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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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学习时报》 2011-04-25  作者:王秋波  发布时间:2011-04-29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组织内部规范不够健全。有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或虽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标和宗旨难以有效实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从章程的制定、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国家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




四是社会组织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其机构、人员、设施等大都来源于政府,主要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的领导或政府机关改革分流出来的官员担任,形成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有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未经过专业训练,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五是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




三、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特点和本质特征,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合理规划,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网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抓好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上台阶。建立“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没有抓手,没有监督和落实措施,无衡量和追究手段,无有效对话途径等问题;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解决认识不一致,说法不一致,行动不一致,相互掣肘的问题;建立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体系,促使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性。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要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因为社会组织需要从政府、经济组织和民间捐助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而变为支持者的附庸。




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探索改进双重管理体制,促进管理体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由重行政控制向依法发展方向转变;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规章规定,对相互冲突、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予以修订或废止,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不完善、不系统、相互冲突的问题。




五是进一步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完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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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组织内部规范不够健全。有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或虽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标和宗旨难以有效实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从章程的制定、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国家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




四是社会组织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其机构、人员、设施等大都来源于政府,主要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的领导或政府机关改革分流出来的官员担任,形成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有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未经过专业训练,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五是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




三、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特点和本质特征,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合理规划,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网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抓好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上台阶。建立“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没有抓手,没有监督和落实措施,无衡量和追究手段,无有效对话途径等问题;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解决认识不一致,说法不一致,行动不一致,相互掣肘的问题;建立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体系,促使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性。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要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因为社会组织需要从政府、经济组织和民间捐助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而变为支持者的附庸。




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探索改进双重管理体制,促进管理体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由重行政控制向依法发展方向转变;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规章规定,对相互冲突、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予以修订或废止,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不完善、不系统、相互冲突的问题。




五是进一步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完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http://www.xj71.com/html/12/n-148012.html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学习时报》 2011-04-25  作者:王秋波  发布时间:2011-04-29                                                                                                                                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组织内部规范不够健全。有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或虽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标和宗旨难以有效实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从章程的制定、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国家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




四是社会组织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其机构、人员、设施等大都来源于政府,主要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的领导或政府机关改革分流出来的官员担任,形成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有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未经过专业训练,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五是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




三、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特点和本质特征,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合理规划,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网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抓好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上台阶。建立“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没有抓手,没有监督和落实措施,无衡量和追究手段,无有效对话途径等问题;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解决认识不一致,说法不一致,行动不一致,相互掣肘的问题;建立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体系,促使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性。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要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因为社会组织需要从政府、经济组织和民间捐助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而变为支持者的附庸。




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探索改进双重管理体制,促进管理体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由重行政控制向依法发展方向转变;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规章规定,对相互冲突、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予以修订或废止,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不完善、不系统、相互冲突的问题。




五是进一步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完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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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是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批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是社会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同时,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万多个。




三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新探索,基金会的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组织依法监管不断改进,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稳步推进,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是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社会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领导班子建设日渐加强,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逐步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




二、社会组织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迄今为止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一是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二是社会组织内部规范不够健全。有的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有些甚至只有不规范的口头规定,或虽有完善的制度,但由于专职人员过少、财力不足等原因,其目标和宗旨难以有效实现;有的社会组织无论从章程的制定、人事权、日常决策权,还是内部运行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




三是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国家目前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这种设计造成社会组织进入社会的门槛过高,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制度保护之外,影响了社会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社会需要的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求;在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




四是社会组织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其机构、人员、设施等大都来源于政府,主要领导大多由政府部门的领导或政府机关改革分流出来的官员担任,形成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有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未经过专业训练,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五是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面临注册难、定位难、信任难、参与难、监管难、吸引人才资金难等难题。




三、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阐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是进一步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组织的阶段性特点和本质特征,积极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思路,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合理规划,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网络;及时研究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抓好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推动社会组织管理上台阶。建立“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为核心,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解决没有抓手,没有监督和落实措施,无衡量和追究手段,无有效对话途径等问题;建立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解决认识不一致,说法不一致,行动不一致,相互掣肘的问题;建立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监督、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体系,促使社会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性。要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的建设,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方面的作用,帮助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渠道参政议政;要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因为社会组织需要从政府、经济组织和民间捐助者那里获得资助和支持而变为支持者的附庸。




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轨道。探索改进双重管理体制,促进管理体制逐步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由重行政控制向依法发展方向转变;从法律层次规范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使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健全社会组织管理规章规定,对相互冲突、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予以修订或废止,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不完善、不系统、相互冲突的问题。




五是进一步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完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山东省委党校)





http://www.xj71.com/html/12/n-148012.html
这是论文啊{: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