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安理会制裁伊朗的决议原文,看着头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4:09:25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0/s1929.htm

文号:S/RES/1929(2010)
2010年6月9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9(2010)号决议
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633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和第1887(2009)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6/14)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报告证实,伊朗没有按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就剩余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关切事项同原子能机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没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重申,伊朗积极回应安理会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向它发出的呼吁是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建立起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的最好办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YSL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一些个体(包括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D 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二列出的个体)在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中发挥作用,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违反它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建造一个浓缩设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机构,这不符合它根据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属安排承担的义务,

  又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库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该设施的用途、设计和建造的时间顺序,并呼吁伊朗按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证实它没有决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机构申报的核设施,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经将铀浓缩到20%,进行浓缩时没有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便让该机构有足够时间来调整现有的保障监督程序,

  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并强调按照伊朗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它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授权,坚决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悬而未决问题,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谈判解决,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在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反应堆达成一项可作为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

  但是又强调,在这些努力中,伊朗必须解决与其核计划有关的核心问题,

  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根据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注意到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伊朗就会享有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

  欣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准则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和第1803(2008)号规定的金融义务,尤其回顾需要对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在内的伊朗银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交易助长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确认获取种类不同的可靠能源对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注意到伊朗从能源部门获取的收入可能与它为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资金有关联,并进一步指出,石化工业需要的化工过程设备与某些核燃料循环敏感活动需要的设备非常相同,

  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回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呼吁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阻止伊朗研发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理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的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第1803(2008)号决议;

  2.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和GOV/2009/82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步骤,因为这些步骤对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消除由于伊朗违反其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修建一个浓缩设施而引起的严重关切,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还申明安理会的决定,即伊朗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步骤;

  3. 重申伊朗应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们担心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事项上,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许进出或接触原子能机构要求进出或接触的所有场地、设备、人员和文件,并强调,必须确保原子能机构拥有一切必要资源和授权来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

  4.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全理事会发送他关于在伊朗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的所有报告;

  5. 决定伊朗应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适用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的准则3.1,呼吁伊朗严格按照它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呼吁伊朗迅速批准该附加议定书,重申根据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24和第39条,伊朗不得单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属安排,包括经修订的准则3.1,并指出,协定中并没有暂停附属安排规定的机制;

  6. 重申,依照伊朗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承担的暂停所有与后处理、重水和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伊朗不得开建任何新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并应停止任何在建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

  7. 决定伊朗不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特别是涉及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所有重水活动或与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又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伊朗、伊朗国民以及在伊朗组建的实体或接受伊朗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9. 决定伊朗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并决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转让与这类活动有关的技术或技术援助;

  10.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C、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第1803(2008)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指认的人、或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0段指认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着重指出,本段的规定绝无意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决定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11.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12.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二所列YSL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呼吁所有国家对伊朗革命卫队介入的可能有助于伊朗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交易,保持警惕;

  13. 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项清单以及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任何其他物项,取代S/2006/814中的物项清单,并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S/2010/263中的物项清单取代S/2006/815中的物项清单;

  14.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伊朗的所有货物,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5. 注意到各国可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规定,经船旗国同意,要求在公海检查船只,并呼吁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 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6. 决定授权所有国家、且所有国家都应该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理)在根据本决议第14或15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的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就此进行合作;

  17. 要求任何根据上文第14或15段进行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书面报告,其中尤其要解释检查的理由、此种检查的结果和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有禁止转让的物项,还要求这些国家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书面报告,说明检查、扣押和处理的相关详情以及移交的相关详情,包括对有关物项、其原产地和预定目的地的说明(如果初步报告中没有此种信息);

  18.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伊朗拥有或承租的船只(包括包租船只)载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为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除非此种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已视需要接受扣押和处理,并强调本段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9.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三所列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实体和任何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帮助它们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实体;

  20. 请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以下情报:伊朗航空公司货运部门或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为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 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向其他公司进行的转让或开展的活动,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注册飞机、船只或船舶,并请委员会广泛提供这类情报;

  21. 呼吁所有国家除了根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保险或再保险,或向本国领土、经由本国领土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本国国民或依照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本国境内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由这些人或实体,转让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服务、资产或资源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或受本国管辖或今后要接受本国管辖的与此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

  22. 决定所有国家应要求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的个人和在本国境内组建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在与伊朗境内组建或受伊朗管辖的实体,包括伊朗革命卫队和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下属实体,以及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开展业务时,保持警惕,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业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或有助于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

  23.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伊朗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新分行、子公司或代表处,并禁止伊朗银行与受本国管辖的银行设立新的合资机构、获得这类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与这类银行建立或保持代理关系,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活动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4.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本国境内或受本国管辖的金融机构在伊朗开设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金融服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5. 对委员会在第1747(2007)号决议通过后接报的违反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各项禁令的行为深表遗憾,赞扬已对这些违规行为采取行动并向委员会报告违规行为的国家;

  26. 指示委员会对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规定措施的行为做出有效反应,并回顾,委员会可以指认那些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这些决议制裁或违反这些决议规定的个人或实体;

  27. 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推动全面执行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包括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个涵盖遵守情况、调查、外联、对话、援助与合作的工作方案;

  28.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述、后经第1803(2008)号决议第14段修订的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也适用于本决议所定措施,包括收取各国根据上文第17段提交的报告;

  29. 请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至多由八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和本决议第28段规定的任务;(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c) 就安理会或委员会或各国为更好地执行相关措施而可能考虑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以及(d) 至迟在任命专家组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组工作的临时报告,并至迟在专家组任务结束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附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30.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充分与委员会和专家组合作,特别是提供手头掌握的任何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

  31. 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为切实执行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3和24段已经采取的步骤;

  32. 强调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加强外交努力,以促进对话和协商,包括不设先决条件与伊朗恢复关于核问题的对话,最近一次对话是在2009年10月1日在日内瓦同伊朗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的,以期在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2008年6月14日的提议的基础上,寻求全面、长期和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就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包括在2008年6月提议基础上与伊朗开始正式谈判;赞赏地确认,本决议附件四所附2008年6月的提议仍然有效;

  33. 鼓励欧洲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继续与伊朗沟通,支持旨在寻找谈判解决办法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的相关提议,以便为恢复会谈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伊朗对这些提议作出积极回应;

  34.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9年10月21日提议起草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法兰西共和国、伊朗YSL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政府关于协助为伊朗的一个研究反应堆获取核燃料以便为德黑兰研究堆提供核燃料的协定,对伊朗尚未对2009年10月21日的提议作出建设性回应表示遗憾,鼓励原子能机构继续探讨这类措施,以便以符合并可促进安理会决议的方式建立信任;

  35. 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内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有关决议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本决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36.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90天内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持续暂停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及的所有活动和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及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其他规定的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这一报告,以供其审议;

  37. 申明,安理会应根据上文第36段提及的在9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查伊朗的行动,且:(a) 如果而且只要原子能机构已核实,伊朗已停止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就应停止执行有关措施,以便能够本着诚意进行谈判,早日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结果;(b) 一俟安理会在收到上一段所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已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即应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2、4、5、6和7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3、5、7、8、9、10和11段以及上文第7、8、9、10、11、12、13、14、 15、 16、 17、 18、19、21、22、23和24段规定的措施;(c) 如果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则安理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这些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3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sres/2010/s1929.htm

文号:S/RES/1929(2010)
2010年6月9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9(2010)号决议
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633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和第1887(2009)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

  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

  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6/14)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报告证实,伊朗没有按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就剩余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关切事项同原子能机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没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

  重申,伊朗积极回应安理会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向它发出的呼吁是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建立起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的最好办法,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YSL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一些个体(包括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D 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二列出的个体)在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中发挥作用,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违反它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建造一个浓缩设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机构,这不符合它根据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属安排承担的义务,

  又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库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该设施的用途、设计和建造的时间顺序,并呼吁伊朗按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证实它没有决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机构申报的核设施,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经将铀浓缩到20%,进行浓缩时没有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便让该机构有足够时间来调整现有的保障监督程序,

  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并强调按照伊朗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它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

  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授权,坚决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悬而未决问题,

  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

  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谈判解决,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在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反应堆达成一项可作为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

  但是又强调,在这些努力中,伊朗必须解决与其核计划有关的核心问题,

  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根据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注意到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伊朗就会享有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

  欣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准则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和第1803(2008)号规定的金融义务,尤其回顾需要对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在内的伊朗银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交易助长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确认获取种类不同的可靠能源对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注意到伊朗从能源部门获取的收入可能与它为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资金有关联,并进一步指出,石化工业需要的化工过程设备与某些核燃料循环敏感活动需要的设备非常相同,

  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回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呼吁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阻止伊朗研发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理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

  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的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第1803(2008)号决议;

  2.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和GOV/2009/82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步骤,因为这些步骤对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消除由于伊朗违反其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修建一个浓缩设施而引起的严重关切,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还申明安理会的决定,即伊朗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步骤;

  3. 重申伊朗应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们担心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事项上,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许进出或接触原子能机构要求进出或接触的所有场地、设备、人员和文件,并强调,必须确保原子能机构拥有一切必要资源和授权来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

  4.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全理事会发送他关于在伊朗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的所有报告;

  5. 决定伊朗应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适用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的准则3.1,呼吁伊朗严格按照它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呼吁伊朗迅速批准该附加议定书,重申根据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24和第39条,伊朗不得单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属安排,包括经修订的准则3.1,并指出,协定中并没有暂停附属安排规定的机制;

  6. 重申,依照伊朗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承担的暂停所有与后处理、重水和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伊朗不得开建任何新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并应停止任何在建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

  7. 决定伊朗不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特别是涉及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所有重水活动或与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又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伊朗、伊朗国民以及在伊朗组建的实体或接受伊朗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9. 决定伊朗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并决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转让与这类活动有关的技术或技术援助;

  10.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C、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第1803(2008)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指认的人、或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0段指认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着重指出,本段的规定绝无意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决定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

  11.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个人和实体;

  12.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二所列YSL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呼吁所有国家对伊朗革命卫队介入的可能有助于伊朗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交易,保持警惕;

  13. 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项清单以及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任何其他物项,取代S/2006/814中的物项清单,并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S/2010/263中的物项清单取代S/2006/815中的物项清单;

  14.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伊朗的所有货物,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5. 注意到各国可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规定,经船旗国同意,要求在公海检查船只,并呼吁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 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6. 决定授权所有国家、且所有国家都应该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理)在根据本决议第14或15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的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就此进行合作;

  17. 要求任何根据上文第14或15段进行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书面报告,其中尤其要解释检查的理由、此种检查的结果和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有禁止转让的物项,还要求这些国家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书面报告,说明检查、扣押和处理的相关详情以及移交的相关详情,包括对有关物项、其原产地和预定目的地的说明(如果初步报告中没有此种信息);

  18.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伊朗拥有或承租的船只(包括包租船只)载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为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除非此种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已视需要接受扣押和处理,并强调本段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9.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三所列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实体和任何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帮助它们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实体;

  20. 请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以下情报:伊朗航空公司货运部门或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为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 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向其他公司进行的转让或开展的活动,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注册飞机、船只或船舶,并请委员会广泛提供这类情报;

  21. 呼吁所有国家除了根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保险或再保险,或向本国领土、经由本国领土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本国国民或依照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本国境内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由这些人或实体,转让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服务、资产或资源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或受本国管辖或今后要接受本国管辖的与此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

  22. 决定所有国家应要求本国国民、受本国管辖的个人和在本国境内组建或受本国管辖的公司,在与伊朗境内组建或受伊朗管辖的实体,包括伊朗革命卫队和伊朗YSL共和国航运公司下属实体,以及代表它们或按它们指示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开展业务时,保持警惕,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业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或有助于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

  23.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伊朗银行在本国境内开设新分行、子公司或代表处,并禁止伊朗银行与受本国管辖的银行设立新的合资机构、获得这类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或者与这类银行建立或保持代理关系,以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活动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4.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本国境内或受本国管辖的金融机构在伊朗开设代表处、子公司或银行账户,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金融服务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

  25. 对委员会在第1747(2007)号决议通过后接报的违反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各项禁令的行为深表遗憾,赞扬已对这些违规行为采取行动并向委员会报告违规行为的国家;

  26. 指示委员会对违反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规定措施的行为做出有效反应,并回顾,委员会可以指认那些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这些决议制裁或违反这些决议规定的个人或实体;

  27. 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推动全面执行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包括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个涵盖遵守情况、调查、外联、对话、援助与合作的工作方案;

  28.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所述、后经第1803(2008)号决议第14段修订的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也适用于本决议所定措施,包括收取各国根据上文第17段提交的报告;

  29. 请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设立一个至多由八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组”),初步任期一年,在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以下任务:(a) 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37(2006)号决议第18段和本决议第28段规定的任务;(b) 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的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c) 就安理会或委员会或各国为更好地执行相关措施而可能考虑采取的行动,提出建议;以及(d) 至迟在任命专家组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组工作的临时报告,并至迟在专家组任务结束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附有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30. 敦促所有国家、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充分与委员会和专家组合作,特别是提供手头掌握的任何关于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特别是违反决议事件的资料;

  31. 呼吁所有国家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为切实执行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3和24段已经采取的步骤;

  32. 强调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加强外交努力,以促进对话和协商,包括不设先决条件与伊朗恢复关于核问题的对话,最近一次对话是在2009年10月1日在日内瓦同伊朗举行的会议上进行的,以期在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2008年6月14日的提议的基础上,寻求全面、长期和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伊朗发展关系和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就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建立国际信任,包括在2008年6月提议基础上与伊朗开始正式谈判;赞赏地确认,本决议附件四所附2008年6月的提议仍然有效;

  33. 鼓励欧洲联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继续与伊朗沟通,支持旨在寻找谈判解决办法的政治和外交努力,包括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的相关提议,以便为恢复会谈创造必要的条件,鼓励伊朗对这些提议作出积极回应;

  34. 赞扬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9年10月21日提议起草一份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法兰西共和国、伊朗YSL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三国政府关于协助为伊朗的一个研究反应堆获取核燃料以便为德黑兰研究堆提供核燃料的协定,对伊朗尚未对2009年10月21日的提议作出建设性回应表示遗憾,鼓励原子能机构继续探讨这类措施,以便以符合并可促进安理会决议的方式建立信任;

  35. 强调包括伊朗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应伊朗政府、或伊朗境内任何人或实体、或按第1737(2006)号决议和有关决议指认的人或实体、或任何通过或者为这些人或实体索赔的人的请求,对因本决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而无法执行的合同或其他交易,提出索赔;

  36.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90天内向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伊朗是否已全面持续暂停第1737(2006)号决议所述及的所有活动和伊朗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要求采取的一切步骤及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其他规定的情况,并同时向安全理事会提交这一报告,以供其审议;

  37. 申明,安理会应根据上文第36段提及的在90天内提交的报告,审查伊朗的行动,且:(a) 如果而且只要原子能机构已核实,伊朗已停止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包括研究和开发活动,安理会就应停止执行有关措施,以便能够本着诚意进行谈判,早日达成彼此均可接受的结果;(b) 一俟安理会在收到上一段所述报告后认定,并经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确认,伊朗已全面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已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即应终止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7和12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2、4、5、6和7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3、5、7、8、9、10和11段以及上文第7、8、9、10、11、12、13、14、 15、 16、 17、 18、19、21、22、23和24段规定的措施;(c) 如果报告表明伊朗未遵守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和本决议,则安理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劝服伊朗遵守这些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这种补充措施,则须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3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呵呵~~~~`
这就是传说中的NO CLEAR决议么?:D
回顾
重申
回顾  
严重关切  
重申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严重关切  
又注意到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
关切地注意到  
重申决心
表示深信  
强调  
但是
又强调  
强调
指出  
欣见  
确认  
考虑
回顾  
呼吁  
决心  
关切
强调指出    
申明  
申明
重申   
决定  
重申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注意到
决定
要求
决定
决定
请 呼吁
决定呼吁
呼吁
指示
决定
决定

敦促
呼吁
强调
鼓励
赞扬
强调

申明
决定
{:3_80:}:dizzy:{:yi:}{:2_67:}
嘿嘿!两大流氓玩的功劳大大的!
互相妥协的结果呀
毛子和小白兔在伊朗的利益大大的,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利益也不少,头号流氓现也有求小白兔,互相一商量,发个不痛不痒的罢了。没见老内在魔都玩得欢么!
官文都是这么晦涩难懂的么,,,,所以一般人玩不了政治。。。。
这一刻,汉弗莱爵士附体。。。。。。。
注意到、严重注意到、关切的注意到、严重关切的注意到……

官僚万岁!
回复 9# huanjun123


    yes,Minister。
比八股文还恐怖{:lei:}
撸一遍,倒了
看得头晕就对了:D
这么长。。。
这种文章还是 SKIP 好了。
怪不得效率这么低,,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这条打击最大,基本上是全面的武器禁运。
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

这条打击最大,基本上是全面的武器禁运。
回复 17# olivercufe

看最后一句,“保持警惕和克制”。其实就是说2006年那个名单外的没约束力,如果想还可以照常供应

而名单内的伊朗多数都已经做到自产(包括储备了足够“备件”)
好像还在向朝鲜引进小潜艇技术。这个算是犯禁。不过朝鲜会理这个“制裁”?
照这个议案毛子的S300算是犯禁了
这外交辞令玩的
看这些玩意就像是看计算机的机器代码{:lei:}
看到第三行就有想打呵欠的感觉了,看到第四行眼睛快打架了:D
果然。。。。。政治不是普通人玩的转的啊{:3_92:}
No clear action...........
tong gan a !
原文应该是没有中文的吧.联合国的官方语言好像是没有中文的.
原子弹一万年也要造出来,造出来就都他妈的消停了。到时候伊朗不光有原子弹,还有导弹。牛叉大了
回复 27# hjchhzh
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阿拉伯语、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hjchhzh 发表于 2010-6-22 16:23


常任理事国,怎么可能没有中文!?
看着眼晕
4楼辛苦了
hjchhzh 发表于 2010-6-22 16:23
同学你应该去初中好好深造一下了
现在知道那条龙为何老是写不对了……
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回复 4# 罗经舰桥


    人才啊,这你都能整理出来。话说,这个东西我刚看了三分之一就晕了{:3_99:}
罗经舰桥 发表于 2010-6-14 15:21

{:3_84:}传说中的英式中文啊
回复 36# noise911


    求头像来历及关键词{:3_80:}
好像没有约束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