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拿”而非“抢” 湖北省长拒绝道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53:08
“抢夺女记者录音笔”事件
承认“拿”而非“抢” 湖北省长拒绝道歉

● 于泽远
北京

  在媒体的连日追问下,深受“抢笔门”事件困扰的湖北省长李鸿忠前天终于正面回应了“抢夺女记者录音笔”事件。他承认“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因此“不涉及道歉”。

网上流传不同版本“抢笔”事件

  针对网上流传的“抢笔”事件不同版本,李鸿忠也向媒体描述了事件经过。据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下属的《新快报》昨天报道,李鸿忠说:“我请教她(《京华时报》记者刘杰)‘您是哪个新闻单位的’,她说她是《人民日报》的;我就又问她‘你是《人民日报》的吗?’她就支支吾吾没再答了。后来我们得知她不是《人民日报》的,是《京华时报》的。不过《京华时报》也没关系,我觉得每个媒体都有采访啊、新闻监督的权利,这都很正常。我觉得就理直气壮地说《京华时报》就好了,没什么问题。”

  在解释为什么要“拿”女记者的录音笔时,李鸿忠说:“这个是因为她没有痛快讲(她的单位),可能她觉得自己是《京华时报》的却说是《人民日报》的,不太好吧。我们就担心她是不是其他单位的,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看看是什么内容。”

  针对许多网民要求李鸿忠向女记者道歉,李鸿忠有些支支吾吾地说:“唔……我觉得也不要太讲这个。其实认识一个人也不是光是某一个方面的。有一些误解,不要紧。”他接着说:“我觉得她(刘杰)应该更开朗一些,大大方方的。”

  在记者追问李鸿忠是否觉得不用道歉时,李鸿忠略显激动地说:“我觉得不涉及道歉。大家的目标都是为了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党政工作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媒体也很辛苦,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鼓与呼,鞭挞社会的不良现象。有的时候,有一些误解啊,像传递信息不很全面啊,我看也不用(道歉),慢慢就好了。”

  李鸿忠还暗示愿意和刘杰见面以化解网络上对他不利的言论。他说:“她(刘杰)如果觉得有什么不好想的,像我们这样见面,大大方方地聊一会,我觉得行。但我觉得不用在网络这个层面做什么。”

  不过,在回答“政府和人大代表应该怎样面对媒体”的问题时,李鸿忠马上侃侃而谈,显得游刃有余:“我2004年刚到深圳(任深圳市市长)时就说过,新闻媒体有‘三光’作用。第一,就是要阳光。总理讲,权力要在阳光之下运作,什么东西亮在阳光之下,就一清二楚。第二个是目光,群众的目光,人民的目光,这也是监督的一部分。第三个是激光。用激光做手术不出血,容易治病,创伤面又小,舆论监督是改正问题、纠正错误的好办法。我当时概括的‘三光’作用就是要高度重视媒体。”

  但李鸿忠将“抢笔”事件责任推给被抢者刘杰的说法引来网民更多的“砖头”,有网民指出,无论李鸿忠是“拿”还是“抢”了女记者的录音笔都必须道歉,李鸿忠为自己“拿笔”行为的辩解十分可笑,可谓是越描越黑。
  一个署名“鲁宁平”的网民昨天在《中国百姓喉舌网》上发表文章说,关于记者刘杰的录音笔,无论你“抢”也好,“拿”也罢,反正从一个女记者的身上到了你的手里。其实区别“抢”与“拿”是很简单:未经我的许可你从我身上“拿”走了属于我的物品,试问这到底是“拿”还是“抢”?

“鸿忠抢笔”成为网络流行成语

  另有名为“石扉客”的网民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质问李鸿忠:向女记者道歉就这么难吗?文章说,截止今天,我们没看到李鸿忠作为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个湖北省长所应有的基本政治水平。“鸿忠抢笔”有望成为今年以来第一个能和“正龙拍虎”相媲美的网络流行成语。

  还有网民发表题为“李鸿忠,温总理和人民喊你向女记者道歉”的文章,但文章内容被屏蔽。
http://www.zaobao.com/zg/zg100312_005.shtml“抢夺女记者录音笔”事件
承认“拿”而非“抢” 湖北省长拒绝道歉

● 于泽远
北京

  在媒体的连日追问下,深受“抢笔门”事件困扰的湖北省长李鸿忠前天终于正面回应了“抢夺女记者录音笔”事件。他承认“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因此“不涉及道歉”。

网上流传不同版本“抢笔”事件

  针对网上流传的“抢笔”事件不同版本,李鸿忠也向媒体描述了事件经过。据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下属的《新快报》昨天报道,李鸿忠说:“我请教她(《京华时报》记者刘杰)‘您是哪个新闻单位的’,她说她是《人民日报》的;我就又问她‘你是《人民日报》的吗?’她就支支吾吾没再答了。后来我们得知她不是《人民日报》的,是《京华时报》的。不过《京华时报》也没关系,我觉得每个媒体都有采访啊、新闻监督的权利,这都很正常。我觉得就理直气壮地说《京华时报》就好了,没什么问题。”

  在解释为什么要“拿”女记者的录音笔时,李鸿忠说:“这个是因为她没有痛快讲(她的单位),可能她觉得自己是《京华时报》的却说是《人民日报》的,不太好吧。我们就担心她是不是其他单位的,不是记者,就把录音笔拿去看看了,看看是什么内容。”

  针对许多网民要求李鸿忠向女记者道歉,李鸿忠有些支支吾吾地说:“唔……我觉得也不要太讲这个。其实认识一个人也不是光是某一个方面的。有一些误解,不要紧。”他接着说:“我觉得她(刘杰)应该更开朗一些,大大方方的。”

  在记者追问李鸿忠是否觉得不用道歉时,李鸿忠略显激动地说:“我觉得不涉及道歉。大家的目标都是为了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党政工作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媒体也很辛苦,为社会的公平正义鼓与呼,鞭挞社会的不良现象。有的时候,有一些误解啊,像传递信息不很全面啊,我看也不用(道歉),慢慢就好了。”

  李鸿忠还暗示愿意和刘杰见面以化解网络上对他不利的言论。他说:“她(刘杰)如果觉得有什么不好想的,像我们这样见面,大大方方地聊一会,我觉得行。但我觉得不用在网络这个层面做什么。”

  不过,在回答“政府和人大代表应该怎样面对媒体”的问题时,李鸿忠马上侃侃而谈,显得游刃有余:“我2004年刚到深圳(任深圳市市长)时就说过,新闻媒体有‘三光’作用。第一,就是要阳光。总理讲,权力要在阳光之下运作,什么东西亮在阳光之下,就一清二楚。第二个是目光,群众的目光,人民的目光,这也是监督的一部分。第三个是激光。用激光做手术不出血,容易治病,创伤面又小,舆论监督是改正问题、纠正错误的好办法。我当时概括的‘三光’作用就是要高度重视媒体。”

  但李鸿忠将“抢笔”事件责任推给被抢者刘杰的说法引来网民更多的“砖头”,有网民指出,无论李鸿忠是“拿”还是“抢”了女记者的录音笔都必须道歉,李鸿忠为自己“拿笔”行为的辩解十分可笑,可谓是越描越黑。
  一个署名“鲁宁平”的网民昨天在《中国百姓喉舌网》上发表文章说,关于记者刘杰的录音笔,无论你“抢”也好,“拿”也罢,反正从一个女记者的身上到了你的手里。其实区别“抢”与“拿”是很简单:未经我的许可你从我身上“拿”走了属于我的物品,试问这到底是“拿”还是“抢”?

“鸿忠抢笔”成为网络流行成语

  另有名为“石扉客”的网民在新浪博客发表文章质问李鸿忠:向女记者道歉就这么难吗?文章说,截止今天,我们没看到李鸿忠作为一个全国人大代表,作为一个湖北省长所应有的基本政治水平。“鸿忠抢笔”有望成为今年以来第一个能和“正龙拍虎”相媲美的网络流行成语。

  还有网民发表题为“李鸿忠,温总理和人民喊你向女记者道歉”的文章,但文章内容被屏蔽。
http://www.zaobao.com/zg/zg100312_005.shtml
读书人的事[:a6:]窃书不能算偷[:a9:]
偷,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拿了别人不愿意给你的属于别人的东西
抢,是在别人知道的情况下,拿了别人不愿意给你的属于别人的东西

慢慢就好了,慢慢李省长的脸就越来越花了,不好了。
李省长政治不合格啊,这样的人是怎么提拔的?
11_24 发表于 2010-3-13 08:58
是靠关系和钱爬上来的吧
我倒是觉得李鸿忠这个态度没有什么问题
{:wuyu:}
媒体肯定是倾向自己人,很多TG大官还是应该去学学怎么同媒体沟通,手段太差劲。
省长是在明知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拿”了属于对方所有的笔吧,好比警察没收管制刀具,不能叫“抢”。
看来李省长还是不明白,无论是拿也好,抢也好他都没有这个权力这样做。
supercommander 发表于 2010-3-13 11:43
分析的很对!
省长此处就是这个心态和信念
表情呆滞的围观一下,
怎么混到省长的位子上去的
巡抚大人拿你点东西还不应该啊?:$
小妹妹乖,把录音笔给我,大叔给你棒棒糖[:a6:]
是拿不是抢,抢的话那叫犯罪:D
录音笔有啥好玩的,扔了。俺这里有更粗更长的,妹妹你要不?{:3_81:}


巡抚大人就可以随便“拿”别人的东西?看来这个巡抚大人平时是不是“拿”惯了??~~~~`

巡抚大人就可以随便“拿”别人的东西?看来这个巡抚大人平时是不是“拿”惯了??~~~~`
要确认是不是记者,也要饿虎掏心用双手抓MM胸前的牌牌啊?
录音笔又没写那个单位的
这个说法很高明!那记者支支吾吾心虚什么呢?呵呵呵!

李鸿忠当年在惠州市长任上,趁1993年的房地产泡沫破裂,房地产价格极低的情况下,大手笔规划惠州新城区.

结果新城区知道90年代末年还是相当荒凉,人人都骂李某人败家子,结果到了03年之后,惠州人感叹道,老李有眼光啊,那么宽的马路,现在征地非得要当年的5倍以上的价钱.
我再想一个更奇怪的问题:

如果当时记者报案,有人抢他财产,请问有没有管事的警察可以处理这个报案?:D
11_24 发表于 2010-3-13 08:58

上面说他合格就合格,上面想提拔他,自然就会被提拔的
另:就这二天,面条国的老贝又跟记者杠上了,口水不断之际,居然国防部长下场替老贝动了手,这家伙有前途啊
简单马甲 发表于 2010-3-13 23:31


    【 以下文字转载自 NewExpress 讨论区 】
发信人: GCMTJC (郭宸铭@天津城),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李鸿忠涉嫌抢劫 公民吴淦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zz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Mar 13 18:00:15 2010), 站内

刚才听到一份录音(地址为http://www1.360quan.com/music?uid=14146140&mutiplay=5825424,好像遭遇河蟹了,靠)。一份报警录音,具体来源不详。

        说的什么呢?一名自称来自福州,叫吴淦的“公民”给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
打电话,说认为李鸿忠抢夺记者录音笔涉嫌犯罪,报案要求调查。

    我英明的公安干警同志问明情况后晾了这名“吴淦”兄几分钟,好像是请示领导去
了。之后说,这个事既然新闻媒体报了,国家会处理,警方无权处理云云。

   

     好玩好玩!

   

     公民意识高涨啊!

   

    附加我整理的部分录音如下:

   

    警察:怎么了你?

     

     吴淦:我是一个公民,我叫吴淦,口天“吴”,三点水加一个黄金的“金”,我想
报个案。

     

     警察:同志,发生什么事了?

     

     吴淦:就是在人大会议的时候,湖北省省长李鸿忠他在记者会当中,我看到新闻他
应该是涉嫌犯罪。

     

     警察:同志,您能够大点声吗,因为听不见。

   

     吴淦:就是湖北省省长李鸿忠在开人大代表会的时候,在记者会当中抢了人民日报
记者的录音笔,这涉嫌犯罪,我向你们举报。

     

     警察:他抢了什么东西?

     

     吴淦:抢了记者的录音笔。

     

     警察:您怎么知道这个事的?

     

     吴淦:这些媒体上到处报道,而且这两天李鸿忠接受《南都》采访已经承认了抢夺
录音笔属实,这涉嫌犯罪了。这怎么能够抢别人的东西呢?他作为官员。我向你们举报
,你们认定一下他是否是涉嫌犯罪,因为官员犯罪是与百姓一样的,你们也要同样对待
。他如果涉嫌犯罪你应该追究的还是要追究。

     

     警察:他为什么会抢记者的录音笔呢?

     

     吴淦:记者对于邓玉娇的案子什么情况,他就生气了,就把录音笔给抢走了。

     

     警察:您现在是在湖北吗?

     

     吴淦:我是一个普通的福建公民。

     

     警察:您在什么地方?

     

     吴淦:我在福建福州。这是我本人电话。

     

     警察:您在福建哪?

     

     吴淦:福州市。

     

     警察:您就想反应这个情况是吗?

     

     吴淦:对,如果他涉及了犯罪我想请您追究他的责任。你可以搜索一下李鸿忠的案
子。

     

     警察:您是从哪个电视台播的新闻看到的?

     

     吴淦:你上网搜索一下,全国舆论他都是焦点。

     

     警察:您是什么意思呢?

     

     吴淦:我认为他这种行为涉及犯罪。

     

     警察:我们国家会依法处理的。

     

     吴淦:我现在是以公民的权力向你们报这个案子,你们去认定他是否有犯罪,我个
人认为他涉及抢劫。

     

     警察:国家会处理相关人员的。

     

     吴淦:你不能因为他是省长,要把身份给切割开,不能因为是省长。

     

     警察:新闻媒体已经播了,国家会了解情况,会去调查。

     

     吴淦:这个跟国家没有关系,因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警察:国家会在调查以后做处理的,因为我们没有权力处理。

     

     吴淦:好,我知道您的意思。再见!
猪不戒 发表于 2010-3-14 00:08


    哈哈哈,,,,,,本来想纯表的,怕违规.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3-13 23:46

意大利亚诺不这样,就不是意大利亚诺了。
我们中国人很像意大利亚诺啊
这报案要报也是当事人去报吧,有些人就想凭着新闻报导去报案,既没有掌握证据,又没有亲眼所见,这种人纯属别有用心,这种报案完全可以不予受理!
是别有用心又如何?这个用心就是为了教训一下省老爷的臭脾气,寒碜一下他这类人的坏思想。
LS奥西,报案由当事人才能报,这是哪国的法律?Ausie的还是Oester的?还是有人Aus了?
怪不得现在街上看见杀人也没有几个打110的。
报案的人可以准备到精神病院就诊了。
巡抚说拿就是拿
这样的人都可以作到巡抚
真为党国的前途堪忧
细蓉云吞面 发表于 2010-3-13 11:44


正解,问题是现在的TG官员并没有认识到这么粗浅的法律常识。
超大的五毛党真多
表情呆滞的围观一下{:3_97:}


伟大的河蟹的领导的素质是很高的呀。。。
austraveller 发表于 2010-3-14 10:34


    我在路边看见有人抢劫别人但没抢劫我,我不是当事人,我是不是就没报案的权力和义务啊,新闻视频看到了难道就不算亲眼所见啊,你的意思是这些电视台的新闻记者做假啊:D
未经别人允许,无论“抢”也好,“拿”也好,巡抚大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连这也不知道?{:3_77:}
明明做错了,却拒绝道歉,其实是巡抚大人傲慢的作风和俯视群众的心态体现罢了。{:3_77:}
tourin 发表于 2010-3-14 21:10

现在在谈论贬值和增值问题,五毛党徒很关心这件事。

我在路边看见有人抢劫别人但没抢劫我,我不是当事人,我是不是就没报案的权力和义务啊,新闻视频 ...
寂寞高手 发表于 2010-3-14 21:17



    是这个道理~~~~~~~~~:handshake,关键是巡抚大人法律意识太淡泊
我在路边看见有人抢劫别人但没抢劫我,我不是当事人,我是不是就没报案的权力和义务啊,新闻视频 ...
寂寞高手 发表于 2010-3-14 21:17



    是这个道理~~~~~~~~~:handshake,关键是巡抚大人法律意识太淡泊
怎么可能道歉呢!道歉就表明自己做错了!
一个省部级官员向小记者道歉,这不有失身份吗?!脸上无光啊!
austraveller 发表于 2010-3-14 10:34


    抢劫属于刑事犯罪,请看一下宪法与刑法,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制止,举报,揭发,当然也有报警的权利