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警方否认“李刚案”和解 称凶犯必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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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警方否认“李刚案”和解 称凶犯必受处罚





2010年12月22日08:26  来源:新华社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针对目前有传言称“有律师披露‘河大车祸案已经和解’”,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1日表示,此案属于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和解结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李启铭依然羁押在看守所,该案已经移交检察机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警方介绍,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委托代理人与车祸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这一协议已经如期履行完毕。保定市公安局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调解下达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今年10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伤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交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伤者之一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记者朱峰)http://edu.people.com.cn/GB/13547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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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08:26  来源:新华社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针对目前有传言称“有律师披露‘河大车祸案已经和解’”,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21日表示,此案属于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不可能做和解结案,目前犯罪嫌疑人李启铭依然羁押在看守所,该案已经移交检察机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据警方介绍,1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的委托代理人与车祸受害人陈晓凤的家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这一协议已经如期履行完毕。保定市公安局表示,依据法律规定,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双方自行和解或在他人调解下达成和解,但此案的刑事部分还在审理中,李启铭涉嫌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今年10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伤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交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伤者之一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记者朱峰)
公诉案件是不可能和解的,和解的只是民事部分,这是常识。
绿屎作乱…
看来那个张凯还真是在炒作 估计被害人解除和他的合同也是有原因的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0-12-22 09:05


    请股沟 刑事和解 四个字···
其实警方也是瞎掰,处罚也不是警察的事,是法院的判罚
回复 5# wyn1981


    看了。
刑事和解的国内司法现状(一)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情况。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1)和解后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和解后起诉。(3)未和解起诉。
注意,轻伤害案件
wyn1981 发表于 2010-12-22 11:22


中国没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至少本位面和目前阶段没有。

中国的刑事和解仅限于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者当然可以和解,结果就是撤诉,后者以积极赔偿为原因在刑事公诉审判的过程中作为减轻刑罚的依据向法院提出。

总之,公诉案件的和解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因为和解的双方是原被告,而公诉案件的原告就是检察院,受害人和被告的和解,有公诉机关啥事?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0-12-22 09:05
问题是很多人没有这方面的常识
风卷云 发表于 2010-12-22 09:23

他用过期的法令打官司,跟CCTV扯个没完没了,而且还禁止陈家属和李刚谈判,已经被解聘了还动不动去代表陈家散布虚假信息。
只能等开庭了
红色信念 发表于 2010-12-22 13:33


    也许我表述不清楚,刑事和解不是说不判罪名,而是说在积极赔偿下,即使是重伤案在2审中仍可判缓刑
电网 发表于 2010-12-22 13:34

确实是我表述的不清楚
不过从司法实践看,在公诉机关(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受害人和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仍可以撤诉处理,看来在公诉后,没宣判前,仍可和解,撤案的,就是比较麻烦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7035.html
公诉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和解检方撤诉分析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110法律咨询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顾某因故指使被告人姜某在上海市天山一小操场对被害人俞某进行殴打,致使俞某左耳神经性聋,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

  二、主要问题

  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各地执法不统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和解或调解,且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三、裁判分析

  首先,该案属于典型的“民转刑”轻伤害案件。本案的发生,是基于被害人俞某父母同被告人顾某亲属因邻里纠纷积怨多年,在双方几次的邻里纠纷中,被告人顾某看到被害人俞某也曾参与其中,遂产生报复念头,在案发当天指使被告人姜某殴打俞某,致其轻伤。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属于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也一直是治安管理的焦点和难点。这类案件大都事出有因,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而当事人在处理矛盾和纠纷过程中,往往是一方不克制,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偶然和突发的特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与其他刑事案件有较明显区别。但是,这类事情本身不大却要耗费不少警力和司法、诉讼资源的案件,公检法部门一直相当“头痛”,司法中也一度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对其如能予以正确、及时、妥善的处置,对于缓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同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司法经济原则。
在天涯凯迪敢发这贴子绝对是政治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