛的事情,也看具体情况去,真是有触犯法律的地方,也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罚就罚该判就判吗。许前飞可没说那些案件都是一地鸡毛。

     既然到了法院那就秉公办事,别漆黑摸瞎的去讲什么人情当和事佬了,那是把自己责任放一边,法官法怎么规定法官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法官的义务是当一个铁律裁定人,而不是个和事佬,和事佬不是法官的义务。我们需为了和谐确实需要人情和睦,但是和谐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如果不能讲人情,就只能讲法律了。这就是个标杆准绳,怎么可能轻易的给他挪位呢?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1-7-22 10:12
那么该什么地方出来,就要在什么地方摁下去,街道村委会的调节能力不够了,那么就要加强这些地方, ...


问题就出在“能调节的自然不用上法庭,……”

普通人怎么知道哪些该上能上,哪些不该上不能上?谁说了算?

当然律师们一定希望每个纠纷都上法庭的……

考虑到现实利益,你说人们愿意听法官讲理呢,还是其他人?
a420928617 发表于 2011-7-22 10:12
那么该什么地方出来,就要在什么地方摁下去,街道村委会的调节能力不够了,那么就要加强这些地方, ...


问题就出在“能调节的自然不用上法庭,……”

普通人怎么知道哪些该上能上,哪些不该上不能上?谁说了算?

当然律师们一定希望每个纠纷都上法庭的……

考虑到现实利益,你说人们愿意听法官讲理呢,还是其他人?
这个说的是民事诉讼吧,没错啊,民事诉讼一地鸡毛的事情的事多了
百分之百的直接按法条来判,百分之百的照判决来执行,对法官来说简单了,对老百姓来说怕是要复杂很多了
想起了一个成语“上下其手”~~~
许大法官的想法很容易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
以前总是提“要以法律为准绳”,可是真的很准么?这根绳子绷直了么?下面的话不敢说了.................
这不光是许前飞院长的思想,而是全国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法院民事审判的职能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只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这个任务显得尤为突出而已。说实话能够调解解决的的案件,花的功夫绝对比简单判决工作量大得多,但如能做通双方当事人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也比判决大得多,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执行难的问题,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强调调解至少是“效费比”最高的结案方式了。当然强调调解并不意味着反对判决,不是对立关系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