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刑到底是什么时间被长安警方拘留的?怎么冒出两个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17:33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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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比对警方发现,两起车祸均系该轿车所为。10月22日,肇事男子归案。经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当晚10时40分许,在翰林路撞倒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因为担心被撞者记住他的车号,他产生了杀害被撞者的念头,于是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对方,在张妙手部、前胸、后背连刺8刀,之后驾车逃离。因涉嫌故意杀人,10月23日,药家鑫被长安警方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长安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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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11 时许,王辉给记者看了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出具的几张书面证明,其中一张《死亡确认书》上写到: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另一张《破案告知书》上写到:2010 年10 月20 日晚张萌被杀一案, 立案决定(公长字2010*37 号), 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此案。嫌疑人药家鑫,1989年11 月7 日出生,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 街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2010年10月23日已被我局刑事拘留。至于嫌疑人药家鑫在撞人后,持刀相向的真实原因,目前警方尚未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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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新闻拘留的时间整整差了一个月,当中肯定是有人出了错了,如果是11月23日刑事拘留那长安警方就明显有包庇之意,如果是10月23日刑事拘留那长安警方就是禀公办事,某记者的手误要把长安警方给坑惨了。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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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比对警方发现,两起车祸均系该轿车所为。10月22日,肇事男子归案。经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当晚10时40分许,在翰林路撞倒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因为担心被撞者记住他的车号,他产生了杀害被撞者的念头,于是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对方,在张妙手部、前胸、后背连刺8刀,之后驾车逃离。因涉嫌故意杀人,10月23日,药家鑫被长安警方刑事拘留,11月25日,被长安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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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11 时许,王辉给记者看了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出具的几张书面证明,其中一张《死亡确认书》上写到: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另一张《破案告知书》上写到:2010 年10 月20 日晚张萌被杀一案, 立案决定(公长字2010*37 号), 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此案。嫌疑人药家鑫,1989年11 月7 日出生,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 街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2010年10月23日已被我局刑事拘留。至于嫌疑人药家鑫在撞人后,持刀相向的真实原因,目前警方尚未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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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新闻拘留的时间整整差了一个月,当中肯定是有人出了错了,如果是11月23日刑事拘留那长安警方就明显有包庇之意,如果是10月23日刑事拘留那长安警方就是禀公办事,某记者的手误要把长安警方给坑惨了。
又是妓者手抖了吧{:wugu:}
估计是手误写错了。
你看第一条,想想看10月23日父母带他到专案组承认杀人,当时肯定就当场控制,不会再让他离开公安局了。因此,第一条最后又写11月23日拘留,应该是记者手误写错了。
有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情节,请个得力的律师作有自首情节辩护,是否判死刑立即执行还两开呢。
hua75hua75 发表于 2010-12-1 11:49

不是主动投案的还可以算自首?他又不是可以迁出啥亿元大案啥的……
按照第一段的说法,他没有主动承认啊,是在第二次才交代的,这不能算自首了吧

哎~~~~这消息实在太乱了
这事是西安的,西安晚报写的是"...10月23日,药家鑫被长安警方刑事拘留..."
那天他出了两次车祸,
第一次,撞人,杀人,逃逸
第二次,再撞人,被围观群众抓住了,带到警局审问,但是他没提第一次撞人的事,第二次撞人可能不严重,所以放回家了
回家之后,应该和父母说了第一次撞人,杀人的事情
父母觉得不没机会瞒过去,所以叫他自首
第二次进警局,招了

他肇事逃逸,杀人自首
一个加刑,一个减刑,该怎么处理?


药在10月22日第二次肇事中就当场被抓获了,但是没有承认杀人的事实,所以只算一般肇事放了回去

11月23日才投案

这不符合自首情节吧,最多不加刑而已。自首貌似要求主动交代全部罪行的

二、一般自首
根据《刑罚》第67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式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处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投案时间。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对象。投案的对象是指自动投案机关。根据《自动立功解释》,它既可以使负有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犯罪嫌疑人虽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
(3)、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明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4)、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5)、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自首立功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

药在10月22日第二次肇事中就当场被抓获了,但是没有承认杀人的事实,所以只算一般肇事放了回去

11月23日才投案

这不符合自首情节吧,最多不加刑而已。自首貌似要求主动交代全部罪行的

二、一般自首
根据《刑罚》第67条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式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处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投案时间。自动投案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时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被发觉,但犯罪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投案对象。投案的对象是指自动投案机关。根据《自动立功解释》,它既可以使负有侦察、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犯罪嫌疑人虽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条件。
(3)、投案方式。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人本人意志,有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投案,对于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明知有关人员不会向司法机关报告的除外。当然,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
(4)、投案动机。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使得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所以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摄于法律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因潜逃在外生活所迫,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5)、投案效果。即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自首立功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此为自首成立的排除性条件,当然,也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成立自首前提。
斩立决
ami197699 发表于 2010-12-1 18:35

越看越乱
最多20年有期。过个5。6整个保外就出来了。继续撞
zhuyuanzy 发表于 2010-12-1 20:44

每次看见类似言论都觉得真TM搞笑,监狱警察路过
这案子要判成铁案很难, 首先张家主动表态药是独子,想与药家沟通以“减轻两家的痛苦”,可惜药家不会做人,没第一时间花钱,象四川醉酒撞人案那样搞份谅解书,但我看钱对张家还是管用的。 其次,这案子各方报道混乱,警方也没澄清到底药有没自首情节,留了些余地,毕竟高院的精神是能少杀就少杀,况且还是21岁无前科的良家小伙。  开科鲁兹这车,看上去药家也算不上什么富贵之家,能耐有限。
应该是10月23日拘留

以通知书为准
立刻拉去肥田。

不能耽误了庄稼,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啊。

赶紧的麻溜的,,,
似乎警方说没有自首,是拘留几日后交代的。
王院长说了判案要考虑民情,这卖药的基本属于不毙不足以平民愤那种。就是可怜了受害者家庭,索赔基本没法实现了。
回复 19# 大蹦蹦


    附带民事赔偿,怎么都会赔点的,金额是个问题。。
YsMilan 发表于 2010-12-1 21:04


    你让他办个保外就医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