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大战360 苍蝇逼疯了大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0:41:28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0/11/ft101104b.shtml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马光远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这意味着,中国最大的两个桌面客户端的“日俄战争”,在亿万用户的电脑桌面摆开了杀伐的阵势,对于大多数不懂技术的用户而言,除了眼睁睁看着这场战争在自己的桌面上上演之外,似乎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

  腾讯在致广大用户的信中尽管表示:“我们本可以选择技术对抗,但考虑再三,我们还是决定不能让您的电脑桌面成为战场,而把选择软件的权利交给您。” 名义上将“选择权”交给了用户,但很显然,这不是尊重用户的权利,而是一个你必须舍弃自己使用习惯的逼宫行为:要么舍弃360,要么卸载QQ。

  对大多数不懂技术的我们而言,要搞懂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众所周知,自主选择权是一个消费者天然应有的权利,而该项权利也为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所明确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样的权利,是腾讯无权去剥夺的。

  对腾讯的用户而言,不管其使用的QQ软件是免费还是付费,腾讯作为产品的经营者都应该履行对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和经营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很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很显然,这是一种威逼,是一种威胁,是真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 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是一种单方面的毁约行为。

  其实,对于腾讯而言,面对360的“挑衅”,可以做出很多的选择,但出乎意料的是,腾讯做出的居然是一个无视广大用户尊严和底线的一个选择。的确,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 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也就是说,腾讯在选择将6亿用户作为人质,破釜沉舟地和 360决一死战的时候,在法律上已经将自己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腾讯的这种行为,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而腾讯之所以敢为人先,仗的无非是6亿用户离不开自己,被QQ绑架的事实。

  至此,可以对腾讯和360的事件做一个总结了。笔者强烈地认为,在网络隐私屡屡被侵犯的今天,一个安全的互联网需要更多的360,也需要更多的腾讯,只有达成了制衡,网络安全才不会沦为没有任何根基的乌托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特别希望双方能不挟持用户,不要在用户的电脑上打“日俄战争”,而是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明白是非曲直。基于此,自360和腾讯开战以来,笔者就一直强调,不管腾讯是否侵犯了电脑用户的隐私,腾讯首先要做的,恐怕不是去先评论360的动机,而是应该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360是错误的。或者直接利用法律武器解决,如果腾讯认为360是商业诽谤,以不正当竞争直接起诉就可以;如果360发现的腾讯的窥私行为存在,360就是有价值的。

  但遗憾的是,作为行业龙头老大的腾讯,在360这个小弟弟的逼宫下,居然出此混招,在侵犯用户选择权的同时,直接将自己送上了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违法境地,挟持6亿用户。在笔者看来,这恐怕是最匪夷所思的公关失败的案例了,用网友的话说:“一只苍蝇逼疯了一头大象”。

  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个用户,如果因为行业巨头之间的战争,连选择使用一个软件的权利都被剥夺的时候,这样的互联网是可怕的,这样的IT 公司也是可怕的。一个企业无论如何的强大,但如果据此就挑战6亿用户的尊严和底线,的确是自大的有点愚蠢了,实属让人大跌眼镜的法盲之举。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马光远,经济学博士,资深并购律师。致力于公共政策、资本市场和公司并购的研究,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兼任CCTV《今日观察》评论员,《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南方周末》等报刊的专栏作家。2009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时代青年领袖”。)

  (本新闻文章由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ftchinese.com)授权,转载在早报网。)http://www.zaobao.com/wencui/2010/11/ft101104b.shtml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马光远

  11月3日下午腾讯向用户宣布:在360公司停止对QQ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决定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与此同时,腾讯还宣布,QQ空间宣布不支持360浏览器访问。这意味着,中国最大的两个桌面客户端的“日俄战争”,在亿万用户的电脑桌面摆开了杀伐的阵势,对于大多数不懂技术的用户而言,除了眼睁睁看着这场战争在自己的桌面上上演之外,似乎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

  腾讯在致广大用户的信中尽管表示:“我们本可以选择技术对抗,但考虑再三,我们还是决定不能让您的电脑桌面成为战场,而把选择软件的权利交给您。” 名义上将“选择权”交给了用户,但很显然,这不是尊重用户的权利,而是一个你必须舍弃自己使用习惯的逼宫行为:要么舍弃360,要么卸载QQ。

  对大多数不懂技术的我们而言,要搞懂360的QQ保镖针对腾讯QQ的行为是否属于劫持和破坏的“外挂”行为恐怕有点勉为其难,但就腾讯给用户给出的选择题而言,则很显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做法律层面的判断比技术层面要简单的多。

  众所周知,自主选择权是一个消费者天然应有的权利,而该项权利也为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所明确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样的权利,是腾讯无权去剥夺的。

  对腾讯的用户而言,不管其使用的QQ软件是免费还是付费,腾讯作为产品的经营者都应该履行对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和经营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很显然,腾讯起码没有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是将一道明显带有“格式合同”色彩的条款交给用户选择:要么卸载360,否则你无法使用QQ。很显然,这是一种威逼,是一种威胁,是真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对于大量的用户而言,其在使用QQ的同时,也在使用360,也就是说,用户选择同时使用 360和QQ的选择权,事实上已经被腾讯的声明所剥夺。而且,考虑到一些腾讯的用户属于付费用户,腾讯用如此野蛮无礼的行为逼迫用户停用QQ,也违背了契约上的基本承诺,是一种单方面的毁约行为。

  其实,对于腾讯而言,面对360的“挑衅”,可以做出很多的选择,但出乎意料的是,腾讯做出的居然是一个无视广大用户尊严和底线的一个选择。的确,作为行业老大,作为一个市值3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确拥有牛气的资格,起码在中国,目前要挑战腾讯龙头老大地位的企业还没有出现,其QQ软件的 6亿用户就是明证,这个优势应该无人撼动。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的逼迫用户做出选择,答案就很清楚了。尽管用户做出选择很难,但腾讯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依然非常简单。这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腾讯都基本沾边:其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其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其三,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也就是说,腾讯在选择将6亿用户作为人质,破釜沉舟地和 360决一死战的时候,在法律上已经将自己置于非常被动的境地,腾讯的这种行为,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IT行业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人为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前所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不敢,而中国的腾讯却毅然决然将自己划入用户的对立面。而腾讯之所以敢为人先,仗的无非是6亿用户离不开自己,被QQ绑架的事实。

  至此,可以对腾讯和360的事件做一个总结了。笔者强烈地认为,在网络隐私屡屡被侵犯的今天,一个安全的互联网需要更多的360,也需要更多的腾讯,只有达成了制衡,网络安全才不会沦为没有任何根基的乌托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笔者特别希望双方能不挟持用户,不要在用户的电脑上打“日俄战争”,而是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明白是非曲直。基于此,自360和腾讯开战以来,笔者就一直强调,不管腾讯是否侵犯了电脑用户的隐私,腾讯首先要做的,恐怕不是去先评论360的动机,而是应该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360是错误的。或者直接利用法律武器解决,如果腾讯认为360是商业诽谤,以不正当竞争直接起诉就可以;如果360发现的腾讯的窥私行为存在,360就是有价值的。

  但遗憾的是,作为行业龙头老大的腾讯,在360这个小弟弟的逼宫下,居然出此混招,在侵犯用户选择权的同时,直接将自己送上了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违法境地,挟持6亿用户。在笔者看来,这恐怕是最匪夷所思的公关失败的案例了,用网友的话说:“一只苍蝇逼疯了一头大象”。

  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个用户,如果因为行业巨头之间的战争,连选择使用一个软件的权利都被剥夺的时候,这样的互联网是可怕的,这样的IT 公司也是可怕的。一个企业无论如何的强大,但如果据此就挑战6亿用户的尊严和底线,的确是自大的有点愚蠢了,实属让人大跌眼镜的法盲之举。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马光远,经济学博士,资深并购律师。致力于公共政策、资本市场和公司并购的研究,关注中国的转型和法治变迁。兼任CCTV《今日观察》评论员,《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南方周末》等报刊的专栏作家。2009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为“时代青年领袖”。)

  (本新闻文章由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ftchinese.com)授权,转载在早报网。)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这个好像腾讯打了擦边球了啊
killman抛弃舰船 发表于 2010-11-4 17:44

要么舍弃360,要么卸载QQ。

如果只是单单针对QQ保镖,还勉强,这个不是明显的二选一吗?
回复 3# 马头星云


    但是偶没有和腾讯交易啊。是不是象腾讯这种,提供免费即时通讯工具服务,但是作为偶作为用户,也可以算是和腾讯发生了交易了?如果这样,那么腾讯那就真的是违法了啊。懂法的大大来科普一下?这个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killman抛弃舰船 发表于 2010-11-4 18:26

QQ是免费的,不是公益的,你使用QQ还要和它签订协议。所以应该是交易成立。
deam 发表于 2010-11-4 18:31


    这么说来,腾讯已经违反了法律了{:jian:}

这么说来,腾讯已经违反了法律了
killman抛弃舰船 发表于 2010-11-4 18:33



    藤驯在国外的发展前途基本已经完蛋了。

这么说来,腾讯已经违反了法律了
killman抛弃舰船 发表于 2010-11-4 18:33



    藤驯在国外的发展前途基本已经完蛋了。
大象有痔疮。上面被苍蝇产了卵。呵呵呵呵呵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QQ是免费的,不是公益的,你使用QQ还要和它签订协议。所以应该是交易成立。
deam 发表于 2010-11-4 18:31


这个其实就是类似的合同,其实,我们装软件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

我同意协议,你点击这个前面的钩的时候,你才能安装,其实,那个协议的内容就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个就是一种类似于合同的性质的东西。

这个有兴趣的去查查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QQ是免费的,不是公益的,你使用QQ还要和它签订协议。所以应该是交易成立。
deam 发表于 2010-11-4 18:31


这个其实就是类似的合同,其实,我们装软件的时候,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

我同意协议,你点击这个前面的钩的时候,你才能安装,其实,那个协议的内容就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个就是一种类似于合同的性质的东西。

这个有兴趣的去查查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坐看龙虎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