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争房产抬出《六法全书》作抗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5:29:16
母亲在60年前购房依当时法律属个人财产,而依现行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的,依据民国时期颁布的法律,房子是母亲的私人财产。”昨天,一对花甲兄妹因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时,被告华女士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作为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
庭审:被告搬出《六法全书》
两位鄂氏兄弟由弟弟亲自出庭,妹妹则坐在被告席上。兄妹都已经退休,俩人耳朵都有点背,法官提高声音他们还经常表示听不见,让法官重复。
原告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东皇城根南街的23间房屋,后父母相继去世,妹妹华某独占了家产,房子现已被拆迁。法官首先告诉原告,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现在房屋没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继承房屋。原告听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价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华某虽然耳背眼花,但她对哥哥的答辩意见却应对从容。华女士并不认同两个哥哥的继承权,她说,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女士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华女士还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判决。
争议: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
《六法全书》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大陆不再适用。而据其确立认定的财产归属在50余年后再次摆上法庭,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能否成为现在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依据呢?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会对此加以参考呢?在记者的采访中却发现,专家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有关规定,是不能适用于现在的诉讼之中。《六法全书》适用于民国时期,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新中国的法律,《六法全书》就不能在中国大陆运用了。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被告以此作为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法制史的专家则提出相反观点: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解读
●一
《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简译
已婚的妇女在自己的名字前面要加上丈夫的姓。而倒插门或者说入赘的男方,要在自己名字上加上女方的姓。除非另外有约定。
●二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简译
以妻子名字得到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写了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私人财产。婚姻的另外一方,如果在财产上没有名字,就没有共同财产权。母亲在60年前购房依当时法律属个人财产,而依现行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的,依据民国时期颁布的法律,房子是母亲的私人财产。”昨天,一对花甲兄妹因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时,被告华女士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作为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
庭审:被告搬出《六法全书》
两位鄂氏兄弟由弟弟亲自出庭,妹妹则坐在被告席上。兄妹都已经退休,俩人耳朵都有点背,法官提高声音他们还经常表示听不见,让法官重复。
原告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东皇城根南街的23间房屋,后父母相继去世,妹妹华某独占了家产,房子现已被拆迁。法官首先告诉原告,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现在房屋没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继承房屋。原告听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价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华某虽然耳背眼花,但她对哥哥的答辩意见却应对从容。华女士并不认同两个哥哥的继承权,她说,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女士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华女士还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判决。
争议: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
《六法全书》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大陆不再适用。而据其确立认定的财产归属在50余年后再次摆上法庭,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能否成为现在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依据呢?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会对此加以参考呢?在记者的采访中却发现,专家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有关规定,是不能适用于现在的诉讼之中。《六法全书》适用于民国时期,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新中国的法律,《六法全书》就不能在中国大陆运用了。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被告以此作为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法制史的专家则提出相反观点: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解读
●一
《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简译
已婚的妇女在自己的名字前面要加上丈夫的姓。而倒插门或者说入赘的男方,要在自己名字上加上女方的姓。除非另外有约定。
●二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简译
以妻子名字得到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写了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私人财产。婚姻的另外一方,如果在财产上没有名字,就没有共同财产权。
“房子是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的,依据民国时期颁布的法律,房子是母亲的私人财产。”昨天,一对花甲兄妹因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时,被告华女士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作为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
庭审:被告搬出《六法全书》
两位鄂氏兄弟由弟弟亲自出庭,妹妹则坐在被告席上。兄妹都已经退休,俩人耳朵都有点背,法官提高声音他们还经常表示听不见,让法官重复。
原告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东皇城根南街的23间房屋,后父母相继去世,妹妹华某独占了家产,房子现已被拆迁。法官首先告诉原告,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现在房屋没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继承房屋。原告听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价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华某虽然耳背眼花,但她对哥哥的答辩意见却应对从容。华女士并不认同两个哥哥的继承权,她说,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女士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华女士还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判决。
争议: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
《六法全书》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大陆不再适用。而据其确立认定的财产归属在50余年后再次摆上法庭,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能否成为现在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依据呢?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会对此加以参考呢?在记者的采访中却发现,专家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有关规定,是不能适用于现在的诉讼之中。《六法全书》适用于民国时期,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新中国的法律,《六法全书》就不能在中国大陆运用了。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被告以此作为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法制史的专家则提出相反观点: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解读
●一
《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简译
已婚的妇女在自己的名字前面要加上丈夫的姓。而倒插门或者说入赘的男方,要在自己名字上加上女方的姓。除非另外有约定。
●二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简译
以妻子名字得到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写了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私人财产。婚姻的另外一方,如果在财产上没有名字,就没有共同财产权。母亲在60年前购房依当时法律属个人财产,而依现行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的,依据民国时期颁布的法律,房子是母亲的私人财产。”昨天,一对花甲兄妹因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时,被告华女士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作为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
庭审:被告搬出《六法全书》
两位鄂氏兄弟由弟弟亲自出庭,妹妹则坐在被告席上。兄妹都已经退休,俩人耳朵都有点背,法官提高声音他们还经常表示听不见,让法官重复。
原告在法庭上说,父母于1935年结婚,1947年,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了东皇城根南街的23间房屋,后父母相继去世,妹妹华某独占了家产,房子现已被拆迁。法官首先告诉原告,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现在房屋没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继承房屋。原告听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价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华某虽然耳背眼花,但她对哥哥的答辩意见却应对从容。华女士并不认同两个哥哥的继承权,她说,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令人惊讶的是,华女士抗辩时并未引用现行《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而是搬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华女士还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告反驳说,根据现在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法院对此案没有作出判决。
争议:民国法律能否影响判决
《六法全书》在新中国成立后在大陆不再适用。而据其确立认定的财产归属在50余年后再次摆上法庭,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能否成为现在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依据呢?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会对此加以参考呢?在记者的采访中却发现,专家学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有关规定,是不能适用于现在的诉讼之中。《六法全书》适用于民国时期,但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新中国的法律,《六法全书》就不能在中国大陆运用了。现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被告以此作为抗辩,法院将不予采纳。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法制史的专家则提出相反观点: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按照民国的《六法全书》确认了财产继承关系,就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民法予以颠覆。如果本案当事人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明确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财产的属性遵从约定,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解读
●一
《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简译
已婚的妇女在自己的名字前面要加上丈夫的姓。而倒插门或者说入赘的男方,要在自己名字上加上女方的姓。除非另外有约定。
●二
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
简译
以妻子名字得到的财产,也就是说财产写了妻子的名字,就是妻子的私人财产。婚姻的另外一方,如果在财产上没有名字,就没有共同财产权。
太牛了:D
那个政法大学的法制史学者真二
那个政法大学的法制史学者真二
的确,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
哼哼,想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么?
当初废止六法全书的时候,没有说废止的效力及于既往。
Hed 发表于 2010-12-30 15:40
民国的土地证要是还有用,共产党可以关门了!!
民国的土地证要是还有用,共产党可以关门了!!
Hed 发表于 2010-12-30 15:40
民国的土地证房产证如果还有用,土鳖基本上可以关门清盘鸟!
民国的土地证房产证如果还有用,土鳖基本上可以关门清盘鸟!
好像看过这个案例 政法大学的人说得没错
49年以前的应该按照民国法律来考虑 确认1947年这处房产购置时是其母的个人财产 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华某已经举证了
其次再考虑新中国法律和政策有没有对这个房产进行重新的分配 比如法律规定从前民国时期的个人财产一律划为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条文 这个应由原告方举证
如果新中国法律和政策推翻其母个人拥有财产的事实 那么大家分房子 如果没有那么就要承认房子是其母个人的 不是老头子共有的 如同不是张三李四或者国家集体的一样 那么遗嘱完全有效 房子判给被告华某
49年以前的应该按照民国法律来考虑 确认1947年这处房产购置时是其母的个人财产 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华某已经举证了
其次再考虑新中国法律和政策有没有对这个房产进行重新的分配 比如法律规定从前民国时期的个人财产一律划为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条文 这个应由原告方举证
如果新中国法律和政策推翻其母个人拥有财产的事实 那么大家分房子 如果没有那么就要承认房子是其母个人的 不是老头子共有的 如同不是张三李四或者国家集体的一样 那么遗嘱完全有效 房子判给被告华某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5:47
靠 怎么没有用 用处大得很
我们家刚刚和房管局打完地基侵权官司 解放前的地契 图纸 照片 都是我们取得有利和解结果的重要依据
靠 怎么没有用 用处大得很
我们家刚刚和房管局打完地基侵权官司 解放前的地契 图纸 照片 都是我们取得有利和解结果的重要依据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5:47
别说民国了,就是清朝的地契现在也有用啊。
只要你的祖辈不是被镇压的地主资本家房产被没收充公,过去的地契是可以作为法律凭证的。
别说民国了,就是清朝的地契现在也有用啊。
只要你的祖辈不是被镇压的地主资本家房产被没收充公,过去的地契是可以作为法律凭证的。
中共上台是革命,所以《民法通则》的效力要高于《六法全书》,这是革命的效力。
zhepro 发表于 2010-12-30 17:10
前提是对方无给力证据的情况下才有用!
前提是对方无给力证据的情况下才有用!
zhepro 发表于 2010-12-30 17:10
前提是对方无给力证据的情况下才有用!
前提是对方无给力证据的情况下才有用!
:D你试试拿清朝的地契收人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证的铺面嘛,看人家不当场把你喷死!
话说大明朝大清朝民国的地契一起加起来估计在征地的时候都比不上村委会的番薯章好使!
别说民国了,就是清朝的地契现在也有用啊。
只要你的祖辈不是被镇压的地主资本家房产被没收充公,过 ...
cutter 发表于 2010-12-30 17:43
:D你试试拿清朝的地契收人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证的铺面嘛,看人家不当场把你喷死!
话说大明朝大清朝民国的地契一起加起来估计在征地的时候都比不上村委会的番薯章好使!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5:47
直接就废了...
还搞啥房地产~
话说爷爷的爷爷在北京还有块地 不知道土地证还在不在~
好像是前清的
直接就废了...
还搞啥房地产~
话说爷爷的爷爷在北京还有块地 不知道土地证还在不在~
好像是前清的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9:30
本案不就是这种情况么
原告必须提供新中国法律改变物品归属的依据 否则肯定是延续人家历史的所有权咯
本案不就是这种情况么
原告必须提供新中国法律改变物品归属的依据 否则肯定是延续人家历史的所有权咯
南极地熊 发表于 2010-12-30 19:43
城镇土地早就收归国有了 你得找那地上的房子 是不是符合新中国政策的私房
如果房子还在 而现在的居住人是非法或者违反政策的途径获得的 那你完全可以要求补偿
城镇土地早就收归国有了 你得找那地上的房子 是不是符合新中国政策的私房
如果房子还在 而现在的居住人是非法或者违反政策的途径获得的 那你完全可以要求补偿
南极地熊 发表于 2010-12-30 19:43
城镇土地早就收归国有了 你得找那地上的房子 是不是符合新中国政策的私房
如果房子还在 而现在的居住人是非法或者违反政策的途径获得的 那你完全可以要求补偿
城镇土地早就收归国有了 你得找那地上的房子 是不是符合新中国政策的私房
如果房子还在 而现在的居住人是非法或者违反政策的途径获得的 那你完全可以要求补偿
zhepro 发表于 2010-12-30 20:01
到时候人家说是你默认的,要不解放后头六十年你干哈去了?这种情况咋办?
到时候人家说是你默认的,要不解放后头六十年你干哈去了?这种情况咋办?
城镇土地没国有吧?
农村土地国有了吧?
当年共党只是要耕地共产了....
城里的地 只要没专政的 都没共产吧?
农村土地国有了吧?
当年共党只是要耕地共产了....
城里的地 只要没专政的 都没共产吧?
南极地熊 发表于 2010-12-30 20:29
城镇土地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城镇土地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20:16
那要看现行法律对这个主张有没有时效限制么
本案也是五六十年挂在老母一人名下 原告为啥不是默认的
那要看现行法律对这个主张有没有时效限制么
本案也是五六十年挂在老母一人名下 原告为啥不是默认的
土地国有,但房子并没有国有。
所以城镇里清朝、民国的的房契还是有用的,当然地主资本家被没收充公的不算。
城镇土地国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尼米兹 发表于 2010-12-30 20:49
土地国有,但房子并没有国有。
所以城镇里清朝、民国的的房契还是有用的,当然地主资本家被没收充公的不算。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9:36
我上面打错了个字,是房契,不是地契。
我上面打错了个字,是房契,不是地契。
zhepro 发表于 2010-12-30 22:47
:D我也觉得原告没戏,都多少年的事了,再说鸟,拆迁那会为啥不提出异议?
:D我也觉得原告没戏,都多少年的事了,再说鸟,拆迁那会为啥不提出异议?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5:39
九品芝麻官;P
九品芝麻官;P
有意思的案例啊,这两天看民法,确实没有见到有溯及力的提法
zhepro 发表于 2010-12-30 17:08
:sleepy:呵呵,你让法官怎么引用:D
:sleepy:呵呵,你让法官怎么引用:D
“依现行法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有用吗? 是男的先死吧!然后不管当时怎么约定的,这财产都有女方单独持有,且留有遗嘱。
dzhiqiong 发表于 2010-12-31 10:33
确实 现行法律管现行的东西 现行法律没说要强制分民国的东西
进入新中国之前 那东西就已经是老母的私房
这个事情不涉及巧取豪夺 不涉及政治和战争 没有阶级压迫 没有官僚买办 就是个简单的老百姓自家的财产划分
肯定是若原告拿不出硬货 就按照当时的规矩延续来了 而且被告已经实际保有了几十年 怎么看都是被告有利
确实 现行法律管现行的东西 现行法律没说要强制分民国的东西
进入新中国之前 那东西就已经是老母的私房
这个事情不涉及巧取豪夺 不涉及政治和战争 没有阶级压迫 没有官僚买办 就是个简单的老百姓自家的财产划分
肯定是若原告拿不出硬货 就按照当时的规矩延续来了 而且被告已经实际保有了几十年 怎么看都是被告有利
哥家里有个民国时候颁发的房地产证,上面还有图来,共17亩
然后1951年时候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有效的
懂法律的朋友不知道现在这个有效么?
然后1951年时候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有效的
懂法律的朋友不知道现在这个有效么?
忠国恭民 发表于 2010-12-31 17:44
房子现在还在么?
房子现在还在么?
cutter 发表于 2010-12-31 17:46
是土地,不是房子,那年代的证就叫"房地产证"
1956年就被老毛同志的土改给共产了~~~~~~~~~~
是土地,不是房子,那年代的证就叫"房地产证"
1956年就被老毛同志的土改给共产了~~~~~~~~~~
忠国恭民 发表于 2010-12-31 17:49
土地上的房子只要未被没收充公那还是你们家的, 但土地本身那肯定是不行的.
土地改革后城镇土地已经收归国有.
土地上的房子只要未被没收充公那还是你们家的, 但土地本身那肯定是不行的.
土地改革后城镇土地已经收归国有.
cutter 发表于 2010-12-31 17:59
3Q~~~~~~~~~~~~~~
3Q~~~~~~~~~~~~~~
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
政法大学法制史说的对 我之前看到的一些案例是延续民国民法 民国的六法全书有些立法很不错 现在我国还不是在改进中
政法大学法制史说的对 我之前看到的一些案例是延续民国民法 民国的六法全书有些立法很不错 现在我国还不是在改进中
柴旭大王 发表于 2010-12-30 18:18
《土改法》依然有效!
但是除《土改法》之外的,以历史依据为准。
《土改法》依然有效!
但是除《土改法》之外的,以历史依据为准。
别说民国了汪伪的都有用。前几年铁路部门办什么项目,拿来一堆地契什么的,汪伪时期日本人签的都有
wwww130 发表于 2010-12-30 15:44
对呀,民国时俺爷爷家可是良田万顷,那可是有地契的私人财产啊,.....
130你看还是独生子女好吧,省得以后为财产打架。
对呀,民国时俺爷爷家可是良田万顷,那可是有地契的私人财产啊,.....
130你看还是独生子女好吧,省得以后为财产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