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平民“扳倒”澳门财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23:58
昨日,南都记者从澳门终审法院获悉,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官告民”案件中败诉。案件为2003年开始的一宗投资移民个案,当事人甲某(化名)在申请居留过程中买卖其中物业,而“财爷”批示不予其延续居留。甲某随即向中级法院指名上诉“财爷”并胜诉,“财爷”对此则向终审法院再上诉,但终审法院最终驳回经济财政司司长上诉。(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投资移民引发官司(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甲某1家3口持内地护照,2003年他们在澳门购买了两个单位,合共110万元(澳门元,全文同),并申请在澳门居留。2004年,澳门行政当局批准甲某一家以置业移民方式取得在澳门临时居留权。按当时澳门有关法规,不动产投资不少于100万元,视为给予居留许可效力的“重大投资”。甲某一家需要在居留权年满法定年限后,再逐步申请成为澳门永久居民。

    但在2006年3月,甲某出售上述物业中约22万元的一套单位。至2007年,甲某一家在临时居留证到期前,又购入另一单位,房屋合计超过100万。随后,甲某向澳门贸促局提出居留续期申请。据其当时申请书面文件称,“由于不懂,将自己原有两个房产其中一个小的卖掉换一个房产”。

    这样,在甲某取得居留权期间,超过1年3个月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澳门贸促局建议不批准甲某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并将该建议呈上级考虑及决定。但在2007年,澳门特首何厚铧签署了暂停投资置业移民有关法规。甲某的经历,也成为备受关注的澳门投资移民“过渡期”中少见的受争议个案。

    在贸促局上报后,其上司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审查了续期请求,同意贸促局意见书的内容,于2009年作出批示,驳回有关请求。

    “民告官”法院撤销财爷批示

    随后,甲某就“财爷”驳回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批示,向澳门中级法院提出了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在第546/2009号案件中裁定司法上诉胜诉,撤销了被质疑的行为。换言之,“财爷”的批示被中级法院“扳回”了。

    南都记者从第546/2009号案件有关材料获悉,澳门贸促局认为,当事人(甲某)在居留申请依据变更后,没有及时向局方作出通知。甲某没有按法律规定持续保持法定投资金额100万物业。

    在中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上诉人由于不知道应维持首次投资居留申请时所处的状况,所以将有关物业出售。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在2007年8月23日提交居留许可续期申请时,已于当年7月购买了新的不动产,从而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且重新具备有关法令规定的初次发出居留证的条件。

    财爷上诉历时一年败诉

    “财爷”谭伯源的批示被中级法院否决,为当时澳门舆论所关注。就在澳门中级法院裁定甲某胜诉后,“财爷”向澳门终审法院提出了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诉。以政府高官为上诉人的“第55/2010号”案件被记入终审法院。这次掉转头成了“官告民”,甲某成为被上诉人,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成为上诉人。

    备受瞩目的“财爷”上诉案历时一年。昨日,南都记者从澳门终审法院裁判书了解到,该院合议庭裁定对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另据澳门检察院向终审法院提交的意见书观点,也认同终审法院的裁决。    南都记者 蒋生(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争论焦点

    澳门财爷:

    给予居留许可的投资,必须是稳定和持续的,而不是临时和短暂的。购置不动产的投资(俗称“置业移民”)必须是长期性的;申请人必须在临时居留期间维持有关不动产的法律状况。

    终审法院:(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1995年的投资居留法令对维持不动产投资最少金额的规定并不严格,此后特区政府在2005年的有关行政法规中亦没有制订过渡性的规范,终审法院只能根据1995年的法令,驳回经济财政司上诉。

http://gcontent.oeeee.com/0/d6/0 ... log/186/f9885e.html昨日,南都记者从澳门终审法院获悉,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在“官告民”案件中败诉。案件为2003年开始的一宗投资移民个案,当事人甲某(化名)在申请居留过程中买卖其中物业,而“财爷”批示不予其延续居留。甲某随即向中级法院指名上诉“财爷”并胜诉,“财爷”对此则向终审法院再上诉,但终审法院最终驳回经济财政司司长上诉。(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投资移民引发官司(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甲某1家3口持内地护照,2003年他们在澳门购买了两个单位,合共110万元(澳门元,全文同),并申请在澳门居留。2004年,澳门行政当局批准甲某一家以置业移民方式取得在澳门临时居留权。按当时澳门有关法规,不动产投资不少于100万元,视为给予居留许可效力的“重大投资”。甲某一家需要在居留权年满法定年限后,再逐步申请成为澳门永久居民。

    但在2006年3月,甲某出售上述物业中约22万元的一套单位。至2007年,甲某一家在临时居留证到期前,又购入另一单位,房屋合计超过100万。随后,甲某向澳门贸促局提出居留续期申请。据其当时申请书面文件称,“由于不懂,将自己原有两个房产其中一个小的卖掉换一个房产”。

    这样,在甲某取得居留权期间,超过1年3个月的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澳门贸促局建议不批准甲某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并将该建议呈上级考虑及决定。但在2007年,澳门特首何厚铧签署了暂停投资置业移民有关法规。甲某的经历,也成为备受关注的澳门投资移民“过渡期”中少见的受争议个案。

    在贸促局上报后,其上司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审查了续期请求,同意贸促局意见书的内容,于2009年作出批示,驳回有关请求。

    “民告官”法院撤销财爷批示

    随后,甲某就“财爷”驳回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的批示,向澳门中级法院提出了司法上诉。中级法院在第546/2009号案件中裁定司法上诉胜诉,撤销了被质疑的行为。换言之,“财爷”的批示被中级法院“扳回”了。

    南都记者从第546/2009号案件有关材料获悉,澳门贸促局认为,当事人(甲某)在居留申请依据变更后,没有及时向局方作出通知。甲某没有按法律规定持续保持法定投资金额100万物业。

    在中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包括,上诉人由于不知道应维持首次投资居留申请时所处的状况,所以将有关物业出售。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在2007年8月23日提交居留许可续期申请时,已于当年7月购买了新的不动产,从而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且重新具备有关法令规定的初次发出居留证的条件。

    财爷上诉历时一年败诉

    “财爷”谭伯源的批示被中级法院否决,为当时澳门舆论所关注。就在澳门中级法院裁定甲某胜诉后,“财爷”向澳门终审法院提出了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诉。以政府高官为上诉人的“第55/2010号”案件被记入终审法院。这次掉转头成了“官告民”,甲某成为被上诉人,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成为上诉人。

    备受瞩目的“财爷”上诉案历时一年。昨日,南都记者从澳门终审法院裁判书了解到,该院合议庭裁定对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另据澳门检察院向终审法院提交的意见书观点,也认同终审法院的裁决。    南都记者 蒋生(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争论焦点

    澳门财爷:

    给予居留许可的投资,必须是稳定和持续的,而不是临时和短暂的。购置不动产的投资(俗称“置业移民”)必须是长期性的;申请人必须在临时居留期间维持有关不动产的法律状况。

    终审法院:(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1995年的投资居留法令对维持不动产投资最少金额的规定并不严格,此后特区政府在2005年的有关行政法规中亦没有制订过渡性的规范,终审法院只能根据1995年的法令,驳回经济财政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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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所谓的法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