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皆曰可杀 民意不能成为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56:14
http://news.sctv.com/shxw/shfz/201103/t20110327_647651.shtml

万人皆曰可杀 民意不能成为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依据
来源: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11-03-27

    分享
    打印
    论坛

  

药家鑫叙述案情时流泪

  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庭审。民事诉讼起诉书中,受害人家属索赔53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4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庭审现场的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我不知道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持什么态度,但是我知道,网络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在网络上做调查,大多数人都希望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经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药的行为激发公愤是可以想像的,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万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我以为必须慎重的。
 首先,从犯罪事实本身上讲,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是,药家鑫也存在从轻的情节。一是药家鑫在作案后,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更轻。所以,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可以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例如是否可以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们国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因为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无论从死刑适用对象来看,还是刑罚教育和预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

  最后,从民意对于审判的影响角度来分析,司法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受到民意制约也值得考虑。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不考虑民间情绪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随着民意亦步亦趋。因为,民意和舆论可能是一时兴起的,民意也可以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的,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但法官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和刑罚目的,作出独立的判断。具体到药家鑫案,西安中院发放问卷,征求旁听者意见,以此作为参考,兼听则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将民意作为量刑的最重要砝码,在“万人皆曰可杀”之下,就判处其死刑,则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形下,法官更应当头脑清醒,遵守法律、权衡利弊,作出能经受历史检验的判决。(杨涛)http://news.sctv.com/shxw/shfz/201103/t20110327_647651.shtml

万人皆曰可杀 民意不能成为判处药家鑫死刑的依据
来源:国际在线     发布时间:2011-03-27

    分享
    打印
    论坛

  

药家鑫叙述案情时流泪

  3月23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撞人后刺死伤者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西北政法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等400余名大学生旁听了庭审。民事诉讼起诉书中,受害人家属索赔53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4日)

  值得关注的是,在庭审现场的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我不知道旁听公民对应否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持什么态度,但是我知道,网络上留言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如果在网络上做调查,大多数人都希望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药家鑫不是赶紧救死扶伤,而是持刀杀害受伤者,这种行为已经沦落到道德底线之下,令人发指,药的行为激发公愤是可以想像的,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严惩也是必须的。但是,是否可以因为“万人皆曰可杀”就坐实药家鑫的死刑呢?我以为必须慎重的。
 首先,从犯罪事实本身上讲,尽管药家鑫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情节严重,但是,药家鑫也存在从轻的情节。一是药家鑫在作案后,在父母的陪同之下,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投案自首,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是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比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更轻。所以,即使要判处药家鑫死刑,也可以考虑到这些从轻情节,例如是否可以判处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

  其次,从死刑适用来看,死刑立即执行是最严厉的刑罚措施,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于1984年公布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也规定:“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最严重的罪行可判处死刑,应理解为死刑的范围只限于对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罪行。”目前,我们国家也在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十三个死刑罪名。药家鑫的犯罪情节严重,但毕竟是激情犯罪,并且因为其特殊家庭教育背景导致其性格缺陷,他算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是不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无法达到社会预防的目的,值得商榷。因此,无论从死刑适用对象来看,还是刑罚教育和预防目的而言,都可以考虑不一定要立即执行死刑。

  最后,从民意对于审判的影响角度来分析,司法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必须受到民意制约也值得考虑。在现代社会,民意深刻地影响到立法、执法和司法,司法活动不考虑到民意,不考虑民间情绪是不可思议的。但是,法官的审判却不能完全被民意牵着鼻子走,随着民意亦步亦趋。因为,民意和舆论可能是一时兴起的,民意也可以受了环境影响而多变的,民意可以作为法官审判和量刑的参考依据,但法官仍然必须遵守法律,考虑到案件本身和刑罚目的,作出独立的判断。具体到药家鑫案,西安中院发放问卷,征求旁听者意见,以此作为参考,兼听则明是理智的,但倘若将民意作为量刑的最重要砝码,在“万人皆曰可杀”之下,就判处其死刑,则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在“万人皆曰可杀”的情形下,法官更应当头脑清醒,遵守法律、权衡利弊,作出能经受历史检验的判决。(杨涛)


公诉人每次提到“死刑” 药家鑫都会微微打颤

2011年03月27日12:38    来源:《华商报》     手机看新闻



  悔

  药家鑫:当庭下跪痛哭,递交悔过书,愿给受害人家属当牛做马

  恨

  原告代理人: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

  中午12时许,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庭审焦点集中在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投案能否作为从轻量刑依据。

  庭审现场

  当庭下跪 四次痛哭

  对方代理人提到“死刑”,药家鑫都会微微打颤

  昨日上午9时40分,药家鑫被带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法庭。法庭内600余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接受法官询问时,他回应——姓名:药家鑫。职业: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学生。

  原告提出53.66万元民事赔偿

  9时55分,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受害人张妙的父亲和丈夫作为民事附带原告人,与公诉方在法庭并排就座。药家鑫的家人未到庭旁听,其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出庭为药家鑫辩护。

  西安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不足以达到对其量刑予以减轻或从轻。公诉人称,药家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药家鑫只因怕被找麻烦,就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听完检方指控,药家鑫当即面朝受害人家属跪倒在地,痛哭不止,法警随即将其拉起。附带民事原告人随后提出共计53.66万元的民事赔偿诉求。

  庭审3个多小时案件择日宣判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药家鑫表示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药家鑫的代理律师和公诉方及原告人,就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其自首情节是否可以达到其从轻量刑的依据,进行了激烈辩论。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陕西科技大学、西藏民族学院等4所高校的400名大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共计600余人到庭旁听。

  经过3个多小时庭审,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药家鑫当庭递交悔过书

  昨日,在整个庭审期间,药家鑫始终眼角挂着泪痕,四次失声痛哭。记者发现,每当公诉人提出“严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和代理人提到“死刑”字样时,药家鑫的身体都会微微打颤。

  法庭上,药家鑫两次放弃自我辩护机会,委托律师替自己辩护。结束最后陈述,药家鑫当庭递交了悔过书。之后,他被四名法警带离法庭。

  被告人律师

  药家鑫属激情杀人 望斟酌量刑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举符合自首要件。同时,投案后,药家鑫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此外,本案中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被告人属偶犯。

  第三,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

  同时,路刚向法庭提出了三项证据,其一是媒体刊发的药家鑫及其父母的道歉信,以及药家鑫母亲向受害者家属下跪道歉;其二是药家鑫从小到大的十三份奖状,证明药家鑫是个优秀的学生;其三,药家鑫的同学、邻居等人,写了四份请愿书,请求法院能给药家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所述,路刚表示,希望法院和受害者家属,能够给药家鑫留一条生路。

  被告人律师称,“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他成才,其父母呕心沥血。被告人因学习、就业的原因,心理承受着很重的压力。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也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理不良情绪凝积。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公诉人

  符合自首 但不应放宽量刑

  对于路刚提出的,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公诉人表示,基本符合。但公诉人同时表示,药家鑫的行为残忍,影响恶劣,依法不应放宽对其量刑,建议合议庭予以严惩,“药家鑫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自幼学习音乐,本应演绎高尚的素养和善良的灵魂,但在药家鑫身上,我们只看到极端的自私和狭隘。”

  对于路刚提供的三项证据,主审法官当庭表示,药家鑫以往的表现,与本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无关系,因此不予采纳。“你把人杀了,跑了几天了,公安局问你呢,你也没承认,怎么能成了自首呢!”死者丈夫王辉的表哥当庭表示:不予认可对方律师关于自首的说法。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药家鑫自首的相关证据,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要查看、确认时,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气愤地说:“不看,都是垃圾!”

  原告代理人

  只要能判死刑,赔偿可分文不取

  而民事原告人代理律师许涛表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相当残忍、性质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他认为,药家鑫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其一,2010年10月21日零时,警方已就张妙被杀案立案,说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已被发现;其二,10月22日下午3时,公安长安分局结合已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比对等物证的分析,已发现车内副驾驶座及踏板上的血迹,印证了药家鑫的重大嫌疑。10月22日下午2时10分,警方对药家鑫进行讯问,但药家鑫隐瞒了其犯罪事实。直到23日,父母将其送到公安机关,药家鑫这才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证明,药家鑫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情节。许涛表示,药家鑫及其家属无论是下跪、哭泣,均不能改变药家鑫故意杀人的残忍事实。其家属在事后的民事协商上,也未拿出积极的诚意,即使药家鑫被判死刑,民事责任也应落实。

  庭审中,死者张妙的丈夫王辉语言哽咽,失声痛哭。原告代理律师对药家鑫“农民难缠”的说法表示不理解,明确表示药家鑫杀人具备主观故意,给受害者的家庭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口。“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激愤地喊道。
(责任编辑:杨方舟)
http://gx.people.com.cn/GB/179461/14246924.html

公诉人每次提到“死刑” 药家鑫都会微微打颤

2011年03月27日12:38    来源:《华商报》     手机看新闻



  悔

  药家鑫:当庭下跪痛哭,递交悔过书,愿给受害人家属当牛做马

  恨

  原告代理人: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

  中午12时许,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庭审焦点集中在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投案能否作为从轻量刑依据。

  庭审现场

  当庭下跪 四次痛哭

  对方代理人提到“死刑”,药家鑫都会微微打颤

  昨日上午9时40分,药家鑫被带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法庭。法庭内600余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他身上。接受法官询问时,他回应——姓名:药家鑫。职业:西安音乐学院钢琴系学生。

  原告提出53.66万元民事赔偿

  9时55分,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受害人张妙的父亲和丈夫作为民事附带原告人,与公诉方在法庭并排就座。药家鑫的家人未到庭旁听,其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出庭为药家鑫辩护。

  西安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药家鑫虽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不足以达到对其量刑予以减轻或从轻。公诉人称,药家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药家鑫只因怕被找麻烦,就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听完检方指控,药家鑫当即面朝受害人家属跪倒在地,痛哭不止,法警随即将其拉起。附带民事原告人随后提出共计53.66万元的民事赔偿诉求。

  庭审3个多小时案件择日宣判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药家鑫表示没有异议。法庭辩论阶段,药家鑫的代理律师和公诉方及原告人,就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及其自首情节是否可以达到其从轻量刑的依据,进行了激烈辩论。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陕西科技大学、西藏民族学院等4所高校的400名大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共计600余人到庭旁听。

  经过3个多小时庭审,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药家鑫当庭递交悔过书

  昨日,在整个庭审期间,药家鑫始终眼角挂着泪痕,四次失声痛哭。记者发现,每当公诉人提出“严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和代理人提到“死刑”字样时,药家鑫的身体都会微微打颤。

  法庭上,药家鑫两次放弃自我辩护机会,委托律师替自己辩护。结束最后陈述,药家鑫当庭递交了悔过书。之后,他被四名法警带离法庭。

  被告人律师

  药家鑫属激情杀人 望斟酌量刑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举符合自首要件。同时,投案后,药家鑫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此外,本案中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被告人属偶犯。

  第三,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

  同时,路刚向法庭提出了三项证据,其一是媒体刊发的药家鑫及其父母的道歉信,以及药家鑫母亲向受害者家属下跪道歉;其二是药家鑫从小到大的十三份奖状,证明药家鑫是个优秀的学生;其三,药家鑫的同学、邻居等人,写了四份请愿书,请求法院能给药家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所述,路刚表示,希望法院和受害者家属,能够给药家鑫留一条生路。

  被告人律师称,“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他成才,其父母呕心沥血。被告人因学习、就业的原因,心理承受着很重的压力。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也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理不良情绪凝积。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公诉人

  符合自首 但不应放宽量刑

  对于路刚提出的,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公诉人表示,基本符合。但公诉人同时表示,药家鑫的行为残忍,影响恶劣,依法不应放宽对其量刑,建议合议庭予以严惩,“药家鑫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自幼学习音乐,本应演绎高尚的素养和善良的灵魂,但在药家鑫身上,我们只看到极端的自私和狭隘。”

  对于路刚提供的三项证据,主审法官当庭表示,药家鑫以往的表现,与本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无关系,因此不予采纳。“你把人杀了,跑了几天了,公安局问你呢,你也没承认,怎么能成了自首呢!”死者丈夫王辉的表哥当庭表示:不予认可对方律师关于自首的说法。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药家鑫自首的相关证据,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要查看、确认时,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气愤地说:“不看,都是垃圾!”

  原告代理人

  只要能判死刑,赔偿可分文不取

  而民事原告人代理律师许涛表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相当残忍、性质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他认为,药家鑫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其一,2010年10月21日零时,警方已就张妙被杀案立案,说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已被发现;其二,10月22日下午3时,公安长安分局结合已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比对等物证的分析,已发现车内副驾驶座及踏板上的血迹,印证了药家鑫的重大嫌疑。10月22日下午2时10分,警方对药家鑫进行讯问,但药家鑫隐瞒了其犯罪事实。直到23日,父母将其送到公安机关,药家鑫这才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证明,药家鑫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情节。许涛表示,药家鑫及其家属无论是下跪、哭泣,均不能改变药家鑫故意杀人的残忍事实。其家属在事后的民事协商上,也未拿出积极的诚意,即使药家鑫被判死刑,民事责任也应落实。

  庭审中,死者张妙的丈夫王辉语言哽咽,失声痛哭。原告代理律师对药家鑫“农民难缠”的说法表示不理解,明确表示药家鑫杀人具备主观故意,给受害者的家庭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口。“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激愤地喊道。
(责任编辑:杨方舟)
http://gx.people.com.cn/GB/179461/14246924.html
谁想过当药持刀面向被害者时,那个人的想法呢?
对,就是要让这个无下限的药家鑫明白,有钱也买不了小命。
杀人必须偿命
[:a5:]反对死刑
我不支持民意影响判决 我也不认为杀人必须偿命 我也认为激情犯罪比预谋犯罪要轻一些

但是~~~~~~~~~~

我觉得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标准 药某应该被判处死刑

正是以因为没计划没预谋的去杀害素不相识的受害者 仅仅因为怕承担车祸的责任就去动刀杀人 才显得特别

哪怕是因为口角琐事打架打出人命 我都可以接受这种激情犯罪有可缓之余地 但本案绝无

这就是"罪行极其严重"  可用丧心病狂来形容


不仅要死^刑,而且枪^毙要其家人掏子弹费,否则就用刺刀执行!注射要其家人掏药费和器材费,否则就用饱和盐水执行!其实我国有电^刑多好啊,不掏电费就用蜡烛执行!

不仅要死^刑,而且枪^毙要其家人掏子弹费,否则就用刺刀执行!注射要其家人掏药费和器材费,否则就用饱和盐水执行!其实我国有电^刑多好啊,不掏电费就用蜡烛执行!
凭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就足够判死刑的了,文章作者纯粹是在混淆视听!!!!
还说他有自首情节??????
自首个屁啊!!!!
药刚 发表于 2011-3-27 20:26 你个龟儿子!!药家鑫是你爹啊!!!个狗日的!!!
如果这种货色都可以不杀,那么死刑确实可以废除了.
yewudongzhuo 发表于 2011-3-27 19:50


    要让所有有钱人明白。不光是一个要加刑。有钱也买不了小命。


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一句话:无论是自首还是没有预谋,那都是“可”从轻情节,而不是“必须”,更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而且,他的投案自首基本不算。因为,他的车已经被扣了,他是肇事者这一条已经确认无误。所以,他所谓的自首,只不过就是没有罪加一等的潜逃而已!

而所谓的没有预谋更是不存在!他交通肇事,不想承担后果,然后杀人灭口……这是标准的预谋犯罪!所谓的没有预谋只不过就是,由于他的极度冷血,所以导致了预谋的时间和过程很短暂而已:“肇事,我不能赔钱,更不能进监狱,所以我必须杀了她!”他在瞬间就做出了这个决定!谁能说这个过程不是预谋?!

这不但是绝对的预谋!而且是最邪恶的预谋!因为被害人的生命,被害人的家庭,被害人的一切都没有得到他的重视,都根本没被他看在眼里,甚至不值几万块钱!别害人是死是活,他完全不在意!他在意的只是自己不用赔钱。为了自己的区区几万块钱,他在瞬间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就决定了一个家庭的未来,就让一个孩子永远失去了母亲……这样的人不该杀,那世间就没有可杀之人!

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一句话:无论是自首还是没有预谋,那都是“可”从轻情节,而不是“必须”,更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而且,他的投案自首基本不算。因为,他的车已经被扣了,他是肇事者这一条已经确认无误。所以,他所谓的自首,只不过就是没有罪加一等的潜逃而已!

而所谓的没有预谋更是不存在!他交通肇事,不想承担后果,然后杀人灭口……这是标准的预谋犯罪!所谓的没有预谋只不过就是,由于他的极度冷血,所以导致了预谋的时间和过程很短暂而已:“肇事,我不能赔钱,更不能进监狱,所以我必须杀了她!”他在瞬间就做出了这个决定!谁能说这个过程不是预谋?!

这不但是绝对的预谋!而且是最邪恶的预谋!因为被害人的生命,被害人的家庭,被害人的一切都没有得到他的重视,都根本没被他看在眼里,甚至不值几万块钱!别害人是死是活,他完全不在意!他在意的只是自己不用赔钱。为了自己的区区几万块钱,他在瞬间就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就决定了一个家庭的未来,就让一个孩子永远失去了母亲……这样的人不该杀,那世间就没有可杀之人!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几年前的政法大学杀人案?

最后那个学生被判了死缓。缓刑两年。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7bfaf70100geza.html
这是那个办案律师的手记。看看其中的量刑细节吧。
怎么看这个药家鑫都必须立即执行。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几年前的政法大学杀人案?

最后那个学生被判了死缓。缓刑两年。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7bfaf70100geza.html
这是那个办案律师的手记。看看其中的量刑细节吧。
怎么看这个药家鑫都必须立即执行。
小畜生必须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他不死,这个国家就实在没有天理了
{:wuyu:}最后结果会是虾米呢?
这张照片怎么看起来象旭日阳刚的歌手?
这种风声放出来,那个牲口八成是不会死刑了!这个审判将会对中国司法道德有重大意义!在民愤汹涌之下仍然免死,这样的判决,丝毫不亚于南京老太那个昏官的判决!中国将彻底进入有钱免死!车祸撞伤不如撞死的时代!!
逆火5 发表于 2011-3-27 21:55


    不死 有钱可买命,那就是TG自己在制造不稳定因素。
作者可能是收了被告方的钱来造势了吧。
在那佯装玩司法公正?
他这样的行为根本就符合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及其恶劣!不是因为有民意所以他该杀,而是因为他确实该杀所以才有这样强烈的民意!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药家*鑫死有余辜!
怀疑是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艺术!
民意不能成为判处药家鑫死刑??

该判的是因为这个罪犯的残忍的罪不可赦行为,当然不是因为民意.
但不能因为民意认为该判死罪,那就不判死罪!

1+1=?,,不能因为民意认为等于2,就不让它等于2!
简单马甲 发表于 2011-3-27 23:56


    很对。如果他的下跪痛苦惊慌能够挽回被害者的生命。那么我同意不判他死刑。
[:a1:]坚决反对对药家鑫死刑

赔一大笔钱最好
民意当然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判不判死刑的依据当然是《刑法》
根据我国的《刑法》 这小畜生就应该被判死刑 要不刑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药刚 发表于 2011-3-28 00:40

你个龟儿子!!药家鑫是你爹啊!!!个狗日的!!!
回复 29# 湛庐

你看他ID,要加薪和李刚的合体嘛,故意来搅浑水恶心人的,别理他.........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他不死,这个国家就实在没有天理了
完美主意 发表于 2011-3-28 01:13

非常正确
民意也不能成为不判死刑的依据。不能说不遵从民意就是法律的理性。
秦国大将猛舔 发表于 2011-3-27 21:14


    我国一向是死刑犯家属付子弹或者注射用药的费用...不交钱是领不到骨灰的。
tulipe 发表于 2011-3-27 22:10


    支持一下。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捉刀的水平有限阿。稍有法律常识都知道 “可以”是什么意思,多说无益。

立法就是民意的表现;
而要求司法官 不考虑的,基本可以认定就是一个啥X!!
外国设立陪审团的原意, 就是代表民意对犯罪者判决, 法官只是保证判决符合法律要求. :L
钱要赔,人也要杀

立即执行过分是吧?缓刑1个月好了
天理,国法,人情!他有什么呢? 虽然春天不宜杀戮,但是可以秋后问斩!不知道法院会如何判决!
19821201 发表于 2011-3-28 13:54
不能给缓刑的,按照刑法的定义,那就是从死刑变成了死缓,一个月内如果他不犯其他罪就可以自动转成无期了。法律方面还是要注意用词。
所谓死刑立即执行其实就是死刑的统一叫法。该判决依然要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审核结束再发还予以执行,一般都是宣判后超过一个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