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案判决下来了,真的就可以额手称庆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56:58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对药案也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但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尊重,我从未在外网说过自己关于案件结果的观点(当然,其实我人微言轻,说了也没多大影响),现在判决结果下来了,我也就说几句。

一、我对药案的观点是,可判死刑,可判死缓,很难抉择,或者说我认为这两种判决都不算错,都各有理由。

判死缓的理由:1、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它在刑事案件中是个绝对不可轻忽的情节。有人担心,杀人如果不判死刑,那会让人人杀人,那同样,也会有人担心,自首不减刑,那谁还自首?刑事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死案、黄案,就是永远破不了案,或抓不到犯罪分子,而自首占破案、抓获犯罪分子的很大比例。如果吓的犯罪分子都不敢自首了,那不仅仅是犯罪分子判不了死刑的问题了,而是许多犯罪分子根本就抓不到了。2、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还行,若能赔偿,可以给他一个活着赎罪的机会。毕竟药在此前的生命中没有十分恶劣的表现,虽然这次杀人极其卑劣和恶性,但更多的是愚蠢导致。与强奸杀人,抢劫杀人,预谋杀人,杀多人,多次杀人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死刑的理由,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一般如果致人死亡,有没其他情节,出于“杀人偿命”的传统,一般是判死刑的。而且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而不是“应当”,也就是不是必然的自首就不能判死刑。何况药的动机十分卑劣,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若不严惩,有人效仿,则人人自危。赔偿偶犯什么的“酌情”情节,不应在如此恶劣、严重的犯罪中考虑。

二、从药案看民众的心态。

因为我觉得判死和死缓都可,所以我对网络上的争论,从观点上,都能接受,也没什么异议。但从许多网民的言论中,我还是看到了可怕的东西,那就是社会上普遍的戾气,和对生命的蔑视。

许多人以为,喊了“药必须得死”“不死不平民愤”就是对受害人的尊重,同时也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了,这也就罢了,但他们容不得任何人对药表达类似惋惜的情绪,见到就骂。但有曾想过,药的命不也是一条生命吗?生命是平等的,为了尊重一条生命,去剥夺另一条生命,这难道是尊重生命的体现和本意吗?西方许多国家废除死刑,也就是绕不开这个圈导致的。

有人又会说,杀了药,才会使药这样的人变少,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但事实证明,根本不是这样的,中国的死刑是世界最多的,但中国的治安并不比没死刑的那些国家好。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据。其实,许多人忽视了一点,惩罚的种类是多样的,不一定非要剥夺生命。假如说,真的中国杀人就不判死刑了,会有许许多多的人去因此而杀人吗?杀人会有什么乐趣?会有多少人为了这种乐趣付出坐一辈子牢或几十年牢的代价?自己摸摸心口想一想,即使是和你深仇大恨的人,杀他你不被判死,但要为此失去现有的一切,工作,房子,妻子,孩子,自由,时间,而去坐一辈子牢,你肯吗?

而对那些叫嚣“不判死刑法官就出门被撞死”“李玫谨也该被杀”“李颖该死”等言论,李玫谨、李颖之流只是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许是不科学的,甚至可能是违背道德,甚至可能是大逆不道的,但毕竟是言论不是吗?不是行动不是吗?因为不当的言论,而被在网上大骂“该杀”“该死”,这种对生命的轻蔑,比李玫谨、李颖的那些言论又程度轻多少呢?

当然,在中国现在的法律,以及传统之下,药判死刑是没问题的,但需要高兴吗?值得高兴吗?这是彻底的2个悲剧,2个生命的悲剧,2个家庭的悲剧。药被判死刑受到应有的惩罚,支持这种惩罚,但同时也惋惜他的生命,这种“惋惜”绝不是虚伪,这才是对生命至少在明面上态度上的一种的尊重。

三、药案最需要的是反思。
导致药案发生的原因绝不是因为中国判死刑判的少了,而应当反思中国的教育,包括学校,包括家庭,反思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对生命的不尊重的风气。如何避免这种悲剧,才是最需要做的事,而不是高兴和庆祝。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对药案也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但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尊重,我从未在外网说过自己关于案件结果的观点(当然,其实我人微言轻,说了也没多大影响),现在判决结果下来了,我也就说几句。

一、我对药案的观点是,可判死刑,可判死缓,很难抉择,或者说我认为这两种判决都不算错,都各有理由。

判死缓的理由:1、自首,自首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它在刑事案件中是个绝对不可轻忽的情节。有人担心,杀人如果不判死刑,那会让人人杀人,那同样,也会有人担心,自首不减刑,那谁还自首?刑事案件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死案、黄案,就是永远破不了案,或抓不到犯罪分子,而自首占破案、抓获犯罪分子的很大比例。如果吓的犯罪分子都不敢自首了,那不仅仅是犯罪分子判不了死刑的问题了,而是许多犯罪分子根本就抓不到了。2、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还行,若能赔偿,可以给他一个活着赎罪的机会。毕竟药在此前的生命中没有十分恶劣的表现,虽然这次杀人极其卑劣和恶性,但更多的是愚蠢导致。与强奸杀人,抢劫杀人,预谋杀人,杀多人,多次杀人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死刑的理由,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量刑区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一般如果致人死亡,有没其他情节,出于“杀人偿命”的传统,一般是判死刑的。而且自首是“可以”从轻减轻,而不是“应当”,也就是不是必然的自首就不能判死刑。何况药的动机十分卑劣,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若不严惩,有人效仿,则人人自危。赔偿偶犯什么的“酌情”情节,不应在如此恶劣、严重的犯罪中考虑。

二、从药案看民众的心态。

因为我觉得判死和死缓都可,所以我对网络上的争论,从观点上,都能接受,也没什么异议。但从许多网民的言论中,我还是看到了可怕的东西,那就是社会上普遍的戾气,和对生命的蔑视。

许多人以为,喊了“药必须得死”“不死不平民愤”就是对受害人的尊重,同时也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了,这也就罢了,但他们容不得任何人对药表达类似惋惜的情绪,见到就骂。但有曾想过,药的命不也是一条生命吗?生命是平等的,为了尊重一条生命,去剥夺另一条生命,这难道是尊重生命的体现和本意吗?西方许多国家废除死刑,也就是绕不开这个圈导致的。

有人又会说,杀了药,才会使药这样的人变少,才能挽救更多的生命。但事实证明,根本不是这样的,中国的死刑是世界最多的,但中国的治安并不比没死刑的那些国家好。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据。其实,许多人忽视了一点,惩罚的种类是多样的,不一定非要剥夺生命。假如说,真的中国杀人就不判死刑了,会有许许多多的人去因此而杀人吗?杀人会有什么乐趣?会有多少人为了这种乐趣付出坐一辈子牢或几十年牢的代价?自己摸摸心口想一想,即使是和你深仇大恨的人,杀他你不被判死,但要为此失去现有的一切,工作,房子,妻子,孩子,自由,时间,而去坐一辈子牢,你肯吗?

而对那些叫嚣“不判死刑法官就出门被撞死”“李玫谨也该被杀”“李颖该死”等言论,李玫谨、李颖之流只是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许是不科学的,甚至可能是违背道德,甚至可能是大逆不道的,但毕竟是言论不是吗?不是行动不是吗?因为不当的言论,而被在网上大骂“该杀”“该死”,这种对生命的轻蔑,比李玫谨、李颖的那些言论又程度轻多少呢?

当然,在中国现在的法律,以及传统之下,药判死刑是没问题的,但需要高兴吗?值得高兴吗?这是彻底的2个悲剧,2个生命的悲剧,2个家庭的悲剧。药被判死刑受到应有的惩罚,支持这种惩罚,但同时也惋惜他的生命,这种“惋惜”绝不是虚伪,这才是对生命至少在明面上态度上的一种的尊重。

三、药案最需要的是反思。
导致药案发生的原因绝不是因为中国判死刑判的少了,而应当反思中国的教育,包括学校,包括家庭,反思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对生命的不尊重的风气。如何避免这种悲剧,才是最需要做的事,而不是高兴和庆祝。


既然你都说"这次杀人极其卑劣和恶性"了,那就根本没什么死缓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既然你都说"这次杀人极其卑劣和恶性"了,那就根本没什么死缓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典型的难操作。“极”是怎样才能构成的?药案之所以我认为可死可死缓,就是因为感觉可构成“极”,也可不构成,难以判断。死一人,是最基本的、最低程度的故意杀人罪的后果,主观恶性倒是很大,极还是不极,难以把握,人身危险性够不上极大,恶意利用自首规避那是够不上了。

当然,我不是在为药辩解,只是探讨而已,我再次重申,对于判死刑我也是支持的,我可怕被误伤了。
YsMilan 发表于 2011-4-24 02:11

呵呵,我那是在说我脑子里两种矛盾的观念的斗争,我既然有支持死刑的一面,自然是有认可“极”这一程度的成分的。否则我就不用矛盾了,只认同死缓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典型的难操作。“极”是怎样才能构成的?药案之所以我认为可死可死缓,就是因为感觉可构成“极”,也可不构成,难以判断。死一人,是最基本的、最低程度的故意杀人罪的后果,主观恶性倒是很大,极还是不极,难以把握,人身危险性够不上极大,恶意利用自首规避那是够不上了。

当然,我不是在为药辩解,只是探讨而已,我再次重申,对于判死刑我也是支持的,我可怕被误伤了。

不要模糊焦点,虽然“极”本身有可操作性的问题,但在药案中这个问题根本不存在,难道撞人之后不但不施救还捅人八刀不算主观恶性极深?
挺中肯~~~,顶一下最后的反思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08

对抱有你这种思想的人只要去和南美国家尤其是墨西哥和巴西的人交流一下,思维正常的人就都不会有你这种想法。废除死刑的结果就是导致法律解体,监狱变成罪犯的免费旅馆,起不到丝毫惩戒作用。

现在国内外罪犯的横行霸道,就是因为对他们这群人渣讲什么仁义导致的。但凡稍有羞耻心的还能被称为人的,更本就干不出来这些事。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19

关于自首在实际操作中就是个给罪犯钻空子的地方,唯一的作用就是给罪犯逃避刑罚的机会。
没有拍手称庆的案子 都是悲剧 最好是不出这种案子才值得庆幸
对已经出的案子 当然是杀之后快 药家鑫杀别人杀之后快 杀药家鑫自然也是杀之后快 这很符合中国的传统和逻辑,如果不杀药让他痛不欲生的生活一辈子也未必不可 但中国现环境下可以做到吗 做不到还是杀了吧 如果我是药我希望早点死 早死早解脱。
回复 1# 20多岁的小老头
楼主作为法律界的,应该经常来科普才对
MS很少看到你来CD!
生命是平等的,所以要以命抵命。就这么简单。
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就是尊重生命.药得到的就是尊重生命应得的.死刑并不是不尊重生命
我的南海 发表于 2011-4-24 08:30

顶这个。


楼主说中国死刑国家和没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差不多甚至高这一点不怎么能认同,因为各国发展阶段不同,情况也不同,要看中国和哪个国家比了,要是中国和南非,巴西,墨西哥比,那中国肯定是天堂,总体来说,中国的刑事犯罪率在世界上还不算高的那一类吧。
在美国,实行死刑的州,其犯罪率要比不实行死刑的州总体要低,同一个国家二种制度似乎更能说明些问题

楼主说中国死刑国家和没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差不多甚至高这一点不怎么能认同,因为各国发展阶段不同,情况也不同,要看中国和哪个国家比了,要是中国和南非,巴西,墨西哥比,那中国肯定是天堂,总体来说,中国的刑事犯罪率在世界上还不算高的那一类吧。
在美国,实行死刑的州,其犯罪率要比不实行死刑的州总体要低,同一个国家二种制度似乎更能说明些问题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08

“假如说,真的中国杀人就不判死刑了,会有许许多多的人去因此而杀人吗?杀人会有什么乐趣?会有多少人为了这种乐趣付出坐一辈子牢或几十年牢的代价?自己摸摸心口想一想,即使是和你深仇大恨的人,杀他你不被判死,但要为此失去现有的一切,工作,房子,妻子,孩子,自由,时间,而去坐一辈子牢,你肯吗?”
===================
这一点要考虑国情,传统文化等因素,中国人有一条:好死不如赖活着。另外在中国目前“做一辈子牢”有这种情况吗?刑法修法前死缓有人算过最快十来年就出来了,我相信你一定知道有这种请况。
没有胜利者,留下的是两家的悲剧
我们应该反思的是教育
可以想象得到类似药家的教育在中国是很多的,中国的未来交给这种人是种悲哀
我仅从舆论导向来判断,大家可以肆无忌惮的留言和评论这件事情,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在电视媒体里,已经很反应了上面的态度。
所以,在法院的判决出来之前我猜测是死缓。但是现在,我可以很确定的说药必死无疑。
这样的案例开国就有,红色后代怎么了?照杀。
其实这个案子不论哪种结果都是法律的失败~

而让这个案子到此为止则会是人民的失败~

人民没有学会让立法体现人民意志~
fengshou 发表于 2011-4-24 10:12


    又是这样的论调,你以为是谁都可以那么快出来啊!
wawo1 发表于 2011-4-24 12:08

什么意思?
chrisxun 发表于 2011-4-24 11:07
更是媒体的失败。、媒体人的失败,。

这场官司,,,,,,,法律界如何对待媒体人的夺权斗争???
回复 21# 泡泡导师


对付不了~

社会基础摆在这里了~

中国没有实现现代法治有一半原因是人民自己也不喜欢法治~

我经常会想既然人民要重刑主义就给他重刑主义要报复主义就给他报复主义~

既然现在理解不了干脆就让他付出代价之后再来理解~
我讨厌“反思”,因为“反思”已成为对他者武器
同意楼主的观点,也是个法律工作者,本着良心说,这个案子判死判缓都不为过,各有理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这个案子到目前感觉各种舆论干涉过份了。

网络上,大家对本案所得到的信息就那么点,出于大笼统的感觉得出个初步的感觉。但实际接触过判决实践的就知道,接触具体材料,具体的各方面的人之后,很可能观点和感觉会发生变化。而群众是不可能接触全面的信息的,这就要求司法独立也得针对舆论。

但这次,无论是CCTV和网络,在判决前就对判决结果施加压力,确实是过份了。
[color=Red中国没有实现现代法治有一半原因是人民自己也不喜欢法治~
]
中国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代表民意,
更何况执法环节多年来漏洞百出,公信力大幅下降。
今天的主要问题是公信力丧失的太多,说什么也没人信了。
人心散了队伍就不好带了。
空头支票 发表于 2011-4-24 12:43
民意??谁的民意?南方?北方?少数民族?多数民族?
法律从来就不是P民玩的游戏,是精英。
一命偿一命,公平公正!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对药案也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但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尊重,我从未在外网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08



    相对罪犯的生命与受害者的生命,我选择尊重受害者的生命。不然的话,便有人可以在大街上一边砍着人一边怒吼:“你们要尊重我的生命!”。
所以在我看来强调罪犯的生命忽略受害者的生命就是伪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毒蛇报以同情是愚蠢!

另外,杀人犯有相当一部分的确还真的不怎么考虑后果,或者说后果对他们震慑作用太小!
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对药案也是有自己的理解的,但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尊重,我从未在外网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08



    相对罪犯的生命与受害者的生命,我选择尊重受害者的生命。不然的话,便有人可以在大街上一边砍着人一边怒吼:“你们要尊重我的生命!”。
所以在我看来强调罪犯的生命忽略受害者的生命就是伪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毒蛇报以同情是愚蠢!

另外,杀人犯有相当一部分的确还真的不怎么考虑后果,或者说后果对他们震慑作用太小!
废土行者 发表于 2011-4-24 13:06


    这是一种很奇怪的说法。杀了罪犯就是尊重被罪犯杀害的人?那么杀了罪犯最后死者复活啦?如果能如此,我支持。问题是杀一个人就少一个人。不要太多戾气了!
另外,杀人犯有相当一部分的确还真的不怎么考虑后果,或者说后果对他们震慑作用太小!
那杀与不杀,有什么区别?既然杀人犯不考虑后果,你杀了一个也不会让后来者害怕。那所谓的震慑有什么意义?

与其靠杀人来增加整个社会的戾气,还不如通过不杀人来让更多的人明白生命的价值。

某个意义上,那些对生命缺乏敬畏的人,杀他与不杀他,都改变不了。那么保护所有人不杀,进一步在成长期就开始减少那种对生命缺乏敬畏的社会氛围,岂不更好?

当我们叫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候,可曾想过,我们给整个社会的年幼者在灌输着“为了某些目的是可以杀人的”的思维!
少杀,慎杀,但该杀的已经要杀。

不过没有民众如此高的关注,要加薪的确很难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这样,陕西高院恐怕也会鸭梨很大。看复核情况吧~~~
正义的胜利,这是真正的民主战胜了腐败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11-4-24 02:08


    我懒得吐槽了。
    反正看这段话就恶心。
蓄意杀人毫无疑问,杀人手段十分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自首情节难以免死。
天地一牛驴 发表于 2011-4-24 13:49
你那天还说药家有高层关系,现在还有吗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24 13:34


有人捅了医生,你说判的太轻。现在又出来说判的太重。你脑子里都是弹簧?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11-4-24 14:11


    一个蓄谋很久的谋杀,虽然后果不严重,但是罪恶彰显,但却只是判决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你觉得判决的如何?

药家鑫案件,我只是认为不应该判决死刑,应该给药家鑫一个机会。但不代表我认为药家鑫应该不死缓等等。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1-4-24 14:30
一个是蓄谋很久的杀人动机,一个是瞬间杀人的动机,区别在这里是吗?
回复 1# 20多岁的小老头

拯救一个人的良知要比拯救一个生命困难的多了。
我记得西方人常说dont take god's work

很有道理。上帝是宽宏大量的,但是我们都是平凡的人,上帝可以宽恕罪行,我们只能惩罚罪行。

不要把自己当成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