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和高法磕上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43:17
国各地警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刑事立案
中新社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据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据悉,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人认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

http://news.sohu.com/20110517/n307727993.shtml
最高法: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http://news.163.com/11/0517/02/747K9BMS00014AED.html国各地警方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刑事立案
中新社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张蔚然)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从法律执行情况看,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据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据悉,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上海共查处酒后驾驶66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55.8%。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人认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

http://news.sohu.com/20110517/n307727993.shtml
最高法: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http://news.163.com/11/0517/02/747K9BMS00014AED.html
话说~这件事情上我还是支持公安部吧。。。
支持一刀切
  公安部交管局这是为了少死人啊!
  其实交通警察看死人,看醉驾害死人多了,他们最欢迎醉驾入刑。他们最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少一些醉驾,少一些人死啊。
  交警在街头看醉驾死人,看得很多人心理有障碍的……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17 22:09


支持公安部
  我赞同对醉驾处罚严厉些,看着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心里真不是滋味。
就是啊,人要为自己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心理预期
而不能总是怀着侥幸心理。。。

醉驾的人,就应该犯有  妨碍公共安全罪,有安全隐患……
也不能说是对立吧   一个是法律  一个是司法解释       乱世用重典是好事    但能不能用好可是另外一回事     现实可比条文复杂    司法解释一直就是为了更好的适用法律而推出的
先一刀切,刹刹风头。
动嘴的人和动手的人当然想法不一样。
欢迎醉驾入刑
高院做立法解释是违法的,只能做司法解释
所以法院和公安部完全可以不鸟高院
这俩单位怎么会死磕?~

明显是商量好的~~

有种局叫高高的举起轻轻的放下,这两家不正是在玩这个嘛~~

高高的,你怕了,赶紧活动吧,活动到位,给你轻轻放下,牙崩半个说不字,嘿嘿……这样总该明白了吧~~
xxxku 发表于 2011-5-17 22:29


    感觉现在很多的解释是为了有空子可钻,能为法律线上的人赚钱
最高法的解释是给领导被捕的时候留个后门,不冲突
公安部的头儿是国务委员,高法干不动。。两家恐怕还会协商的。。细则没有出来以前,各干各干的。


那个高法的张军的解释并非是高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是他个人对法条的理解。因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有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显著轻微就不认定为犯罪(当然是违法的)。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入罪的条款是否要与总则第十三条冲突有争议。
张军的个人解读还不是最高法院的正式最高司法解释。

有专家已经说明关于醉驾入罪的条款执行不会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只要符合醉驾规定不管情节一律入罪。只是危害情节对量刑多少会有影响。
比如醉酒的程度、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伤害的程度、以及与被害人的和解情况都会对量刑多少有影响。

取保候审是对确定不会再次危害他人的被告人的暂时解除强制的一种安排,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他的(她的)刑事责任。

那个高法的张军的解释并非是高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只是他个人对法条的理解。因为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有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显著轻微就不认定为犯罪(当然是违法的)。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驾入罪的条款是否要与总则第十三条冲突有争议。
张军的个人解读还不是最高法院的正式最高司法解释。

有专家已经说明关于醉驾入罪的条款执行不会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只要符合醉驾规定不管情节一律入罪。只是危害情节对量刑多少会有影响。
比如醉酒的程度、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伤害的程度、以及与被害人的和解情况都会对量刑多少有影响。

取保候审是对确定不会再次危害他人的被告人的暂时解除强制的一种安排,并不意味着不追究他的(她的)刑事责任。
楼主的标题有涉嫌夸大事实的嫌疑。哪有什么磕上了的事实。

高院做立法解释是违法的,只能做司法解释
所以法院和公安部完全可以不鸟高院
炽风飞扬 发表于 2011-5-17 23:01



    高院没有立法权,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任委会的。高院做的只能是司法解释。如果人大常任委会不对此作出正式立法解释。那高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高院做立法解释是违法的,只能做司法解释
所以法院和公安部完全可以不鸟高院
炽风飞扬 发表于 2011-5-17 23:01



    高院没有立法权,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任委会的。高院做的只能是司法解释。如果人大常任委会不对此作出正式立法解释。那高院有权作出司法解释。

感觉现在很多的解释是为了有空子可钻,能为法律线上的人赚钱
seraph198019 发表于 2011-5-17 23:37



    有法律,就有空子。所有法律不可能一次性完备。很多法律条文只有在应用之后才发现有很多漏洞。条文很简单但是案情有时很复杂。到底是适用这个发条还是那个法条,是此罪还是彼罪不是那么简单的。

   现在需要的是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对此作出最高的立法解释。高院只能按照人大的立法解释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违背。
感觉现在很多的解释是为了有空子可钻,能为法律线上的人赚钱
seraph198019 发表于 2011-5-17 23:37



    有法律,就有空子。所有法律不可能一次性完备。很多法律条文只有在应用之后才发现有很多漏洞。条文很简单但是案情有时很复杂。到底是适用这个发条还是那个法条,是此罪还是彼罪不是那么简单的。

   现在需要的是全国人大常任委会对此作出最高的立法解释。高院只能按照人大的立法解释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不得与立法解释相违背。
空山初月 发表于 2011-5-17 22:19

危险驾驶罪本来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型的。
天天上班 发表于 2011-5-17 23:51


    这个不能协商,必须按照法律来办。这种情况,应该由全国人大常任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然后根据这个立法解释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然后颁布给各地实施。
张军就是个嘴炮,雷人的言论不少,他也不是法官出身。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1-5-18 00:11


其实还是这种酒驾罪刚刚颁布,没有规定实例惹下的祸根
尽快规定实行细则才是正道
这次支持公安部了
公安部这个算不上磕上,新华社才是
直接署名撰文表示醉驾相关的最终解释权归人大常任委会所有而非高院……
leonor 发表于 2011-5-18 06:41

有道理。如果人大常任委会不作出解释,高院是可以作出司法解释的。由于醉驾入刑的案例还不多所以再解释和实际操作中会有一些障碍不足为奇。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17 22:09
对,公安比高法对醉驾的危害有更直接更深刻的认识。

我觉得现在的中国,法律制定者多少与民众脱离,他们不知道民众在想什么,反正他们制定的法律对他们不会有影响,对百姓有什么后果不是他们关心的。
更甚至,他们立法,多少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比如醉驾不入刑,是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回复 28# 上古残剑
  所以立法应该民主化,立法人应该更加深入社会去了解民众的诉求。现在法学界有一个很不好的倾向,就是把民众当做暴徒,然后排斥民众对立法的需求。
支持公安部醉驾入刑的做法。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1-5-18 08:01


    你这话就错了。
   法院什么时候说醉驾不入刑了!只是关于醉驾入刑的法条内容好像与原来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冲突,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可以认定为违法)。张军只是从个人的理解上对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不是说法院不同意醉驾入刑,法院也没有这个权力。新法条和刑法总则的第十三条应该依照哪个规定来适用醉驾入刑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解释,这样才有利于法院定罪量刑

如果发法院不同意醉驾入刑为什么北京市法院已经对三起醉驾案作了判决?

再者,法院也不是立法者。

还有,张军个人的解释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只是个人的一种理解,这样的理解不能当成是最高法院的正式解释。
坛子里真正懂法的人太少了。
1、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的关系不了解。

2、对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学理解释的关系不理解

不排除有些人故意在这里挑拨是非。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18 08:04


    哪个法学家说民众是暴徒了?呵呵。细听之。呵呵你慢慢道来!
我支持公安部
849170157 发表于 2011-5-18 10:42

公安部门是没有权力对法律作出解释的,它只是执行法律的机构。公安部执法最后要看人大常任委会对此法条的解释的。

在这里并没有公安部门和法院的死磕,也就没有支持谁的问题。呵呵。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18 08:04

如果你做了打砸抢的事情,那就是暴徒。
倒底谁说了算
没矛盾,很正常的事。
土星人 发表于 2011-5-18 11:03


    最终解释是人大常任委会的立法解释。如果人大常任委会不做解释就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司法解释。
   目前还没有看到人大常任委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就最近法院判决的案子来看倾向于“只要达到醉驾不论情节轻重就要入刑”。
土星人 发表于 2011-5-18 11:03


法律就是很繁琐的。要耐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