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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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3岁的王家红也没能幸免(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受害人王家飞(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图片来源:中国网


杀?还是不杀?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腾讯今日话题:云南“赛家鑫”改判死缓的疑问】

——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


链接地址:http://news.qq.com/a/20110707/000400_1.htm


年仅3岁的王家红也没能幸免(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受害人王家飞(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图片来源:中国网


杀?还是不杀?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腾讯今日话题:云南“赛家鑫”改判死缓的疑问】

——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
不能不说这是中国法律的倒退。如此激起民愤的重大恶性案件。居然成了某些人口中法律公平的显摆资本。越是这样,越显得法律的无力和苍白。
以后会不会出现杀三人,杀四人也不判死刑的案件呢。云南这个法官已经能和南京某法官并列了。
  “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这是核心问题,也是推动法院最终做出死缓判决的决定性原因。
看来杀人偿命也过时了
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

站的高度越高。考虑得越全面。越是不接地气。也越容易忽视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最后做出只对加害方有利的判决。
手段如此残忍,具然还不够恶劣,危害还不够大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挽救一个人???就像山东泰安刘氏兄弟那样被挽救?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7-7 09:35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 ...
  法院在判决时候除了法条,还有这“潜规则”,药家鑫没有获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而赛加薪得到了,从最简单的逻辑讲:“人家亲爹娘都不计较了,你法院还跟着叫个什么劲?”这种情形下,嫌疑人免死及轻判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而这种轻判,到底合适与否、是否会被滥用又很不好说,因为案子这种东西,每一个有每一个的特点,批次之间的经验不能简单套用,不确定性太强。赛加薪这种案件,对罪大恶极之人予以轻判显然后果很恶劣,但是此案之外,例如五年前山东某地,兄弟反目,大过年的在家里动手,结果弟弟将哥哥捅成重伤,事后弟弟后悔至极,而家人之间在积极赔偿之后也相互谅解,法院考虑之后进行轻判--这种情况下轻判反而是好事。

  罪与非罪、判与不判,真的很难取舍。
ytgk9999 发表于 2011-7-7 09:42
  法院在判决时候除了法条,还有这“潜规则”,药家鑫没有获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而赛加薪得到了,从最 ...
赛家新获得了?哈哈哈哈。第一次听说。家属还有联名抗议判决的联名信呢。这就叫原谅了?呵呵呵呵呵呵。还是说收了钱就代表原谅?那么被害人家庭的物质精神损失赔偿由谁来承担呢?

法官判决的时候应该经可能以案件情节来判断惩罚的程度。如果加入了过多的脑补元素。比如这个人可以挽救。等等等等主观臆断。只会破坏司法严肃性。(可以适当参考罪犯平时长期表现。但不应作为主要依据。比如罪行特别严重时。)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7-7 09:50
赛家新获得了?哈哈哈哈。第一次听说。家属还有联名抗议判决的联名信呢。这就叫原谅了?呵呵呵呵呵呵。还 ...
  恩,没注意看错了,刚刚注意到新闻尾段的谅解,说的是另外一个案子。

  我其实主张法官应该在审判时考虑情节,但是在情节确定的情况下套用刑罚时,应当缩小其“自由裁量权”。
既然不是人的问题,显然是蹄子问题喽
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
现在的国家刑事政策具体的结果怎样。从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来。就是去年全国暴力犯罪增幅超10%。

这种糊涂法官是什么样的体系培养出来的?
“杀人偿命”这句话的寿命,比中国任何一个朝代都长,红朝也不会例外。
政事 刑事化
刑事 民事化
民事 不了化
判什么都跟他没关系,因为死的不是他的家人。你看要是杀的是他家的人,你看看会不会判死刑。
社会影响显然没药案恶劣。

药案是全国首例交通事故后,故意用刀将人杀死。

这个案子是常见的强奸杀人,

两者对社会的影响明显不同。
哎,你们直接挖他是不是啥二代不就完了。。
只要是X二代就能弄死他。。赶快的吧!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这句话有意思
淹死的鱼 发表于 2011-7-7 09:15
不能不说这是中国法律的倒退。如此激起民愤的重大恶性案件。居然成了某些人口中法律公平的显摆资本。越是这 ...
法律的公信力就这样透支了。以后血亲复仇就是常态了。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7-7 09:22
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 ...
何不食肉糜其实也是这个道理,离基层远了,对生命漠视了,也就可以冷眼旁观,发挥他的理智了
有若 发表于 2011-7-7 11:09
社会影响显然没药案恶劣。

药案是全国首例交通事故后,故意用刀将人杀死。
云南高院的社会影响比药八刀恶劣多了!!!
fengshou 发表于 2011-7-7 11:30
法律的公信力就这样透支了。以后血亲复仇就是常态了。
唉……怕的就是这一点。只能说云南此判决是一个大大的退步。
有若 发表于 2011-7-7 11:09
社会影响显然没药案恶劣。

药案是全国首例交通事故后,故意用刀将人杀死。
请看清楚是两条人命奸杀本来就已经够恶劣了。又加上把小孩也杀死。这种恶性案件不被判死刑的,也算是开全国的先河了。至少在小菜了解的渠道是第一个。
显然要比药恶劣的多。只是关注点可能没有药这么轰动。
壮圆郎 发表于 2011-7-7 11:30
何不食肉糜其实也是这个道理,离基层远了,对生命漠视了,也就可以冷眼旁观,发挥他的理智了
在高层看来。案件不过就是一连串的数字而已。

ytgk9999 发表于 2011-7-6 20:42
  法院在判决时候除了法条,还有这“潜规则”,药家鑫没有获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而赛加薪得到了,从最 ...


有意思,法官觉得这法律是为了被害人报仇雪恨才存在的。 被害人觉得没事了,正义伸张了,法律也不用再多加干预“叫劲”了。 这是把刑法变成了民法了,连杀人这样的罪行,都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了。 杀人者犯的罪,是仅仅对于被害人有危害的。 在这边,刑事案件都跟被害人没有关系,被害人只是证人而已。 检察官是以一个州或全国人民的名义,指控被告的。。。

而且,法官大人居然会说,“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这跟两家有什么关系啊? 是他自己干的,把家人牵扯进案子里干嘛? 父债子还? 或者文革时候,老子反动儿混蛋之类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1-7-6 20:42
  法院在判决时候除了法条,还有这“潜规则”,药家鑫没有获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而赛加薪得到了,从最 ...


有意思,法官觉得这法律是为了被害人报仇雪恨才存在的。 被害人觉得没事了,正义伸张了,法律也不用再多加干预“叫劲”了。 这是把刑法变成了民法了,连杀人这样的罪行,都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了。 杀人者犯的罪,是仅仅对于被害人有危害的。 在这边,刑事案件都跟被害人没有关系,被害人只是证人而已。 检察官是以一个州或全国人民的名义,指控被告的。。。

而且,法官大人居然会说,“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这跟两家有什么关系啊? 是他自己干的,把家人牵扯进案子里干嘛? 父债子还? 或者文革时候,老子反动儿混蛋之类的?。。。
既然不是徇私枉法,那就是法官脑残了,两者必居其一。
字符 发表于 2011-7-7 10:58
政事 刑事化
刑事 民事化
民事 不了化
涨价 中石化
既然不是徇私枉法,那就是法官脑残了,两者必居其一。
脑残就不会这样了,脑残就是判枪毙十八回了,
双筒 发表于 2011-7-7 19:41
有意思,法官觉得这法律是为了被害人报仇雪恨才存在的。 被害人觉得没事了,正义伸张了,法律也不用再多 ...
我还是那句话,洋教实行的是
政事 刑事化
刑事 民事化
民事 不了化
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

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看看领会的多深刻啊。
为了避免两家世代结仇,干脆无罪释放吧
【香港《太阳报》7月6日文章】题:杀人恶魔免死法治沦为笑柄

    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了18岁女子王家飞,再用锄头将其活活打死,而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被这名冷血凶魔倒提摔死。之后迫于警方的天罗地网,李昌奎自首了。该案一审时,李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时却认定,李在犯案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判死缓。近日,这宗案件引发全国舆情火山爆发般的质疑。

    李昌奎对王家飞先奸后杀,已是罪恶滔天,再将3岁儿童活活摔死,简直就是恶魔再世。这样一个杀人狂魔,即使有一百个宽恕理由,也是罪不可赦,死有余辜。奇怪的是,云南高院却以各种理由为其开脱。

    其实,云南高院诸多从宽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以积极赔偿为例,王家飞姐弟俩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以各种理由拒付安葬费,一直到有关部门责令其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两万多元安葬费。

    至于主动自首,也是备受质疑。李昌奎犯案后潜逃四天才自首,完全是迫于无奈。更让人气愤的是,法官审判时只提李昌奎自首从轻,却绝口不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主张慎杀、少杀,但没想到受益者却是贪官污吏和杀人狂魔。

    不错,少杀、慎杀确是普世价值,但对那些残民以逞的贪官污吏和沾满百姓鲜血的杀人狂魔,就应该明正典刑,杀一儆百。对罪犯讲人道,就是对受害者不人道,罪大恶极者不死,受害者死不瞑目。



如果被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了,再有自首、赔偿,那确实是可以不判死刑的
这个案子里案犯为什么专门从外地赶回去作案杀人的原因可能也正是 为什么会达成谅解的原因,但这个原因可能是涉及到双方隐私,一直没有对外明白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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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了,再有自首、赔偿,那确实是可以不判死刑的
这个案子里案犯为什么专门从外地赶回去作案杀人的原因可能也正是 为什么会达成谅解的原因,但这个原因可能是涉及到双方隐私,一直没有对外明白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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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不满意。
shengyue 发表于 2011-7-8 08:48
如果被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了,再有自首、赔偿,那确实是可以不判死刑的
这个案子里案犯为什么专门从外地赶回 ...
没有签署谅解书:handshake签的是抗议书。只能说此次云南高院的审判委员会集体抽风了。
昨天央视晚间节目有详细报道。
判决未徇私舞弊也许不假,法院集体脑残绝对是真。
这事情要是不下马一帮人,那司法体系就差不多要开始崩盘了
杀人的罪犯有人权,被害人的人权谁来保障。正义得不到伸张,这样的法官是不是人。是不是要鼓励私刑。是不是以后故意杀人后只要自首就不用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