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家鑫我心里十分愤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39:52


本来没关心这个案子,因为个人感觉这样的案子,情节简单明白,性质极其恶劣,无论从法律,从社会,从道德的角度去看,都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可是这两天偶尔看新闻,居然现在起了这么大的风波。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做个激情杀人辩护虽不道德,但也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就是吃那碗饭的,这是他的职业。
但很多的媒体,包括ccav的表演就他拙劣了,很多所谓的砖家,简直就是下贱了。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希望法院能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之所以反对那些拿美分的jy,是因为我相信这个社会虽然有很多问题,但在一天天的好转,一天天的进步。我和家人的生活水平也在一天天的提高,生活还算是幸福美好的。所以我反对混乱,希望稳定。
可是如果药家鑫这样的案子,都不能做出一个让我信服的,让受害者获得公正的判决,那么我这个屁民,还有什么希望呢?还有什么底线呢?


好吧,有人说我是武断的界定了公平和法律,那我我就用西安中院去年的一个判决来对比药家鑫案。同样是交通肇事,逃逸,故意杀人,最后死刑立即执行,不同的是,这个人没有什么背景,所以也没有上央视哭诉的机会,也没有律师做激情杀人的辩解。

西安中院一审宣判2.10重大交通肇事案被告死刑


作者:市中院 王全谋 尤德民  发布时间:2010-11-18 1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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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7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王双娃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在市中院刑事中法庭公开宣判。
    2009年2月10日凌晨6时许,王双娃驾车在108国道长安区斗门镇附近,撞上了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双娃等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法以被告人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小娟(王双娃之妻)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哲(王双娃之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因其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也做出了判决。

    宣判后,王双娃明确表示要上诉,其妻、其子和受害人家属均表示不上诉。


详细案情:
斗门210交通肇事案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车开回泾阳县一石料场后,王双娃和王哲仔细查看肇事车辆,随后打电话给妻子王小娟,告诉她自己开车撞了人。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现金1000元交与王双娃。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弃于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昨日下午,西安市中院对王双娃在长安区斗门撞死四学生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双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看见红字没有,没有下车捅人,按砖家的说法,撞人后心理慌乱激情踩油门逃离现场,只能算交通逃逸,连激情杀人都算不上,也有自首情节,怎么就判故意杀人呢?怎么就判死刑呢?

本来没关心这个案子,因为个人感觉这样的案子,情节简单明白,性质极其恶劣,无论从法律,从社会,从道德的角度去看,都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可是这两天偶尔看新闻,居然现在起了这么大的风波。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做个激情杀人辩护虽不道德,但也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就是吃那碗饭的,这是他的职业。
但很多的媒体,包括ccav的表演就他拙劣了,很多所谓的砖家,简直就是下贱了。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希望法院能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之所以反对那些拿美分的jy,是因为我相信这个社会虽然有很多问题,但在一天天的好转,一天天的进步。我和家人的生活水平也在一天天的提高,生活还算是幸福美好的。所以我反对混乱,希望稳定。
可是如果药家鑫这样的案子,都不能做出一个让我信服的,让受害者获得公正的判决,那么我这个屁民,还有什么希望呢?还有什么底线呢?


好吧,有人说我是武断的界定了公平和法律,那我我就用西安中院去年的一个判决来对比药家鑫案。同样是交通肇事,逃逸,故意杀人,最后死刑立即执行,不同的是,这个人没有什么背景,所以也没有上央视哭诉的机会,也没有律师做激情杀人的辩解。

西安中院一审宣判2.10重大交通肇事案被告死刑


作者:市中院 王全谋 尤德民  发布时间:2010-11-18 1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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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1月17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王双娃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在市中院刑事中法庭公开宣判。
    2009年2月10日凌晨6时许,王双娃驾车在108国道长安区斗门镇附近,撞上了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双娃等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法以被告人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小娟(王双娃之妻)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哲(王双娃之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因其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也做出了判决。

    宣判后,王双娃明确表示要上诉,其妻、其子和受害人家属均表示不上诉。


详细案情:
斗门210交通肇事案回顾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车开回泾阳县一石料场后,王双娃和王哲仔细查看肇事车辆,随后打电话给妻子王小娟,告诉她自己开车撞了人。王小娟赶至石料场,在得知丈夫执意出逃的打算后,将随身所带现金1000元交与王双娃。王双娃遂驾车逃至旬邑县,将车弃于南环加油站,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昨日下午,西安市中院对王双娃在长安区斗门撞死四学生案,作出一审宣判:王双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看见红字没有,没有下车捅人,按砖家的说法,撞人后心理慌乱激情踩油门逃离现场,只能算交通逃逸,连激情杀人都算不上,也有自首情节,怎么就判故意杀人呢?怎么就判死刑呢?
楼主没有得罪谁,怎么会被跨省呢?
跨省的原因是触及了某些权力人物的根本利益。
支持楼主
sbs387 发表于 2011-4-1 18:50


    +100
很多人都在关注这个的
这个事情太TMD过火了!!!表演太恶心了!!!不知道药家哪那么大的能量啊!!!
合适的什么
赶紧去死!人渣一个!
药人渣。 这都不判死刑中国还有必要判死刑吗?  
不过考虑到中国的法律都是女人裤子,出意外也很正常。
是我们西安的人渣,丢西安的人。
说实话 我也认为药家鑫这个人的精神状态和性格有问题  估计是病态的   并非什么天性凶残的

但是无论如何 这个人得死   这没什么可说的
sbs387 发表于 2011-4-1 18:50

那么我将致力于推翻和打到这样的郭嘉和征服!删帖就删帖吧,跨省就跨省,我等着呢。
前面还像那么回事,结果这后面的话让人恶心。
你真会那么做,真怕跨省?

当然要加薪的事就事论事来说我支持依法办事,判死刑。
我赞成不判死刑,最好无罪,当庭释放。那至少以后中国再也不存在强 奸,我 操 女人是因为受到委屈以后导致的激情性连续动作,就跟弹钢琴,不,跟活塞运动一样,有错的是女人,如果到了那么一天,至少我们这帮淫 虫肯定要激情一声:这TMD是多么和 谐的社会啊。

当然还要小心万一被车撞倒要立刻装死,紧闭双眼,防止引起别人激情
死缓,或者无期,几年后出来玩,在里面可以上网玩游戏吃喝,
完毕。
心中有愿望 发表于 2011-4-1 21:56
假如药家鑫被依法惩处,说明在中国还是有公平和正义存在,我自然不怕会跨省,也不会那么做。
但是如果药家鑫这样都能被徇私枉法,那我为什么不会被跨省?难道我就要被忍受吗?
我只代表我自己,不代表别人,更不代表你。但是,等你脑袋通了以后,你也不要代表我。
他死于不死,中国司法都还离公平公正差的远,这么想想你就蛋定了,这也许是麻木,也许是啊Q,但是我们不能反郭嘉,这是底线。你可以反征服,但是那样会间接伤害郭嘉,所以我们不能反政府,更不能反郭嘉。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希望法院能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假如这个药家鑫不判处死刑的话,中国的社会就完全没有了正义和公理,司法体系完全就是等于不存在。

这样写的潜台词是:公正的判决 == 死刑。
因为一个案子,可以否定整个司法,挺强的。
要这样的话,辛普森案足以否定美国司法体系了。
药某不能死 留着教育还存在幻想的群众
气愤归气愤,种种迹象表明死不了,又能怎样
大号有身份,不能乱说话。。
换马甲上来。
顶1L,要加薪这厮死不足惜,故意杀人+肇事逃逸+逃逸伤人,死刑绝对够了。
不死不行吧,看看最后怎么判了,这么恶劣多大的能量都没用
sbs387 发表于 2011-4-2 00:04

可笑,如果人家花钱请律师按法律没有判死刑你认为是依法还是不依法呢?这种情况在美国可是存在的,难道这是不正义?你要真把法律放第一位就少装先定义正义的事,法律可以维护正义,但是法律有时也维护不了正义。
你这嘴一张就判了正义不正义了还要法律干什么?合你心意的不按法律程序也是正义,不合你心意按法律程序也不是正义,这就是你的依法办事正义吗?
你心里有答案了还提法律正义干什么?
你心中有法都没想过用法律去维护正义,竟然想到武力解决问题,你别要法律了,快去上山吧。
看你的意思,你心里早就认为如果没死肯定是不依法办事,如果死了就是依法办事就是正义,这和法律无关和你的心情有关了。
在你认定不正义的情况下你认为中国的法律都是假的,所以选择不用法律而是武力,不要发这种幼稚的言论了。满嘴法律正义的人处理问题竟然不选择用法律,而是把中国的法律否定然后武力解决。
你们这些人很搞笑
chaodabbs 发表于 2011-4-2 01:40

这种话骗小孩子还行,公平公正合着是你来说了算,你说公平就是公平不公平就是不公平,你比米国牛多了。
你比上帝都牛
不是预谋杀人,属于故意杀人里面较轻的一类,所以存在不判立即执行的可能性;
故意杀人,没有从轻情节的,量刑从10年到死刑都有可能;直接判立即执行,不是那么容易的;一般来说,有前科,有预谋,手段残忍,杀害知名人士,恶贯满盈(民愤极大),杀人多,才会直接判处立即执行;药家鑫这个情况,说实话,从法律和以前的判例来讲,判死缓和无期的可能性较大,也更符合法律条文和以前的判例;
如果药家鑫真的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是从重了,就和李启铭一样的情况;
sbs387 发表于 2011-4-1 18:50


    难道律师辩护就是要做第二公诉人吗?这个叫职业道德沦丧好吗?道德规范和法律都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准则,不要用道德规范来代替法律。
nivren 发表于 2011-4-2 08:17


    手段残忍
nivren 发表于 2011-4-2 08:21


    比李启明的性质恶劣的多
兼听则明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希望法院能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假如这个药家鑫不判处死刑的话,中国的社会就完全 ...
电蚊香 发表于 2011-4-2 02:13

辛普森案证据确凿吗?辛普森认罪了吗?
药家鑫案,证据确凿,本人认罪,物证人证俱在,适用法律条文清楚明确,你给我一个不判死刑的合法解释我看看。而且这不是一个案子,类似的案子还少吗?只是这个案子太极端,太经典,太有代表性了。
现在法院还没判,我希望法院能依照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假如这个药家鑫不判处死刑的话,中国的社会就完全 ...
电蚊香 发表于 2011-4-2 02:13

辛普森案证据确凿吗?辛普森认罪了吗?
药家鑫案,证据确凿,本人认罪,物证人证俱在,适用法律条文清楚明确,你给我一个不判死刑的合法解释我看看。而且这不是一个案子,类似的案子还少吗?只是这个案子太极端,太经典,太有代表性了。
心中有愿望 发表于 2011-4-2 08:07
我牛不牛和你什么关系,我又没代表你去说公平正义。
我只代表我自己发表我对公正的看法,至于你不认可,那是你的观点。
可是,你记住,你的观点也不能代表大家。
心中有愿望 发表于 2011-4-2 08:06
不要说这些废话,请你直接给出不判药死刑的法律依据。
关注“死刑的时候头上会不会套麻袋”
关注“死刑的时候头上会不会套麻袋”
nivren 发表于 2011-4-2 08:17
从驾车撞人到杀人,已经构成预谋犯罪了。所谓预谋,不是指时间,而是指动机。
药家鑫因为交通肇事,害怕承担事故责任,所以杀还被害者,动机明确,手段残忍,直接导致被害者死亡,就是后果恶劣。
这样的案例,还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你说几个案例我听听。
回复 30# xbs3000


    你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是说如果判立即执行,属于从重处罚,李启铭的6年也是从重处罚;


如果是一般的车祸案件,酒后,逃逸,一死一伤,积极理赔,一般都是3年左右,甚至可能缓刑,舆论害了李启铭;

药家鑫如果判了立即执行,从以往的判例和法律条文看,也是从重了;
sbs387 发表于 2011-4-2 10:09
我也这么认为
故意杀人不一定都判死刑,但这厮的性质实在太过恶劣,绝对够死刑的要求了。不能从轻,否则就是鼓励车祸后杀人灭口。
多从根源上去找原因,会提升你去社会本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