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 学者吁建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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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 学者吁建社区矫正制度
2011年01月12日 15: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至29日,司法部在江苏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作为会议特邀专家作了发言。王牧教授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就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现将其发言稿刊发,以飨读者。




  □王牧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比较而言,从宏观上说,社区矫正问题在我国应当算作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理论研究兴起时间不是很长,原来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可谓热情高涨,进展迅猛,成就斐然。短短几年时间,在这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调查报告、学位论文和著作。这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效果的速度和程度令人惊叹,理论研究的成果很快就被社会所采纳,变成了制度,变成了事实,令其他理论研究者羡慕。这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具有启发意义的现象。 

  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于以社会保卫为目的的实证刑法制度。这种刑法制度的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具有一定的教育因素。从性质上看,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以刑事法治为目标的古典刑法类型并不一致,换句话说,社区矫正制度在性质上并不适合我国这种类型的刑法。

  接受和采纳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原因

  从性质上分,近代以来的两种刑罚,即报应刑和教育刑,实际上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刑法,一种是古典刑法,一种是实证刑法。古典刑法的目标是社会法治,其直接目标是罪刑相当与罪刑法定。实证刑法的目标是保卫社会,其直接目标就是使犯罪人不再重新犯罪。目标不同,刑罚的性质不同,一个以惩罚为主,一个是教育为主。从类型上看,我国刑法的基本品格属于古典刑法,刑罚的基本属性是惩罚。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社区矫正的规定。然而,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已经在事实上接受和采纳了社区矫正制度。这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有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观念基础。新中国在事实上的刑罚执行制度与实证刑法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完全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实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因此,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改造各种不同人作为无产阶级改造全人类的奋斗目标去实行。其中,在刑罚执行上,自然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作为基本目标去贯彻。所以,实际上,新中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始终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正是这种目的,与实证刑法的刑法个别化、刑罚是为了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以后不再犯罪的目的相一致。所以,当社区矫正理论被介绍到我国后,很快就被接受了。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研究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的理论观念基础。

  其次,我国刑法中存在一定的可以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们已经生活在现代社会之中,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两种刑法虽然性质有区别,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不可能截然分开而没有相互交叉,即使是古典刑法,也会有实证刑法的某些要素,我国刑法就是这样。我国刑法中也包含若干实证刑法要素,例如缓刑、假释、累犯加重处罚等。这其中的缓刑、假释等制度就为在实践中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最后,我国社会存在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基础。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有针对性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很快被上上下下所接受的社会实践基础。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很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社区矫正理论在短时间内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科研成果能够很快转化为社会成果,有主观原因,更重要的是有客观原因。只有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才会引起如此快的变化。这表明,科研成果,尤其是研究直接运用于社会实践的法学研究成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的程度,甚至科研成果的水平等,最终都取决于理论适应于实践需要的程度和水平。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从方法上看,在于抓住了刑法问题的要害:这就是刑罚。刑法的问题,归总起来是刑罚问题。刑法作为法律,是社会管理中运行的一种规则,不管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最终总要运用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的效果表明着理论的意义。刑罚把刑法理论、刑法制度和刑法实践连结起来,在运用于社会实践中整体地和最终地体现着刑法的作用。刑罚是刑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刑法的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联结点,它既体现着刑法理论的水平和价值,也体现着刑法的实践效果。所以,一部刑法,水平如何、效果如何,最终取决于刑罚制度。因此,刑法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刑罚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法学理论的价值,包括法学的学术性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理论的实践意义。从理论的学术含量上看,社区矫正理论空间并不是很大。可是,从理论推动实践进展的情况看,其中包括实务部门、立法机构和整个社会的重视,在制度实践上和进展程度上,都是空前的。至少,在近些年来,没有哪个学科的理论研究可以与之相比。我国近些年来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对我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以社会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对待理论,才能使理论具有更大的生命力。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实现,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变革的推动力,也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制度乃至刑法改革的动力,促进我国刑法改革。刑罚的改革最终取决于整个刑法制度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到了大面积、全方位改革的时候了。例如,我国有多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措施,散布在不同体制之中,既影响国家法制进展,也影响国家对外形象,应通过刑法整体改革加以理顺。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应当利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的问题,应当更多利用行政刑法加以处理,这需要刑法的整体制度改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令人担忧,也只有通过刑法的整体修改加以解决。实际上包括很多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刑法和刑罚体系加以改革,例如醉酒驾车、背叛职业信任等行为,如果有资格刑得以运用,可能会给立法和司法都带来方便。刑法的整体改革一时难以推进,刑罚执行法的制定应当提到议事日程。

  刑法理论研究应当更多地关心我国社会现实的实际问题,其中包括刑事立法问题。刑事立法是刑法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最好体现。刑法立法不只涉及刑法本身,更多的涉及社会。刑法立法不能“只关心法律利益,更要关心社会利益”。我国立法的专门化和社会化都显得不够充分。我国法学研究队伍和科研经费都具备了相当实力。有能力提高项目研究经费,有能力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立法研究。现在科研经费不断增加,有些课题意义远远小于立法需要研究的问题。所以,应当对立法的专门研究在机构和经费上,加大力度,成立专门机构,研究专门问题。采取专门机构与非专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吸取更多方面的意见,包括非刑法专家、非法学学科专家和有关实务人员的意见,这样可以克服和摆脱许多不足,提高立法水平。http://www.chinanews.com/fz/2011/01-12/2783260.shtml

中国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 学者吁建社区矫正制度
2011年01月12日 15: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2010年12月28日至29日,司法部在江苏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作为会议特邀专家作了发言。王牧教授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就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现将其发言稿刊发,以飨读者。




  □王牧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比较而言,从宏观上说,社区矫正问题在我国应当算作是一个全新的问题。理论研究兴起时间不是很长,原来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可谓热情高涨,进展迅猛,成就斐然。短短几年时间,在这方面发表了大量的论文、调查报告、学位论文和著作。这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效果的速度和程度令人惊叹,理论研究的成果很快就被社会所采纳,变成了制度,变成了事实,令其他理论研究者羡慕。这在我国理论界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具有启发意义的现象。 

  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于以社会保卫为目的的实证刑法制度。这种刑法制度的刑罚不是单纯的惩罚,而是具有一定的教育因素。从性质上看,社区矫正制度与我国以刑事法治为目标的古典刑法类型并不一致,换句话说,社区矫正制度在性质上并不适合我国这种类型的刑法。

  接受和采纳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原因

  从性质上分,近代以来的两种刑罚,即报应刑和教育刑,实际上分别产生于两种不同的刑法,一种是古典刑法,一种是实证刑法。古典刑法的目标是社会法治,其直接目标是罪刑相当与罪刑法定。实证刑法的目标是保卫社会,其直接目标就是使犯罪人不再重新犯罪。目标不同,刑罚的性质不同,一个以惩罚为主,一个是教育为主。从类型上看,我国刑法的基本品格属于古典刑法,刑罚的基本属性是惩罚。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社区矫正的规定。然而,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已经在事实上接受和采纳了社区矫正制度。这有三个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有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观念基础。新中国在事实上的刑罚执行制度与实证刑法的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目标完全一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实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因此,我国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把改造各种不同人作为无产阶级改造全人类的奋斗目标去实行。其中,在刑罚执行上,自然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作为基本目标去贯彻。所以,实际上,新中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始终以改造犯罪人为目的。正是这种目的,与实证刑法的刑法个别化、刑罚是为了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以后不再犯罪的目的相一致。所以,当社区矫正理论被介绍到我国后,很快就被接受了。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研究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的理论观念基础。

  其次,我国刑法中存在一定的可以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们已经生活在现代社会之中,古典刑法和实证刑法两种刑法虽然性质有区别,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不可能截然分开而没有相互交叉,即使是古典刑法,也会有实证刑法的某些要素,我国刑法就是这样。我国刑法中也包含若干实证刑法要素,例如缓刑、假释、累犯加重处罚等。这其中的缓刑、假释等制度就为在实践中可以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制度基础。

  最后,我国社会存在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基础。监狱在押人数不断上升,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有针对性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我国社区矫正理论很快被上上下下所接受的社会实践基础。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成果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很具有理论启发意义。

  社区矫正理论在短时间内能够被社会所接受,科研成果能够很快转化为社会成果,有主观原因,更重要的是有客观原因。只有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才会引起如此快的变化。这表明,科研成果,尤其是研究直接运用于社会实践的法学研究成果,能够被社会接受的程度,甚至科研成果的水平等,最终都取决于理论适应于实践需要的程度和水平。

  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从方法上看,在于抓住了刑法问题的要害:这就是刑罚。刑法的问题,归总起来是刑罚问题。刑法作为法律,是社会管理中运行的一种规则,不管多么高深的刑法理论,最终总要运用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的效果表明着理论的意义。刑罚把刑法理论、刑法制度和刑法实践连结起来,在运用于社会实践中整体地和最终地体现着刑法的作用。刑罚是刑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刑法的根据,是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的联结点,它既体现着刑法理论的水平和价值,也体现着刑法的实践效果。所以,一部刑法,水平如何、效果如何,最终取决于刑罚制度。因此,刑法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刑罚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理论研究还说明一个问题,这就是法学理论的价值,包括法学的学术性问题,其实主要取决于理论的实践意义。从理论的学术含量上看,社区矫正理论空间并不是很大。可是,从理论推动实践进展的情况看,其中包括实务部门、立法机构和整个社会的重视,在制度实践上和进展程度上,都是空前的。至少,在近些年来,没有哪个学科的理论研究可以与之相比。我国近些年来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对我国法学,乃至社会科学理论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以社会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对待理论,才能使理论具有更大的生命力。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实现,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变革的推动力,也将成为推动我国刑罚制度乃至刑法改革的动力,促进我国刑法改革。刑罚的改革最终取决于整个刑法制度的变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到了大面积、全方位改革的时候了。例如,我国有多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措施,散布在不同体制之中,既影响国家法制进展,也影响国家对外形象,应通过刑法整体改革加以理顺。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许多应当利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的问题,应当更多利用行政刑法加以处理,这需要刑法的整体制度改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令人担忧,也只有通过刑法的整体修改加以解决。实际上包括很多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需要刑法和刑罚体系加以改革,例如醉酒驾车、背叛职业信任等行为,如果有资格刑得以运用,可能会给立法和司法都带来方便。刑法的整体改革一时难以推进,刑罚执行法的制定应当提到议事日程。

  刑法理论研究应当更多地关心我国社会现实的实际问题,其中包括刑事立法问题。刑事立法是刑法理论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最好体现。刑法立法不只涉及刑法本身,更多的涉及社会。刑法立法不能“只关心法律利益,更要关心社会利益”。我国立法的专门化和社会化都显得不够充分。我国法学研究队伍和科研经费都具备了相当实力。有能力提高项目研究经费,有能力组织专门队伍进行立法研究。现在科研经费不断增加,有些课题意义远远小于立法需要研究的问题。所以,应当对立法的专门研究在机构和经费上,加大力度,成立专门机构,研究专门问题。采取专门机构与非专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吸取更多方面的意见,包括非刑法专家、非法学学科专家和有关实务人员的意见,这样可以克服和摆脱许多不足,提高立法水平。
  放出来,住在学者的小区里?不住你家,那要住我家?监狱不足就扩大,哪能把人放出来!这样的学者,坚决谴责!
这位叫兽发晚了些
该和那个75岁以上不适用死刑的一起发 效果更好
楼上两位有些偏激了。有些初犯没前科轻微的罪行搞社区矫正是可行的,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反对。法律有严肃性,犯了罪有处罚才是维护社会正义之本,这个社区矫正···实在是··
先把劳教问题解决了再说吧
西北那么多地方呢。监狱会没有地方造?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有没有听说过童党?国内也有类似趋势。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嗯,就放到你这个社区如何?
我看有些轻微犯罪没必要关进监狱...

比如有个家伙偷了几千块钱什么的.你把他关进监狱两三年.在里边什么坏事都学会了.出来以后只能危害更大

不如把他屁股打烂.再给他治好.然后罚他清理路边小广告一个月.

这样处理我感觉比关进监狱要好.对社会对犯罪者本人都更好
人家只是说下自己看法罢了,你们也有批评的自由,很正常吧,言论自由
什么叫兽,谴责,还是免了,不要上升到人身攻击的高度,有事说事,拿道理出来

楼上两位有些偏激了。有些初犯没前科轻微的罪行搞社区矫正是可行的,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在中国,一切的法律松动都会被人钻营成漏洞,到时候那些犯了事的权贵更容易逃脱责任(虽然目前他们逃脱法律责任也很容易)

像楼上几位说的,有些小偷小摸,进去了说不定学会抢劫杀人了,这个也是可能的

而什么人能够通过社区改正,什么不能,这是很难界定的
楼上两位有些偏激了。有些初犯没前科轻微的罪行搞社区矫正是可行的,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在中国,一切的法律松动都会被人钻营成漏洞,到时候那些犯了事的权贵更容易逃脱责任(虽然目前他们逃脱法律责任也很容易)

像楼上几位说的,有些小偷小摸,进去了说不定学会抢劫杀人了,这个也是可能的

而什么人能够通过社区改正,什么不能,这是很难界定的
mmmmmmm 发表于 2011-1-12 16:59
有些案情很特殊,判刑往往比劳教短……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2 16:17
实际上早年的“工读学校”就是一种社会矫正。
但是实际执行效果不好。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在我国够得上判处有期徒刑的基本算的上市比较严重的了,这样的人不进监狱去品尝失去自由的体会是不知道犯罪时要受到惩罚的,虽然这样做不是最好但就目前我们的国情下还是有效的手段,不要学西方对犯罪分子虚伪的人权,拉美就是榜样!
mmmmmmm 发表于 2011-1-12 16:59


    劳教确实有很多弊端,但是目前的情况下劳教还是必不可少的惩戒手段,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劳教的处罚条列归入刑法中去。
我看应该扩大死刑的范围,杀掉一批,震慑一批,才能让监狱空出来,继而让监狱的土地空出来,用于经济开发。
民主人权害人啊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1-1-12 16:36


    这个我不太同意,在当年的社会大环境下,这个方法只能成为某些权贵犯法的又一条通路。实际解决不了问题。
统统拉到青藏高原去修公路
监狱不够就盖,这个钱我同意出
对于  重刑犯 直接毙了或者沙漠里植树最好 ~

在中国,一切的法律松动都会被人钻营成漏洞,到时候那些犯了事的权贵更容易逃脱责任(虽然目前他 ...
langoo 发表于 2011-1-12 21:49



   的确 应该先把法律严肃性和司法腐败问题搞好。再来说其他的宽容才比较靠谱。否则就会像墨西哥一样了。
只有所有的人敬畏相对公正的法律之后。法律才有可能对一小部分情节轻微的违法宽容。
在中国,一切的法律松动都会被人钻营成漏洞,到时候那些犯了事的权贵更容易逃脱责任(虽然目前他 ...
langoo 发表于 2011-1-12 21:49



   的确 应该先把法律严肃性和司法腐败问题搞好。再来说其他的宽容才比较靠谱。否则就会像墨西哥一样了。
只有所有的人敬畏相对公正的法律之后。法律才有可能对一小部分情节轻微的违法宽容。
尼米兹 发表于 2011-1-12 21:55


    我也这样认为的,只抓不杀,人数能不上升吗?
尼米兹 发表于 2011-1-12 21:55
冤杀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完全解决吧
P民特别是农村P民被冤杀的风险,似乎还是比犯死罪者逃脱极刑的概率更大一点……
  社区矫正,说起来很好听。但是执行起来,往往受益者是有权势的罪犯。在我国司法系统还不能保证廉政和公正的情况下推行社区矫正,是对广大受害者的一种威胁。
  监狱扩建,中国不缺这么一点钱。为啥部分专家会要求不扩建监狱而放出罪犯呢?因为在国际上,扩建监狱会被当成是搞镇压,放出罪犯会有民主和人权的声誉。部分专家为了自己的国际声望,自然希望能够放出罪犯。搞社区矫正,这是一个学术上的突破,部分专家希望有学术上的突破,好扬名立万,自然不计后果搞社区矫正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3 10:00


    应该先把法律严肃性和司法腐败问题搞好。再来说其他的宽容才比较靠谱。否则就会像墨西哥一样了。
只有所有的人敬畏相对公正的法律之后。法律才有可能对一小部分情节轻微的违法宽容。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1-12 21:55

劳教主要问题是违法啊,先不论国际上怎么说,就是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冲突的。公安局长签字不要证据、不要程序就能关人三年。所以,在国际上都被说成劳教是对付政治犯的。其实,也可以这么说,劳教人员多是上访、轮子这些人。
机务高手 发表于 2011-1-13 09:26
  一些专家和教授鼓吹减少死刑,后果就是在押犯人增加,以后专家和教授接着鼓吹减少关押人数……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1-13 10:19

完全同意啊
可以考虑把监禁改为流放,划块地男女配对扔到边疆垦荒!!
wwww130 发表于 2011-1-13 20:38


    驻守南海诸岛 或者钓鱼岛?
wyn1981 发表于 2011-1-13 20:22


    那些法学专家不懂这么浅显的道理么?

  放出来,住在学者的小区里?不住你家,那要住我家?监狱不足就扩大,哪能把人放出来!这样的学者,坚决 ...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2 16:17

把学者放监狱里,把罪犯放学者家,
然后,学者家里...................
再把罪犯弄回监狱
一切都清净了...........
  放出来,住在学者的小区里?不住你家,那要住我家?监狱不足就扩大,哪能把人放出来!这样的学者,坚决 ...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2 16:17

把学者放监狱里,把罪犯放学者家,
然后,学者家里...................
再把罪犯弄回监狱
一切都清净了...........
尼康小猫 发表于 2011-1-13 11:11


    老兄劳动教养可不是公安局长签字就好使的,劳动教养的审核、批准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执行机关是由司法部管辖的劳动教养所,也就是说劳教与公安机关没关系!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1-13 20:19


    美国虽然有死刑,但是美国死刑几乎不执行,很多死刑犯一关就是几十年,每个死刑犯年均花费9万美元,全美国有上千待执行的死刑犯,浪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但是由于一些美国政客处于自身选票的考虑积极反对死刑执行。
多建点监狱
够20年的一律枪毙,能腾点地方吧
建议公车盗窃被发现有掏刀子的一律毙了,不管用什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