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中国在死刑和死缓中间,缺了一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06:33


至少应该有一个绝对终身监禁,
当然,最好是可以判几百年几千年的,

这样,犯啥罪,判决多少年,
做了啥减刑的事,然后减多少年,
一加以减,很容易得出应该多长时间了。

就凭死缓一般只需19年+2年,甚至是只需十二年,
死缓和死刑之间,相隔得也太远了!

如此,死刑要慎重,我觉得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也许中国没这么多监狱吧,呵呵。

都说中国死刑多,可是死缓能跟外国的处罚比么?

至少应该有一个绝对终身监禁,
当然,最好是可以判几百年几千年的,

这样,犯啥罪,判决多少年,
做了啥减刑的事,然后减多少年,
一加以减,很容易得出应该多长时间了。

就凭死缓一般只需19年+2年,甚至是只需十二年,
死缓和死刑之间,相隔得也太远了!

如此,死刑要慎重,我觉得也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也许中国没这么多监狱吧,呵呵。

都说中国死刑多,可是死缓能跟外国的处罚比么?
是啊,需要无期不得减刑那种

sssvic 发表于 2011-7-14 23:15
是啊,需要无期不得减刑那种


最好是能判几百年几千年的哪种,

想减刑,
好啊,慢慢来。

现在想,外国的规定,真的比中国的严密得多,
没啥篓子可钻。
判罚都有案例呢,
哪像中国的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自由发挥呀。。。
--不过这样倒好,阿猫阿狗的,
随便翻翻几页刑法书,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量刑了!
sssvic 发表于 2011-7-14 23:15
是啊,需要无期不得减刑那种


最好是能判几百年几千年的哪种,

想减刑,
好啊,慢慢来。

现在想,外国的规定,真的比中国的严密得多,
没啥篓子可钻。
判罚都有案例呢,
哪像中国的法官,可以随心所欲,自由发挥呀。。。
--不过这样倒好,阿猫阿狗的,
随便翻翻几页刑法书,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量刑了!
打个半死。缓一缓再打个半死
关橡皮屋,开个巴掌大的窗,每天一小时到隔壁天井放风,唯一娱乐是读书看报,100年不得假释
听说美国有这种重罪监狱,可以借鉴
最好是能判几百年几千年的哪种,   想减刑,
无知就罢了,还在不断卖弄无知。
你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吗?你不会以为大陆法系就是中国大陆吧?德法日等国家泪流满面,他们也是照法条而不是靠判例的。
只有做了法官或了解法官工作的人,才有资格说难或不难,你有什么依据?你有本事考来法院,就真的了解了。
但我也赞同,若废死刑,应改变现有的刑期限度和减刑制度。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02
无知就罢了,还在不断卖弄无知。
你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吗?你不会以为大陆法系就是中国大陆吧?德法 ...


恩。

对刑法进行量化判决,
别的大陆法系是不是比中国要严密些呢?

感觉在中国,随意性太大,至少从李案当中是这样,
譬如死缓或死刑,包括以前的宣雄案,
没有人给出确切的理由,
随意性太大。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02
无知就罢了,还在不断卖弄无知。
你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吗?你不会以为大陆法系就是中国大陆吧?德法 ...


恩。

对刑法进行量化判决,
别的大陆法系是不是比中国要严密些呢?

感觉在中国,随意性太大,至少从李案当中是这样,
譬如死缓或死刑,包括以前的宣雄案,
没有人给出确切的理由,
随意性太大。
恩。   对刑法进行量化判决,
我承认,各法院在量刑上不尽一致。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识和观念的多样性,有句话叫每人心中都有杆秤,但心秤毕竟不是真秤,它没有统一标准的计量,尤其是情节各异、量刑区分极细微的刑事案件,即使是职业化的法官,不同法官不同法院的理念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其次,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有名校,有一般院校,也有转业干部,和其它半路出家的,观念、水平都有差异。但一般情况下,发达地区法官素质高于欠发达地区,上级法院法官高于下级法院。最后,外界干扰,包括人情、行政压力、甚至是少数腐败金钱,当然,舆论或所谓民意也是干扰之一。
以上种种,都可能导致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药和李案,就是典型的两地高院理念和抗舆论压力能力不同导致不同的判罚。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39
我承认,各法院在量刑上不尽一致。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识和观念的多样性,有句话叫每人心中都有 ...


我的意思是,
譬如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连一些关键性的指导意见都没有?
哪怎么去判决呢?
连您也肯定,有些人确实还达不到随意理解这句话的地步,包括您自己

而如果一条大家都不能理解的条例,
到底拿它来干嘛?
难道随意断一个人生,随意断一个人死,才是合理的?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39
我承认,各法院在量刑上不尽一致。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识和观念的多样性,有句话叫每人心中都有 ...


我的意思是,
譬如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连一些关键性的指导意见都没有?
哪怎么去判决呢?
连您也肯定,有些人确实还达不到随意理解这句话的地步,包括您自己

而如果一条大家都不能理解的条例,
到底拿它来干嘛?
难道随意断一个人生,随意断一个人死,才是合理的?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39
我承认,各法院在量刑上不尽一致。但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识和观念的多样性,有句话叫每人心中都有 ...
拜托,您有意无意就是要说药案是被舆论牵着走,无法抗压。

好吧,麻烦您告诉我:
1. 有什么直接证据指向此案是受舆论压力导致死刑?
2. 有什么法律条文说此案不应该,不能判死刑?

您好像很懂法律,请直接告诉我好吗?
拜托,您有意无意就是要说药案是被舆论牵着走,无法抗压。   好吧,麻烦您告诉我: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应如何判决不是一定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有一个幅度的;刑法对自首也是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言外之意,就是可以轻,也可以不轻。因此,法官对药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死缓甚至是无期,是有选择权的,并非法律规定药这种情况就必须判死刑。
在此情况下,或许陕西高院是重刑主义理念占主流,也或许是抗不住舆论的压力,“选择”了判药死刑立即执行。而李案,云南高院则坚持了自己的理念,选择了死缓。
如此而已。
我的意思是,  譬如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你也觉得了,这规定本就是很主观、很难操作的。
生命是最宝贵的,随意断一人生死当然不合理,所以我才赞同在死刑尚未废除时,能不判死则不判死,这也是慎用死刑的精义。但无异议的该死那也没办法只有判死,除非死刑真正废除。比如马加爵,杀四人又无自首。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11
你也觉得了,这规定本就是很主观、很难操作的。
生命是最宝贵的,随意断一人生死当然不合理,所以我才赞 ...
呵呵,
可是我觉得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这个定义很客观呢。

只是你们觉得可以主观认为
判为死刑的故意杀人不符合: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而已,我个人的看法。
呵呵,  可是我觉得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
是这样的,是在选择判死、无期、还是十年以上的时候考虑是否有自首或其他重、轻的情节,而不是象你理解的,先定是死刑了,再考虑是否从轻减轻。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27
是这样的,是在选择判死、无期、还是十年以上的时候考虑是否有自首或其他重、轻的情节,而不是象你理解的 ...


那我改下呗,

我的意思是,
在不考虑自首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
自首不影响死刑的判决。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27
是这样的,是在选择判死、无期、还是十年以上的时候考虑是否有自首或其他重、轻的情节,而不是象你理解的 ...


那我改下呗,

我的意思是,
在不考虑自首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
自首不影响死刑的判决。
这三个极,完全是见仁见智。千百起案件千百种情节,全罗列出来,让你挑一个构成三极的分界点,何其难。
比如秃子,多少根以下可谓秃?若定5000根,那5001和4999又有何区别?
真也不容易。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32
这三个极,完全是见仁见智。千百起案件千百种情节,全罗列出来,让你挑一个构成三极的分界点,何其难。
比 ...
呵,

如果有参考的案例,
那也不错。

我倒是不相信以前有类似的案例,
不然云南高院的突破在那里?
十年后如何成为标杆?

无非就是想让自首成为绝对免死牌,
对吧?
云南高院的得瑟,已经说明了一切。

如果没有自首,那么光那个奸杀,已经必然死刑,这个没错吧?

一个自首,可以白添一个3岁小孩还多了,这个买卖很赚啊。

多罪并罚,比不上一个自首呢
那我改下呗,   我的意思是,
肯定不行,且不说违背了量刑的逻辑,就说白话些,对那种若无从轻情节则刚刚达到判死标准的,对他们若有自首本可免于一死,但被你这后考虑的理论一闹,从不死变成死了,岂不郁闷?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42
肯定不行,且不说违背了量刑的逻辑,就说白话些,对那种若无从轻情节则刚刚达到判死标准的,对他们若有自 ...
呵,算了。
本来对这些不懂,

我就静待高院的判决吧
法律本来追溯起来就来源于人类部落的原始道德

如果一个法律违反了这个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那么群体中的人当然有权力质疑
只要死缓不给改无期我就满足了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02
刑法对故意杀人罪应如何判决不是一定死刑立即执行,而是有一个幅度的;刑法对自首也是规定“可以”从轻或减 ...
“药和李案,就是典型的两地高院理念和抗舆论压力能力不同导致不同的判罚。“
这是您的原话。
可以轻,也可以不轻,这也是您的原话。

好,那怎么认定药案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就是受到舆论压力以及抗压力不够呢?

别绕来绕去的也许也许,既然您说典型,就请拿出直接证据告诉我们好吗?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1:42
肯定不行,且不说违背了量刑的逻辑,就说白话些,对那种若无从轻情节则刚刚达到判死标准的,对他们若有自 ...
他杀人的时候郁闷吗?

被他杀害得人郁闷吗?

怎么?就它能够郁闷?
强奸杀人的小杂种杀了就完了,哪那么多破事,被奸被杀的要是法官家或领导家的,我倒要看看咋判
对于强奸犯必须没收作案工具
华夏冉闵 发表于 2011-7-15 03:06
法律本来追溯起来就来源于人类部落的原始道德

如果一个法律违反了这个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道德观念,那么 ...
法官们坚决抗议乃这种剥夺他们代表法律唯一性、侵犯其独立性的非现代论调的。
其实如果可以判两个无期,或者三个,问题就解决了
死缓,在缓型期表现不错,改成两个无期,你就减吧,减完了你也不想出来了
切除脑组织送精神病院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7-15 00:02
无知就罢了,还在不断卖弄无知。
你知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吗?你不会以为大陆法系就是中国大陆吧?德法 ...
谁说大陆法系不注重案例??只是没海洋法系那么借重案例罢了。
问题不在死缓和死刑,问题是在数罪并罚制度上。如果没有目前的数罪并罚制度,而是各罪分别判刑、累计执行的话,威慑力要大多了。
死缓一律关粪坑里,不准出浴!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7-15 18:50
谁说大陆法系不注重案例??只是没海洋法系那么借重案例罢了。
你见过那个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援引判例作为判决理由?
我赞成累计刑期,可以少杀,以后也不得不少杀,那么
就多关,不要以为中国人不在乎死后无刑期或还剩200年,
不然人死了,中国人怎么这么在乎“平反”?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7-16 15:02
你见过那个判决书在法律适用上援引判例作为判决理由?
判决书上不写,不意味着不影响量刑。中国法律存在大把由法官自主量刑的条款,怎么量?当然看其他类似案件横向对比。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7-16 18:10
判决书上不写,不意味着不影响量刑。中国法律存在大把由法官自主量刑的条款,怎么量?当然看其他类似案件 ...
怎么量,法院内部对于具体法律适用都有书面的标准。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例作为法律研究可以,但是作为审批依据没用。你是法官,我作为被告拿了一个判例说要求援引。摆在你面前的有几个问题:
1、这个判决是真的是假的。中国造假判决的案子不少。
2、这个案子直接证据原件是什么,事实认定是怎么来的?
3、这个案子是否有徇私枉法、政府干涉司法的因素?
4、这个案子当事人双方经济能力和本案有较大的区别
5、这个案子发生地与本地经济环境存在较大的区别。
...................
列举出来有很多,就这样的判例你敢援引?判例法国家对于判例的格式以及判例的汇编都有严格要求。和中国有本质区别。中国法官怎么援引判例?
另外你见过那个律师在法庭上引用判例,没等他说完,法官就让他闭嘴。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1-7-16 18:35
怎么量,法院内部对于具体法律适用都有书面的标准。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例作为法律研究可以,但是作 ...
还12345呢。

人是社会的一分子。法官对案件的认知来源于以前所有的案例。就这么简单。

没有法官敢否认他判案不受任何案例影响。
白菜刀 发表于 2011-7-16 18:45
还12345呢。

人是社会的一分子。法官对案件的认知来源于以前所有的案例。就这么简单。
这话你去和法官说吧,你看法官怎么骂你。
没有那个法官敢说自己的审判会受其他案例影响。你说的这些完全是基于你对法院审判程序的想象。而且你也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以及法院内部学习材料。看看你所谓的判例是怎么影响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