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QQ相约自杀 腾讯QQ被判承担10%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42:53
法院认为: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与被告张某邀约自杀的行为间接结合,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据新华社

  ▶回应

  在庭审中,腾讯代理人说,原告要起诉,应该同时起诉电信运营商。昨晚,腾讯公司公关部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称,对该起自杀案表示痛心和惋惜,并表示将提起上诉。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

  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

  据《青年时报》

  赞同者

  ▶本报采访

  腾讯有主动采取措施义务该判决对网络侵权案提供了范本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看来,既然有人通过腾讯在网络上发布“相约自杀”的信息,而且最终也确实造成了自杀的后果,腾讯却没有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屏蔽或删除,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存在过错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对网络运营商赋予了主动审查的义务,像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网络运营商应该有主动过滤的意识,这一起案例对今后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范本。

  王建平还提到,有了腾讯案例之

  后,那今后如果有人在网上征婚被骗,那征婚网站不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王建平说,征婚网站跟专业的征婚机构有区别,征婚网站只是为征婚的男女提供交流平台,发布征婚信息,没有义务去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即使有人上当受骗,网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现有人利用征婚网站进行诈骗,要求网站屏蔽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网站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欢:张某通过QQ群发布“邀约自杀”的信息,对象不特定的,邀约的范围很大,社会危害性很大。腾讯公司有义务审查、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因此认为丽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反对者

  网络仅提供交流平台没义务监控谈话内容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敏:张某的邀约行为并没有侵犯范某的民事权益,两人在宾馆自杀的时候,张某放弃自杀但是没有阻止范某,这时候才构成了侵权,但这时候,腾讯公司并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因此,腾讯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再则,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腾讯只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具体的谈话内容进行监控。

  一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网站负责人:他们将把“腾讯案”作为教训,改善自身的网络运营管理,强化内部的管理措施。但其同时也指出:这一判决无疑给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网络运营商可能今后会因给用户造成间接损失而面临类似的起诉,这必然加大了网络运营商的风险。

http://tech.sina.com.cn/i/2010-12-04/10224943227.shtml法院认为: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与被告张某邀约自杀的行为间接结合,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原告为自杀大学生范某的父母,他们起诉称,今年6月,被告张某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并留下手机号码。两原告之子范某在看到网络公告后便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通过网络邀约死者小范进行自杀,最终导致两原告之子死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故两被告应对两原告之子小范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20%计101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11225元;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据新华社

  ▶回应

  在庭审中,腾讯代理人说,原告要起诉,应该同时起诉电信运营商。昨晚,腾讯公司公关部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称,对该起自杀案表示痛心和惋惜,并表示将提起上诉。我们注意到本案中的年轻人同时也大量使

  用电话和短信进行沟通,从根本上说,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相关判决未充分考虑到上述事实,我们将提起上诉。”

  据《青年时报》

  赞同者

  ▶本报采访

  腾讯有主动采取措施义务该判决对网络侵权案提供了范本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看来,既然有人通过腾讯在网络上发布“相约自杀”的信息,而且最终也确实造成了自杀的后果,腾讯却没有主动地采取措施进行屏蔽或删除,因此法院认定腾讯公司存在过错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对网络运营商赋予了主动审查的义务,像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网络运营商应该有主动过滤的意识,这一起案例对今后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提供了范本。

  王建平还提到,有了腾讯案例之

  后,那今后如果有人在网上征婚被骗,那征婚网站不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王建平说,征婚网站跟专业的征婚机构有区别,征婚网站只是为征婚的男女提供交流平台,发布征婚信息,没有义务去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即使有人上当受骗,网站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现有人利用征婚网站进行诈骗,要求网站屏蔽或者删除相关信息,网站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青羊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欢:张某通过QQ群发布“邀约自杀”的信息,对象不特定的,邀约的范围很大,社会危害性很大。腾讯公司有义务审查、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因此认为丽水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反对者

  网络仅提供交流平台没义务监控谈话内容

  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敏:张某的邀约行为并没有侵犯范某的民事权益,两人在宾馆自杀的时候,张某放弃自杀但是没有阻止范某,这时候才构成了侵权,但这时候,腾讯公司并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因此,腾讯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再则,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腾讯只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具体的谈话内容进行监控。

  一名不愿意透露身份的网站负责人:他们将把“腾讯案”作为教训,改善自身的网络运营管理,强化内部的管理措施。但其同时也指出:这一判决无疑给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网络运营商可能今后会因给用户造成间接损失而面临类似的起诉,这必然加大了网络运营商的风险。

http://tech.sina.com.cn/i/2010-12-04/10224943227.shtml
虽然不喜欢tx,但是对这次tx躺着也中枪,表示疑惑~~~


昨天好像发过了,好吧,我把我的看法再发一遍: (改大点字)

    我觉得这件事要分的细一点,比如他们是用QQ通讯联系的,这和打手机,打电话一样,是公民的私人通讯自由,和QQ无关.

    但是在开放的网页上公布消息,这就不属于公民的私人通讯,而属于公告性质.既然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开性质的内容要受到监管, 那么负责单位自然要尽到责任,失误后当然也要承担后果.

    法官说小张向 "不特定的对象"  "长期公开告示", 显然,这已经不属于私人通讯范畴. 属于公开内容, 按现在法律规定,这方面内容QQ是有监管责任的.

    至于QQ和客户签订的免责协议是QQ的事(且不说是不是霸王条款,有没有效),范某的父母显然没有和QQ签订免责协议,当然有权起诉QQ。


昨天好像发过了,好吧,我把我的看法再发一遍: (改大点字)

    我觉得这件事要分的细一点,比如他们是用QQ通讯联系的,这和打手机,打电话一样,是公民的私人通讯自由,和QQ无关.

    但是在开放的网页上公布消息,这就不属于公民的私人通讯,而属于公告性质.既然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开性质的内容要受到监管, 那么负责单位自然要尽到责任,失误后当然也要承担后果.

    法官说小张向 "不特定的对象"  "长期公开告示", 显然,这已经不属于私人通讯范畴. 属于公开内容, 按现在法律规定,这方面内容QQ是有监管责任的.

    至于QQ和客户签订的免责协议是QQ的事(且不说是不是霸王条款,有没有效),范某的父母显然没有和QQ签订免责协议,当然有权起诉QQ。
  法院判决毫无道理。腾讯有法律授权监控公民通信吗?
打电话相约自杀是不是要电话公司也承担10%责任?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12-4 12:19

用QQ软件互相聊天的算私人通讯,但QQ群的公告就不属于私人通讯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这属于开放信息,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屏蔽、报告的。
xbill 发表于 2010-12-4 12:25


    这属于私人通讯,自然可以不负责。


回复 7# 超级邮箱


    明白你的意思,但这样的解释太不严谨了。

   如果某人在一个公众场合,比如朋友聚会什么的,多次宣扬自己想死,要找个伙伴。但是大家都以为他开玩笑,没有理睬,结果有人认真了,联系他自杀了。那么这些听过他宣扬自己想法的人是否应该有责任赔偿?聚会场地的主人是否也有责任要赔钱?

   QQ群是QQ用户建立的。按性质来说不是公开场合,因为QQ群虽然有不少人,但是相对来说它是一个封闭的场合,只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进入。这就好比我租房子给你,具体你做什么用途,每天请谁到这里做客就不是房子出租者能左右的了。你请的客人里面有人在这间房子里谋划犯罪,难道还要我这个房子出租者担责任?

    回到这个案件,那么这个QQ群的建立者是否也有责任?毕竟你建立的QQ群,有人在这里多次联系别人自杀,而你没有采取行动,按你的解释QQ群的建立者就有责任。

回复 7# 超级邮箱


    明白你的意思,但这样的解释太不严谨了。

   如果某人在一个公众场合,比如朋友聚会什么的,多次宣扬自己想死,要找个伙伴。但是大家都以为他开玩笑,没有理睬,结果有人认真了,联系他自杀了。那么这些听过他宣扬自己想法的人是否应该有责任赔偿?聚会场地的主人是否也有责任要赔钱?

   QQ群是QQ用户建立的。按性质来说不是公开场合,因为QQ群虽然有不少人,但是相对来说它是一个封闭的场合,只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进入。这就好比我租房子给你,具体你做什么用途,每天请谁到这里做客就不是房子出租者能左右的了。你请的客人里面有人在这间房子里谋划犯罪,难道还要我这个房子出租者担责任?

    回到这个案件,那么这个QQ群的建立者是否也有责任?毕竟你建立的QQ群,有人在这里多次联系别人自杀,而你没有采取行动,按你的解释QQ群的建立者就有责任。
这个判决起了一个很坏的后果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这个官司可以把TG政府、电业局、英特尔、微软公司全告下来!
问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置宪法四十条于何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以后会给腾讯这些网络运营商打开一扇怎样的窗户?

用QQ软件互相聊天的算私人通讯,但QQ群的公告就不属于私人通讯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这属于开放信息, .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屏蔽、报告的。..
超级邮箱 发表于 2010-12-4 12:26
错误 QQ群也不是开放的 也属于私密空间 你能查看所有QQ群的公告吗?如果QQ有责任 那QQ的监管部门也有责任  按你所指 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屏蔽报告 那移动运营商一样有责任 。。如果你群发短信约人自杀 最后你死了 运营商就要承担责任 。。。此外运营商如何判断言论中的行为是否属实?
用QQ软件互相聊天的算私人通讯,但QQ群的公告就不属于私人通讯了,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这属于开放信息, .按法律规定,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屏蔽、报告的。..
超级邮箱 发表于 2010-12-4 12:26
错误 QQ群也不是开放的 也属于私密空间 你能查看所有QQ群的公告吗?如果QQ有责任 那QQ的监管部门也有责任  按你所指 运营商有义务审查屏蔽报告 那移动运营商一样有责任 。。如果你群发短信约人自杀 最后你死了 运营商就要承担责任 。。。此外运营商如何判断言论中的行为是否属实?


回复 8# hedongli321

嗯,从法理上说
   
法律词语不能无限外延,不是公民所有输出信息行为都是通讯,一个人自言自语不是通讯,贴大字报不是通讯,半夜大喊大叫也不是通讯,否则骂人也是“通讯”需要保护了。

通讯要有确定的通讯对象(比如春哥),然后要有合法的通讯形式(心理YY不行),通讯形式有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传真。

有些属于言论,比如出书, 骂人, 发帖, 招手, 电影, 绘画等等。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没说保护言论秘密。
嗯.......你不小心听到一对情人说"真坏",这不算侵犯言论秘密,不用担心坐牢,说出去才算侵犯隐私。通讯不一样,看都不能看.

言论形式定义非常广泛,而通讯定义很狭窄,严格 (别以为考试传纸条也是通讯! 虽然有通讯对象,但是不是合法的形式) 。

具体一种新的形式是不是属于通讯,要有人大作司法解释,比如Email就确定属于通讯里的数据电文类信件。

报道里法院的说法,是向不定的公众发信息,这不符合通讯中的特定对象这一点在报道中我们没看到有法院认为QQ属于通讯的字眼.

邀约了人,互相打电话就属于通讯了,这个电信公司管不了的.

回复 8# hedongli321

嗯,从法理上说
   
法律词语不能无限外延,不是公民所有输出信息行为都是通讯,一个人自言自语不是通讯,贴大字报不是通讯,半夜大喊大叫也不是通讯,否则骂人也是“通讯”需要保护了。

通讯要有确定的通讯对象(比如春哥),然后要有合法的通讯形式(心理YY不行),通讯形式有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传真。

有些属于言论,比如出书, 骂人, 发帖, 招手, 电影, 绘画等等。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没说保护言论秘密。
嗯.......你不小心听到一对情人说"真坏",这不算侵犯言论秘密,不用担心坐牢,说出去才算侵犯隐私。通讯不一样,看都不能看.

言论形式定义非常广泛,而通讯定义很狭窄,严格 (别以为考试传纸条也是通讯! 虽然有通讯对象,但是不是合法的形式) 。

具体一种新的形式是不是属于通讯,要有人大作司法解释,比如Email就确定属于通讯里的数据电文类信件。

报道里法院的说法,是向不定的公众发信息,这不符合通讯中的特定对象这一点在报道中我们没看到有法院认为QQ属于通讯的字眼.

邀约了人,互相打电话就属于通讯了,这个电信公司管不了的.


回复 12# 代号狂风

QQ目前属于聊天软件,不要看到通讯软件字眼就认为它是一种通讯形式.(如果QQ说他是宪法软件,难道就真是宪法?).
QQ是不是属于通讯形式,也要人大(或授权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生效。

可以给人大提议,确定QQ是通讯形式,而不是言论形式。这个我不反对。
通过之后一定要有一部QQ法,因为现在认可的通讯形式(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传真,传真)都有对应法律条文。

但是在没通过之前只能按现在的互联网管理条例执行。

这个案件,法院说是发布的公开告示,那么就说明别人也能看到.更囧的是发起信息的人没自杀,被他邀约的却死了........

{:wugu:}

回复 12# 代号狂风

QQ目前属于聊天软件,不要看到通讯软件字眼就认为它是一种通讯形式.(如果QQ说他是宪法软件,难道就真是宪法?).
QQ是不是属于通讯形式,也要人大(或授权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才能生效。

可以给人大提议,确定QQ是通讯形式,而不是言论形式。这个我不反对。
通过之后一定要有一部QQ法,因为现在认可的通讯形式(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传真,传真)都有对应法律条文。

但是在没通过之前只能按现在的互联网管理条例执行。

这个案件,法院说是发布的公开告示,那么就说明别人也能看到.更囧的是发起信息的人没自杀,被他邀约的却死了........

{:wugu:}


上面仅是我个人的看法, 现实问题往往和想象的不一样,比如:大家强烈要求治理的垃圾短信.这难道不属于限制通讯自由而违反宪法么?
我觉得 如果以垃圾短信的"不定对象"来看,不符合通讯的严格定义,而且电信也只把短信算作信息服务.

这些不光中国的事,美国也因为互联网公司和传统运营商争斗而重新起草通讯法.

上面仅是我个人的看法, 现实问题往往和想象的不一样,比如:大家强烈要求治理的垃圾短信.这难道不属于限制通讯自由而违反宪法么?
我觉得 如果以垃圾短信的"不定对象"来看,不符合通讯的严格定义,而且电信也只把短信算作信息服务.

这些不光中国的事,美国也因为互联网公司和传统运营商争斗而重新起草通讯法.
按照这个思路,可以连带着把微软·英特尔(AMD)等各大软硬件生产商都告了嘛!
朝鲜:...哥,我想打小韩!
中国:【自动回复】恩!
朝鲜:哥...到时你要帮我啊!
中国:【自动回复】恩!
朝鲜:哥...那我去了啊!
中国:【自动回复】恩!
…………
中国:我靠,刚才上厕所去了,你说什么来着,你疯了?
朝鲜:【自动回复】您好,我现在有事不在,一会再和您联系。


韩国:...哥, 小鲜的哥小中让小鲜打我,你带我去直接打小中
美国:【自动回复】恩!冲啊!
韩国:哥...让我当先锋,你来帮我不?
美国:【自动回复】恩! 冲啊!
韩国:哥...那我去了啊!
美国:【自动回复】恩!冲啊!
…………
美国:我靠,刚才在看A片,你说什么来着,你疯了?
韩国:【自动回复】您好,我现在有事不在,一会再和您联系。


超级邮箱:QQ目前属于聊天软件,不要看到通讯软件字眼就认为它是一种通讯形式

超级邮箱;:用QQ软件互相聊天的算私人通讯

--看看你的回复内容 是不是通讯都是你自己说的 自己解释给自己听吧 先别急着给别人上课。

超级邮箱:QQ目前属于聊天软件,不要看到通讯软件字眼就认为它是一种通讯形式

超级邮箱;:用QQ软件互相聊天的算私人通讯

--看看你的回复内容 是不是通讯都是你自己说的 自己解释给自己听吧 先别急着给别人上课。
InstantMessaging(即时通讯、实时传讯)的缩写是IM,这是一种可以让使用者在网络上建立某种私人聊天室(chatroom)的实时通讯服务。

而且一篇论文里,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证据有这样的话:

"假如在运用黑客手段的过程中,仅仅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聊天记录文件,而并没有恶意获取其他数据,也没有对对方的计算机、文件系统进行任何恶意操作、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则属于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表示认可取得用户聊天内容! (当然这只是论文,非条文)  而传统通讯里可不许偷信. 所以我才认为QQ不属通讯.......而是聊天软件...........

我前面说了,这是个人看法,另外,我得叫你老师,是你先给我上课的:D

提醒一下,你的引用顺序粘反了.
确实......之前我也是认为QQ是通讯软件, 后来我查了名词和司法解释.
InstantMessaging(即时通讯、实时传讯)的缩写是IM,这是一种可以让使用者在网络上建立某种私人聊天室(chatroom)的实时通讯服务

而且一篇论文里,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证据有这样的话:
"假如在运用黑客手段的过程中,仅仅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聊天记录文件,而并没有恶意获取其他数据,也没有对对方的计算机、文件系统进行任何恶意操作、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则属于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表示认可取得用户聊天内容! (当然这只是论文,非条文)  而传统通讯里可不许偷信. 所以我才认为QQ不属通讯是个聊天软件超级邮箱 发表于 2010-12-4 20:25

提醒你一下 让你看的不是顺序 是你自相矛盾的说法  顺序怎么颠倒 内容都是一样  。
你之前可以这样说 之后也可以那样说 ....

你找个论文来解释聊天记录可不可以当证据 紧接着又说当然这只是论文非条文.....你这不是说废话吗...............论文能当法律条文吗?

传统通讯里不许偷信!  现代通讯允许吗?窃听电话 窃取电子邮件 哪个允许?非法窃听电话电子邮件都是犯罪

你依据一个你自己都认为站不住脚的论文来当依据认为QQ不属于通讯 你自己不觉得可笑吗?你自己一会儿又说QQ属于通讯一会儿又说不属于通讯是个聊天软件 自己还查了名词解释 没看见里面说软件 倒看见 即时通讯和通讯服务几个大字 ....
提醒一下,你的引用顺序粘反了.
确实......之前我也是认为QQ是通讯软件, 后来我查了名词和司法解释.
InstantMessaging(即时通讯、实时传讯)的缩写是IM,这是一种可以让使用者在网络上建立某种私人聊天室(chatroom)的实时通讯服务

而且一篇论文里,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证据有这样的话:
"假如在运用黑客手段的过程中,仅仅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聊天记录文件,而并没有恶意获取其他数据,也没有对对方的计算机、文件系统进行任何恶意操作、造成任何其他损失的,则属于没有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表示认可取得用户聊天内容! (当然这只是论文,非条文)  而传统通讯里可不许偷信. 所以我才认为QQ不属通讯是个聊天软件超级邮箱 发表于 2010-12-4 20:25

提醒你一下 让你看的不是顺序 是你自相矛盾的说法  顺序怎么颠倒 内容都是一样  。
你之前可以这样说 之后也可以那样说 ....

你找个论文来解释聊天记录可不可以当证据 紧接着又说当然这只是论文非条文.....你这不是说废话吗...............论文能当法律条文吗?

传统通讯里不许偷信!  现代通讯允许吗?窃听电话 窃取电子邮件 哪个允许?非法窃听电话电子邮件都是犯罪

你依据一个你自己都认为站不住脚的论文来当依据认为QQ不属于通讯 你自己不觉得可笑吗?你自己一会儿又说QQ属于通讯一会儿又说不属于通讯是个聊天软件 自己还查了名词解释 没看见里面说软件 倒看见 即时通讯和通讯服务几个大字 ....
代号狂风 发表于 2010-12-4 20:57

那你认为QQ是聊天软件,还是受保护的通讯形式呢?我很想听你的高见:D
手机运营商也得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