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判决美国基金扣留了中铁支付给刚果的钱抵债合法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14:14
●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虽然北京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的外交政策,香港终审法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但香港司法界仍认为,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港高院曾裁定刚果胜诉
香港高院同年底裁定刚果胜诉,执行令被撤销。但上诉庭于去年以二比一裁定基金上诉得直,推翻原判。
香港上诉庭认为,香港跟从1997年前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决刚果须偿还美国基金公司欠债。
刚果不服上诉,坚持本身是主权国,可享有“绝对豁免权”,免被提诉追债或执行判决,而香港作为一个特区,有责任跟从北京的“绝对外交豁免权”。
基金公司认为,香港奉行的并非“绝对豁免权”,而是普通法下的“限制性豁免权”,即纯属商业性质交易,国家不再享有豁免权。
案件最终需进入香港终审法院处理,并引起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的关注,后者曾三度发信给法庭及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权安排上与北京的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的影响和严重损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应,强调香港应该跟随北京,按照外交豁免权处理。不过她补充,正了解详情,希望可以妥善的解决。
她说,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写信给港府,是中央与特区间的正常工作沟通,不能说是干预特区的司法独立。
港府若有疑问应请人大释法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表明支持刚果,强调香港应贯彻北京的原则,即“主权国豁免被起诉”。他说,即使香港终审法院不愿意,但仍有责任跟随国家的外交政策,如有疑问,可提请“人大释法”。
但余若海同时拟出四个问题,认为一旦终院依照《基本法》158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任委会释法时,希望可要求人大厘清主权国豁免权是否属于《基本法》13条所指的“外交事务”。
另外,“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余若海说,律政司关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目前《基本法》第13条已清楚将权力作宪制分配,主权国豁免权是属于“外交事务”。
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大释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指出,香港终院应独立地裁定法律问题,以确保香港回归前后的司法稳定,否则只会损害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律师又称,法庭如何处理涉及外交的问题,《基本法》已有订明程序。若根据香港律政司的论点,指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
虽然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质疑香港的“一国两制”,不过香港的前宗主国英国则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继续行之有效,而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尊重。
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昨天向英国国会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在总结部份称,“一国两制”原则于报告期间在香港运作良好,而《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
律师都引基本法条文
在刚果案件中,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起诉方美国基金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引述了香港《基本法》中的第13条、第19条、第109条及第158条。
第13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诉方律师指出,若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香港律政司的代表律师则指出,“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第19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109条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在本案中可能诉诸于“人大释法”的依据是《基本法》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闻背景:刚果与基金公司较量
刚果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借巨款发展水电工程,2003年于仲裁败诉,上诉方即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此宗判决债项。
2008年,基金公司获悉中国中铁等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要付逾2亿美元的入场费给刚果,基金因此申请于香港执行仲裁判决,要求法庭禁止中国中铁付款给刚果,而将采矿入场费用作抵债。
双方在香港展开了一场司法战,而这可能成为首宗由香港主动提出的“人大释法”案件。
案件的主控方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是一家“秃鹰基金”,专门以超低的价格买下贫穷国家的债务,然后通过法院追回债款。
基金公司通常将债务国以及向该债务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列为被告,进行跨国诉讼,要求查封并执行该企业向该债务国投资的财产。
由于债权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可能还带有惩罚性的利息,“秃鹰基金”通常可以获利数倍以至十数倍。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hk/pages2/hk110326.shtml
●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虽然北京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的外交政策,香港终审法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但香港司法界仍认为,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港高院曾裁定刚果胜诉
香港高院同年底裁定刚果胜诉,执行令被撤销。但上诉庭于去年以二比一裁定基金上诉得直,推翻原判。
香港上诉庭认为,香港跟从1997年前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决刚果须偿还美国基金公司欠债。
刚果不服上诉,坚持本身是主权国,可享有“绝对豁免权”,免被提诉追债或执行判决,而香港作为一个特区,有责任跟从北京的“绝对外交豁免权”。
基金公司认为,香港奉行的并非“绝对豁免权”,而是普通法下的“限制性豁免权”,即纯属商业性质交易,国家不再享有豁免权。
案件最终需进入香港终审法院处理,并引起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的关注,后者曾三度发信给法庭及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权安排上与北京的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的影响和严重损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应,强调香港应该跟随北京,按照外交豁免权处理。不过她补充,正了解详情,希望可以妥善的解决。
她说,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写信给港府,是中央与特区间的正常工作沟通,不能说是干预特区的司法独立。
港府若有疑问应请人大释法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表明支持刚果,强调香港应贯彻北京的原则,即“主权国豁免被起诉”。他说,即使香港终审法院不愿意,但仍有责任跟随国家的外交政策,如有疑问,可提请“人大释法”。
但余若海同时拟出四个问题,认为一旦终院依照《基本法》158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任委会释法时,希望可要求人大厘清主权国豁免权是否属于《基本法》13条所指的“外交事务”。
另外,“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余若海说,律政司关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目前《基本法》第13条已清楚将权力作宪制分配,主权国豁免权是属于“外交事务”。
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大释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指出,香港终院应独立地裁定法律问题,以确保香港回归前后的司法稳定,否则只会损害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律师又称,法庭如何处理涉及外交的问题,《基本法》已有订明程序。若根据香港律政司的论点,指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
虽然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质疑香港的“一国两制”,不过香港的前宗主国英国则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继续行之有效,而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尊重。
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昨天向英国国会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在总结部份称,“一国两制”原则于报告期间在香港运作良好,而《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
律师都引基本法条文
在刚果案件中,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起诉方美国基金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引述了香港《基本法》中的第13条、第19条、第109条及第158条。
第13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诉方律师指出,若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香港律政司的代表律师则指出,“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第19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109条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在本案中可能诉诸于“人大释法”的依据是《基本法》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闻背景:刚果与基金公司较量
刚果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借巨款发展水电工程,2003年于仲裁败诉,上诉方即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此宗判决债项。
2008年,基金公司获悉中国中铁等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要付逾2亿美元的入场费给刚果,基金因此申请于香港执行仲裁判决,要求法庭禁止中国中铁付款给刚果,而将采矿入场费用作抵债。
双方在香港展开了一场司法战,而这可能成为首宗由香港主动提出的“人大释法”案件。
案件的主控方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是一家“秃鹰基金”,专门以超低的价格买下贫穷国家的债务,然后通过法院追回债款。
基金公司通常将债务国以及向该债务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列为被告,进行跨国诉讼,要求查封并执行该企业向该债务国投资的财产。
由于债权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可能还带有惩罚性的利息,“秃鹰基金”通常可以获利数倍以至十数倍。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hk/pages2/hk110326.shtml
香港特派员
虽然北京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的外交政策,香港终审法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但香港司法界仍认为,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港高院曾裁定刚果胜诉
香港高院同年底裁定刚果胜诉,执行令被撤销。但上诉庭于去年以二比一裁定基金上诉得直,推翻原判。
香港上诉庭认为,香港跟从1997年前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决刚果须偿还美国基金公司欠债。
刚果不服上诉,坚持本身是主权国,可享有“绝对豁免权”,免被提诉追债或执行判决,而香港作为一个特区,有责任跟从北京的“绝对外交豁免权”。
基金公司认为,香港奉行的并非“绝对豁免权”,而是普通法下的“限制性豁免权”,即纯属商业性质交易,国家不再享有豁免权。
案件最终需进入香港终审法院处理,并引起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的关注,后者曾三度发信给法庭及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权安排上与北京的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的影响和严重损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应,强调香港应该跟随北京,按照外交豁免权处理。不过她补充,正了解详情,希望可以妥善的解决。
她说,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写信给港府,是中央与特区间的正常工作沟通,不能说是干预特区的司法独立。
港府若有疑问应请人大释法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表明支持刚果,强调香港应贯彻北京的原则,即“主权国豁免被起诉”。他说,即使香港终审法院不愿意,但仍有责任跟随国家的外交政策,如有疑问,可提请“人大释法”。
但余若海同时拟出四个问题,认为一旦终院依照《基本法》158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任委会释法时,希望可要求人大厘清主权国豁免权是否属于《基本法》13条所指的“外交事务”。
另外,“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余若海说,律政司关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目前《基本法》第13条已清楚将权力作宪制分配,主权国豁免权是属于“外交事务”。
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大释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指出,香港终院应独立地裁定法律问题,以确保香港回归前后的司法稳定,否则只会损害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律师又称,法庭如何处理涉及外交的问题,《基本法》已有订明程序。若根据香港律政司的论点,指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
虽然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质疑香港的“一国两制”,不过香港的前宗主国英国则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继续行之有效,而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尊重。
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昨天向英国国会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在总结部份称,“一国两制”原则于报告期间在香港运作良好,而《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
律师都引基本法条文
在刚果案件中,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起诉方美国基金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引述了香港《基本法》中的第13条、第19条、第109条及第158条。
第13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诉方律师指出,若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香港律政司的代表律师则指出,“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第19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109条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在本案中可能诉诸于“人大释法”的依据是《基本法》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闻背景:刚果与基金公司较量
刚果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借巨款发展水电工程,2003年于仲裁败诉,上诉方即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此宗判决债项。
2008年,基金公司获悉中国中铁等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要付逾2亿美元的入场费给刚果,基金因此申请于香港执行仲裁判决,要求法庭禁止中国中铁付款给刚果,而将采矿入场费用作抵债。
双方在香港展开了一场司法战,而这可能成为首宗由香港主动提出的“人大释法”案件。
案件的主控方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是一家“秃鹰基金”,专门以超低的价格买下贫穷国家的债务,然后通过法院追回债款。
基金公司通常将债务国以及向该债务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列为被告,进行跨国诉讼,要求查封并执行该企业向该债务国投资的财产。
由于债权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可能还带有惩罚性的利息,“秃鹰基金”通常可以获利数倍以至十数倍。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hk/pages2/hk110326.shtml
● 易锐民
香港特派员
虽然北京向港府多番施压,强调“刚果案”涉及中国的外交政策,香港终审法院无司法管辖权,也无权处理,但香港司法界仍认为,应尊重《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港高院曾裁定刚果胜诉
香港高院同年底裁定刚果胜诉,执行令被撤销。但上诉庭于去年以二比一裁定基金上诉得直,推翻原判。
香港上诉庭认为,香港跟从1997年前普通法制度,在外交豁免权上采“有限度外交豁免”,判决刚果须偿还美国基金公司欠债。
刚果不服上诉,坚持本身是主权国,可享有“绝对豁免权”,免被提诉追债或执行判决,而香港作为一个特区,有责任跟从北京的“绝对外交豁免权”。
基金公司认为,香港奉行的并非“绝对豁免权”,而是普通法下的“限制性豁免权”,即纯属商业性质交易,国家不再享有豁免权。
案件最终需进入香港终审法院处理,并引起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的关注,后者曾三度发信给法庭及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提出警告:若香港在外交豁免权安排上与北京的立场不一致,将对国家利益造成深远的影响和严重损害。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回应,强调香港应该跟随北京,按照外交豁免权处理。不过她补充,正了解详情,希望可以妥善的解决。
她说,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专员写信给港府,是中央与特区间的正常工作沟通,不能说是干预特区的司法独立。
港府若有疑问应请人大释法
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则表明支持刚果,强调香港应贯彻北京的原则,即“主权国豁免被起诉”。他说,即使香港终审法院不愿意,但仍有责任跟随国家的外交政策,如有疑问,可提请“人大释法”。
但余若海同时拟出四个问题,认为一旦终院依照《基本法》158条,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任委会释法时,希望可要求人大厘清主权国豁免权是否属于《基本法》13条所指的“外交事务”。
另外,“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余若海说,律政司关注香港利益及法治制度,目前《基本法》第13条已清楚将权力作宪制分配,主权国豁免权是属于“外交事务”。
面对可能出现的“人大释法”,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指出,香港终院应独立地裁定法律问题,以确保香港回归前后的司法稳定,否则只会损害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该律师又称,法庭如何处理涉及外交的问题,《基本法》已有订明程序。若根据香港律政司的论点,指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
虽然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质疑香港的“一国两制”,不过香港的前宗主国英国则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在香港继续行之有效,而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也得到尊重。
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昨天向英国国会提交《香港半年报告书,在总结部份称,“一国两制”原则于报告期间在香港运作良好,而《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所承诺的权利及自由,也得到尊重。
律师都引基本法条文
在刚果案件中,代表香港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起诉方美国基金的代表律师david pannick引述了香港《基本法》中的第13条、第19条、第109条及第158条。
第13条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诉方律师指出,若本案属“外交事务”,则与《基本法》总体保留原有法律制度的大原则相违背。香港律政司的代表律师则指出,“负责管理”是否等于中央政府有权决定香港就豁免权的取态,以及香港司法机构是否在这方面应跟随中央政府的政策。
第19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第109条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在本案中可能诉诸于“人大释法”的依据是《基本法》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闻背景:刚果与基金公司较量
刚果上世纪80年代向南斯拉夫公司energoinvest借巨款发展水电工程,2003年于仲裁败诉,上诉方即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承接此宗判决债项。
2008年,基金公司获悉中国中铁等公司在刚果取得采矿权,要付逾2亿美元的入场费给刚果,基金因此申请于香港执行仲裁判决,要求法庭禁止中国中铁付款给刚果,而将采矿入场费用作抵债。
双方在香港展开了一场司法战,而这可能成为首宗由香港主动提出的“人大释法”案件。
案件的主控方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是一家“秃鹰基金”,专门以超低的价格买下贫穷国家的债务,然后通过法院追回债款。
基金公司通常将债务国以及向该债务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列为被告,进行跨国诉讼,要求查封并执行该企业向该债务国投资的财产。
由于债权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可能还带有惩罚性的利息,“秃鹰基金”通常可以获利数倍以至十数倍。
http://www.zaobao.com/special/china/hk/pages2/hk110326.shtml
遵重法律,遵重判决,按程序解决
很扯,关香港什么事?
可不可以理解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歧?
先不谈外交问题,香港法院对于中国大陆公司和外国政府/公司的交易有管辖权吗?
还是外交属性的确认问题。
吕秀才轻侯 发表于 2011-6-9 11:05
可不可以理解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歧?
是富國和窮國的分歧, 由美國始作俑者開始, 將主權國的商業行為定為不受外交豁免, 其他多數發達國家都跟隨, 也就是有限度豁免權的由來, 發展中國家則維持絕對豁免權.
可不可以理解为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分歧?
是富國和窮國的分歧, 由美國始作俑者開始, 將主權國的商業行為定為不受外交豁免, 其他多數發達國家都跟隨, 也就是有限度豁免權的由來, 發展中國家則維持絕對豁免權.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9 11:06
先不谈外交问题,香港法院对于中国大陆公司和外国政府/公司的交易有管辖权吗?
剛果金作為欠債方一早已被判敗訴, 在港興訟是申請扣押剛果金在港的資產償債, 中鐵付給剛果金的錢就是剛果的資產.
先不谈外交问题,香港法院对于中国大陆公司和外国政府/公司的交易有管辖权吗?
剛果金作為欠債方一早已被判敗訴, 在港興訟是申請扣押剛果金在港的資產償債, 中鐵付給剛果金的錢就是剛果的資產.
香港政府没有外交权,如果涉及外交关系,香港政府无权管辖。扣押一个主权国家的资产,香港无权。如果是扣押刚国某个企业的资产香港是有管辖权。这个涉及到国际公法,而不是私法的范畴。
香港在外交上必须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國際公法無關, 只關乎中國的外交政策承認絶對外交豁免權還是有限度豁免權.
這件官司雙方都引用基本法, 控方引用香港維持原有法律制度不變條款, 認為香港一向奉行有限度豁免的普通法原則.
辯方則引用外交由中央政府負責條款, 認為香港應和中央一致接受絕對豁免權.
所以需要人大釋法解決分歧.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6-9 12:32
香港政府没有外交权,如果涉及外交关系,香港政府无权管辖。扣押一个主权国家的资产,香港无权。如果是扣押 ...
和國際公法無關, 只關乎中國的外交政策承認絶對外交豁免權還是有限度豁免權.
這件官司雙方都引用基本法, 控方引用香港維持原有法律制度不變條款, 認為香港一向奉行有限度豁免的普通法原則.
辯方則引用外交由中央政府負責條款, 認為香港應和中央一致接受絕對豁免權.
所以需要人大釋法解決分歧.
立法机关可以兼有释法的权力?
zvezda 发表于 2011-6-9 14:13
立法机关可以兼有释法的权力?
香港基本法內有解釋權在人大常任委會條款.
人大釋法文件作為附件成為香港基本法一部份.
人大釋法也就是香港基本法立法的一個程序.
立法机关可以兼有释法的权力?
香港基本法內有解釋權在人大常任委會條款.
人大釋法文件作為附件成為香港基本法一部份.
人大釋法也就是香港基本法立法的一個程序.
主要就是香港是延续以前的有限度豁免权,还是改变成绝对豁免权。
香港已经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将其排在在今年8月的工作日程中。
香港已经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将其排在在今年8月的工作日程中。
主要就是香港是延续以前的有限度豁免权,还是改变成绝对豁免权。
简单点说,就是香港方面认为这个牵涉到外交,对此作出明确的权力根据香港基本法是属于中央的。
所以香港已经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将其排在在今年8月的工作日程中。
简单点说,就是香港方面认为这个牵涉到外交,对此作出明确的权力根据香港基本法是属于中央的。
所以香港已经提请全国人大释法,全国人大将其排在在今年8月的工作日程中。
这个我没看明白,我的理解是刚果欠了这个公司的钱,然后现在这个公司要求拿中国给刚果的另一个投资项目的钱还款,这个凭借的是什么法律条款?而且假如裁决生效,这个钱给了那个公司,那这个钱到底算给了刚果政府不?
要人大释法,那应该可以确定将会执行绝对豁免权了。
毕竟土鳖在刚果金的利益远大于那什么狗屁的对冲基金,况且土鳖本来就执行的绝对豁免权。
毕竟土鳖在刚果金的利益远大于那什么狗屁的对冲基金,况且土鳖本来就执行的绝对豁免权。
只说明一点,以后中国公司对外国的投资一定要避开香港,否则哪块云彩下雨你是不知道的。
遵重法律,遵重判决,按程序解决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搞死香港那帮蛀虫
这是对冲基金在钻香港的空子,利用香港旧有殖民法律体系之霸王条款,利用香港民主派向中国施压。
谁欠你钱找谁去,没主儿可找就说明当年的投资就是附带这种不可预见的风险的。拿第三方的钱本身就不合理。
法律不可能全都合理,但法律是建立在和理的基础上的。香港旧有殖民法律体系在回归后理应做适当调整,香港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就越权办事,裁决当然无效。
TG高调宣传人大释法,此又当12年港首选举前夕,我猜测结果应是香港无外交事务决定权。
可笑某些人自以为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行私货之实。依法办事要看依的什么法,尊重判决也要看是否有权判决。
这是对冲基金在钻香港的空子,利用香港旧有殖民法律体系之霸王条款,利用香港民主派向中国施压。
谁欠你钱找谁去,没主儿可找就说明当年的投资就是附带这种不可预见的风险的。拿第三方的钱本身就不合理。
法律不可能全都合理,但法律是建立在和理的基础上的。香港旧有殖民法律体系在回归后理应做适当调整,香港法院受理此案本身就越权办事,裁决当然无效。
TG高调宣传人大释法,此又当12年港首选举前夕,我猜测结果应是香港无外交事务决定权。
可笑某些人自以为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行私货之实。依法办事要看依的什么法,尊重判决也要看是否有权判决。
eellii 发表于 2011-6-9 12:22
剛果金作為欠債方一早已被判敗訴, 在港興訟是申請扣押剛果金在港的資產償債, 中鐵付給剛果金的錢就是剛果 ...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剛果金作為欠債方一早已被判敗訴, 在港興訟是申請扣押剛果金在港的資產償債, 中鐵付給剛果金的錢就是剛果 ...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0 16:41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应该是刚果政府在香港有帐户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应该是刚果政府在香港有帐户
RedTide 发表于 2011-6-10 13:15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以法治国就是最大的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以法治国就是最大的国家利益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0 16:41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普通法裏面, 關於追討欠款有這樣一條規則: 甲欠乙錢不還, 乙得知丙欠甲錢, 可向法庭申請要求丙直接把欠款交乙抵債, 勝訴了就等於丙欠乙錢.
在這官司裏, 如果中鐵在美國基金公司提訴訟之前已交付了錢, 就沒它什麼事了, 但若是未交付, 就要等法庭判決, 如果基金公司勝訴, 中鐵應付給剛果金的款項, 債權人就變成美國基金公司, 中鐵需要把錢交給它.
中铁付钱给刚果不是直接电汇过去给刚果吗?需要停留在香港账户上吗?刚果政府难道在香港有账户?
普通法裏面, 關於追討欠款有這樣一條規則: 甲欠乙錢不還, 乙得知丙欠甲錢, 可向法庭申請要求丙直接把欠款交乙抵債, 勝訴了就等於丙欠乙錢.
在這官司裏, 如果中鐵在美國基金公司提訴訟之前已交付了錢, 就沒它什麼事了, 但若是未交付, 就要等法庭判決, 如果基金公司勝訴, 中鐵應付給剛果金的款項, 債權人就變成美國基金公司, 中鐵需要把錢交給它.
这种基金公司也太欺负人了……
eellii 发表于 2011-6-11 01:30
普通法裏面, 關於追討欠款有這樣一條規則: 甲欠乙錢不還, 乙得知丙欠甲錢, 可向法庭申請要求丙直接把欠款 ...
你上面还说是申请扣押刚果在香港的资产,下面就变成扣押中铁向刚果的付款了。整个中铁和刚果的交易都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法院有管辖权吗?
普通法裏面, 關於追討欠款有這樣一條規則: 甲欠乙錢不還, 乙得知丙欠甲錢, 可向法庭申請要求丙直接把欠款 ...
你上面还说是申请扣押刚果在香港的资产,下面就变成扣押中铁向刚果的付款了。整个中铁和刚果的交易都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法院有管辖权吗?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2 10:21
你上面还说是申请扣押刚果在香港的资产,下面就变成扣押中铁向刚果的付款了。整个中铁和刚果的交易都在香 ...
剛果金的應收帳款不是資產是什麼? 美國公司要求只是該筆金錢, 和中鐵和剛果金的交易沒有關係.
訴訟不需要什麼管轄權, 只有法院受理與否, 受理而又勝訴, 就看能否執行了, 即使中鐵在港沒有資產, 中港有區際司法協議, 可以異地執行, 香港法院的判決, 由內地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你上面还说是申请扣押刚果在香港的资产,下面就变成扣押中铁向刚果的付款了。整个中铁和刚果的交易都在香 ...
剛果金的應收帳款不是資產是什麼? 美國公司要求只是該筆金錢, 和中鐵和剛果金的交易沒有關係.
訴訟不需要什麼管轄權, 只有法院受理與否, 受理而又勝訴, 就看能否執行了, 即使中鐵在港沒有資產, 中港有區際司法協議, 可以異地執行, 香港法院的判決, 由內地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谁欠他钱他跟谁要去, 和中铁的投资有什么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要保护,难道中铁的投资就不用保护了?
龙神的凝视 发表于 2011-6-13 02:34
谁欠他钱他跟谁要去, 和中铁的投资有什么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要保护,难道中铁的投资就不用保护了?
中國在非洲的投資最近吃虧不少, 例如利比亞, 投資有風險啊, 非洲的政治風險由其大.
要得到法律保護起碼要懂得法和守法, 中鐵投資剛果金應要了解投資該地的風險, 中鐵在今次官司若因外交豁免權的確定而避免損失, 可以說是受到中國的外交政策保護.
谁欠他钱他跟谁要去, 和中铁的投资有什么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要保护,难道中铁的投资就不用保护了?
中國在非洲的投資最近吃虧不少, 例如利比亞, 投資有風險啊, 非洲的政治風險由其大.
要得到法律保護起碼要懂得法和守法, 中鐵投資剛果金應要了解投資該地的風險, 中鐵在今次官司若因外交豁免權的確定而避免損失, 可以說是受到中國的外交政策保護.
eellii 发表于 2011-6-12 23:11
剛果金的應收帳款不是資產是什麼? 美國公司要求只是該筆金錢, 和中鐵和剛果金的交易沒有關係.
訴訟不需要 ...
这个就是香港人的傲娇了,诉讼受理没有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学得真好。
受理第三国民事纠纷,这个美国凭着全球实力还勉强可以一为,香港也来画虎不成反类犬,就是天大的笑话了。
剛果金的應收帳款不是資產是什麼? 美國公司要求只是該筆金錢, 和中鐵和剛果金的交易沒有關係.
訴訟不需要 ...
这个就是香港人的傲娇了,诉讼受理没有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学得真好。
受理第三国民事纠纷,这个美国凭着全球实力还勉强可以一为,香港也来画虎不成反类犬,就是天大的笑话了。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3 11:18
这个就是香港人的傲娇了,诉讼受理没有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学得真好。
受理第三国民事纠纷,这个美国 ...
看來中國也在你說的笑話裏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个就是香港人的傲娇了,诉讼受理没有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学得真好。
受理第三国民事纠纷,这个美国 ...
看來中國也在你說的笑話裏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eellii 发表于 2011-6-13 14:13
看來中國也在你說的笑話裏面.
....................................
你懂法律吗?你列的这条和我们说的事情有关吗?
发生在中国以外,两个非中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国际私法惯例,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吗?尼日利亚和日本在印尼发生经济纠纷,到中国法院起诉,你看有人受理不?
看來中國也在你說的笑話裏面.
....................................
你懂法律吗?你列的这条和我们说的事情有关吗?
发生在中国以外,两个非中国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国际私法惯例,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吗?尼日利亚和日本在印尼发生经济纠纷,到中国法院起诉,你看有人受理不?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关于合同纠纷,中国法律规定的可很清楚,可管不着两个外国个体之间在外国的行为。这个案子我还看了下,连美国这么王八之气的国家的法院,都不敢涉足中国国企和外国政府之间,偏偏一个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东西的香港法院跑来对中国大陆指手画脚,还真当自己是回事了。
关于合同纠纷,中国法律规定的可很清楚,可管不着两个外国个体之间在外国的行为。这个案子我还看了下,连美国这么王八之气的国家的法院,都不敢涉足中国国企和外国政府之间,偏偏一个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东西的香港法院跑来对中国大陆指手画脚,还真当自己是回事了。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3 14:33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 ...
這不是合同糾紛, 人家是討債.
剛果和中鐵都派律師代表出庭打官司了, 原訴庭勝了, 上訴庭敗了, 打到終審庭, 看來還沒有不當一回事.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 ...
這不是合同糾紛, 人家是討債.
剛果和中鐵都派律師代表出庭打官司了, 原訴庭勝了, 上訴庭敗了, 打到終審庭, 看來還沒有不當一回事.
eellii 发表于 2011-6-13 14:58
這不是合同糾紛, 人家是討債.
剛果和中鐵都派律師代表出庭打官司了, 原訴庭勝了, 上訴庭敗了, 打到終審庭 ...
这就是大陆的NC政策把香港给惯的。一巴掌拍死,你看香港还敢对大陆指手画脚不。
這不是合同糾紛, 人家是討債.
剛果和中鐵都派律師代表出庭打官司了, 原訴庭勝了, 上訴庭敗了, 打到終審庭 ...
这就是大陆的NC政策把香港给惯的。一巴掌拍死,你看香港还敢对大陆指手画脚不。
赶羚羊 发表于 2011-6-13 18:33
这就是大陆的NC政策把香港给惯的。一巴掌拍死,你看香港还敢对大陆指手画脚不。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这就是大陆的NC政策把香港给惯的。一巴掌拍死,你看香港还敢对大陆指手画脚不。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eellii 发表于 2011-6-13 18:46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香港那也叫讲法律?国际私法的管辖权几个原则里哪个给了某国法院管辖其他国家发生的,其他国家个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权力?美国搞long arm jurisdiction,人家流氓有实力,你香港也想学?也不照照自己,航母在哪?有多少海外驻军?操控国际货币不?能动则制裁别国吗?画虎不成反类犬,也来谈法制?笑死人了。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香港那也叫讲法律?国际私法的管辖权几个原则里哪个给了某国法院管辖其他国家发生的,其他国家个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权力?美国搞long arm jurisdiction,人家流氓有实力,你香港也想学?也不照照自己,航母在哪?有多少海外驻军?操控国际货币不?能动则制裁别国吗?画虎不成反类犬,也来谈法制?笑死人了。
对冲基金 公司的 律师团 都不是轻角色···
eellii 发表于 2011-6-13 18:46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兄弟不忙走,还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请教,也同时请教老右。
假如,A国公司欠B国公司的钱,A国不还,但B国得知C国欠A国的钱,跑到D国要求判将该债权划给B国,D国有司法管辖权么?
同理,如果D国法院判B胜诉,AC两国公司不服,跑到E国起诉,E国法院判AC胜,那该如何执行呢?
(当然,此例举的不太正确,D E也许是个地区)
换回本案例,假如中铁不服,跑到澳门法院起诉,澳门法院依基本法外交分工条款判基金公司败诉,那么,内地法院该按谁的判决执行呢?
望解惑~TKS!
不講法律開始耍流垊? 失倍了.
兄弟不忙走,还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请教,也同时请教老右。
假如,A国公司欠B国公司的钱,A国不还,但B国得知C国欠A国的钱,跑到D国要求判将该债权划给B国,D国有司法管辖权么?
同理,如果D国法院判B胜诉,AC两国公司不服,跑到E国起诉,E国法院判AC胜,那该如何执行呢?
(当然,此例举的不太正确,D E也许是个地区)
换回本案例,假如中铁不服,跑到澳门法院起诉,澳门法院依基本法外交分工条款判基金公司败诉,那么,内地法院该按谁的判决执行呢?
望解惑~T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