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45:27
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
2010年05月06日21:45大河报我要评论(288) 字号:T|T
核心提示:10多年前,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据了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赵作海被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6年前,赵作海被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然而,原本已经“风平浪静”的故事,随着五一期间“死者”赵振晌的突然现身“再起波澜”:既然赵振晌没死,那么无头尸体是谁?赵振晌为何突然失踪10多年?为什么当初赵作海承认杀害赵振晌?赵振海到底有没有杀人?

今年5月4日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死人”突然现身让村民们震惊

“老表!”5月2日上午,在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被“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打招呼,把赵楼村支书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回来了?”李忠愿追问。

“他(赵振晌)说,‘我没死,我在外面做生意呢’。”李忠愿告诉记者,见面第一件事,赵振晌就向他要求吃低保。后来,通过聊天,赵振晌还说,他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要不是轻微偏瘫,还不回来呢”。

至于当初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给李忠愿的解释是:当时和赵作海打架时,他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出去了。

据村支书李忠愿的妻子和赵楼村一些村民介绍,赵振晌突然现身村庄,当时所有见到他的人都吃了一惊,纷纷问:“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

“连他(赵振晌)侄子都吓了一跳。”李忠愿的妻子说,后来,为了证明自己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那么,赵振晌现在何处?记者采访时,赵楼村村民都说被带到老王集派出所了。

5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老王集派出所,想找到赵振晌,但值班人员称赵振晌不在所里。记者致电该所王所长,王所长问明记者身份后,迅速挂断电话不再做解释。

而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却说,老王集派出所把赵振晌带回来问过材料后他就走了,他们也不清楚赵振晌现在何处。

“赵振晌没死,那赵作海不就能出来了?”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让村民再度想起了已经被羁押10年的赵作海。

“无头尸”案发,他成了“杀人犯”

据赵作海妹夫余方新介绍,10多年前,赵作海因为经济纠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带走,20多天后才放了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

“我当时还问他到底杀赵振晌没有,他坚决否认。”余方新说,事情过去一年多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头、没四肢的尸体,赵楼村村民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案。这样,曾和赵振晌打过架的赵作海成了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羁押在老王集派出所审讯。之后,就再也没有出来,也没见到判决书,后来,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转到位于开封市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据了解,入狱之后,赵作海曾表示过对判决有异议,并表示时机成熟会提出申诉,但至今并未正式提出申诉。

“现在,他(赵作海)已经被羁押10多年了,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余方新说。赵作海被判入狱后,他到开封探过一次监。当时,他还问赵作海为啥不申诉,赵作海摇了摇头叹口气说:“有啥可申诉的?”

一问 没杀赵振晌,赵作海为啥认罪?

既然没有杀害赵振晌,那么当初赵作海为什么要认罪呢?对此,余方新认为,赵作海曾遭到警方刑讯逼供。余方新称,赵作海第二次被抓时,他在老王集街上帮人做饭。他去派出所给赵作海送饭时,就听人说,赵作海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

余方新说,当时,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甘花(化名)相好,产生矛盾。为此,当时柘城警方也曾将甘花抓走。

“赵振晌的亲戚告状(报警)时,说我和赵作海相好,说我帮助赵作海杀死赵振晌。”甘花说,当时,她和赵作海同时被光押在老王集派出所,民警一直讯问她和两人有关系没有,并且“非要我承认我和他们有关系,两人是因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还用木棍打我”。

此外,赵作海的姐姐赵作兰也说,今年5月4日,她到开封探望赵作海时,给他说了赵振晌回来的事。“他(赵作海)说,‘我冤枉,冤得很,很想出来,我确实没杀人’,当时承认是因为公安局(民警)打他了。”赵作兰说,为了证实民警打人,赵作海还让她查看了他头上被枪砸的伤痕。

二问 不是赵振晌,“无头尸”究竟是谁?

既然“无头尸”并非赵振晌,那他到底是谁呢?当时,大家都以为是赵振晌的,警方还采样进行了DNA鉴定,这么多年也没人再追究。现在,赵振晌出现了,证明尸体不是赵振晌,到底是谁,目前,都不知道。

“当时警方做了几次鉴定,咋会没鉴定出来呢?”余方新希望警方早日确定死者身份,尽快破案,还赵作海一个清白。

那么死者到底是谁?对此,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说:“当时确实鉴定过,不过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没法鉴定清楚,结果出不来,没有确认(是赵振晌),也没否认。当时因为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一直没有判决,直到事发几年后才判决,可能是判了死缓。”

该民警承认在该案办案过程中有失误的地方,不单单是公安局,办理这个案子涉及公、检、法三个部门。这名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市、县领导都非常重视,上面的意见是:一是查清尸源,确定死者身份。二是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此事,调查出来,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况,该处理谁处理谁;如果真弄错了,赵作海确实没有一点责任,该赔偿赔偿。(大河报)
http://news.qq.com/a/20100507/000245.htm河南商丘一“杀人犯”入狱10年后被害人复活
2010年05月06日21:45大河报我要评论(288) 字号:T|T
核心提示:10多年前,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赵振晌失踪。1年多后,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尸体,以为死者就是赵振晌,其家属报警,柘城警方遂将赵作海带走审讯。

据了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赵振晌与这名妇女也有私情,因此与赵作海发生争斗。赵振晌持刀追打赵作海,打斗中,赵作海夺过刀将赵振晌杀死。赵作海被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

6年前,赵作海被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入狱后他两次获减刑,先被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然而,原本已经“风平浪静”的故事,随着五一期间“死者”赵振晌的突然现身“再起波澜”:既然赵振晌没死,那么无头尸体是谁?赵振晌为何突然失踪10多年?为什么当初赵作海承认杀害赵振晌?赵振海到底有没有杀人?

今年5月4日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死人”突然现身让村民们震惊

“老表!”5月2日上午,在柘城县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被“杀死”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打招呼,把赵楼村支书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回来了?”李忠愿追问。

“他(赵振晌)说,‘我没死,我在外面做生意呢’。”李忠愿告诉记者,见面第一件事,赵振晌就向他要求吃低保。后来,通过聊天,赵振晌还说,他失踪这些年,一直在外面卖瓜子、衣服等东西,这次回来,主要是因为得了偏瘫,“要不是轻微偏瘫,还不回来呢”。

至于当初为什么突然失踪,赵振晌给李忠愿的解释是:当时和赵作海打架时,他砍了赵作海几刀,还以为把赵作海砍死了,就跑出去了。

据村支书李忠愿的妻子和赵楼村一些村民介绍,赵振晌突然现身村庄,当时所有见到他的人都吃了一惊,纷纷问:“你不是死了吗?咋又复活了?”

“连他(赵振晌)侄子都吓了一跳。”李忠愿的妻子说,后来,为了证明自己身份,赵振晌只好让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那么,赵振晌现在何处?记者采访时,赵楼村村民都说被带到老王集派出所了。

5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老王集派出所,想找到赵振晌,但值班人员称赵振晌不在所里。记者致电该所王所长,王所长问明记者身份后,迅速挂断电话不再做解释。

而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却说,老王集派出所把赵振晌带回来问过材料后他就走了,他们也不清楚赵振晌现在何处。

“赵振晌没死,那赵作海不就能出来了?”赵振晌的突然现身,让村民再度想起了已经被羁押10年的赵作海。

“无头尸”案发,他成了“杀人犯”

据赵作海妹夫余方新介绍,10多年前,赵作海因为经济纠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打架,之后,赵振晌失踪。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将赵作海带走,20多天后才放了出来,“当时正赶上收麦”。

“我当时还问他到底杀赵振晌没有,他坚决否认。”余方新说,事情过去一年多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头、没四肢的尸体,赵楼村村民都以为是赵振晌。赵振晌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案。这样,曾和赵振晌打过架的赵作海成了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赵作海抓走,羁押在老王集派出所审讯。之后,就再也没有出来,也没见到判决书,后来,赵作海以杀害赵振晌的罪名被判刑,转到位于开封市的河南省第一监狱,成为一名“杀人犯”。

据了解,入狱之后,赵作海曾表示过对判决有异议,并表示时机成熟会提出申诉,但至今并未正式提出申诉。

“现在,他(赵作海)已经被羁押10多年了,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余方新说。赵作海被判入狱后,他到开封探过一次监。当时,他还问赵作海为啥不申诉,赵作海摇了摇头叹口气说:“有啥可申诉的?”

一问 没杀赵振晌,赵作海为啥认罪?

既然没有杀害赵振晌,那么当初赵作海为什么要认罪呢?对此,余方新认为,赵作海曾遭到警方刑讯逼供。余方新称,赵作海第二次被抓时,他在老王集街上帮人做饭。他去派出所给赵作海送饭时,就听人说,赵作海遭到警方刑讯逼供:坐啤酒瓶,喝辣椒水,困了就在头顶上放鞭炮。

余方新说,当时,赵作海和赵振晌打架的原因,有两种说法:一说是因为经济纠纷;一说是因为两人都和同村妇女甘花(化名)相好,产生矛盾。为此,当时柘城警方也曾将甘花抓走。

“赵振晌的亲戚告状(报警)时,说我和赵作海相好,说我帮助赵作海杀死赵振晌。”甘花说,当时,她和赵作海同时被光押在老王集派出所,民警一直讯问她和两人有关系没有,并且“非要我承认我和他们有关系,两人是因为我打架的,而且民警还用木棍打我”。

此外,赵作海的姐姐赵作兰也说,今年5月4日,她到开封探望赵作海时,给他说了赵振晌回来的事。“他(赵作海)说,‘我冤枉,冤得很,很想出来,我确实没杀人’,当时承认是因为公安局(民警)打他了。”赵作兰说,为了证实民警打人,赵作海还让她查看了他头上被枪砸的伤痕。

二问 不是赵振晌,“无头尸”究竟是谁?

既然“无头尸”并非赵振晌,那他到底是谁呢?当时,大家都以为是赵振晌的,警方还采样进行了DNA鉴定,这么多年也没人再追究。现在,赵振晌出现了,证明尸体不是赵振晌,到底是谁,目前,都不知道。

“当时警方做了几次鉴定,咋会没鉴定出来呢?”余方新希望警方早日确定死者身份,尽快破案,还赵作海一个清白。

那么死者到底是谁?对此,柘城县公安局一名民警说:“当时确实鉴定过,不过当时的技术条件有限,没法鉴定清楚,结果出不来,没有确认(是赵振晌),也没否认。当时因为无法确认死者身份,一直没有判决,直到事发几年后才判决,可能是判了死缓。”

该民警承认在该案办案过程中有失误的地方,不单单是公安局,办理这个案子涉及公、检、法三个部门。这名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市、县领导都非常重视,上面的意见是:一是查清尸源,确定死者身份。二是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调查此事,调查出来,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况,该处理谁处理谁;如果真弄错了,赵作海确实没有一点责任,该赔偿赔偿。(大河报)
http://news.qq.com/a/20100507/000245.htm
连DNA鉴定都不做就能确定死者身份?当地公检法涉案人员应该全部以渎职罪起诉!
现在,他(赵作海)已经被羁押10多年了,房子塌了,妻子改嫁了,4个孩子送给人家3个,还有一个在外地打工


湖北上次出的佘祥林案 家里也是一样的惨
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委员等一直呼吁严刑.

可是根据现实的各级司法机关办案素质和刑侦手段,还是不宜扩大死刑.不然冤死的很多.
[:a4:]

话说与司法机构有什么大关系?

够可以了!

农村宗族势力可不管你什么证据不证据,闹死你先,司法机构没判他死刑,估计都被骂了八辈子祖宗了!

DNA鉴定,10年前,内地?哎!
倒霉呗!只能这么说!
无头尸案,岂不是因为这起错抓错判,有可能被彻底掩盖了?
楼上说的好,自己出生在中国的穷人家,倒霉,只能这么说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5-7 09:46
99年,全国也只有北京能做DNA
这真是悲剧了··
和DNA没关系,传说中的命案必破,祸害了多少草民和衙役?!
没有切实证据就可以定罪,估计也不是单用在破命案上,再加上弹皮筋一样的量刑,不服的里面再玩玩躲猫猫,洗洗脸...一整套司法流程全齐活了.看样子律师有没有都一个样 .空架子.
所以有罪推断和无罪推断从本义上差别实在太大,如果证据不是很足,那做有罪推断后,此人必死,而作无罪推断,这人就得当庭释放.
上面的压力,执法者的素质,都是问题
还好死刑没有立即执行
估计跟命案必破这个政策有关,希望别再出现冤假错案了
weiyuan 发表于 2010-5-7 11:36


    10年前,大哥
我心飞扬1234 发表于 2010-5-7 14:43


    10年前啊水将军
wawo 发表于 2010-5-7 14:49


    10年前又如何?难道10年前的冤案我们就可以坦然接受?
可能他信了曾哥
等着看赔偿金额
回复 2# 东风强劲


    那年代地方上哪里有这玩意?如果有的话就没有这么多错案了,也不会有刑讯逼供了
什么上面的压力,我看是下面的压力!

上面大人们和下面乡巴佬不过是一丘之貉!
回复 13# 茅塞不开


    这里是中国,不要说10年前即使是现在无罪推定在司法系统还是没能深入人心的,再说如果这样子搞的话治安得比现在差更多(美国就是明证)在中国警力,资源都不如美国的情况下贯彻无罪推定的话会有一些两种情况: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丧失积极性,能不作为就不作为 2社会治安“更上一层楼”
在现阶段无罪推定很多情况下只是学者们的高调而已。
gzxzl 发表于 2010-5-7 18:16

从来不觉得某国有警力缺失这一种说法.交警,片警,巡警,刑警,武警,协警,特警,网警 ,铁路警察,森林警察....这么多人的一个国度,多招几个警察不是毛毛雨吗,何况本来也不少了.当然都是尸位素餐的多,真正为民办实事的少,有了案子么一看好象差不多了就定罪了,也不管对不对,反正就是你杀的,很多还屈打成招.不招也得招.法院一定罪,检察院也一起穿连裆裤,监察功能形同虚设.你说的对,这离有罪,无罪堆定还差得远呢,还在初级阶段一百年不便呢.所以都说现在草民有两怕,一怕流氓,二怕有执照的流氓.
这样子泛泛而谈有意思吗,举案例才有说服力的吧?
gzxzl 发表于 2010-5-7 22:38

本来就是泛泛而谈,没必要为了举案例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再说了自己摆渡下啥都有了,还用得着多此一举吗.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10-5-7 22:49


    呵呵,谁主张谁举证啊,难道我还要为你准备弹药打我自己的脸?;P
gzxzl 发表于 2010-5-7 22:50

在这种毫无法制的氛围里,也就表搞这一套了吧,搞这套,什么证据呀,事实呀,法律精神呀你不是打他的脸吗,何况搞了也白搞.还不如喊几句歌功颂德的口号来的实际些.
拿500万来这事就算了:D
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好像是当年人均年平均收入乘以被羁押的年数今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承认精神赔偿,不过我觉得也不会赔太多,可能一共50-60万就算不错了
5.60万?有5,6万就不错了,陪你个5.6K也是很自然的事.
回复 32# 茅塞不开


    你张嘴就说有个啥依据啊?就打嘴炮很有意思吗?
gzxzl 发表于 2010-5-7 23:22


    讲证据,这帖子不就是个证据吗,真怀疑你生在美国,话里话外的没一点TB国的乡土气息吗.你几时看过TG有赔草民几十万的案例?
回复 34# 茅塞不开


    我不是说现在情况么,至少也十万以上啊,你讨论问题都只是只凭自己的感觉,这样子得出的结论妥当吗?
办案人员看来有责任
gzxzl 发表于 2010-5-7 23:29

谁不是凭感觉,难道还凭错觉幻觉吗?十万左右还是可能的,但是你也知道,刑事法律对TG来说都是闹着玩一样,何况相关民事政策法规了,所以说5K到十万左右,都是一个合理的范围,但决不会多了.
回复 37# 茅塞不开


    给个04年的判例你看看
合苟请求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决定书



(2004)孝中法委赔字第5-2号


  赔偿请求人方合苟。
  委托代理人彭证之,湖北金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德,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赔偿义务机关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梁志涛,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潘俊明,该检察院干部。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复议机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朱国志,该检察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方合苟2004年1月2日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支付因被羁押的人身赔偿金。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2004年3月3日,方合苟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要求作出赔偿决定。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决定与答复。方合苟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于当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之后,云梦县公安局于2004年9月16日向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云公刑移诉字(2004)045号起诉意见书。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合苟倒买倒卖国库券触犯了(79)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投机倒把罪,依照现行刑法第第十二条的规定,仍在追诉期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云检刑诉(2004)35号起诉书,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孝中法委赔字第5-1号决定,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此案经刑事一审和二审,由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宣告方合苟无罪的判决内容。方合苟向本院申请,请求恢复对赔偿案的审理。其申请的内容是:1、被申请人因错误批准逮捕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人身自由,应支付赔偿金20489.43元;2、赔偿申请人因下访申诉所花的交通费、邮电费等费用1000元;3、被申请人因错误批准逮捕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应支付赔偿金10万元,同时还应赔偿错误追究申请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导致本赔偿案中止审理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万余元;4、被申请人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登报为申请人消除不良的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于2006年1月6日决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4年下半年,方合苟与方定国等人合伙出资,在武汉市经营国库券生意。1995年1月上旬,经方定国联系,准备送一批国库券到成都市交易。1月10日上午方定国指定方合苟等人购进92年国库券35万元。次日下午4时许,方合苟携带上述购进的35万元国库券连同代娄正喜销售的2.8万元国库券和代方春芳销售的0.7万元国库券,合计38.5万元国库券,在武汉南湖机场准备登机时,被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查获,当场扣押了该国库券,并将方合苟收容审查。之后,该案被移交给云梦县公安局处理。该局于3月27日将在被关押之中的方合苟押回云梦县看守所继续收容审查,并于4月28日按投机倒把罪将所移交的38.5万元国库券收缴。同年7月17日,方合苟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2年10月31日,云梦县公安局又以涉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将方合苟刑事拘留,12月7日被改为监视居住。方合苟于同年12月10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1月25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合苟涉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提出撤诉,云梦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同年3月14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方合苟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6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04年6月17日,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此赔偿案后,因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又以非法经营罪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本案遂中止审理。
  
  另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合苟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事倒买倒卖国库券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的规定,且经营的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的构成要件,依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投机倒把罪,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未列举倒买倒卖国库券的罪状。检察机关现在指控方合苟犯非法经营罪(未遂),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以犯罪论处。判决,方合苟无罪。宣判后,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方合苟提起上诉。针对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合苟倒卖国库券的行为属于“违法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方合苟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要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针对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方合苟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原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无罪,再无须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行为进行审查,方合苟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不影响本案的正确裁判。而且,从诉讼程序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2004)35号起诉书没有以投机倒把罪对方合苟提起公诉,云梦县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公诉机关也没有就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原审判决论理部分认为“被告人方合苟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事倒买倒卖国库券的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的规定,且经营的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的构成要件,依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属于认定不当,予以撤销。原判决的论理部分虽然存在暇疵,但判决结果正确。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依据刑事判决的认定,方合苟于1995年1月11日至3月27日被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收容审查,计被羁押76日;于1995年3月28日至7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收容审查,计被羁押112日;于2002年10月31日至12月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计被羁押38日;于2002年12月10日被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3月14日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计被羁押95日。以上,方合苟合计被羁押321日。
  
  针对方合苟的请求,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辨称,1、依据新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方合苟的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二审裁定已认定“方合苟倒卖国库券的行为属于违法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所以,公安机关在当时依据当时的法律对方合苟进行收容审查并无不当。据此,不应承担方合苟在1997年7月27日之前两次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赔偿责任;2、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按2002年之前一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3、赔偿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差旅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义务机关只应承担2002年至2003年期间方合苟被拘留133日的赔偿金。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孝感中院刑事二审裁定是对方合苟取得国家赔偿一案的确认。该裁定对方合苟倒卖国库券的行为定论为“违法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即,该行为在行为时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的相关规定,而并非定论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方合苟在倒卖国库券案发后,办案机关既未移送由行政机关按行政办案程序依法处理又未按司法办案程序及时依法处理。现在,在刑法修订后,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仍以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取消了的投机倒把罪进行抗辩,认为方合苟在案发时构成投机倒把罪,既不符合现代的司法理念,也与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相违背。有鉴于此,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应承担错误逮捕方合苟的赔偿责任。至于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在1997年7月27日之前,公安机关两次收容审查方合苟并无违法的抗辩理由与孝感中院的刑事二审裁定的认定不符。况且,在本案中,亦不存在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此,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收容审查方合苟的人身被羁押的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17日(1998)赔他字10号对陕西省高院的复函,“基于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经依法确认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对收容审查部分应当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一并承担对民航湖北省管理局公安处及云梦县公安局分别收容审查方合苟和批准逮捕方合苟的人身被羁押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第3号公告,2005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3元。方合苟被羁押321日,应得赔偿金为23529.3元。同时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要为方合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由于《国家赔偿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方合苟提出要求赔偿因下访申诉所花的交通费、邮电费和精神损失费及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其相关请求均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研究并讨论,决定如下:
  
  一、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方合苟人身侵权赔偿金23529.3元(321日×73.3元);
  
  二、驳回方合苟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gzxzl 发表于 2010-5-7 23:48


    可怜,冤假错案比比皆是啊,兄弟你也不容易,给TB洗地到现在,还真去找案例出来教育在下,累乎,渴乎,不亦乐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