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交通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33:20

自解放日报:
  案例当浦东交警开出前所未有的高达40万元的车祸赔偿单,L先生目瞪口呆。5月14日,L先生驾车在浦东一主干道上快速行驶,没料一行人忽然斜刺里奔出横穿马路,L先生刹车不及,行人被撞身亡。L先生原以为主要责任不在自己,顶多是万把元“人道主义”的赔偿,却大出意外地被告知他应该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
  说法根据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撞身亡的行人属乱穿马路,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L先生少则赔偿所有费用的10\%,多也不过几万元,这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撞了白撞”。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相遇,“应当避让”的都是处于强势的车,而不是处于弱势的人。正是基于这个原则,新法明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新法精神,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对车祸死亡者的赔偿标准,从以前的“个人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提高到“本市年消费水平的20倍”。
  交警点题以人为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的亮点。我们曾去英国考察,那里的驾驶者,看见行人在路边有横穿马路之意,老远便主动停车招手让行人先过。可在我们这里,从来只有人让车,哪里听说车让人?新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赋予行人优先通行权,这是人文观念的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从这半月执法情况看,绝大多数驾驶者看见行人过马路,还是油门一踩“狭路相逢勇者胜”。这里,我想给驾车朋友提个醒,可别再逞一时之勇,撞了人,赔个倾家荡产!当然,行人也不能滥用自己的通行权。新法同时规定行人乱穿马路罚款50元。更重要的是,真被车撞了,痛苦的是自己?
自解放日报:
  案例当浦东交警开出前所未有的高达40万元的车祸赔偿单,L先生目瞪口呆。5月14日,L先生驾车在浦东一主干道上快速行驶,没料一行人忽然斜刺里奔出横穿马路,L先生刹车不及,行人被撞身亡。L先生原以为主要责任不在自己,顶多是万把元“人道主义”的赔偿,却大出意外地被告知他应该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
  说法根据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撞身亡的行人属乱穿马路,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L先生少则赔偿所有费用的10\%,多也不过几万元,这也就是媒体通常所说的“撞了白撞”。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相遇,“应当避让”的都是处于强势的车,而不是处于弱势的人。正是基于这个原则,新法明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且根据新法精神,高院的司法解释将对车祸死亡者的赔偿标准,从以前的“个人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提高到“本市年消费水平的20倍”。
  交警点题以人为本,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最大的亮点。我们曾去英国考察,那里的驾驶者,看见行人在路边有横穿马路之意,老远便主动停车招手让行人先过。可在我们这里,从来只有人让车,哪里听说车让人?新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赋予行人优先通行权,这是人文观念的进步、社会文明的标志。从这半月执法情况看,绝大多数驾驶者看见行人过马路,还是油门一踩“狭路相逢勇者胜”。这里,我想给驾车朋友提个醒,可别再逞一时之勇,撞了人,赔个倾家荡产!当然,行人也不能滥用自己的通行权。新法同时规定行人乱穿马路罚款50元。更重要的是,真被车撞了,痛苦的是自己
其实新交法的出台有人道的一面,但忽略了中国的实际,我猜只能造就更多的交通违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18 17:50:23编辑过]
<B>以下是引用<I>卓克飞龙</I>在2004-7-18 17:45:00的发言:</B>

<P>!

此話怎解?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來獲得賠償?</P>
<P>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P>
<P>看看具體法條,並非任何情況下都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責任的。</P>

<P>
<P>如你所说,那上面的40万又如何?</P>
新交通法就是鼓励人们来穿马路乱违反交通规则
<P>没有人反对加强交通管理,但新交通“法”中倍受争议的条款可以总结为:</P><P>1)被撞能发财(无论是有意无意,是否违法)</P><P>2)人被划分为强者、弱者,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P><P>3)执行中人为判断因素增强,增加了警察受贿的几率。</P><P>由上述可以看出,新“法”是有关官僚机构和一群法盲妥协的结果。</P>
无可争论,法律条文说的很清楚.

L先生驾车在浦东一主干道上快速行驶,没料一行人忽然斜刺里奔出横穿马路,L先生刹车不及,行人被撞身亡。

行人绝对的是过错方,至于40万怎么判的,那得问法官.
法官连红灯都随便闯,
也许这法官认为,
随意穿越马路也一样不犯法.
<P>看来笔者没有真正在国外生活过,特别是英国,欧洲国家里英国的车算比较野的,车让人一般只限于低速的公路和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这里的法律规定得很严格,一条限速60公里的公路,低于55和高于65都会被警察罚款。不可能随便让人地</P>
关键在于管理部门----交管部门----不承担管理责任,反而将矛盾推给机动车与行人,人为制造“强势”“弱势”,用心何其险毒!
<P>车祸赔偿标准有改变 最高赔85万元</P><P>http://auto.gznet.com/2004/2004-7-19/387775.html</P><B>车祸赔偿标准有改变 最高赔85万元</B>
(http://auto.gznet.com 2004年7月19日 更新时间:15:21)</P><P>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如果在深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死亡,到底需要赔偿多少钱?近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人律师事务所吴宗海律师,详细算了一笔“车祸赔偿账”: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赔85万元!

  赔偿标准有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做了相应的更改,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也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规定赔偿的数额和种类,而是明确规定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区分开,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

  农村户口最高赔15万元

  由于深圳正在全面推进城市化,所以如果车祸中的死者为农村户口,赔偿将参照广东省农村标准。第一项是丧葬费。丧葬费不分农村和城市,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共计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81091.6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一年是2927.35元。对未成年人抚养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赔偿20年;被抚养人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抚养的年限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抚养费最高赔付可达58547元。这三部分总和是154845.1元。

  城镇户口最高赔85万元

  如果车祸中死者为城镇户口,分三部分赔付:第一项是丧葬费,同样是15206.5元。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深圳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根据广东省公安厅近期公布的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深圳市被作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每年23905.92元,20年共计478118.4万元。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深圳的标准是每年17372.04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付可达347440.8元。三部分共计840765.7元。此外加上家属处理事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有可能高达85万元。

  司机不担责任也要赔偿

  吴律师强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开车撞死行人,首先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的部分赔偿,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数十万赔偿金,即使是行人违规,如果司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不管责任认定是谁负多少责任,哪怕是行人负全责,都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来赔偿。如果司机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那也只能适当地减轻司机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沈小妮 许克敖 利冰)


</P>来源:深圳商报</P>[em05][em05]
<P>新交法真的很搞笑!以后谁要自杀就去撞车,反正交警没有证据说是自杀!还能给家里搞点赔偿什么的。</P><P>在高速公路上撞横穿路的农民怎么办?</P><P>不瞒大家,我可是才拿驾照三四个月,对马路上的各种各样行人本来就有点恐惧,现在可是更。。。。。。。</P>
<P>中国乱穿马路的人很多啊!</P><P>不知道国外怎么样</P>
<B>以下是引用<I>colin0202</I>在2004-7-20 20:25:00的发言:</B>

<P>中国乱穿马路的人很多啊!</P>
<P>不知道国外怎么样</P>
有,但不多
<P>如果火车撞了汽车呢?</P>
荒谬,从一个极端倒向另一个极端。
<P>其实有两个很好的例子可以说明新交通“法”的盲点</P><P>1)前面有朋友指出的:如果火车撞了汽车,对于火车来说汽车是明显的弱者(应该保护的对象)。但好象并没有明文规定又火车赔偿全部责任。所谓人性化就是一个借口。</P><P>2)如果因为行人违法穿越马路造成车祸,万一这个车是30-40人的大车,车上人的生死归谁负责呀?不会是只要是人座在车上就不管他们的死活了吧?</P><P>现在驾驶员和乘客已经成为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谁在关心他们的死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