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对日本司法独立的一种考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43:31
稍稍有些标题党,各位茶友的鸡蛋请留情

今天的《参考消息》上面,登载了《华尔街日报》的文章,里面说:

日本检方将扣押中方船长的时间延长了10天,这是最高期限。


我不太熟悉日本法律体系,所以是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普遍经验推断的,错误了,大家就多多指正。

推测,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说,对船长的起诉,十天后是必须进行了。

从理论上面说,日本的司法体系,应该是独立的。政府的考虑,不能够影响法官判决的结果。

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三个:

(一)

检方根本不屌政府的顾虑,法官严格按照日本国内法律,一视同仁的把这位中国船长判刑了。中国政府忍气吞声,就不说了,这也就等于中国认同日本国内法在钓鱼岛是有效地了。只要政府还没有准备放弃钓鱼岛,那么肯定会有外交的激烈动作。从现在来看,也许是春晓油田,也许是其他,最坏的情况,两国海军擦枪走火,干一仗。

从好的方面看,日本司法的独立性保住了。法官可以正义凛然的发表演说,说无论做出什么样的牺牲,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们的司法独立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从坏的方面说,就是为了判一个船长,后面给这个判决垫背的,也许是几个人,几十个人,甚至跟多。

如果牺牲真的巨大,那么最后不可避免的,人们会反思司法独立应该不应该有边界,边界应该在什么地方?

但是一旦开始讨论这个话题,司法独立,其实已经不“独立”了。

(二)

政府继续施加压力,司法体系的人,口头不屌,但是心头理解大局的难处,找了个法条上的漏洞,把这个船长轻判了事,希望能够在外交上尽快的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我觉得是最不可能的。

因为无论是轻判还是重判,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只要接受了,就等于承认日本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了。

而对于日本司法的人来说,这也是得不偿失的。明眼人都看得到,他们只是在名义上坚持司法独立性,实际上还是搞自己的小九九的。而即使这样,对方也未必满意。

(三)

政府继续施加压力,司法体系的人又找出什么其他法律中的法条,继续关押船长,以拖待变,或者在政府的压力下面,直接无罪释放这个船长。

这个时候,政府会好做好多,中国方面的压力也会减小,但是日本司法的独立性,就成了夜壶了。

不管事态如何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对我而言都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于是我静观其变了。

{:wugu:}稍稍有些标题党,各位茶友的鸡蛋请留情

今天的《参考消息》上面,登载了《华尔街日报》的文章,里面说:

日本检方将扣押中方船长的时间延长了10天,这是最高期限。


我不太熟悉日本法律体系,所以是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普遍经验推断的,错误了,大家就多多指正。

推测,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说,对船长的起诉,十天后是必须进行了。

从理论上面说,日本的司法体系,应该是独立的。政府的考虑,不能够影响法官判决的结果。

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有三个:

(一)

检方根本不屌政府的顾虑,法官严格按照日本国内法律,一视同仁的把这位中国船长判刑了。中国政府忍气吞声,就不说了,这也就等于中国认同日本国内法在钓鱼岛是有效地了。只要政府还没有准备放弃钓鱼岛,那么肯定会有外交的激烈动作。从现在来看,也许是春晓油田,也许是其他,最坏的情况,两国海军擦枪走火,干一仗。

从好的方面看,日本司法的独立性保住了。法官可以正义凛然的发表演说,说无论做出什么样的牺牲,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们的司法独立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从坏的方面说,就是为了判一个船长,后面给这个判决垫背的,也许是几个人,几十个人,甚至跟多。

如果牺牲真的巨大,那么最后不可避免的,人们会反思司法独立应该不应该有边界,边界应该在什么地方?

但是一旦开始讨论这个话题,司法独立,其实已经不“独立”了。

(二)

政府继续施加压力,司法体系的人,口头不屌,但是心头理解大局的难处,找了个法条上的漏洞,把这个船长轻判了事,希望能够在外交上尽快的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我觉得是最不可能的。

因为无论是轻判还是重判,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只要接受了,就等于承认日本国内法律的适用范围了。

而对于日本司法的人来说,这也是得不偿失的。明眼人都看得到,他们只是在名义上坚持司法独立性,实际上还是搞自己的小九九的。而即使这样,对方也未必满意。

(三)

政府继续施加压力,司法体系的人又找出什么其他法律中的法条,继续关押船长,以拖待变,或者在政府的压力下面,直接无罪释放这个船长。

这个时候,政府会好做好多,中国方面的压力也会减小,但是日本司法的独立性,就成了夜壶了。

不管事态如何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对我而言都是一个有趣的话题,于是我静观其变了。

{:wugu:}
从二战民间赔偿问题上看日本司法独立就是渣。另外以目前中日东海问题上政治态势明显是日攻中守
司法独立都是相对的。

主要还是看法官和政府的互动问题。

巴基斯坦的法官不*军政府,最后下岗关押。当然最后是放了。

md的法院的判决也经常有“国情判决”的,充满政治需要
西方世界最善于演双簧.所谓司法独立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任何法律都是维护本国利益的 当跟外国利益相冲突时 别妄想 你也能有法律所在国的公平待遇  这是很正常的事
强奸日本国内法
回复 1# cubezero3

LZ的看法很有意思哈:D

个人认为,日本根本就没有自己独立的国家体系,
那根本就是为了美国利益而存在的国家,
谈“日本的司法独立性”,还不如看下美国在这件事的利益取向更实际点。
{:cha:}
楼主在谈司法独立。很有意思。我不多说,我不懂司法,但只懂得什么叫国家利益。
檢察院和法院不等同,更接近似行政部門,不提起訴不能說有損司法獨立,所以日本尚未走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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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相对于国内的(而且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司法独立)
对于国外,任何“司法独立”的说法都是托词和借口,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的国家机器之一,与整个国家的利益是匹配的,不可能做出违反本国利益的事情。难道有人(或者说sb)真的相信存在超越国家利益的普世价值?
再纠正lz一个错误,即使日本按照其本国法审判了中国船长,也不代表中国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或者说承认日本国内法对钓鱼岛有效——无论是法理上还是事实上。这个观念是目前网上比较流行的,不知道是哪个法盲想象出来的。据我所知,在国际法领域,任何国家的单方行为都不能约束其他国家,除非根据已有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但无论如何,钓鱼岛这件事不在其中。
绝对借口。这种事情那来的独立。穿一条裤子而已. 除非说中国收了琉球。日本司法说这没错。我相信这真的独立了。
在西方司法部门是指法院,不像我国(前苏联系统)的检察院和法院都算。所以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也就是法官审判独立。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受政府指挥的,毕竟检察院是行政系统。所以,检察官不起诉并不妨碍司法独立的。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干涉法院判决才是损害司法独立。
eellii 发表于 2010-9-21 16:50

这个我还不知道

这位茶友在方便的时候,可以帮助补充些资料么
oo7yjg 发表于 2010-9-21 16:52

(一)

我的说法,有两个假设

一个是,检方的决定,也属于司法独立的范畴,一个是,日本政府和我国政府在经过一轮争吵之后,准备互相妥协,放人了事了。

不过,前面有茶友提出检方的决定不属于司法独立的范畴。如果这个属实,那么,我这个论点,其实已经不成立了。

(二)

我原来的想法,可以这么表述。

假设日本的司法体系,已经开始审理这个案子了,那么从理论上面说,政府就不能够施加影响了。

因为日本人,把钓鱼岛是为国内领土,那么它在审理船长的时候,就要按照国内的法律一视同仁了。

我个人认为,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什么时候都能够起到正面作用的。

这也是我觉得这个例子有趣的地方。在这里,至少就我所能想到的,司法独立的理论存在,要么在现实中低头,那么就要在中日关系上面火上浇油。

(三)

我的看法是,如果日本使用国内法审判了船长,而我们又没有异意的话,应该可以算是一种默认了吧。
呵呵推荐大家看看凯文科斯特纳1991年拍的那部《JFK》刺杀肯尼迪
检察院和政府的连接并不是那么紧密的
说句糙话,他司法独立个球啊,他还不是要服务国家利益
enzokwok 发表于 2010-9-21 18:21

據說老美檢察機關頭子是選舉的, 故相對較獨立.

以香港為例, 律政司是特首委任, 是管治團隊一員, 很難做出違反政府政策的事.
如不久前某法官親屬打警察獲輕判一案, 市民只怪政府選較輕罪起訴, 不會有人說損害司法獨立.
cubezero3 发表于 2010-9-21 18:11

只说第三点吧
没有什么默认一说。如果按照对方的程序予以反驳,才叫承认对方的司法管辖权。
这个在国际法上应该算是常识问题。
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默认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但钓鱼岛的事情肯定不在其中。
日本外相冈田克也25日下午在日本外国特派员协会发表演讲后接受采访,就1910年的《日韩合并条约》表示:“日本政府认为当时合约是合法签订的。”


  此番发言沿袭了政府一贯的立场。冈田强调“不打算重复(条约)是否有效这种没有结果的议论”,可见日本政府希望避免因此问题导致日韩关系恶化。


  此外,冈田指出日韩两国在条约的有效性上存在分歧,认为应重视作为当前日韩关系基础的1965年《日韩基本条约》中写明了“已经无效”这一情况。


  虽然日本菅直人政府在条约有效性的认识上与往届政府保持一致,但考虑到韩国政府的立场,菅政府的方针是尽量避免提及。然而有分析认为,如果始终对提问三缄其口将会导致日本政府的立场受到质疑,因此冈田就一贯立场进行了说明。




PS:日韓併合條約,韓語為韓日倂合條約(한일 병합 조약),日語為日韓併合條約(にっかんへいごうじょうやく)或韓國併合ニ関スル條約。是於1910年8月22日,由大韓帝國總理李完用與日本代表寺內正毅所簽訂的條約,將朝鮮的主權永久讓與日本,並且於1910年8月29日公告。

韓國和朝鮮方面認為,該條約是基於之前在日軍逼宮的情況下朝鮮王朝國王簽立的《乙巳保護條約》,故而兩個條約「締結時就是無效的條約」。簽約時朝鮮純宗拒絕簽名。
关于日本的司法独立,在日本历史上,倒是有个很有名的大津事件怎么各位没有想到啊
http://www.people.com.cn/GB/channel7/36/20000824/200554.html
“大津事件”与司法独立

龙宗智  
    发生在日本明治时期的“大津事件”,是日本法治和司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这一事件是在日本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初期,围绕一起刺杀俄国皇储的案件的处理,司法权与强大的行政权交涉,在牵涉国际关系、国家利益的种种压力之下,法院独立审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治的精神与司法的权威,从而使这一事件成为司法独立方面的著名案例。

  日本经德川幕府两百余年的闭关锁国,国势甚弱,虽经明治维新开始崛起,但对欧洲列强难以抗衡,尤其是对数一数二的军事强国俄国存有畏惧。1891年4月(明治24年),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即后来在俄国革命中被处决的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奉父命率舰队访日。为皇太子的人身安全,日本方面除严密警卫外,外务大臣青木还与俄国公使约定,万一有加害之人,可直接按加害日本皇族的日本刑法第116条处罚。

  5月11日下午,尼古拉到大津市访问,街道两边警卫森严。负责警卫的一名警察津田三藏,在尼古拉经过时突然拔剑砍其太阳穴两刀,致其轻伤,津田立即被捕。警官刺杀国宾事件令日本举国震惊,上下担心俄国借口此次事件发动对日战争,因此全国处于紧张状态。

  日本迅速采取措施解决此事,力图消除事件影响。除以外交方式道歉、抚慰外,事件当晚即由大津地方法院一名预审法官和两名检察官对津田进行讯问,并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日本大审院很快组成特别法庭,对案件进行审判。但就如何适用刑法,有关方面发生分歧。日本刑法第116条是关于“皇室之罪”,规定加害日本天皇、皇后、皇太子等皇室成员者处死刑,即使未遂、预备与计划者亦同。日本内阁以事涉两国邦交、关系国家重大利益,并以事前外相与俄国就采用刑法第116条保护俄国皇太子达成协议,事后内阁决议适用刑法第116条追究,并已将此情况通知俄国等理由,要求司法方面依照刑法第116条对津田进行审判,避免日本外交食言以及俄国借机寻衅。松方首相会晤大审院院长 岛惟谦,要求法院配合行政方面处理。在 岛提出法官独立审判、自己难以左右判决时,首相直接要走法官名单,并安排这些法官的好友及前辈对法官进行说服。经行政方面的劝解,法官依多数意见初步同意按照刑法第116条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大审院院长 岛坚持法院必须独立适用法律。他赶往大津,对7名特别法官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16条的劝解。在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影响下, 岛的说服奏效,特别法官们改变了原来的意见。内阁获悉,特派山田法务大臣和西乡内政大臣赶往大津,了解法官意见变化缘由。但法官们以司法独立为由拒绝会见,法务大臣震怒而大骂法官无礼。

  “大津事件”的审判于5月27日开庭。证据调查后,三好检察总长与川目检察官分别发言,以加害外国皇族与本国皇族危害相同为由并解释立法意旨要求适用刑法第116条对被告人处刑。辩护律师谷泽与中山则以现行刑法对外国皇族的加害并无加重处罚之规定等理由反对适用刑法第116条。当日下午堤正已审判长代表法庭审判,适用刑法关于普通谋杀罪的规定,以谋杀未遂判决被告无期徒刑。判决后,青木外务大臣、山田法务大臣及西乡内政大臣相继辞职。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从事审判活动不受判案依据之外的因素影响和干涉。在“大津事件”中,大审院的法官最终坚持独立审判,排除行政干预,为历史认可。大审院院长 岛惟谦曾义正辞严地告诉内阁首相松方:“下官非才,恭奉天皇任命为大审院长,职责所在,不论内阁如何讨论及决议,其解释如曲解法律精神者,断然不予接受。”又说:“不曲解法律,亦必另有其他维护国家利益之方略。立宪国家如欠法律之威严与正义,则必然失去其存在之意义。” 岛还表示,如判决曲解法律,作为负监督责任的大审院长将辞职以答天皇,以谢世人。其维护司法独立的决心和勇气可嘉。

  然而,由“大津事件”,亦可看出司法独立相对性的一面。其一,大审法院院长 岛虽然秉持法律精神,积极维护司法独立,但其逾越法院行政首长的监督权限,对审判法官的判案观点作直接劝说,其用意虽良,其实效亦好,但本身已破坏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之原则。虽有学者按紧急避险一类法理来为其辩护,但追求所谓实质正当而损害程序正当的做法,也往往是行政干涉司法的手段。如果允许这种干预,司法独立最终不能确立。其二,法官们的独立裁判也并非完全是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信念。特别法庭的多数法官曾一度向行政妥协,之所以改变态度,除了他们的行为自省以及受 岛的影响外,也是由于当时俄国并无开战迹象,形势趋于缓和,而国内对津田同情以及对政府屈从外国压力的不满情绪增长,促成法官们拒绝适用刑法第116条。当然,即使如此,法官们尤其是 岛惟谦先生已属难能可贵,而对现代司法制度建立之初的司法独立也不宜过分苛求。
兰州,在任何法治国家,司法都是被动中立的.
小日本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所以这次事件完全反映了日本政府的立场.也就是说日政府把钓鱼岛完全视为自己领土,才有什么依国内法处理云云.
longtimeago 发表于 2010-9-21 19:14


    你这还真是糙话.现代日本从法律上讲,确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这个词对于我们来是个很难明白的词,我们很难明白为什么会有人和政府唱对台戏。
如果日本法院判钓鱼岛非日本领土,中国船长不违法,那就真正司法独立了。:D
还真把船长给放了

对于我们来说,日本帝国主义给我们造成的祸害,还记忆犹新,所以大家更多的可能会觉得,这个是为自己做了主。

不过,想象日本那边就有意思了。他们已经认定钓鱼岛是自己领土了,一个外国船长到自己领土打渔,还攻击自己国家的公务船,最后在那个国家政府的压力下,自己国家直接把人无条件释放。卖糕的,那真不是一般的丧权辱国了。

:D

我很开心。。。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0-9-24 12:56
真的以为司法独立就是和政府唱对台戏,那你就肯定杯具了。
针眼 发表于 2010-9-24 12:25
日本的宪法都是美国人制定的,那么其他法律何来的独立性?
日本的司法独立真成夜壶了:D
坐等一个人格不独立的国家怎样司法独立的。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0-9-24 12:56

香港特區政府要收地, 對賠償不滿可向土地審裁處投訴, 甚至上訴到終審庭, 那就是最後判決了, 判了之後沒人會覺得有不公平存在, 所以不需要強拆, 這是司法獨立的好處, 不是和政府打對台.
日本法律规定,对任何一个政治团体的捐款,超过150万日圆就必须申报,没有申报或超过者要没收、处罚。日本的自民党大老金丸信,一次从佐川急便一家公司收5亿日圆“政治捐款”,没有申报,几年后被揭出来了,但也没有没收,仅仅罚款2万日圆。这个数字能说明日本是个法制国家?加藤对自己国家的政治家一次吃饭一个人可以花费300万日圆有什么感想?一个普通工人的年收。
yorkfield 发表于 2010-9-26 15:22


    正是美国人制定的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你这个法律独立是什么概念?你在讲政治还是在讲法律?
弱弱的问一句一个有外国驻军,连国防都依赖他国的地区,有司法独立的诉求吗?
日本和德国在二战后在西方所谓的民族和国家的概念下是有"原罪"的国家.但是从米国在伊拉克等所作所为,不难看出所谓"民族和国家"不过是一个幌子.地球是一个黑社会啊,家境殷实和泼皮无赖者王.强烈呼唤孔子大儒横空出世,教化大众!
GSQ2009 发表于 2010-10-3 17:02


    仅从司法制度上讲,日本确是司法独立的.硬要把一个司法制度问题放到国际政治或者说国际关系的范畴来讲,确实一时半会儿说不清楚.不过美国在英国德国等欧洲强国都有驻军,欧洲的防务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美国,难道他们就没有司法独立了,如此说来这世界几乎就没有司法独立的司法制度了?
都多少年了,多少件冲绳少女性侵案,美国大兵按照了日本国内法判罚了吗?不得不说,关上门,日本确有司法独立,但是联系国际政治,处理国际事件,就难说了.一句话,见仁见智,见解不同而已!
1 根据属地适用原则,钓鱼岛的问题如果用日本国内法来处理,等于说明这个岛是属于日本的.中国当然不干了,本来就是争议地区,凭什么用日本国内法处理?
2 讲司法独立实际是变相默认日本国内法的司法权,换句话说,钓鱼岛本来不是日本的领土,日本国内法如何适用?既然没有涉及到国内法,又如何谈到司法机构以及其的独立性?
3 我差点上一当!
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 和中国一样 和欧美海洋法系的差别还是比较大

正是美国人制定的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你这个法律独立是什么概念?你在讲政治还是在讲法律?
针眼 发表于 2010-10-3 14:26


世界上哪一部法律不是各种利益群体争斗妥协的产物?只有迂腐的书呆子才会把法律从国家制度、政治环境、社会文化中切割出来研究什么独立性。
正是美国人制定的宪法确定了司法独立.你这个法律独立是什么概念?你在讲政治还是在讲法律?
针眼 发表于 2010-10-3 14:26


世界上哪一部法律不是各种利益群体争斗妥协的产物?只有迂腐的书呆子才会把法律从国家制度、政治环境、社会文化中切割出来研究什么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