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人倒地后为什么要补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42:59


  最近有网友质疑广州劫持人质事件中女警为何在歹徒倒地后继续补枪,其实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是很正常的。
   
  人体是非常复杂的,不是要彻底杀死目标,而是为了让目标失去反抗能力,中枪以后反抗的很多。例如:香港一个警察被另一个警察徐步高枪击头部,居然换手开枪打倒徐步高,手枪还插回枪袋才倒下。
   
  以下文章节选自黄教授的博客,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研究一下,博客地址:http://blog.163.com/gunworld@126 ... 832010412105114556/
   

神经系统的影响

子弹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例如子弹直接破坏了大脑或脊髓,自然就会引起休克或瘫痪或直接死亡的情况。但如果子弹是破坏了主要的心血管系统,也会导致心脏无法提供足够氧份来维持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意识,因此便间接地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导致中枪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失去意识。

战场上有无数的实例,当士兵被子弹击中后完全失去战斗能力,伤口在流血,看起来似乎是死了,但及时止血和后送战地医院后却能救治过来(所以说直升机投入战场救护以来,战争中的死亡率大大降低了)。

心理影响

情感冲击、惧怕死亡都可能导致中枪者晕厥,美国法医学界在研究停止作用时,就发现有一些案例中,嫌疑犯被开枪击中后立刻跌倒昏迷时,但事实检验发现子弹只是击中了不重要的部位,嫌疑犯是“认为”自己已经被打死了才会晕倒的。而枪声和枪口焰会加强这些心理影响。疼痛也是一个心理因素,强烈的疼痛能够阻止受伤的人继续行动,或使他们的行动力大打折扣。

而前面提供的瞬时空腔便可以增加心理上的影响。

但,如果有人非常愤怒,或磕了药,或严重酗酒,那么同样的子弹在面对他们时,停止作用的效果会减少,因为这类人会很容易摆脱被枪击时的心理冲击。这跟美国殖民军在菲律宾面对的摩洛人一个道理。

侵彻能力的要求

人体的重要器官都不是在皮肤表层的,如果弹头不能深入到重要器官,无论杀伤效果还是停止作用都会降低。所以很多学派都造成侵彻能力是影响停止作用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对于理想的穿深应该是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际创伤弹道协会(IWBA)建议的穿深为12.514英寸(318356毫米)之间,而美国FBI的要求则是1218英寸(305457毫米)之间。对穿深要求的不同往往是与能量转移派和过度穿透的争论有关。

但人体是复杂的结构,而人与人之间又不尽相同,再加上每次中枪者的中枪部位和弹头入射角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某个侵彻深度在某个情形下能让目标立即停止,但在另一种情形下却可能起不到作用。

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同样是发生在1986年的迈阿密枪战中,其中一名嫌疑犯被一发9mm空尖弹选过手臂后再斜斜地穿过右胸腔射向心脏部位,但剩下的能量使这枚弹头无法到达心脏。(此案例可参照敝站上S&W 1076中的介绍

人体是复杂和多变的有机体,明胶或肥皂只能模拟大部分肌肉组织的情况,而高速运动物体产生的激波、表面波在物理学里也是至今未彻底解决的难题,虽然有人在尸体身上做过实验,但尸体的水份比活人少得多,而且也不会有神经、心理情感等影响,所以停止作用有很多地方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大家都挑自己倾向的派别去学习和研究。但有一点大家都赞同的,就是“停止作用”通常是不会因子弹本身的力量(尤其对于手枪和步枪弹而言),而是大量失血、损害中枢神经等毁伤效果所产生的。

所以,一枪停止(One-shot stop)虽然是很多人所追求的理想效果,但除非是威力特别大的弹药(比如.50 BMG),否则即使对于.45 ACP.44马格南这类出名的“Manstopper”弹药来说,“一枪停止”也是相当不可靠。而且在大多数的枪战中都不会出现“打一枪,再看看目标有什么反应”的情况。

许多有战场经验的老兵退役后转做战术培训机构的教练时,都会向学员灌输一个理论:相对于步枪而言,手枪永远是低威力、低停止作用的。但即使是步枪,也不能保证“一枪停止”。而“一枪停止”不但不实际,而且在战场上还极其危险。比如在《猫扑教你打手枪》的教学视频里,Travis就说过一个例子,曾经有个美国海军陆战队的新兵自信可以一枪一个,结果被他刚击倒的一个敌人用AK打成半身不遂。所以对于许多有战斗经验的用枪者来说,专家们的什么理论都无关紧要,他们只信奉“目标身上的洞越多停止作用越好”。

用多发子弹增强停止作用的战术上,也有多种方式。

看过张国荣的电影《枪王》的观众大概还记得“Double Tap”吧?IPSC比赛中某些靶子要求快速连击两发,就是用两发子弹增强停止作用的实战理论。(必须是快速连击的两发而且两个弹孔靠得很近,如果一枪打头一枪打胸就不是Double Tap了)。后来人有觉得连打两发也不保险,于是又提出了向同一个位置快速连打三发的所谓“Triple Tap”。

“莫桑比克射击法”(Mozambique Drill)是在快速连击两发的基础上演变的另一种近战射术。这要求先向目标身躯快速打两枪,然后迅速向上往目标头部打一枪,也就是一个Double tap再加一个Head shot。前两枪的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准确地击中目标,打胸部总比打头部容易,而且让目标短时间内无法反抗,而第三枪就是为了破坏大脑,使目标更长时间地“停止”下来,或是永远地“停止”。

最先在战术教学上提出这种练习的是美国著名的枪械专家、退役陆战队员杰夫·库珀(Jeff Cooper),这种战术是基于他的一个学生麦克·卢梭(Mike Rousseau)在莫桑比克当雇佣兵打仗时的实战经验,卢梭本人后来在罗得西亚内战时被打死。

08奥运期间CCTV有一部关于奥运安保工作的纪录片,里面讲到聘请法国教官教授中国的反恐队员时,法国教官说向每个目标要连打3枪,前两枪打胸口。其实便是“莫桑比克射击法”。

不过现在国外最新的潮流不是什么Double Tap或莫桑比克射击法,而是Rapid fire。就是用半自动模式急速向目标身上倾泄多发子弹,向靶子快速倾泄多发子弹是目前美国许多战术培训机构的训练项目。

前三角洲队员、电影《黑鹰坠落》里Jeff Sanderson的现实原型Paul Howe在退役后也办了他自己的战术培训学校,在他的文章里就说过他在1980年代中期加入三角洲的时候,一开始教的也是Double Tap,但后来自然而然都改成Rapid Fire了。因为有一次出任务时,对准目标胸口打了个double tap,人家照样站在原地,于是又在胸口打一个double tap,目标倒了,然后又重新爬起来,再打一个double tap后才彻底不能动弹。

其实就算打中头部,也不一定立即死亡。香港有一个警察当年在围捕省港旗兵时被54式手枪打中头部,到现在还活着。我曾经看过一个医学节目,美国有一个十几岁的黑小孩,被便利店老板当成小偷用.44马格南往脑袋打了一枪,节目采访他第一次出院时的画面,因为没了半个脑壳,所以头皮是整个塌下来的,但说话还算流利。在头部受到强烈冲击后,大多数人都会处于休克或瘫痪状态,但这第三枪必须保证打中Fatal T区域内(以人的头部正面划分出一个致命的T形区域,包括脑和脊髓),如果打到“致命T区”以外,遇上强悍的人就未必有效了。

而且普通人要打好“莫桑比克射击法”也不容易,我在Youtube上搜索一些“莫桑比克射击法”的视频时,发现打得快的人,一秒打完这三枪,而打得慢的人,打胸部的两枪之间都要稍停一下来恢复瞄准,而打头那枪则瞄准得更久一些。看来莫桑比克射击法只适合极少数的高手,大多数人还是练好Rapid fire这种技术含量较低但却更有效的方法吧。



  另外,SAS在和IRA战斗的年代,就已经采用类似Rapid Fire的射术。在一本有关SAS训练的书上提供过他们的射击方法是“打到目标完全不能动弹为止”,而不是只打俩枪。SAS在马岛冲突(福克兰战役)中,就见过被7.62全威力口径的L1A1打中后还能继续冲锋的阿根廷人。而且即使目标被击中倒地后,SAS往往还会再补上几枪,这个鞭尸的习惯是和恐怖分子战斗时养成的。那些恐怖分子不像普通罪犯,往往抱住必死的决心,甚至身上带有炸弹不惜在最后关头玉石俱焚,如果不彻底打死,难保不会吃亏。其实是孟买恐怖袭击事件里,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名游客仅仅在混身鲜血地躺在地上闭上眼一动也不动,那个拿着AK很上镜的恐怖分子就从他身边走过,假如这个游客身上有枪而且也有足够的勇气的话,完全可以向恐怖分子背后开枪。SAS喜欢鞭尸也是不想被装死的人在背后打枪。


  最近有网友质疑广州劫持人质事件中女警为何在歹徒倒地后继续补枪,其实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是很正常的。
   
  人体是非常复杂的,不是要彻底杀死目标,而是为了让目标失去反抗能力,中枪以后反抗的很多。例如:香港一个警察被另一个警察徐步高枪击头部,居然换手开枪打倒徐步高,手枪还插回枪袋才倒下。
   
  以下文章节选自黄教授的博客,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研究一下,博客地址:http://blog.163.com/gunworld@126 ... 832010412105114556/
   

神经系统的影响

子弹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例如子弹直接破坏了大脑或脊髓,自然就会引起休克或瘫痪或直接死亡的情况。但如果子弹是破坏了主要的心血管系统,也会导致心脏无法提供足够氧份来维持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意识,因此便间接地对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导致中枪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失去意识。

战场上有无数的实例,当士兵被子弹击中后完全失去战斗能力,伤口在流血,看起来似乎是死了,但及时止血和后送战地医院后却能救治过来(所以说直升机投入战场救护以来,战争中的死亡率大大降低了)。

心理影响

情感冲击、惧怕死亡都可能导致中枪者晕厥,美国法医学界在研究停止作用时,就发现有一些案例中,嫌疑犯被开枪击中后立刻跌倒昏迷时,但事实检验发现子弹只是击中了不重要的部位,嫌疑犯是“认为”自己已经被打死了才会晕倒的。而枪声和枪口焰会加强这些心理影响。疼痛也是一个心理因素,强烈的疼痛能够阻止受伤的人继续行动,或使他们的行动力大打折扣。

而前面提供的瞬时空腔便可以增加心理上的影响。

但,如果有人非常愤怒,或磕了药,或严重酗酒,那么同样的子弹在面对他们时,停止作用的效果会减少,因为这类人会很容易摆脱被枪击时的心理冲击。这跟美国殖民军在菲律宾面对的摩洛人一个道理。

侵彻能力的要求

人体的重要器官都不是在皮肤表层的,如果弹头不能深入到重要器官,无论杀伤效果还是停止作用都会降低。所以很多学派都造成侵彻能力是影响停止作用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但对于理想的穿深应该是多少则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国际创伤弹道协会(IWBA)建议的穿深为12.514英寸(318356毫米)之间,而美国FBI的要求则是1218英寸(305457毫米)之间。对穿深要求的不同往往是与能量转移派和过度穿透的争论有关。

但人体是复杂的结构,而人与人之间又不尽相同,再加上每次中枪者的中枪部位和弹头入射角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某个侵彻深度在某个情形下能让目标立即停止,但在另一种情形下却可能起不到作用。

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同样是发生在1986年的迈阿密枪战中,其中一名嫌疑犯被一发9mm空尖弹选过手臂后再斜斜地穿过右胸腔射向心脏部位,但剩下的能量使这枚弹头无法到达心脏。(此案例可参照敝站上S&W 1076中的介绍

人体是复杂和多变的有机体,明胶或肥皂只能模拟大部分肌肉组织的情况,而高速运动物体产生的激波、表面波在物理学里也是至今未彻底解决的难题,虽然有人在尸体身上做过实验,但尸体的水份比活人少得多,而且也不会有神经、心理情感等影响,所以停止作用有很多地方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大家都挑自己倾向的派别去学习和研究。但有一点大家都赞同的,就是“停止作用”通常是不会因子弹本身的力量(尤其对于手枪和步枪弹而言),而是大量失血、损害中枢神经等毁伤效果所产生的。

所以,一枪停止(One-shot stop)虽然是很多人所追求的理想效果,但除非是威力特别大的弹药(比如.50 BMG),否则即使对于.45 ACP.44马格南这类出名的“Manstopper”弹药来说,“一枪停止”也是相当不可靠。而且在大多数的枪战中都不会出现“打一枪,再看看目标有什么反应”的情况。

许多有战场经验的老兵退役后转做战术培训机构的教练时,都会向学员灌输一个理论:相对于步枪而言,手枪永远是低威力、低停止作用的。但即使是步枪,也不能保证“一枪停止”。而“一枪停止”不但不实际,而且在战场上还极其危险。比如在《猫扑教你打手枪》的教学视频里,Travis就说过一个例子,曾经有个美国海军陆战队的新兵自信可以一枪一个,结果被他刚击倒的一个敌人用AK打成半身不遂。所以对于许多有战斗经验的用枪者来说,专家们的什么理论都无关紧要,他们只信奉“目标身上的洞越多停止作用越好”。

用多发子弹增强停止作用的战术上,也有多种方式。

看过张国荣的电影《枪王》的观众大概还记得“Double Tap”吧?IPSC比赛中某些靶子要求快速连击两发,就是用两发子弹增强停止作用的实战理论。(必须是快速连击的两发而且两个弹孔靠得很近,如果一枪打头一枪打胸就不是Double Tap了)。后来人有觉得连打两发也不保险,于是又提出了向同一个位置快速连打三发的所谓“Triple Tap”。

“莫桑比克射击法”(Mozambique Drill)是在快速连击两发的基础上演变的另一种近战射术。这要求先向目标身躯快速打两枪,然后迅速向上往目标头部打一枪,也就是一个Double tap再加一个Head shot。前两枪的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准确地击中目标,打胸部总比打头部容易,而且让目标短时间内无法反抗,而第三枪就是为了破坏大脑,使目标更长时间地“停止”下来,或是永远地“停止”。

最先在战术教学上提出这种练习的是美国著名的枪械专家、退役陆战队员杰夫·库珀(Jeff Cooper),这种战术是基于他的一个学生麦克·卢梭(Mike Rousseau)在莫桑比克当雇佣兵打仗时的实战经验,卢梭本人后来在罗得西亚内战时被打死。

08奥运期间CCTV有一部关于奥运安保工作的纪录片,里面讲到聘请法国教官教授中国的反恐队员时,法国教官说向每个目标要连打3枪,前两枪打胸口。其实便是“莫桑比克射击法”。

不过现在国外最新的潮流不是什么Double Tap或莫桑比克射击法,而是Rapid fire。就是用半自动模式急速向目标身上倾泄多发子弹,向靶子快速倾泄多发子弹是目前美国许多战术培训机构的训练项目。

前三角洲队员、电影《黑鹰坠落》里Jeff Sanderson的现实原型Paul Howe在退役后也办了他自己的战术培训学校,在他的文章里就说过他在1980年代中期加入三角洲的时候,一开始教的也是Double Tap,但后来自然而然都改成Rapid Fire了。因为有一次出任务时,对准目标胸口打了个double tap,人家照样站在原地,于是又在胸口打一个double tap,目标倒了,然后又重新爬起来,再打一个double tap后才彻底不能动弹。

其实就算打中头部,也不一定立即死亡。香港有一个警察当年在围捕省港旗兵时被54式手枪打中头部,到现在还活着。我曾经看过一个医学节目,美国有一个十几岁的黑小孩,被便利店老板当成小偷用.44马格南往脑袋打了一枪,节目采访他第一次出院时的画面,因为没了半个脑壳,所以头皮是整个塌下来的,但说话还算流利。在头部受到强烈冲击后,大多数人都会处于休克或瘫痪状态,但这第三枪必须保证打中Fatal T区域内(以人的头部正面划分出一个致命的T形区域,包括脑和脊髓),如果打到“致命T区”以外,遇上强悍的人就未必有效了。

而且普通人要打好“莫桑比克射击法”也不容易,我在Youtube上搜索一些“莫桑比克射击法”的视频时,发现打得快的人,一秒打完这三枪,而打得慢的人,打胸部的两枪之间都要稍停一下来恢复瞄准,而打头那枪则瞄准得更久一些。看来莫桑比克射击法只适合极少数的高手,大多数人还是练好Rapid fire这种技术含量较低但却更有效的方法吧。



  另外,SAS在和IRA战斗的年代,就已经采用类似Rapid Fire的射术。在一本有关SAS训练的书上提供过他们的射击方法是“打到目标完全不能动弹为止”,而不是只打俩枪。SAS在马岛冲突(福克兰战役)中,就见过被7.62全威力口径的L1A1打中后还能继续冲锋的阿根廷人。而且即使目标被击中倒地后,SAS往往还会再补上几枪,这个鞭尸的习惯是和恐怖分子战斗时养成的。那些恐怖分子不像普通罪犯,往往抱住必死的决心,甚至身上带有炸弹不惜在最后关头玉石俱焚,如果不彻底打死,难保不会吃亏。其实是孟买恐怖袭击事件里,就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名游客仅仅在混身鲜血地躺在地上闭上眼一动也不动,那个拿着AK很上镜的恐怖分子就从他身边走过,假如这个游客身上有枪而且也有足够的勇气的话,完全可以向恐怖分子背后开枪。SAS喜欢鞭尸也是不想被装死的人在背后打枪。
虽然不明白,支持
然而,我们不必怀疑独头弹的停止作用。著名的伊利诺斯州库克县枪击案里面,也是吸了毒的案犯身上被打了33发9mm手枪子弹,仍然在挣扎着给他自己的.45手枪换弹匣。趁这个空挡,一名警员绕到他的背后,用12号霰弹枪给他的背上来了一发独头弹。弹丸打断了他的脊骨,然后再打碎了他的心脏。他立即倒地身亡。另外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

表示理解……
咱广州的JC真素威武啊:D
  感谢黄教授科普。
以下是引用达不溜博士在2010-7-9 10:06:00的发言:
看了记者采访女警的报道,感觉她还是挺谨慎的。
虽然距离那么近,歹徒大部分时候整个头部都是露出来的,她也没有去爆头;而是等到歹徒想去取可乐瓶、身体跟人质完全分离的时候,朝歹徒胸部开枪的,仍然没有爆头。
所以可见她还是很谨慎的,想尽量保证人质安全;所以我想最后补3枪也是出于谨慎,确保人质安全。
总的说来,很谨慎,开枪很镇静,处理很得当。
虽然在SC看过一遍了
还是顶下
说实话 应该把一匣全打空 小砸炮的威力呐
不接着打,劫匪应就会先击杀人质,再体撞时刺杀女警。
一个就地十八滚,杀死警车里条子,劫车扬长而去


跟网络暴民在一起,没什么好说的。

跟网络暴民在一起,没什么好说的。
那天看了黄叫兽博文,说得非常中肯,个人谈一下感想:

首先MD执法单位所有手枪中几乎无一例外滴装备了各种空尖开花弹头,为的就增大停止作用,
即便如此,无论是教学还是实战中均要求警察多次射击目标,这无疑是一种很重要的安全措施,
再举个打猎的例子,猎人在捕猎大型猛兽时,最危险的情况莫过于击伤猛兽,而未打死,
这一点恐怕没打过猎的朋友也能够理解,如果第一时间没有使嫌疑人失去反抗能力,那是何其危险!
难道64小砸炮会比点40、点45更具杀伤力?

总有一些人将警察必要防卫使用武力,与司法死刑判决联系到一起,这是一种典型的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
在西方一些民煮国度(包括MD很多州),已经废除了司法上的死刑,但是据我所知,
没有一个国家的执法单位,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致命武器制止犯罪,警察使用武器实际是一种防卫行为,
这即便在我国法理上也能说得通,那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其中并未规定只有受侵害者本人才有权实施防卫,不然所有见义勇为者都得进监狱。
现实中通过了解,越是民煮国度,对防卫权的保护越是到位,能说这是不尊重人权?社会缺少人文关怀?

个人认为,采取谈判是必要措施,但不能奢望谈判解决所有问题,
从近期发生的绑架、劫持,以及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来看,犯罪呈现随意性和无理智性趋势,
与电影中描写的有相对严密的组织,有相对明确的目的,有较周详的策划的犯罪有本质上的不同,
犯罪分子大多情商不高,不知深浅,提出的要求也是非理性的,这种情形很难用单纯谈判解决问题,
这时,谈判就成为攻击解决的辅助,目的是暂时稳定犯罪分子的情绪,造成其警惕性降低,以便攻击。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这个案件,警方处置得当,对于漠视他人生命的人,只能说杀得好,该杀。
今后还要下重手打击这类暴力犯罪,打得犯罪分子不敢轻易实施此类犯罪,
补枪击毙符合当今的道德原则、法律原则,和社会需求。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21

你还是省省吧,当剪刀杀不了人吗...还沙漠之鹰:L:L
当年莫斯科剧院劫持人质事件,俄罗斯特种部队可是对着被麻醉完全失去意识的劫匪挨个补枪的哦,其中很多还是女劫匪
回复 11# YsMilan
罪犯已经中枪倒地。剪刀有多大威胁?就算我不知道你还不知道?
这个知识也不知道怎么才能大规模科普一下
尤其科普下那些所谓的砖家!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36

我当然不知道有多大威胁,反正我只知道人中了枪还能跳起来的事情也不是一回两回了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36

再顺便科普个常识,通常情况下,剪刀比砍刀更致命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36

兄弟,见过用勺子杀人的吗?
我见过,您说是勺子威力大,还是剪刀威力大?
我开始怀疑你们几个是不是从百度贴吧过来的?怎么说话都这么喜欢抬杠啊?
你既然抬开了,就负责收底吧,告诉大家,怎么用勺子杀人。[:a3:]
列兵凶猛.......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54

抬杠...干这行久了,什么千奇百怪的没见过,
再说了,总比您光凭想象就能判断现场威胁的来得好些吧
上次有人拿鞋带自杀,还闹得沸沸扬扬
当时我就在想,我们那次有人在高低床上上吊自杀身亡,脚还完全能落地,是不是该说我们伪造现场了
现在看事件回放觉得罪犯这样那样的有破绽,但在事件发生的现场,谁敢拍胸口保证罪犯一定是笨蛋,枪一响就会耸。事后储葛谁都能当,但现场决断哪来那么多“原来可以这样……早知可以这样……”。完美的处置方案永远是在事后总结出来的。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21
剪刀就安全吗?我拿根筷子也能捅死人的,把筷子放在受害人鼻子那里,敢乱动往里杵就行了。

回复  YsMilan
罪犯已经中枪倒地。剪刀有多大威胁?就算我不知道你还不知道?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36

你看到倒地了,有看到还在动吗?你我都没看到现场情况。
即便暂时不动,也不能确保下一秒嫌疑犯就在那地上以躺着的状态,用手中的剪刀捅向人质的要害,前面劫持犯对人质的刺伤都还算是表面伤,是要做给警方看的,开枪前的当时暂时还没看到他有刺死人质的动作,但中枪之后,情况就难说了,歹徒只要有意识能动就可以将自己手中的剪刀往人质胸口插过去。为确保人质安全补枪是理所当然的。
回复  YsMilan
罪犯已经中枪倒地。剪刀有多大威胁?就算我不知道你还不知道?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36

你看到倒地了,有看到还在动吗?你我都没看到现场情况。
即便暂时不动,也不能确保下一秒嫌疑犯就在那地上以躺着的状态,用手中的剪刀捅向人质的要害,前面劫持犯对人质的刺伤都还算是表面伤,是要做给警方看的,开枪前的当时暂时还没看到他有刺死人质的动作,但中枪之后,情况就难说了,歹徒只要有意识能动就可以将自己手中的剪刀往人质胸口插过去。为确保人质安全补枪是理所当然的。
dboy 发表于 2010-7-9 13:09

支持,解决方式上尚有可以讨论之处,就是说是否采用这种化妆上前突然开枪的方式是不是最合理的
但是既然已经用了这种方式,再来说该开几枪那就完全是蛋疼了,这个只能由开枪的判断


呵呵,俺觉得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主要是在审判过程中,保证他们的due process,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double jeopardy等等权利。 在他们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已经把被害人的生命(人权)置若罔闻,置于死地了,他们就没资格要自卫者/执法者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自卫行为本身就是对施暴者生命的侵犯,包括当场将其毙命。 只有这样才能救人(被害人)或救己。 人不可能把蛋糕吃掉了手里还有(eat your cake and have it too),而自卫者是被迫做出这样的行为的,警察也不是随便挑两个人,让他们一个去杀另一个,然后决定救谁和杀谁。。。

歹徒倒地并等于危害终止,如果我是开枪人,我觉得我的生命(或被救者的)还继续受到威胁,觉得那个歹徒还在动,还在做站起来的动作,我就有继续开枪的理由或责任。 当然,如果警察的目的是保护所有人,包括凶手,那当然是尽量少开枪,看那歹徒是不是有要站起来的样子,站起来以后还有没有继续用刀捅人。 捅了的话再开枪也不迟,人质已经挨了几刀了还没致命,再来一刀也未必死,歹徒可是已经快死了。 再补一枪必死无疑,那样“保护”就不平衡了。。。

呵呵,俺觉得对犯罪分子的人权保护,主要是在审判过程中,保证他们的due process,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double jeopardy等等权利。 在他们犯罪的过程中,他们已经把被害人的生命(人权)置若罔闻,置于死地了,他们就没资格要自卫者/执法者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 自卫行为本身就是对施暴者生命的侵犯,包括当场将其毙命。 只有这样才能救人(被害人)或救己。 人不可能把蛋糕吃掉了手里还有(eat your cake and have it too),而自卫者是被迫做出这样的行为的,警察也不是随便挑两个人,让他们一个去杀另一个,然后决定救谁和杀谁。。。

歹徒倒地并等于危害终止,如果我是开枪人,我觉得我的生命(或被救者的)还继续受到威胁,觉得那个歹徒还在动,还在做站起来的动作,我就有继续开枪的理由或责任。 当然,如果警察的目的是保护所有人,包括凶手,那当然是尽量少开枪,看那歹徒是不是有要站起来的样子,站起来以后还有没有继续用刀捅人。 捅了的话再开枪也不迟,人质已经挨了几刀了还没致命,再来一刀也未必死,歹徒可是已经快死了。 再补一枪必死无疑,那样“保护”就不平衡了。。。
alex182 发表于 2010-7-9 12:26


兄弟注意保密啊,小心以后FZ份子看了对付警察的程序哦
现在人电影看多了,以为人被枪打倒后就算不死也只能躺在地上“蠕动”了:D
不知道有没有小脑或者脑干被击中也能生还的例子
双筒 发表于 2010-7-9 13:23

你怎么知道那位中了一枪的中多一枪就必死的?

你怎么知道那个已经流了半天血的人不会因为失血过多而死?
zfgf 发表于 2010-7-9 13:44

请认真阅读,带点幽默感地去理解
要是有装弹10发的小型手枪,是不是更好?万一前面4枪没起作用,至少我手里还有6发子弹。
楼上两位的头像...
万一有人象拉斯普廷那样不死之身怎么办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54

您这不扯吗,传授犯罪方法是好人干的事?
没针对您抬杠的意思,但是咱们自己没有亲身经历过,或没有见过的事就肯定是假的,没有发生过吗?
既然您这么好奇勺子如何杀人,只能做两点说明,1、不锈钢勺子有一个长柄。2、人身体多数组织硬度比不锈钢差得多,过多的我也没法说,您还认为我是故意抬杠那您随意。
怎样用勺子,干狱警的天哪应该比较清楚吧:D
dboy 发表于 2010-7-9 14:55

看守所里面应该没有不锈钢勺子,
劳动教养场所有没有,还真得问天哪了。:lol
回复 13# 肥鼠
站那别动我飞你一剪子:D
现在看,第一枪的情势是否打中了都不一定,
劫匪只是畏惧后退被台阶绊倒,
后3枪是关键,可能是想起身反抗,
或者……有兄弟说了,大姐被看见脸了。
实际的讲,上述如两种情况被灭都算合理了
肥鼠 发表于 2010-7-9 12:21
对于要害部位,沙漠之鹰和一把剪刀所造成的伤害没有本质区别。
如果只打一枪,而凶手有机会把剪刀扎入女人质的脖子,又不知道有多少JY要叫警察没用了,保护不了人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