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以善代刑引发争议 草案曾遭炮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0:09:52
http://news.sohu.com/20100719/n273589073.shtml

 核心提示

  今年7年,宁波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称呼在媒体上出现,引发争议。北仑检察院起草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轻微犯罪可通过做义工而免于起诉。

  由此,社会产生疑问。免于起诉是否会纵容犯罪?创新是否会为出现人情案提供便利?检察院是否“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免于起诉能让疑犯真心悔过?一系列疑问涌向北仑检察院。

  北仑检察院表示,他们能理解社会因不了解而产生的诸多疑问,这一机制创新的宗旨是,摸索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变一个人,还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生活。

  李江(化名)从没想过自己会成为一起抢劫案的主犯。

  去年5月,17岁的他和4个朋友在网吧里玩游戏,因为游戏装备问题,他们把一个初中生叫到网吧,威胁他交出钱。

  李江当时只拍了下那个初中生的头,“把钱拿出来”。初中生拿出2500元。

  这5名高中生随后被以涉嫌抢劫罪移交宁波北仑区检察院。

  北仑检察院先对他们进行考察,期间他们必须接受社区的帮扶———在假期拔几次草。今年5月10日,1年的考察期满,北仑检方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这是目前北仑检察院正在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轻微犯罪对象。这也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通过做义工完成自身救赎。

  从去年5月至今,在北仑检察院,已有8起案件被列入“附条件不起诉”,共涉及12人。

  作为检察系统的一个宽严相济的司法试验,试点甫一推出,就引来许多质疑。

  质疑之抢劫重罪何不起诉?

  “给未成年人一次机会”

  “附条件不起诉”成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创新,以评定考察期内表现来决定最终是否起诉

  5少年抢劫案是北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第一个案子,也是目前受争议最大的一个案子。

  即便是在北仑检察院内部,也存在另外一种声音。

  有人认为,抢劫是较重的罪,抢劫的刑期是三年以上。5人抢了2500元,数额并不少,凭什么不起诉?

  北仑检察院的徐雄杰是该案的承办人。

  他认为,这关系着5个少年的人生。即使是判缓刑,他们的人生也会留下污点。交友、读书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包括结婚。

  当时,北仑关工委也致函检察院,希望能“给他们一次机会”。

  经过一次长时间的讨论,检察院重新走访相关单位,和家长重新见面。最终,在第二次讨论后,决定对这5名中学生暂缓起诉。

  “当时还没开始研究附条件不起诉的细则,所以只称之为暂缓起诉。”徐雄杰说。

  据徐雄杰介绍,当时对这5名少年设置了一段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内,每个月,每个学生都要来见检察官,并交一份思想汇报。学校和社区也要进行帮扶教育。一年后,如果表现良好,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后,检察院的徐雄杰除了讲法律知识,还开导这些孩子的心理。

  他看他们的报告,每次看到有错别字会很高兴。“这说明报告是他们实实在在自己写的,不是抄的。”

  去年10月,北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博士潘申明,接到检察长李钟交来的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今年4月,潘申明交出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个考察期,若其能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月5日,该方案由北仑区检委会讨论通过。

  5月10日,李江等5人考察满一年,经北仑区检委会讨论,认为他们有悔改,正式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质疑之不起诉会纵容犯罪?

  “会看其是否悔改”

  北仑检察院认为,这更多的是给了一种机会,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有必要吗?”宁波一所职业中学政教处的王主任对此并不以为然。

  他接触过很多未成年犯罪,看到他们一次次重蹈覆辙,“很多人是改不了的”。他觉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处罚已经比成年人轻,为什么要再设一道保护线。“宽容可能会带来日后更大的犯罪,这是不是一种纵容?”

  这也是潘申明所担心的。在制订细则时,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也是检察院内争论的焦点之一。

  最终讨论认为判断的标准有三,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人身危险性。

  在8个案子中,有一个案子经过了从准备公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转变。

  一个快递员到公司去送快递,公司没人,有一台电脑摆在桌上。他提着电脑就回家了。回家后,他的妻子对他进行了训斥。第二天一早,快递员到公司去还电脑,妻子到公安局替他投案自首。

  接到这个案子,潘申明准备起诉。后来他把这个案子告诉了检察长李钟。

  李钟认为,快递员已经有了投案自首的情节。最终这个案子重新被讨论。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北仑检察院为犯罪情节轻微做了一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刑法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情节。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来越多。”徐雄杰说,其实大家都希望有一种途径,去减少青少年犯罪。

  直接起诉不见得是一种好的方法。他也接触过一些案例,“盗窃,进了监狱,出来了,又盗窃”,一辈子都在监狱里。

  北仑检察院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更多的是给一种机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这种相对概括的方式并不能明确判定哪个案件属于附条件不起诉。往往界限是微妙的。

  潘申明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判断一个案子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会经过很多讨论。
 质疑之容易出现“人情案”?

  集体决策,杜绝黑箱

  对于案件是否不起诉,北仑检察院除了通过设置层层讨论,还拟邀请人民监督员来把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执行后,社会上出现这样一种担心,这是否会使得在检察院内产生人情案。

  潘申明说,他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案件是否能不被起诉会经历一个严密的讨论过程。

  第一步,办案检察官根据细则初步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品行调查后,他需要出具一个书面意见到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科长潘申明有否决的权力。

  如果没有被否决,潘申明提交科室讨论,科室每个人必须表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科室意见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分管检察长也有否决的权力。没被否决,则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均要发言表态,这个过程会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决定,这个案子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检察院内部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

  “这种集体决策表现出一种公开性”,潘申明说。

  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结束,疑犯还需要上一次检查委员会。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义工行为都会有一个记录,最终义工所在的单位还会有综合性的评估报告。

  拿到评估报告后,案件承办人根据评估报告和平时的走访再写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科室负责人,再经历一个科室会议、分管检察长、检委会的讨论,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考察期。

  潘申明说制定这个程序时也有犹豫。一个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是否需要经过两次检委会?这样会造成一定的效率问题。“最终,我们觉得效率应该服从于公正”。

  除了这种完全内部的监督,北仑检察院称,他们还在酝酿外部监督的引入。

  潘申明说,下一次他们准备邀请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以后还将引入听证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质疑之侵犯了法院审判权?

  “检方有不起诉的权力”

  法律规定三种情形检察官可不起诉,其中之一是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被归于相对不起诉

  在采访中,宁波一位法学学者认为,检察院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要权力,侵犯法院审判权。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潘申明认为“以善代刑”是一种误读,而且检察院也有不起诉案件的权力。

  法律中,规定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有三种情形,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其实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潘申明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相对不起诉前面设了一个前置程序。

  “我可以不起诉,但是我是有条件的。”潘申明说。他认为,相对不起诉有一个弊端。一旦决定对某人进行相对不起诉,他就可以扬长而去,缺少对其所做判断的考察。

  在实践中,目前最让潘申明、徐雄杰头疼的问题是,到底该给疑犯附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让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矫正自己的行为,不再犯罪。

  徐雄杰说,作为一个案件的承办人,要自己提出条件,大家集体讨论。他在查香港和西方的一些经验,希望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式。

  目前比较成熟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考察方式。肇事者通常是给交警做义工,在路口做交通协管。

  潘申明说,他希望社会也多给他们提意见,到底应该让这些犯罪嫌疑人做什么。

  质疑之疑犯能真心悔改?

  也有疑犯未做好义工

  有涉嫌抢劫的少年呼朋唤友替他拔草,北仑检察院也在思考如何增加更多矫正方式

  王左是一名农民工,在北仑开集装箱卡车。3个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我开车快10年,从未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几天几夜睡不着觉。”

  北仑区检察院随后安排他在马路上做义工,维护交通秩序。考察期为30个小时,在两个月内完成。

  北仑交警大队新矸中队的指导员舒里送,负责记录王左的表现。

  他说,王左做义工时,每天都会提前20分钟到,从未迟到早退。发现违章行为王左会及时阻止。

  王左还会向舒里送谈他的感受。他说,维持交通后,看清楚很多东西。常常说要想避免事故,真的需要每个人都要守交通规则。

  他曾两次给运输车司机做安全宣讲,并多次向舒里送表达后悔。他说,想想自己撞死了一个人,心里非常难受。

  除了交通队,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敬老院也是检察院的协作单位。他们也会负责安排监督犯罪嫌疑人的义工行为。

  而北仑志愿者协会表示,也不是所有疑犯都能很好地完成义工工作。

  今年,一名15岁少年因在网吧抢劫,后被令做义工拔草。他便打电话,叫来十几个骑着摩托车的少年,他们很快就把草拔完,然后离开。

  潘申明说,检察官会找少年谈话。那次拔草不会被计入考察时间。

  同样是涉嫌抢劫的李江则开始发生一些变化,爱看法律的书了。他父亲觉得,李江更听话了。

  而现在,随着质疑增多,潘申明接受采访时显得无奈,“网上那么骂我,我都快成网络红人了。”他认为目前第一要保住这个创新,技术问题是第二位。

  本报记者 张寒 宁波报道

  “附条件不起诉”流程

  办案检察官

  根据细则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调查品行,出具意见给公诉科。

  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长有否决权,决定需要不起诉后,将案子提交公诉科室讨论。

  科室会议

  科室每人须表态,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意见汇报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有否决权。若没被否决,则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要表态,并被同步录音录像。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

  考察期

  疑犯每一次义工行为都有记录,最终义工所在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再提交承办人

  拿到评估报告后,根据平时走访情况,再写一个评估报告,提交公诉科。

  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科长对评估报告有否决权。随后再提交公诉科室讨论。

  科室会议

  科室每人须再次表态,形成科室意见,再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有否决权。若没被否决,则再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表态后决定疑犯是否通过考察期,是否免予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最终受益者是社会”

  对话

  “草案曾被检委会炮轰”

  新京报:当时为何想去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创新?

  潘申明: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公诉裁量权的一种细化和规范。

  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也提到公诉改革要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在现行法律中又没有规定,什么叫附条件不起诉。

  新京报:作为基层检察院做这个,是一种探索?

  潘申明:司法改革有两种模式,自上而下来得比较快,但相对来说推出比较难。而我们这种自下而上,做得好,上面可以肯定,不好,可以随时叫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轻微犯罪,都是在基层检察院解决,所以,这种改革在基层检察院试行最适合。

  新京报:制定细则花了多长时间?

  潘申明: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5月份,超过半年。整个草拟过程非常痛苦。

  新京报:为什么?

  潘申明:没有什么资料,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无章可循。我们绞尽脑汁,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出草案。

  新京报:最终这个草案怎么拟出来的?

  潘申明:搜集网上的理论文章,向探索过的检察院要资料,也去做过考察。资料收集完之后,我们科里进行的是头脑风暴。

  新京报:头脑风暴?

  潘申明:我们公诉科十一个人,三个法律本科,其余都是硕士,理论基础是有的。我们这个团队,每个人都要发表看法。经过反复论证,最终拿出草案,上交检委会。

  新京报:效果如何?

  潘申明:我当时觉得很不错,结果到检委会上被炮轰掉了。主要原因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过细,有些章节目录,文字表述也被提出了质疑。

  新京报:越详细不应该越好吗?

  潘申明:不是越细就越对。说得越多可能错的也越多。概括一点的话可能改正起来也会相对容易。

  新京报:在制定草案中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潘申明:一是给哪些人适用。二是附条件,到底附什么样的条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不起诉须征得被害方同意”

  新京报:现在有质疑之声,这个制度会不会变形,比如说我撞死了人,我有钱,能买到受害人的原谅,这样会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

  潘申明:不会的。媒体报道的王左那个交通肇事的案例,大家有些误解。认为他赔了64万,是有钱人。但其实这64万中,保险公司赔了54万,单位出了7万多。他个人出了2万多。他是一个打工仔,并没有钱。

  新京报:但是以后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潘申明:我们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其实也是给被害人增加一个机会。

  有了这个制度会促使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更好地沟通,可能会给被害人家属道歉悔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之外给予一定的补偿。

  新京报:就是说必须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

  潘申明:对,有被害人的,一定要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而且要出具书面谅解。

  新京报:那会不会造成一种不公平,有钱人可能会有钱去赔,相同的情况,没钱的人就拿不出这么多钱去赔了。他就得不到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了?

  潘申明: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被害人出具谅解的时候,可能跟他获得的物质补偿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他可能看到的是对方的态度。如果说一个有钱的人,他出了10万块钱,而他的态度不是很真诚。但另一个没钱的人,他倾家荡产只能拿出2万块钱,但他真的很真诚,我相信被害人谅解的是没钱的那个。

  新京报: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创新会容易出现人情案?

  潘申明:若能进入这一程序,那必须硬件符合。

  新京报:你碰到过说情吗?

  潘申明:有。最近有一个案子,也是卡车撞死人。被害方的律师和嫌疑人的律师达成了共识,他们全部履行完毕,而且额外支付了一笔钱,被害方答应向检察院求情做不起诉。

  我一看是这个卡车刹车有问题,审批的时候直接就否掉了。如果这个案子我附条件不起诉了,那面临的就是,其他的刹车坏了的案子做不做?如果都做,那我是不是允许刹车不好的车子上路?这是一个司法政策导向问题。

  “能装一辈子,就是一个好人”

  新京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判断他在考察期间是否有足够的悔意,是具有主观性的,怎么去消除这种主观性?

  潘申明:法学很多判断都是主观的,但我们尽量会让这些主观性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通过做义工的方式也是让悔过的表现有一定的客观的外在表现。

  新京报: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可能表现得很好,是为了不被起诉,会有一种装的成分在里面?

  潘申明:理论上来讲,不能排除。我觉得,第一靠你去判断,第二如果真有这种情况,谁也不能排除。如果能装一辈子好人,那他就是好人。他既然能装几个月,他也有可能装一年,如果说用这种方式来衡量,采用一种怀疑的态度,是不是每一种行为都是装的?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有一个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犯罪了,这对你的打击会不会很大?

  潘申明:对,我们尽量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我们有一个制度,就是跟踪回访。我想,也许过了两年三年之后,我们能拿数据说话。

  我们会吸取这个教训。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在考察期就没变好,还是说后来变好后又被影响了?我们会为这些人建立详细的档案,跟踪回访来完善制度。

  新京报:你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最大的受益者是谁?

  潘申明:我觉得直接受益者是嫌疑人,但是最终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

  新京报:你觉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什么?

  潘申明:意味着没有案底,对他们来说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京报:你特别强调情与法的关系,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判断中,你是否会重视情感的因素?

  潘申明:很多人把司法执业人员讲成铁面无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可能办案会更有意义。除了看到他犯罪以外,你要看到他犯罪以后,处罚以后,怎么去回馈社会,那样的话,你其实是在挽救人。

  新京报:会不会感情上的判断对法律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潘申明:肯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会突破法律的框架。到现在为止,我都不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突破了法律的框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没有人情案,我很坦荡”

  新京报:在你看来,媒体上称附条件不起诉为以善代刑,是准确的吗?

  潘申明:我觉得不准确。这种说法容易产生歧义。代刑是不准确的,我们设定的条件不是刑罚。

  只是和刑罚有一定的联系,比如类似于刑罚中的社区矫正。

  新京报:那怎么概括这种方式呢?

  潘申明:我们只能说这是一种悔过的方式。是一种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

  新京报:在你看来,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到了应该立法的阶段?

  潘:从理论上来讲,前几年就有学者开始关注。我觉得以后肯定会立法,现在是不是要立法,不好说。我觉得立法需要素材,我们把这个议题提出来,通过媒体的关注、质疑,我们的探索,会给以后的立法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新京报:那像这样的种种质疑,你会不会有心理压力?

  潘:我比较坦荡。因为所有的案子里面没有人情案,没有关系案。我出于公心,就不会有压力。http://news.sohu.com/20100719/n273589073.shtml

 核心提示

  今年7年,宁波北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验被冠以“以善代刑”的称呼在媒体上出现,引发争议。北仑检察院起草了附条件不起诉实施规则,轻微犯罪可通过做义工而免于起诉。

  由此,社会产生疑问。免于起诉是否会纵容犯罪?创新是否会为出现人情案提供便利?检察院是否“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免于起诉能让疑犯真心悔过?一系列疑问涌向北仑检察院。

  北仑检察院表示,他们能理解社会因不了解而产生的诸多疑问,这一机制创新的宗旨是,摸索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变一个人,还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生活。

  李江(化名)从没想过自己会成为一起抢劫案的主犯。

  去年5月,17岁的他和4个朋友在网吧里玩游戏,因为游戏装备问题,他们把一个初中生叫到网吧,威胁他交出钱。

  李江当时只拍了下那个初中生的头,“把钱拿出来”。初中生拿出2500元。

  这5名高中生随后被以涉嫌抢劫罪移交宁波北仑区检察院。

  北仑检察院先对他们进行考察,期间他们必须接受社区的帮扶———在假期拔几次草。今年5月10日,1年的考察期满,北仑检方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这是目前北仑检察院正在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轻微犯罪对象。这也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通过做义工完成自身救赎。

  从去年5月至今,在北仑检察院,已有8起案件被列入“附条件不起诉”,共涉及12人。

  作为检察系统的一个宽严相济的司法试验,试点甫一推出,就引来许多质疑。

  质疑之抢劫重罪何不起诉?

  “给未成年人一次机会”

  “附条件不起诉”成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实践创新,以评定考察期内表现来决定最终是否起诉

  5少年抢劫案是北仑检察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第一个案子,也是目前受争议最大的一个案子。

  即便是在北仑检察院内部,也存在另外一种声音。

  有人认为,抢劫是较重的罪,抢劫的刑期是三年以上。5人抢了2500元,数额并不少,凭什么不起诉?

  北仑检察院的徐雄杰是该案的承办人。

  他认为,这关系着5个少年的人生。即使是判缓刑,他们的人生也会留下污点。交友、读书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包括结婚。

  当时,北仑关工委也致函检察院,希望能“给他们一次机会”。

  经过一次长时间的讨论,检察院重新走访相关单位,和家长重新见面。最终,在第二次讨论后,决定对这5名中学生暂缓起诉。

  “当时还没开始研究附条件不起诉的细则,所以只称之为暂缓起诉。”徐雄杰说。

  据徐雄杰介绍,当时对这5名少年设置了一段为期一年的考察期。期内,每个月,每个学生都要来见检察官,并交一份思想汇报。学校和社区也要进行帮扶教育。一年后,如果表现良好,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后,检察院的徐雄杰除了讲法律知识,还开导这些孩子的心理。

  他看他们的报告,每次看到有错别字会很高兴。“这说明报告是他们实实在在自己写的,不是抄的。”

  去年10月,北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法学博士潘申明,接到检察长李钟交来的一个任务———“在宽严相济政策实践中创新”。

  今年4月,潘申明交出了一份“附条件不起诉”实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个考察期,若其能积极履行社会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月5日,该方案由北仑区检委会讨论通过。

  5月10日,李江等5人考察满一年,经北仑区检委会讨论,认为他们有悔改,正式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质疑之不起诉会纵容犯罪?

  “会看其是否悔改”

  北仑检察院认为,这更多的是给了一种机会,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有必要吗?”宁波一所职业中学政教处的王主任对此并不以为然。

  他接触过很多未成年犯罪,看到他们一次次重蹈覆辙,“很多人是改不了的”。他觉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处罚已经比成年人轻,为什么要再设一道保护线。“宽容可能会带来日后更大的犯罪,这是不是一种纵容?”

  这也是潘申明所担心的。在制订细则时,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也是检察院内争论的焦点之一。

  最终讨论认为判断的标准有三,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人身危险性。

  在8个案子中,有一个案子经过了从准备公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转变。

  一个快递员到公司去送快递,公司没人,有一台电脑摆在桌上。他提着电脑就回家了。回家后,他的妻子对他进行了训斥。第二天一早,快递员到公司去还电脑,妻子到公安局替他投案自首。

  接到这个案子,潘申明准备起诉。后来他把这个案子告诉了检察长李钟。

  李钟认为,快递员已经有了投案自首的情节。最终这个案子重新被讨论。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北仑检察院为犯罪情节轻微做了一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刑法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情节。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来越多。”徐雄杰说,其实大家都希望有一种途径,去减少青少年犯罪。

  直接起诉不见得是一种好的方法。他也接触过一些案例,“盗窃,进了监狱,出来了,又盗窃”,一辈子都在监狱里。

  北仑检察院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更多的是给一种机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这种相对概括的方式并不能明确判定哪个案件属于附条件不起诉。往往界限是微妙的。

  潘申明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判断一个案子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会经过很多讨论。
 质疑之容易出现“人情案”?

  集体决策,杜绝黑箱

  对于案件是否不起诉,北仑检察院除了通过设置层层讨论,还拟邀请人民监督员来把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执行后,社会上出现这样一种担心,这是否会使得在检察院内产生人情案。

  潘申明说,他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案件是否能不被起诉会经历一个严密的讨论过程。

  第一步,办案检察官根据细则初步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品行调查后,他需要出具一个书面意见到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科长潘申明有否决的权力。

  如果没有被否决,潘申明提交科室讨论,科室每个人必须表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科室意见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分管检察长也有否决的权力。没被否决,则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均要发言表态,这个过程会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决定,这个案子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检察院内部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

  “这种集体决策表现出一种公开性”,潘申明说。

  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结束,疑犯还需要上一次检查委员会。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义工行为都会有一个记录,最终义工所在的单位还会有综合性的评估报告。

  拿到评估报告后,案件承办人根据评估报告和平时的走访再写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科室负责人,再经历一个科室会议、分管检察长、检委会的讨论,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考察期。

  潘申明说制定这个程序时也有犹豫。一个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是否需要经过两次检委会?这样会造成一定的效率问题。“最终,我们觉得效率应该服从于公正”。

  除了这种完全内部的监督,北仑检察院称,他们还在酝酿外部监督的引入。

  潘申明说,下一次他们准备邀请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以后还将引入听证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质疑之侵犯了法院审判权?

  “检方有不起诉的权力”

  法律规定三种情形检察官可不起诉,其中之一是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被归于相对不起诉

  在采访中,宁波一位法学学者认为,检察院此举无法律依据,这是检察机关要权力,侵犯法院审判权。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

  潘申明认为“以善代刑”是一种误读,而且检察院也有不起诉案件的权力。

  法律中,规定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有三种情形,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其实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潘申明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在相对不起诉前面设了一个前置程序。

  “我可以不起诉,但是我是有条件的。”潘申明说。他认为,相对不起诉有一个弊端。一旦决定对某人进行相对不起诉,他就可以扬长而去,缺少对其所做判断的考察。

  在实践中,目前最让潘申明、徐雄杰头疼的问题是,到底该给疑犯附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让犯罪嫌疑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矫正自己的行为,不再犯罪。

  徐雄杰说,作为一个案件的承办人,要自己提出条件,大家集体讨论。他在查香港和西方的一些经验,希望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式。

  目前比较成熟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考察方式。肇事者通常是给交警做义工,在路口做交通协管。

  潘申明说,他希望社会也多给他们提意见,到底应该让这些犯罪嫌疑人做什么。

  质疑之疑犯能真心悔改?

  也有疑犯未做好义工

  有涉嫌抢劫的少年呼朋唤友替他拔草,北仑检察院也在思考如何增加更多矫正方式

  王左是一名农民工,在北仑开集装箱卡车。3个月前,他驾车撞死一名妇女。“我开车快10年,从未有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几天几夜睡不着觉。”

  北仑区检察院随后安排他在马路上做义工,维护交通秩序。考察期为30个小时,在两个月内完成。

  北仑交警大队新矸中队的指导员舒里送,负责记录王左的表现。

  他说,王左做义工时,每天都会提前20分钟到,从未迟到早退。发现违章行为王左会及时阻止。

  王左还会向舒里送谈他的感受。他说,维持交通后,看清楚很多东西。常常说要想避免事故,真的需要每个人都要守交通规则。

  他曾两次给运输车司机做安全宣讲,并多次向舒里送表达后悔。他说,想想自己撞死了一个人,心里非常难受。

  除了交通队,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敬老院也是检察院的协作单位。他们也会负责安排监督犯罪嫌疑人的义工行为。

  而北仑志愿者协会表示,也不是所有疑犯都能很好地完成义工工作。

  今年,一名15岁少年因在网吧抢劫,后被令做义工拔草。他便打电话,叫来十几个骑着摩托车的少年,他们很快就把草拔完,然后离开。

  潘申明说,检察官会找少年谈话。那次拔草不会被计入考察时间。

  同样是涉嫌抢劫的李江则开始发生一些变化,爱看法律的书了。他父亲觉得,李江更听话了。

  而现在,随着质疑增多,潘申明接受采访时显得无奈,“网上那么骂我,我都快成网络红人了。”他认为目前第一要保住这个创新,技术问题是第二位。

  本报记者 张寒 宁波报道

  “附条件不起诉”流程

  办案检察官

  根据细则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调查品行,出具意见给公诉科。

  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长有否决权,决定需要不起诉后,将案子提交公诉科室讨论。

  科室会议

  科室每人须表态,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意见汇报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有否决权。若没被否决,则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要表态,并被同步录音录像。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

  考察期

  疑犯每一次义工行为都有记录,最终义工所在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再提交承办人

  拿到评估报告后,根据平时走访情况,再写一个评估报告,提交公诉科。

  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科长对评估报告有否决权。随后再提交公诉科室讨论。

  科室会议

  科室每人须再次表态,形成科室意见,再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分管检察长

  分管检察长有否决权。若没被否决,则再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表态后决定疑犯是否通过考察期,是否免予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最终受益者是社会”

  对话

  “草案曾被检委会炮轰”

  新京报:当时为何想去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创新?

  潘申明: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公诉裁量权的一种细化和规范。

  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也提到公诉改革要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在现行法律中又没有规定,什么叫附条件不起诉。

  新京报:作为基层检察院做这个,是一种探索?

  潘申明:司法改革有两种模式,自上而下来得比较快,但相对来说推出比较难。而我们这种自下而上,做得好,上面可以肯定,不好,可以随时叫停。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轻微犯罪,都是在基层检察院解决,所以,这种改革在基层检察院试行最适合。

  新京报:制定细则花了多长时间?

  潘申明: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5月份,超过半年。整个草拟过程非常痛苦。

  新京报:为什么?

  潘申明:没有什么资料,尤其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无章可循。我们绞尽脑汁,很长一段时间拿不出草案。

  新京报:最终这个草案怎么拟出来的?

  潘申明:搜集网上的理论文章,向探索过的检察院要资料,也去做过考察。资料收集完之后,我们科里进行的是头脑风暴。

  新京报:头脑风暴?

  潘申明:我们公诉科十一个人,三个法律本科,其余都是硕士,理论基础是有的。我们这个团队,每个人都要发表看法。经过反复论证,最终拿出草案,上交检委会。

  新京报:效果如何?

  潘申明:我当时觉得很不错,结果到检委会上被炮轰掉了。主要原因是有的条款规定的过细,有些章节目录,文字表述也被提出了质疑。

  新京报:越详细不应该越好吗?

  潘申明:不是越细就越对。说得越多可能错的也越多。概括一点的话可能改正起来也会相对容易。

  新京报:在制定草案中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潘申明:一是给哪些人适用。二是附条件,到底附什么样的条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不起诉须征得被害方同意”

  新京报:现在有质疑之声,这个制度会不会变形,比如说我撞死了人,我有钱,能买到受害人的原谅,这样会为有钱有势的人开脱?

  潘申明:不会的。媒体报道的王左那个交通肇事的案例,大家有些误解。认为他赔了64万,是有钱人。但其实这64万中,保险公司赔了54万,单位出了7万多。他个人出了2万多。他是一个打工仔,并没有钱。

  新京报:但是以后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潘申明:我们附条件不起诉的原因,其实也是给被害人增加一个机会。

  有了这个制度会促使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更好地沟通,可能会给被害人家属道歉悔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之外给予一定的补偿。

  新京报:就是说必须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

  潘申明:对,有被害人的,一定要征得被害人一方的同意,而且要出具书面谅解。

  新京报:那会不会造成一种不公平,有钱人可能会有钱去赔,相同的情况,没钱的人就拿不出这么多钱去赔了。他就得不到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了?

  潘申明: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被害人出具谅解的时候,可能跟他获得的物质补偿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他可能看到的是对方的态度。如果说一个有钱的人,他出了10万块钱,而他的态度不是很真诚。但另一个没钱的人,他倾家荡产只能拿出2万块钱,但他真的很真诚,我相信被害人谅解的是没钱的那个。

  新京报: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创新会容易出现人情案?

  潘申明:若能进入这一程序,那必须硬件符合。

  新京报:你碰到过说情吗?

  潘申明:有。最近有一个案子,也是卡车撞死人。被害方的律师和嫌疑人的律师达成了共识,他们全部履行完毕,而且额外支付了一笔钱,被害方答应向检察院求情做不起诉。

  我一看是这个卡车刹车有问题,审批的时候直接就否掉了。如果这个案子我附条件不起诉了,那面临的就是,其他的刹车坏了的案子做不做?如果都做,那我是不是允许刹车不好的车子上路?这是一个司法政策导向问题。

  “能装一辈子,就是一个好人”

  新京报: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判断他在考察期间是否有足够的悔意,是具有主观性的,怎么去消除这种主观性?

  潘申明:法学很多判断都是主观的,但我们尽量会让这些主观性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通过做义工的方式也是让悔过的表现有一定的客观的外在表现。

  新京报: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可能表现得很好,是为了不被起诉,会有一种装的成分在里面?

  潘申明:理论上来讲,不能排除。我觉得,第一靠你去判断,第二如果真有这种情况,谁也不能排除。如果能装一辈子好人,那他就是好人。他既然能装几个月,他也有可能装一年,如果说用这种方式来衡量,采用一种怀疑的态度,是不是每一种行为都是装的?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有一个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了,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又犯罪了,这对你的打击会不会很大?

  潘申明:对,我们尽量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但是谁也不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我们有一个制度,就是跟踪回访。我想,也许过了两年三年之后,我们能拿数据说话。

  我们会吸取这个教训。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在考察期就没变好,还是说后来变好后又被影响了?我们会为这些人建立详细的档案,跟踪回访来完善制度。

  新京报:你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最大的受益者是谁?

  潘申明:我觉得直接受益者是嫌疑人,但是最终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

  新京报:你觉得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来说,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什么?

  潘申明:意味着没有案底,对他们来说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京报:你特别强调情与法的关系,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判断中,你是否会重视情感的因素?

  潘申明:很多人把司法执业人员讲成铁面无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可能办案会更有意义。除了看到他犯罪以外,你要看到他犯罪以后,处罚以后,怎么去回馈社会,那样的话,你其实是在挽救人。

  新京报:会不会感情上的判断对法律上造成一定的影响?

  潘申明:肯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会突破法律的框架。到现在为止,我都不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突破了法律的框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没有人情案,我很坦荡”

  新京报:在你看来,媒体上称附条件不起诉为以善代刑,是准确的吗?

  潘申明:我觉得不准确。这种说法容易产生歧义。代刑是不准确的,我们设定的条件不是刑罚。

  只是和刑罚有一定的联系,比如类似于刑罚中的社区矫正。

  新京报:那怎么概括这种方式呢?

  潘申明:我们只能说这是一种悔过的方式。是一种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

  新京报:在你看来,附条件不起诉是不是到了应该立法的阶段?

  潘:从理论上来讲,前几年就有学者开始关注。我觉得以后肯定会立法,现在是不是要立法,不好说。我觉得立法需要素材,我们把这个议题提出来,通过媒体的关注、质疑,我们的探索,会给以后的立法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新京报:那像这样的种种质疑,你会不会有心理压力?

  潘:我比较坦荡。因为所有的案子里面没有人情案,没有关系案。我出于公心,就不会有压力。
支持,对于轻罪,监督劳动是很好的办法,如果有人反对,可以用洋气十足的
“社区服务”来给这些洋奴解释。其实就是监督劳动,扫大街。
  在中国目前的廉政环境下,惩罚性义工制度有很大的漏洞。不宜推广。
  从理论上讲,“附条件的不起诉”我个人是支持的,但是从我实际的司法操作经验来看,值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嫌疑人在嫌疑人总数里面绝对不超过10%,为此大动干戈而且要冒纵虎归山的风险,到底值不值得?

  所以我对本帖的解读是: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想上位,在这里搞“创新”而已!
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样做漏洞很大的!
其实这种以善代罚在行政处罚方面更适用一些,但前提是,必须有完善的社区监督机制!
必将成为新的枉法制度!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0-7-19 07:58


    况且这个是抢劫,属于暴力犯罪,怎么能轻轻放过,不是鼓励更多暴力犯罪吗?我的理解是一些轻微的违法才能适用,比如在大街上吵架妨碍交通,乱吐口水乱垃圾妨碍公共卫生之类,要么罚款,要么社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