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31:42
贵州毕节发表“戴套不算强奸”言论警官被调查
2011-07-18 07:20: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170)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一名女教师称自己在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强奸。女教师报案时,当地警察钟显聪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随后,钟显聪停止职务接受纪委调查。毕节市公安局政委称钟显聪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讲述当时的情景,周琴泣不成声

微博关注周琴

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一事” 持续发酵。该市阿市乡女教师周琴(化名)声称被学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忠贵强奸。

周琴指认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涉嫌违法,“当天和王忠贵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就有他,他和王忠贵明显是认识的,但给我做笔录时钟显聪并没有回避。”周琴说。

15日,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贵州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他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

钟显聪因为不当言论被调查

潇湘晨报: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钟显聪是认识涉嫌强奸的嫌疑人王忠贵的,在本案中,他是否该进行回避?

郭少全:回避政策要求的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但钟显聪不是主办案件的,主办案件是刑侦队,当时他接警之后是维护秩序的,所以不需要回避。

潇湘晨报:毕节市公安局对钟显聪目前如何处理?是否已被停职调查?

郭少全:还不是停职调查,是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纪委调查。

潇湘晨报:钟显聪接受调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郭少全:由于他的办案方式方法,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被停职接受调查。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潇湘晨报:钟显聪中午出去饮酒的那天,是星期二,是否违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郭少全:为什么要出台这五条禁令呢?这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任委会讨论通过。

潇湘晨报:这五条禁令应该不违法的吧?按照这么来说,所有行业内部规定都违法?

郭少全:这个是有中国特色的,所以这并不是说让警察不喝酒。

潇湘晨报:现在调查这个警察(钟显聪)到底有没有喝酒?

郭少全:现在出来了初步调查的结果:5月17日,阿市乡学校因宣传法制活动,因为当地是个苗族乡,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当地官员就邀请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赴宴吃午饭。钟显聪当天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领导敬他的两杯酒,他喝后均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潇湘晨报:这个意思就是他没喝,吐了?

郭少全:喝了两口,就全部吐了。

做笔录时不止钟显聪一人

潇湘晨报:亲属反映当时给周琴做笔录的只有钟显聪一个人?

郭少全:不是,是曾凡荣、钟显聪两个人做的笔录。初步调查结果是这样写的:5月18日凌晨,毕节市阿市乡接到市指挥中心出警指示后,副指导员钟显聪,民警曾凡荣两人迅速通知周某前往派出所进行询问。

潇湘晨报:受害方表示,报案之后警方没有出警进行保护,而是由他们亲戚守了一晚上?

郭少全:初步调查情况这里有,5月18日24时,毕节市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毕节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潇湘晨报:当时案发现场不需要拉警戒线么?当时王钟贵是通过后门那个梯子爬进去的,我们看到周围没拉警戒线。

郭少全:案发现场当时是他的家,不是野外,所以不需要拉警戒线。

潇湘晨报:王忠贵那边侦查结果目前如何?

郭少全:这个不是由我们调查的。王忠贵那个是案件,是由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办理的,但我们负责的只是公安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理,这个调查结果你需要去找刑侦大队来了解。咱们作为公安机关,不能违法违纪。

[调查]

警方调查与受害者说法

有三大矛盾

据记者调查,受害者周琴及其家属说法与警方调查结果存有三大矛盾。

1.警方是否有主动保护现场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中显示:5月18日24时,接警后,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但周琴姨夫王友鑫(化名)表示是自己主动赶到现场进行保护的。王友鑫介绍,5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以后他接到亲属电话之后,骑摩托赶往阿市乡派出所,办案人员钟显聪将其从派出所撵出。于是王友鑫独自一人赶到案发现场土管所进行现场保护,直至5月19日凌晨两三点钟王友鑫都未见派出所的人员赶来,便打电话给毕节110报警,一个多小时之后,阿市乡派出所才派出相关人员去现场查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开车离开。

2.钟显聪是否饮酒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还显示: 事发当天,钟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敬酒两杯,他喝后就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周琴的说法与警方的调查则有不同,周琴说当天她曾亲自敬给钟显聪一杯酒,并看着钟将酒全部喝下。其它领导也有和钟喝酒,“我敬他的酒他完全喝下去了,并未见他将酒吐出,而且同桌还有其他领导给他敬酒,所以他至少喝了两杯以上。”

3.是否单独一人给周琴做笔录

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说,“给周琴做笔录时,两人(钟显聪,民警曾凡荣)同时在场。”


周琴的母亲李心萍(化名)指出,5月18日晚给周琴做笔录时只有副指导员钟显聪一人,“当时我就在门口,想进去听听,钟显聪三番五次把我推出门,然后将周琴一个人关在办公室做笔录。当时派出所还有另外一个姓曾的民警在门口,但他并没有进去和钟显聪一起办案。”

新闻回顾:贵州毕节官员涉嫌强奸女教师被捕

贵州毕节26岁的初中女老师周琴疑酒醉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曾表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事件经广泛报道后,7月13日,王忠贵因涉嫌强奸被逮捕。

女教师遭官员性侵 警方: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贵州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称,酒醉后的她,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检察院亦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 张琴 ) 责任编辑:NN024贵州毕节发表“戴套不算强奸”言论警官被调查
2011-07-18 07:20: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1170)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一名女教师称自己在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强奸。女教师报案时,当地警察钟显聪称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随后,钟显聪停止职务接受纪委调查。毕节市公安局政委称钟显聪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


讲述当时的情景,周琴泣不成声

微博关注周琴

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一事” 持续发酵。该市阿市乡女教师周琴(化名)声称被学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忠贵强奸。

周琴指认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涉嫌违法,“当天和王忠贵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就有他,他和王忠贵明显是认识的,但给我做笔录时钟显聪并没有回避。”周琴说。

15日,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贵州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他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

钟显聪因为不当言论被调查

潇湘晨报: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钟显聪是认识涉嫌强奸的嫌疑人王忠贵的,在本案中,他是否该进行回避?

郭少全:回避政策要求的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但钟显聪不是主办案件的,主办案件是刑侦队,当时他接警之后是维护秩序的,所以不需要回避。

潇湘晨报:毕节市公安局对钟显聪目前如何处理?是否已被停职调查?

郭少全:还不是停职调查,是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纪委调查。

潇湘晨报:钟显聪接受调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郭少全:由于他的办案方式方法,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被停职接受调查。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潇湘晨报:钟显聪中午出去饮酒的那天,是星期二,是否违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郭少全:为什么要出台这五条禁令呢?这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任委会讨论通过。

潇湘晨报:这五条禁令应该不违法的吧?按照这么来说,所有行业内部规定都违法?

郭少全:这个是有中国特色的,所以这并不是说让警察不喝酒。

潇湘晨报:现在调查这个警察(钟显聪)到底有没有喝酒?

郭少全:现在出来了初步调查的结果:5月17日,阿市乡学校因宣传法制活动,因为当地是个苗族乡,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当地官员就邀请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赴宴吃午饭。钟显聪当天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领导敬他的两杯酒,他喝后均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潇湘晨报:这个意思就是他没喝,吐了?

郭少全:喝了两口,就全部吐了。

做笔录时不止钟显聪一人

潇湘晨报:亲属反映当时给周琴做笔录的只有钟显聪一个人?

郭少全:不是,是曾凡荣、钟显聪两个人做的笔录。初步调查结果是这样写的:5月18日凌晨,毕节市阿市乡接到市指挥中心出警指示后,副指导员钟显聪,民警曾凡荣两人迅速通知周某前往派出所进行询问。

潇湘晨报:受害方表示,报案之后警方没有出警进行保护,而是由他们亲戚守了一晚上?

郭少全:初步调查情况这里有,5月18日24时,毕节市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毕节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潇湘晨报:当时案发现场不需要拉警戒线么?当时王钟贵是通过后门那个梯子爬进去的,我们看到周围没拉警戒线。

郭少全:案发现场当时是他的家,不是野外,所以不需要拉警戒线。

潇湘晨报:王忠贵那边侦查结果目前如何?

郭少全:这个不是由我们调查的。王忠贵那个是案件,是由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办理的,但我们负责的只是公安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理,这个调查结果你需要去找刑侦大队来了解。咱们作为公安机关,不能违法违纪。

[调查]

警方调查与受害者说法

有三大矛盾

据记者调查,受害者周琴及其家属说法与警方调查结果存有三大矛盾。

1.警方是否有主动保护现场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中显示:5月18日24时,接警后,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但周琴姨夫王友鑫(化名)表示是自己主动赶到现场进行保护的。王友鑫介绍,5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以后他接到亲属电话之后,骑摩托赶往阿市乡派出所,办案人员钟显聪将其从派出所撵出。于是王友鑫独自一人赶到案发现场土管所进行现场保护,直至5月19日凌晨两三点钟王友鑫都未见派出所的人员赶来,便打电话给毕节110报警,一个多小时之后,阿市乡派出所才派出相关人员去现场查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开车离开。

2.钟显聪是否饮酒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还显示: 事发当天,钟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敬酒两杯,他喝后就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周琴的说法与警方的调查则有不同,周琴说当天她曾亲自敬给钟显聪一杯酒,并看着钟将酒全部喝下。其它领导也有和钟喝酒,“我敬他的酒他完全喝下去了,并未见他将酒吐出,而且同桌还有其他领导给他敬酒,所以他至少喝了两杯以上。”

3.是否单独一人给周琴做笔录

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说,“给周琴做笔录时,两人(钟显聪,民警曾凡荣)同时在场。”


周琴的母亲李心萍(化名)指出,5月18日晚给周琴做笔录时只有副指导员钟显聪一人,“当时我就在门口,想进去听听,钟显聪三番五次把我推出门,然后将周琴一个人关在办公室做笔录。当时派出所还有另外一个姓曾的民警在门口,但他并没有进去和钟显聪一起办案。”

新闻回顾:贵州毕节官员涉嫌强奸女教师被捕

贵州毕节26岁的初中女老师周琴疑酒醉后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曾表示:“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事件经广泛报道后,7月13日,王忠贵因涉嫌强奸被逮捕。

女教师遭官员性侵 警方: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贵州毕节阿市中学26岁的初中英语老师—周琴称,酒醉后的她,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王忠贵强奸。周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阿市乡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劝其私了。检察院亦以证据不足为由,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 张琴 ) 责任编辑:NN024
不会有这么脑残的人能当上政委吧?
不脑残怎么当政委啊
贵州毕节公安局政委称公安部禁令违法被免职
http://news.qq.com/a/20110719/001446.htm?pgv_ref=aio
脑残的都去当政委了?
他喝后均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請教位大大........
那個地方的風俗習慣是"人家請吃飯就去,酒喝後就全部吐在地上".........

天朝的官員,真是一個比一個精彩.
果然有中国特色。。。笑死我了。。。即使违法那也是法院说了算。。。一个破政委在那里摇旗呐喊,以为自己老爸是李刚么
扒掉他的皮,让他回家种地抱孩子去!
这么妖异的解释,想骗谁啊
就五条禁令本身来说他还真就是违法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和开除的条件。至少我没见过有工作期间饮酒就辞退的条款。难道一个部门规章的效力要高于经人大审议通过一部正式施行法律吗?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这是法律原文,法定予以辞退的条文里我是没见着五条禁令的影子。
五条禁令出发点是好的,同时也很有效果,执行起来那叫一个痛快,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不是一就是二。就如同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减少了一些人的操作性。可是这都不能掩盖五条禁令凌驾于一部法律上的事实。
他也是个明白人啊~ 法律在某些领域某些时间就真是陀shit
楼上有个法盲而已!

请问公司让员工必须在在岗,是不是侵犯了员工人身自由?
对于司机不能有色盲,是不是歧视人权?
。。。。。。。。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违反法律?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自由主义的大师早说过:自由本质是契约。任何一个职业只要进出自由。其职业本身的纪律和要求就不存在违反自由。外国人有职业操守教育的、
woyingzhi 发表于 2011-7-19 21:25
就五条禁令本身来说他还真就是违法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和开除的条件。至少我没见过有工作期间饮 ...
告诉真实案例,美国案例法规定,教师可以搜查学生书包。

这是不是侵犯了学生的人权,违反了自由宪法精神呢?
知道五条禁令是什么吗,公安机关的内部条令,但是在中国,它可以大于法律,这就是中国特色
苍茫大地一剑尽挽破
十月赞歌 发表于 2011-7-19 13:59
不脑残怎么当政委啊
不能做到喉咽无齿 怎么能当
这个政委当时酒还没醒吧。。。这下杯了个具的,太欢乐了
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我知道有在吃饭的时候就端起酒杯放在嘴边抿一下就撤职的。也有因为一杯啤酒被辞退的。这是不是法定事由。
请问公司让员工必须在在岗,是不是侵犯了员工人身自由?请问它违法了什么法律?刑法,劳动法,合同法,还是什么
对于司机不能有色盲,是不是歧视人权?这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
。。。。。。。。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违反法律?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道理不用说了吧。
五条禁令作为一个内部条例它调整的对象同时也受一部法律的制约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用内部条例的内容来执行法律这是不是临驾于法律之上?
ls:酒后开车算不算违法?如果公务员违法如何处理?
woyingzhi 发表于 2011-7-19 23:12
看清楚(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法定事由在哪里(四)不履行公务 ...
又在瞎扯淡!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道理不用说了吧。”==========================================================

开除你,就必须说明你有罪?违反职业道德和操守,被开除与有没有罪尤关系吗?

对于不同群体有不同职业要求,难道不明白吗?
不满足,让你滚蛋,与你犯罪不犯罪有关系吗?
你不满足团员有求,让退团,就说明你有罪吗?
你不满足公安员工的要求,让你下岗,就说明你有罪吗?






谁告诉你警察是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行游、表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工罢;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惩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行游、表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工罢;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至少要把条文都看完再来发表意见吧   
绕!绕口令!
吐?这货有花酒喝会舍得吐?我擦
绕!绕口令!
吐?这货有花酒喝会舍得吐?我擦
现在是干的不好的都去当官了,干的好的都在流汗当牛马

jsqs 发表于 2011-7-20 01:54
又在瞎扯淡!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道理不用说了吧。” ...


你才是瞎扯。“不满足,就让你滚蛋”你以为你是谁?谁给你这个权利?公务员法都明确有法律条文来保护公务员不被随便开除,辞退的权利了,你以为你能凌驾于法之上?说到底,还是人治,悲哀。
jsqs 发表于 2011-7-20 01:54
又在瞎扯淡!
“任何一个职业本身的纪律和操守也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法无明文不为罪这道理不用说了吧。” ...


你才是瞎扯。“不满足,就让你滚蛋”你以为你是谁?谁给你这个权利?公务员法都明确有法律条文来保护公务员不被随便开除,辞退的权利了,你以为你能凌驾于法之上?说到底,还是人治,悲哀。
以前是周大人的5条禁令,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王大人,李大人的100条,200条禁令
还有 《人民警察法》

令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哈哈哈哈
同理,海关的六条禁令也是违法?
这事不能说太细~
公安部的内部行政规章,也是法的一种吧?只是法律效力没有那么高而已,只能管管公安内部人,该政委敢打公安部长公安部书记的脸,这个胆可是肥啊,果然是穷山恶水出刁民,连警察都这样。
说明这个人已经成了当地的土皇帝了 连这种话都敢说
TG的原罪啊,反正没有5条就是放纵, 有了5条就是违法.
说这话的不是被免职了吗
五条禁令年年讲,还是有人违反,作为执法人员实在不应该。同情惋惜,但是该怪谁呢。
法律不是包罗万象的,不可能对一切行为做出规定,法律只是对公民一个最底限的要求,不违反法律当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不代表不会受到其它的处罚。在任何法制国家,都存在部门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都会受到相应制裁,这个和法制社会一点也不矛盾。比如我们看到在非常强调言论自由的西方国家,也有政府公务员因不当言辞而被迫辞职,即使他的这些言辞并未违反法律。
在中国的一些人中存在一些误解,即认为只要不违法做什么事都可以,什么社会公德、行政规定、公司制度都可以不管,这是曲解了法制社会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