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警车”现身台北 民众看傻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6:36:09
“大陆警车”现身台北 民众看傻眼
2010年07月21日   来源: 中国台湾网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北市居然出现大陆警车?有民众发现,一辆大陆的公安用车在环河北路趴趴走(缓缓行驶),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德国剧组正在拍摄关于大陆警察的电影,看中台北的街道特色来取景。
  据岛内民众提供的照片,背景明明是台北街头,怎么会有大陆的车辆?仔细看,车牌上写了粤,车身竟然写“警察”,这到底怎么回事?台北市大同区大有里里长特别助理许美智表示:“这个是一个德国片,叫做China Man,因为它拍摄的是关于大陆警察的电影,所以用公安车进来。”
  报道称,德国电影剧组看中台北的街道特色,远道赴台北拍戏,还借用里办公室当作梳化间。女主角跟岛内民众开心合照,相处十分融洽。不过,大陆警车开上路,一度让民众很错愕。许美智说:“民众看了吓一跳,经过都会停下来看一下,脸上表情都有点奇怪。”
  对此,德国电影台湾合作公司的陈导演说:“那不是公安车,可以拿那个大陆的公安车照片比较!”真正的大陆警车车身上写的是“公安”而不是警察,跟这辆台版的大陆警车不同。台媒称,只是警徽、警示灯全都有,也难怪路人会傻眼。(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0-07/21/c_12358393.htm“大陆警车”现身台北 民众看傻眼
2010年07月21日   来源: 中国台湾网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北市居然出现大陆警车?有民众发现,一辆大陆的公安用车在环河北路趴趴走(缓缓行驶),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是德国剧组正在拍摄关于大陆警察的电影,看中台北的街道特色来取景。
  据岛内民众提供的照片,背景明明是台北街头,怎么会有大陆的车辆?仔细看,车牌上写了粤,车身竟然写“警察”,这到底怎么回事?台北市大同区大有里里长特别助理许美智表示:“这个是一个德国片,叫做China Man,因为它拍摄的是关于大陆警察的电影,所以用公安车进来。”
  报道称,德国电影剧组看中台北的街道特色,远道赴台北拍戏,还借用里办公室当作梳化间。女主角跟岛内民众开心合照,相处十分融洽。不过,大陆警车开上路,一度让民众很错愕。许美智说:“民众看了吓一跳,经过都会停下来看一下,脸上表情都有点奇怪。”
  对此,德国电影台湾合作公司的陈导演说:“那不是公安车,可以拿那个大陆的公安车照片比较!”真正的大陆警车车身上写的是“公安”而不是警察,跟这辆台版的大陆警车不同。台媒称,只是警徽、警示灯全都有,也难怪路人会傻眼。(中国台湾网 刘海伟)





http://news.xinhuanet.com/tw/2010-07/21/c_12358393.htm
肯定会有人打听TG是不是登陆了,要是真登陆了赶快回家把准备的五星红旗拿出来。{:jian:}
  光从后面看就知道了,和大陆制式警车差别很大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10-7-21 18:38


    警车不存在“制式”一说。
刺刀上膛 发表于 2010-7-21 18:48

  那叫什么?“标准涂装”?恩,也许可以这么说吧。
ytgk9999 发表于 2010-7-21 18:49


    嗯,这个可以有。
真正的大陆警车车身上写的是“公安”而不是警察
放他个屁……大陆现在用警察+POLICE的远比公安多
ytgk9999 发表于 2010-7-21 18:49
的确叫“外观制式”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0-7-21 18:59

老兄看得仔细!确实是这样!大陆统一警用标志就是中文警察和英文POLICE。
这部片子八成又是丑化国人的~!
China Man这个词本来就是侮辱性用语。
china man
MLGB的德国佬
纳粹余孽:@
图片上好像是本田,呵呵,很符合广东那边的情况啊细节抓得不错,湖北这边一水的神龙
真正的大陆警车车身上写的是“公安”而不是警察


不对吧,印象中这几年从没见过写“公安”二字的
回复 15# 临时注册1

喷涂法院,检察的警车也没见过?
高大发了,但愿别有城管的车
乐子就大了。马英九肯定跑路
China Man这个词本来就是侮辱性用语。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7-21 19:48


    吉林一水的捷达:lol其实这个可以理解,地方保护主义作怪,河南好像都是日产系列。
他们以为共党打过去了?
标准是写公安 因为还有法院 司法部门的~
要是放台高仿的99改,上面再涂上八一军徽,那湾湾们还不得炸窝?
这次写个“公安”都吓着了
下次写个“行政执法”的车子不更恐怖?
戈培尔的孙子肯定在拍咸猪手版的《红色角落》

注,《红色角落》是达赖的同床好友里插鸡儿主演的XX电影,有白灵,宗平,
周采芹,李家耀,李志舆等参加拍摄
german swine{:3_77:}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21 20:34

长春交警一水宝来1.6
汽车厂的交警宝来1.8T,呵呵
公安、司法、检查、法院、消防比较常见
基本没见过写着国安的。印象里好像就见过一次


算鸟,全文贴发,算个半科普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9 号《警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算鸟,全文贴发,算个半科普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9 号《警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ppkshock 发表于 2010-7-21 20:39


    标准是喷警察
我们有的是巴汽,也可以到列宁格勒去拍德国的破例菜的故事
我回来了 发表于 2010-7-21 21:06


    那是长春市局的行为,吉林省公安厅下发的标准配备是捷达、北京切诺基213,县级公安机关副局级以上配车是北京现代和广州本田,当然一般这两种车是没有那个局长会用的:lol
我回来了 发表于 2010-7-21 21:06


在说宝来也是一汽产品。
我们这里的警车车门上喷涂“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前面都是喷涂“警察”。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21 21:41

貌似最近给基层配了一批老款桑塔纳,呵呵
不知道是不是清仓甩卖
好像A6也是一汽生产的呀......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21 21:36

根据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车门是公安
clip_image002.jpg
你说的是机器盖的位置
QQ截图未命名.jpg
我回来了 发表于 2010-7-21 21:51


    应该是桑塔纳3000,本地最早的一批省厅下发警车(好像是04年)就有桑塔纳3000,这几年没见过。在吉林捷达还是最佳选择,耗油量中等偏低、结实耐用、零配件便宜。
我回来了 发表于 2010-7-21 22:15

我说的是前面:L怪我没说明白
我咋记得深圳的警车是写着公安和警察两个名称,我还纳闷呢
ginobeli 发表于 2010-7-21 22:11


    是地,但是A6原则上是县处级以上才可以配备,当然实际上没见过那个县处级领导坐A6的!本地县太爷一级的领导一水的日本越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