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官方称突发事件强征个人财产合宪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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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0/1013/15/6IST3QS500014JB5.html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核心提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12日表示,“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有相关法律依据,月底还将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

新华网成都10月13日电 国庆长假刚结束,来自四川的一则消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突发事件拟依法征用个人财产,在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

征用个人财产是否违法?会不会以“突发事件”为名侵占个人财产?征用后能否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规章缘何引发全国性“过敏”?

“应急征用”引发公众担忧

为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计划用半个月时间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草案》的第47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第47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看到这则消息,我心里揪了一下。”成都市民张军说,“在发生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自然灾害时,我同意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我的个人财产。但我现在更担心的是,这一规定被某些人所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

记者发现,和张军一样,有着同样担忧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此规定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披上“突发事件”这件“华丽”的外衣;二是由于“必要时”未明确界定,可能会出现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三是虽然《草案》也规定个人财产征用后会返还或合理补偿,但最终谁来保障?一些网民还质疑,《草案》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市民的担忧,在网络上还引发了一场关于“是否支持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大讨论。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对“应急征用”表示反对。据统计,截至10月11日20时,仅在腾讯网,就有6万多人参与投票,其中赞成征用和反对征用的比例为8:92。

据了解,《草案》是四川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计划出台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官方回应:草案合法但仍需完善

针对市民的担忧和质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12日接受记者专访,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草案》是否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邹忠民认为,“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都有相关说明和规定。

他说:“与其他法律不同,《草案》中多了强制两字,引起了社会质疑。从法律层面解释, 征用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强制的意义。《草案》正式出台前,还将对强制这一提法进行商榷。”


焦点二:《草案》如何避免沦为“滥用公权”的手段?

邹忠民说,首先,突发事件的界定是明确的,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将启动征用程序,各地政府实际上有相关的应急预案,也有相关的决策报告制度,“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

邹忠民表示,《草案》明确了追责,其中就包括“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的“乱作为”行为。“在网上征求意见,就是为了完善这部规章。《草案》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 乱作为 行为的追责。”

焦点三:《草案》出台是否会召开听证会?

邹忠民说:“《草案》制定有一批法学专家全程参与,此前已在北京、唐山等地开展过实地调研,目前仍在省内攀枝花等地实地征求意见。按照原定计划,这个月底将召开听证会,之后还会请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论证。”

“《草案》还只是规章,并非地方性法规,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通过后,将试运行1至2年,视其效果,决定是否提交四川省人大审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提升其权威性。”

质疑声浪折射出什么

“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人财产”并非新鲜事,国内外法律法规皆有涉及,但缘何此次四川的地方规章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呢?

专家认为,这暴露出部分地方政府存在“滥用公权”的不良作风,从而引发百姓信任危机。质疑风暴提醒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打击“公权越位”行为。

“私人财产征用触及社会敏感的神经,就是在发展经济名义下,对土地和房屋强制征用和拆迁。现实中一再发生的悲剧性案例让人们意识到, 公共利益 和 突发事件 的法定内涵,很容易就被地方政府所突破,法律所做的一般性规定往往容易成为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依据。”一名网络观察人士的一席话,道出了社会担忧的“玄机”。

在此次质疑声浪中,许多人将“征用”与强制拆迁相联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近年来,强制拆迁已成为我国行政“乱作为”的一个重灾区。部分地方政府因暴力拆迁导致公信力下降,引起社会信任危机。“为消除这种担心,政府亟待摆正自己在房地产拆迁等事件中的角色,通过严格依法行政,重塑形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田炎认为,此次市民质疑还提醒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规定时要细致规范、考虑周全,避免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发生“变形”。“一个地方法规出台时,政府还应对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开展评估,提高决策的参与度,完善其背后配套的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让政策在阳光下出台和运行。”

对于“征用”与“强制拆迁”的关系,周伟和邹忠民还表示,政府拆迁与突发事件不会也不可能产生必然联系。“强制征用是为了妥善处置好突发事件。但如果以征用的名义强拆房屋,那不仅无法妥善处置,还将进一步激化矛盾,这与征用的目的是相矛盾的。这种行为也肯定要受到行政追责,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邹忠民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建平、曹妍)网易 >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 正文      新闻新闻网页 2010-10-13 15:43:52 
http://news.163.com/10/1013/15/6IST3QS500014JB5.html
来源: 新华网(广州) 
核心提示: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12日表示,“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有相关法律依据,月底还将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

新华网成都10月13日电 国庆长假刚结束,来自四川的一则消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突发事件拟依法征用个人财产,在情况紧迫时可“强制征用”。

征用个人财产是否违法?会不会以“突发事件”为名侵占个人财产?征用后能否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地方规章缘何引发全国性“过敏”?

“应急征用”引发公众担忧

为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四川省法制办于9月底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计划用半个月时间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草案》的第47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第47条规定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应急处置征用手续并登记造册。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看到这则消息,我心里揪了一下。”成都市民张军说,“在发生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自然灾害时,我同意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我的个人财产。但我现在更担心的是,这一规定被某些人所利用,成为侵害个人财产的一种手段。”

记者发现,和张军一样,有着同样担忧的市民不在少数。他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此规定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披上“突发事件”这件“华丽”的外衣;二是由于“必要时”未明确界定,可能会出现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三是虽然《草案》也规定个人财产征用后会返还或合理补偿,但最终谁来保障?一些网民还质疑,《草案》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市民的担忧,在网络上还引发了一场关于“是否支持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的大讨论。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对“应急征用”表示反对。据统计,截至10月11日20时,仅在腾讯网,就有6万多人参与投票,其中赞成征用和反对征用的比例为8:92。

据了解,《草案》是四川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计划出台的实施细则,这部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官方回应:草案合法但仍需完善

针对市民的担忧和质疑,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12日接受记者专访,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三大焦点。

焦点一:《草案》是否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

邹忠民认为,“突发事件可依法征用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物权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都有相关说明和规定。

他说:“与其他法律不同,《草案》中多了强制两字,引起了社会质疑。从法律层面解释, 征用一词本身就包含了强制的意义。《草案》正式出台前,还将对强制这一提法进行商榷。”


焦点二:《草案》如何避免沦为“滥用公权”的手段?

邹忠民说,首先,突发事件的界定是明确的,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次,对于何时、何种情况下将启动征用程序,各地政府实际上有相关的应急预案,也有相关的决策报告制度,“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

邹忠民表示,《草案》明确了追责,其中就包括“未按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的“乱作为”行为。“在网上征求意见,就是为了完善这部规章。《草案》还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细化对政府 乱作为 行为的追责。”

焦点三:《草案》出台是否会召开听证会?

邹忠民说:“《草案》制定有一批法学专家全程参与,此前已在北京、唐山等地开展过实地调研,目前仍在省内攀枝花等地实地征求意见。按照原定计划,这个月底将召开听证会,之后还会请相关专家进一步开展论证。”

“《草案》还只是规章,并非地方性法规,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通过后,将试运行1至2年,视其效果,决定是否提交四川省人大审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提升其权威性。”

质疑声浪折射出什么

“突发事件可征用私人财产”并非新鲜事,国内外法律法规皆有涉及,但缘何此次四川的地方规章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呢?

专家认为,这暴露出部分地方政府存在“滥用公权”的不良作风,从而引发百姓信任危机。质疑风暴提醒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打击“公权越位”行为。

“私人财产征用触及社会敏感的神经,就是在发展经济名义下,对土地和房屋强制征用和拆迁。现实中一再发生的悲剧性案例让人们意识到, 公共利益 和 突发事件 的法定内涵,很容易就被地方政府所突破,法律所做的一般性规定往往容易成为地方政府追求最大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依据。”一名网络观察人士的一席话,道出了社会担忧的“玄机”。

在此次质疑声浪中,许多人将“征用”与强制拆迁相联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近年来,强制拆迁已成为我国行政“乱作为”的一个重灾区。部分地方政府因暴力拆迁导致公信力下降,引起社会信任危机。“为消除这种担心,政府亟待摆正自己在房地产拆迁等事件中的角色,通过严格依法行政,重塑形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田炎认为,此次市民质疑还提醒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规定时要细致规范、考虑周全,避免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发生“变形”。“一个地方法规出台时,政府还应对不确定的社会风险开展评估,提高决策的参与度,完善其背后配套的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公开,让政策在阳光下出台和运行。”

对于“征用”与“强制拆迁”的关系,周伟和邹忠民还表示,政府拆迁与突发事件不会也不可能产生必然联系。“强制征用是为了妥善处置好突发事件。但如果以征用的名义强拆房屋,那不仅无法妥善处置,还将进一步激化矛盾,这与征用的目的是相矛盾的。这种行为也肯定要受到行政追责,情节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邹忠民说。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建平、曹妍)
征收公民财产是法律的事情,四川人大也开始制定法律了?
省级人大当然有权制定本身范围内的一些法律条款.
摸出张盖红戳的纸片晃一晃“紧急情况,需要征用你的衣服,你的靴子,你的车,还有你的老婆”。
看报纸上写 反对和支持的比率 高达92:8

很奇怪 当初国外什么地方地震 新闻说当地允许抢劫生活品  网民一片叫好的  说这是人性和人道

以我的角度来看 事态紧急 而我手里有货的话 宁愿政府来征收 也不愿隔壁的张三李四来随便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什么是突发事件有很明确的界定。物权法对于征用也早有说明。四川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律和上位法一点也不冲突,关键在于补偿的标准和具体的征用程序还有补偿速度。国内的有些媒体除了会标榜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就不会再去查查具体的法律法规么。。。
还有,你当地方政府愿意启动征用程序呀,启动了征用程序整个一套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就得启动。现在各省各市各县甚至各镇都有应急指挥系统,向上直接联通国务院,没事儿谁启动这破玩意让国务院盯着呀。


突发事件依法征用个人财产

断章取义是吸引眼球的好办法

突发事件依法征用个人财产

断章取义是吸引眼球的好办法
政府征用并无不妥,就是补偿一定得做好,防止补偿时的贪污。
依法征用没问题,但什么叫突发事件必须严格定义,而且这个定义权也不应下放到县一级
只有开头,没有结尾。出台了强征条例,却没有赔偿条例。政府做什么事情都这样........比如,出个新税种很快,要提个所得税标准难上加难...发改委油价涨起来随便,要降下去做梦....{:cha:}
kaka22 发表于 2010-10-14 11:13


同感,真有大事,相信大多数人对征收财产用于应付紧急情况都会支持或至少不会激烈反对。可事后的补偿如果不做好,冷的可就不光是被征收者的心。偏偏TG多少都有些急事大事效率挺高,冷下来就开始踢皮球玩花样的毛病。
回复 3# cutter


    很明显,我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
回复 6# strongp2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法律,他可以在宪法和立法法的范围内规定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和征用,但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更不能将这个权力授权给地方人大。

征用公民财产也不属于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跟何况这个草案只是个政府规章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这个说法很明确,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不是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这里面的法律,很明显,也是狭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