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信息引出仇杀命案 三电信“内鬼”获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28:08
http://www.chinanews.com.cn/it/2010/12-18/2730710.shtml

泄露信息引出仇杀命案 三电信“内鬼”获刑
2010年12月18日 09:4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22)  【字体:↑大 ↓小】

  昨日上午,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被告之一吴晓晨扬起头握紧拳头。本报记者 孙纯霞 摄

  昨日,首例“电信行业员工泄露公民信息”案宣判,3名电信行业“内鬼”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同时,购买信息的7名“私家侦探”因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

  被告人称“为了帮忙”

  本案中的三名“电信内鬼”吴晓晨、唐纳宇、张宁,分别是三家不同的电信运营商员工。三人对外非法出售、提供机主的个人信息、通话记录,其中吴晓晨、唐纳宇分别获利4万余元和2万元。

  因吴晓晨作案时间、提供信息、获利金额相对较高,领到2年零4个月的刑期,在三人中最长。宣判后,吴晓晨对媒体说泄露信息是“为了帮忙”。

  据了解,3名被告人分别通过调出客户通话时间、主叫号码、被叫号码,或修改客户手机客服密码,将客户隐私泄露出去。这些行为违反了所在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信息引出仇杀命案

  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是非法从事讨债、婚外情调查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

  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张荣浩与李洪建、任发等人注册成立了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

  法院确认,张荣浩等人涉案的约定债务标的金额高达1087万余元,收回债务金额358万余元,收取酬金166万余元。

  因张荣浩等人的落网,司法机关首次查到了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三名电信行业“内鬼”被追究刑责。

  据悉,在该案中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一起仇杀命案、一起敲诈勒索等。

  昨天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愿接受采访,主犯张荣浩为躲避媒体试图强行出法庭,被法警拦下,带出法庭。

  ■ 司法建议

  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据了解,今年7月,朝阳法院分别走访了相关电信运营商。

  宣判后,朝阳法院分别向相关电信运营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单位针对目前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法院。

  朝阳法院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电信行业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制订严格统一的行业保密规定,并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有力的常态监督机制。

  据介绍,朝阳法院每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为80条左右,回复率占三成多,法院希望相关单位引起重视,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法院同时建议,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 法官释法

  基于追溯力 未用新罪名

  检察院当初对被告人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指控。

  不过,出售、非法提供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项罪名是在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简称《刑(七)》)中正式设立的。

  法院判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刑(七)》颁布之前,当时刑法并未单独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三人的量刑标准,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此次审判也充分考虑到《刑(七)》的规定,在量刑上注意了平衡。 (记者刘洋)

  声音

  电信公司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管理不规范、对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朝阳法院 

  公司针对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方面以及此案一直非常重视。公司不允许员工泄露客户信息,并且有关于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一系列保障、监督措施。而今后会加强相关的工作,不断完善保障客户信息的措施。

  ———一电信运营商http://www.chinanews.com.cn/it/2010/12-18/2730710.shtml

泄露信息引出仇杀命案 三电信“内鬼”获刑
2010年12月18日 09:47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22)  【字体:↑大 ↓小】

  昨日上午,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被告之一吴晓晨扬起头握紧拳头。本报记者 孙纯霞 摄

  昨日,首例“电信行业员工泄露公民信息”案宣判,3名电信行业“内鬼”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同时,购买信息的7名“私家侦探”因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

  被告人称“为了帮忙”

  本案中的三名“电信内鬼”吴晓晨、唐纳宇、张宁,分别是三家不同的电信运营商员工。三人对外非法出售、提供机主的个人信息、通话记录,其中吴晓晨、唐纳宇分别获利4万余元和2万元。

  因吴晓晨作案时间、提供信息、获利金额相对较高,领到2年零4个月的刑期,在三人中最长。宣判后,吴晓晨对媒体说泄露信息是“为了帮忙”。

  据了解,3名被告人分别通过调出客户通话时间、主叫号码、被叫号码,或修改客户手机客服密码,将客户隐私泄露出去。这些行为违反了所在公司保密规定。

  泄露信息引出仇杀命案

  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是非法从事讨债、婚外情调查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

  2004年7月至2007年4月,张荣浩与李洪建、任发等人注册成立了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5家商务调查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

  法院确认,张荣浩等人涉案的约定债务标的金额高达1087万余元,收回债务金额358万余元,收取酬金166万余元。

  因张荣浩等人的落网,司法机关首次查到了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三名电信行业“内鬼”被追究刑责。

  据悉,在该案中由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一起仇杀命案、一起敲诈勒索等。

  昨天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愿接受采访,主犯张荣浩为躲避媒体试图强行出法庭,被法警拦下,带出法庭。

  ■ 司法建议

  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据了解,今年7月,朝阳法院分别走访了相关电信运营商。

  宣判后,朝阳法院分别向相关电信运营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单位针对目前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法院。

  朝阳法院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电信行业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制订严格统一的行业保密规定,并定期对电信运营商的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形成有力的常态监督机制。

  据介绍,朝阳法院每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为80条左右,回复率占三成多,法院希望相关单位引起重视,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法院同时建议,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 法官释法

  基于追溯力 未用新罪名

  检察院当初对被告人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指控。

  不过,出售、非法提供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项罪名是在2009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七)》(简称《刑(七)》)中正式设立的。

  法院判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刑(七)》颁布之前,当时刑法并未单独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溯及力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即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三人的量刑标准,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此次审判也充分考虑到《刑(七)》的规定,在量刑上注意了平衡。 (记者刘洋)

  声音

  电信公司在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客户信息查询修改系统管理不规范、对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朝阳法院 

  公司针对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方面以及此案一直非常重视。公司不允许员工泄露客户信息,并且有关于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的一系列保障、监督措施。而今后会加强相关的工作,不断完善保障客户信息的措施。

  ———一电信运营商
  电信部门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问题……
这年头。。谁没收到过广告短信,谁没接到过骚扰或者诈骗电话。。。压根没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